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蔡秉夆即楊麗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被繼承人楊麗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
聲請公示催告等語,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致無從認定有
聲請權。本院民事庭及於民國114年2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家事庭
函文、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等件,
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聲
請人雖於114年3月5日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惟
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難認其已補正完全,致無從認定聲
請人得單獨為本件聲請。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4-司催-83-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