繼續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N113052 (姓名及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母、姓名及年籍詳卷)
N000000-B(父、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3011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受理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受安置
人父N000000-B主動向社工求助,其主述無力管教且不願繼
續照顧受安置人N113052,故強烈要求聲請人安置N113052,
並揚言若聲請人無法提供協助,受安置人母N000000-A及N00
0000-B恐會過度管教N113052致其嚴重受傷。另查N113052之
姐於112年4月曾因遭N000000-A不當管教,左股骨幹閉鎖性
骨折,經社工與N000000-B討論安全計畫後,社工依職權聲
請保護令及避免N000000-A單獨照顧N113052之姐,故N11305
2之姐尚留置家中由N000000-B照顧。惟本次N000000-B拒絕
與社工計論N113052安全計畫,評估N113052留置家中受虐風
險高,N000000-A及N000000-B恐皆為不適任照顧N113052之
人。
㈡社工於113年12月6日與N000000-B討論N113052照顧計畫及後
續安排,N000000-B希望N113052接受聲請人安置,因其需照
顧家中其他未成年子女,身心狀況已不堪負荷,拒絕討論維
護N113052之人身安全計畫,也對N113052有諸多貶低言語,
NI13052-B認為自己已盡心照顧N113052,然N113052的行為
偏差難以管教,N000000-A及N000000-B皆表達不願繼續照顧
N113052。
㈢考量N113052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正值需提供良善之生活環
境,若續留家中恐有危及其人身安全之慮。依據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聲請人於113年12月6日10時
許,依法將N113052緊急安置,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貴
院裁定繼續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權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
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
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
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
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
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緊急
收容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緊急保護安置通知單等件為證
。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CHDV-113-護-361-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