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監護人
之孫猥褻及性侵乙案,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由相對人原本就讀之
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有遭他人性侵及猥褻之情形,該人
將接受相關輔導課程14小時,並以書面對相對人道歉。相對人目
前安置於機構,生活學習狀況正常,未表達返家意願,也擔心返
家會再受害。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有意
願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CYDV-113-護-166-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