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嘉
選任辯護人 曾佩琦律師
被 告 曾任偉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陳忠鑫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劉信賢律師
被 告 傅永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8541號、113年度偵字第37734號、113年度偵字
第44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丙○○、丁○○、乙○○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所示之刑及沒收。戊○○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丙○○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乙○○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戊○○、丙○○、丁○○、乙○○、己○○(己○○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理)等5人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
有。戊○○為牟取販賣毒品之不法利益,竟基於發起犯罪組織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初起,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2
公克販售新臺幣(下同)2,500元,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每包販
售400元至500元,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
虹菸半包販售2,000元之價格,以臺中市○○區○○街000號為據
點(下稱松明街據點),發起並主持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
有結構性之販賣毒品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戊○○
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招募丙○○(於11
3年3月初加入)基於操控、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己○○(
加入時間為113年3月19日前某時)、丁○○(加入時間為113
年2月間某日)、乙○○(加入時間為113年2月間某日)個別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販毒集團。本案販毒集
團之分工方式為:由老闆戊○○建立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高山
茶」之群組、分配工作及薪資發放(且自113年1月起至113
年4月間擔任本案販毒集團控機),並出資購入含有上開第
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丙○○擔任總帳房及臺中市○○區○○街000號倉庫管理者,負責
販毒集團毒品的買賣收款、記帳、對帳及各類毒品存放倉庫
進出、貨數量盤點紀錄等工作(且自113年4月起擔任本案販毒
集團之控機);戊○○、丙○○並輪流擔任本案販毒集團之控機
,對外以微信暱稱「高山茶」帳號發送販賣上開毒品咖啡包
、彩虹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廣告,並接收購毒者購買毒
品之訊息後,指揮擔任司機之己○○、丁○○、乙○○將毒品送予
購毒之藥腳,司機收到控機之命令後,將毒品送給藥腳並收
款,先抽取自己應得之薪水後,繳回倉庫,再由丙○○計算當
日所收款項,先結算購毒成本、控機及司機薪水後,並記載
在估價單上。丙○○薪水係以毒品咖啡包每包抽50元,愷他命
每2公克抽50元,彩虹菸每包抽100元為計算;擔任司機之己
○○、丁○○、乙○○則以交易毒品咖啡包每包可抽取200元、愷
他命2公克抽取200元,4公克抽取300元、彩虹菸半包抽300
元為計算,其餘款項則交付戊○○收受,其中司機係輪流上班
,並由控機戊○○、丙○○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FaceTime與
司機聯繫。
二、戊○○、丙○○、丁○○、乙○○、己○○等5人即意圖營利,共同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附表一編號5至6)或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附表一編號1至4、7)之犯意聯絡,以
微信暱稱「高山茶」帳號(乙○○另透過微信暱稱「Mercedes
-Benz有事交班中」),散布販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
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
虹菸等訊息,丙○○並擔任顧倉(倉庫),將上開毒品分派予
司機己○○、丁○○、乙○○,另由戊○○、丙○○輪流擔任控機,並
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FaceTime,聯繫通知己○○、丁○○、
乙○○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將如附表一所示購毒者購
買之毒品,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參與情形詳見附表
一)。己○○、丁○○、乙○○分別交付毒品並收款完成交易後,
再返回松明街據點,扣除自身報酬後,將剩餘款項及毒品交
予丙○○,由丙○○抽取自身報酬後,再將販毒所得交予戊○○。
嗣經警於113年5月2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二所示之
地點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拘提丙○○、
己○○、丁○○、乙○○到案,復於113年7月11日對戊○○執行拘提
到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
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
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
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
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意旨
參照)。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即不
採為認定被告戊○○、丙○○、丁○○、乙○○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罪名之證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
,則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又被告自己之供述,自不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
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
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
據,檢察官及被告戊○○、丙○○、丁○○、乙○○於本院審理時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26、297頁、本院卷二第
83頁),或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
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
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得為證據,均
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戊○○、丙○○、丁○○、乙○○就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
丙○○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以上犯意
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偵28541卷一第151
、381頁、偵28541卷二第227頁、偵37734卷第289、291-292
、295頁、聲羈351卷第31-35、38頁、本院卷一第88-89、94
、270-271頁、本院卷二第148-149頁),核與證人陳裕淞、
邱承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他2493卷一第19-2
2、39-41、67-70、99-101、217-221、237-240、273-277、
