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被 告 陳俊安
陳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5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
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
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
第82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
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
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
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105年度台抗字
第4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
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共有人。系爭
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2萬8,8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件暫
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計算,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萬元(計算式:28,800元/㎡×10
0㎡=2,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PCDV-113-補-1307-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