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勁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勁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勁谷因犯妨害秩序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1年
度簡字第2599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1042號判決定應執行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
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茲聲請
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
附表編號1至3所犯之罪為罪質相同之重利罪,附表編號4為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附表編號5則為在公共場所聚
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6年12月
至111年6月間等情,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
事政策,暨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
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及受刑人請求考量祖父母及女兒照顧等家庭狀況,希望從
輕量刑之意見(詳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
號4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
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
題,且無須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重利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7次) 106年12月間至107年7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 111年6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 111年6月28日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後編號1-3提起上訴,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3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 重利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5月6日、107年11月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重利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107年3月14日、107年5月6日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4號 111年12月29日 4 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757號 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757號 111年8月23日 5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99號 112年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99號 112年2月14日
CTDM-113-聲-1266-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