301-307頁、他2493卷二第315-324、355-358頁、偵37734卷
第153-171頁、偵44841卷四第3-7、33-42頁);並有員警偵
查報告(他2493卷一第7-18、73-98、315-368頁)、證人陳
裕淞與暱稱「高山茶」於通訊軟體微信對話內容影像擷取翻
拍畫面(含推播廣告、交易地點Google map截圖、指認照片
,他2493卷一第23-38、50-64、259-260、290-297頁)、被
告己○○(暱稱「紅ㄟ」)於通訊軟體Instagram「三台摯愛(
100分圖樣)」精選動態頁面、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外觀截圖、住處外觀Google map截圖」(他2493卷一第106-
109頁)、恆大恆國際房屋租賃契約書(他2493卷一第111-1
20頁)、悅河精品旅館旅客登記卡(他2493卷一第121頁)
、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暨駕駛人比對照片(他2493卷一
第89-99、157-173、187-203、226-227、261-269、286-288
頁、他2493卷二第51-61、271、283-299、335-349頁、偵28
541卷二第29-41、134-142頁、偵37734卷第51-87、99-111
頁、偵44841卷一第167-203、215-227頁、偵44841卷二第34
6-365、387-401頁、偵44841卷四第15-17、49-69頁)、證
人邱承澤與暱稱「Mercedes-Benz有事交班中」於通訊軟體
微信對話內容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含轉帳畫面,他2493卷一
第228-232頁、偵44841卷四第19-27頁)、「通訊軟體微信
暱稱『高山茶』頁面」及「113年3月27日騎乘車號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交易之毒品小蜜蜂」(他2493卷一第233-234
頁、偵44841卷四第29-31頁)、被告丙○○、乙○○、己○○口卡
片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8541卷一第331-359頁、偵
44841卷二第203-231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
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2493卷一第43-47頁、他2493卷
二第267-275頁、偵28541卷一第103-113、205-215、287-30
1頁、偵44841卷二第65-75、159-173、301-311頁、偵44841
卷四第145、148-155、164-180、209-216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偵28541卷二第175-184頁、偵44841卷一第441-4
55頁、偵44841卷四第135-142、156頁)、現場蒐證暨扣案
物照片(他2493卷二第283-285頁、偵28541卷一第321-329
頁、偵28541卷二第185-198、214-215頁、偵44841卷一第45
7-471、493-494頁、偵44841卷二第193-201頁)、臺中市○○
區○○街000號簡易格局圖(偵28541卷一第101、319頁、偵28
541卷二第63、191、203頁、偵44841卷一第481頁、偵44841
卷二第63、191頁、偵44841卷四第146-147頁)、被告丙○○
扣案IPhone 12 Pro手機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內容影像
擷取翻拍畫面(偵28541卷二第53-65、123-131頁、偵37734
卷第89-93頁、偵44841卷一第205-209、335-343頁、偵4484
1卷二第335-343、403-415頁)、扣案Asus筆電之「估價單
」(4/29、5/9至5/20,偵28541卷二第141-171、378-409頁
、偵44841卷一第301-334、367-437頁)、内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744號鑑定書暨所附
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113年9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10918號
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07-521
頁、偵44841卷四第229-235頁、本院卷一第375-381、391-3
9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
30300585號鑑驗書、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53號
鑑驗書、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43號、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
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73-81、87-95頁、本院
卷一第319-321、373-389頁)、中檢贓物庫113年度保管字
第260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贓證物款收據(偵28541卷二第277
-278頁)、中檢贓物庫113年度保管字第5416號扣押物品清
單暨扣案物照片(本院卷一第307-308、323-353頁)、中檢
贓物庫113年度安保字第135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
(本院卷一第355-359、401-455頁)、本院贓物庫114年度
院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459-461頁)及本
院贓物庫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
465-469頁)等件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扣案可證,足認前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
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
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
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然販賣之人從價
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
。又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政府懸為厲禁,凡販賣毒品
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
理,因此其取得毒品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
價格售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無疑;參
以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包愷他命或毒咖啡包我是
賺150元至150元、彩虹菸賺100元至200元,被告丙○○、丁○○
、乙○○於本院審理時則分別供稱有獲取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抽成為報酬等語(本院卷一第199、270-271頁頁、本院卷二
第148-149頁),堪認上開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毒品以營利
之意圖。
㈢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罪
,該條文所指「販賣」,依其文義雖具有多義性,然從立法
目的及法律規範體系探究其內涵,該販賣毒品罪所稱之「販
賣」,乃著重在出售,係指銷售之行為,而非單指以營利為
目的而購入毒品之情形。換言之,販賣毒品罪之處罰基礎,
在於行為人意圖營利將持有之毒品有償讓與他人,使毒品擴
散蔓延,該罪之惡性表徵在其散布之意涵,因此行為人意圖
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有銷售營利之意欲,客觀上並
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有「對外銷售」之行為或表徵,
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行。而此所稱之「對外銷售」,自買
賣毒品之二面關係以觀,並不以買賣雙方親洽或藉由通訊設
備而聯繫毒品交易為限;倘賣方已著手進行行銷、宣傳或廣
告(例如透過電子媒體、通訊軟體或網際網路),而對不特
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宣傳或散布其販賣毒品之訊息以招攬買主
者,其所為已對整體國民身心健康形成直接而具體之危險,
