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群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9940號、偵字第2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
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09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NDM-113-金訴-1809-2024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