即屬已開始實行足以與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
關聯性之對外銷售行為,而達著手販賣之階段。依被告戊○○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們有賣愷他命、咖啡包及彩虹菸,會
有不同廣告,不會持續一直對外發送廣告,但如果有進貨就
會發文推送廣告等語(本院卷二第93-94頁)、被告丙○○於
本院審理時陳稱:如果有購毒者加入我們的帳號,我都會發
送廣告讓他們了解購毒細節(販賣品項)等語(本院卷二第
149頁);參以證人陳裕淞、邱承澤與暱稱「高山茶」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亦可見有指涉毒品咖啡包500、指涉彩虹菸
圖示、同時指涉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價格之廣告(他2493卷
一第29、53、229頁、本院卷二第93-95頁),及本案販毒集
團松明街據點並扣得已進貨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彩虹菸
等物(詳如附表二所示),堪認本案販毒集團就 有販售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彩虹菸等毒品,均已透過
通訊軟體對外發送銷售廣告,而已著手於行銷、廣告之販賣
毒品行為,是以,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所示,
雖僅販售愷他命或(及)毒品咖啡包,然就其餘種類之第三
級毒品,既同在廣告宣傳之列,應同時合於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之構成要件。
㈣被告丙○○雖辯稱知悉係販賣毒品咖啡包,但不知道有混合二
種毒品云云(本院卷一第199頁),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條)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項所稱之「
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
如置於同一包裝)。而增訂該條項之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
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
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
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乃增定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類型之個
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
立之罪。另行為人只須具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知悉或可得預
見客觀上有此等混合情事已足。本案經扣案未及賣出之毒品
咖啡包中,確混合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有如附表二檢驗結果欄及卷宗出處欄所
示鑑定書在卷可憑(參見附表二),堪認已有2種以上第三
級毒品摻雜、調合而置於同一包裝內,客觀上該當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要件,而被告丙○○自陳有施用
過愷他命,並為高職肄業、現從事工地工作等語(本院卷一
第199頁、本院卷二第151-152頁),顯有一定之智識程度及
社會經驗,且對毒品種類有所認識,且其既投入販賣毒品咖
啡包市場,對於混合毒品型態日益繁多,常見將各種毒品混
入其他物質偽裝,例如以咖啡包、糖果包、果汁包等型態,
包裝混合而成新興毒品之社會情況,自無不知之理,此由扣
案毒品咖啡包有多種形式包裝,且依前引證人陳裕淞、邱承
澤與暱稱「高山茶」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他2493卷一第29、
53、229頁),亦可見有區分包裝式樣之廣告等節亦明,則
被告丙○○當可預見所販售之毒品咖啡包內有混合多種毒品成
分之可能;參以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有跟廠商強調
僅販售第三級毒品,但亦證稱僅知悉內容成分為第三級毒品
,不會知道運用哪些材料,也不會詢問毒品咖啡包化學成分
為何、是否是單一成分,交接給丙○○時也是這樣,另其等並
會看客人喜歡哪一種類(包裝)的毒品咖啡包進貨等語(本
院卷二第85-96頁),而未見在乎或聞問毒品咖啡包內之毒
品是否僅為單一成分,則被告丙○○既意在賺取抽成報酬,而
承被告戊○○上開進貨模式販售毒品咖啡包,更見其就毒品咖
啡包內是否僅單一成分,實在所不問,對此販賣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成分之結果,主觀上顯有所容認,是被告丙○○有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咖啡包之不確定故意,應堪
認定,其辯稱上情,委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丙○○、丁○○、乙○○犯
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
人只要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行該組織所欲從事之犯
罪活動,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
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
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
為一罪。倘若行為人於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
繼續中,實際從事犯罪活動,而先後為多次犯罪,因行為人
僅為一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
,應僅就首次犯行與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
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至於其後之犯行,乃為其主
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當無從將一主持、
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主持、操縱
、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之犯行從一重論處之餘
地,俾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99號刑
事判決要旨參照)。另行為人於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
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
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
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358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被告戊○○本案所犯之發起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至被告戊○○發起本案販毒組織
後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運作之行為,屬於發起犯罪
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其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所吸收,不另
論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一罪,另被告丙○○、丁○○、乙
○○所犯操控(至被告丙○○指揮犯罪組織部分,屬於操控犯罪
組織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應均再與
本案中組織犯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論以想像
競合犯。
㈡核被告所犯罪名:
1.附表一編號1部分:
被告戊○○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
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丙○○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前段之操控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
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被告丁○○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
、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2.附表一編號2、4部分:
被告戊○○、丙○○及丁○○(僅編號2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
3.附表一編號3部分:
被告戊○○、丙○○及丁○○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4.附表一編號5、6部分:
被告戊○○(僅編號5部分)、丙○○及乙○○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
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乙○○附表一編
號5部分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罪。
5.附表一編號7部分:
被告戊○○及丙○○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
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已敘明本案被告有以微信暱稱「高山茶」(
被告乙○○另透過微信暱稱「Mercedes-Benz有事交班中」)
,散布販售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4-曱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曱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
級毒品a-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虹菸等廣告訊息(本院卷一
第10頁),此部分合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構成要件,業
經說明如前,且與本案被告所犯各罪均有想像競合關係(詳
下述);另起訴書亦並敘明被告丁○○、乙○○及己○○係經被告
戊○○招募而加入本案販毒集團(本院卷一第9頁),且被告
戊○○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有招募被告丙○○加入本案販毒集團
之事實(本院卷二第149頁),此部分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犯行,與被告戊○○起訴意旨所載發起犯罪組織、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罪等犯行間,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
予審理,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前開被告此部分犯行可
能涉犯罪名(本院卷二第80、148頁),無礙於其等防禦權
之行使,論罪法條漏未論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自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㈣被告戊○○、丙○○、丁○○、乙○○為上開販賣犯行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參見附表二檢驗結果欄所示)之
行為,均為其等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戊○○、丙
○○、丁○○、乙○○就各該所犯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丙○○、丁○○、乙○○就各該所犯
,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種論以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4
、7)或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5至6)處斷。另被
告戊○○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5次)
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次)、被告丙○○就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5次)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2次
)、被告丁○○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3次)、被告乙○○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2次),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刑法第47條部分:
被告丁○○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17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部分於1
09年6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
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下稱甲案),緩刑4年,嗣經本院於108年7月29日以108
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裁定上開判決之緩刑宣告。再因詐欺案
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93號
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1月、1年3月確定。
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
字第2490號、第2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前揭詐
欺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下稱乙案)。上開
甲、乙案接續執行,於110年8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
付保護管束,於112年4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
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所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為證,且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則被告丁○○及乙○○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犯
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故意再犯本案
犯罪,堪認其等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核無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其
等加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等所受之刑罰超過其等所應負擔
罪責之情形,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等所犯,
均加重其刑。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被告戊○○、丙○○、丁○○就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
毒品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9條第3項之罪,雖立法理由另指
出:此項規定係就現今不同犯罪類型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
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等語。惟本
罪僅係將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明定,仍係以同
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為基礎,而加重各該
罪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就此以觀,行為人既就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8條之罪自白犯行,對於以一行為犯之,而客觀上混
合第二種以上毒品之事實縱未為自白,惟立法者既明定為單
一獨立之犯罪類型,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或重複評價,以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實質上等同從一重處斷之結
果,而剝奪行為人享有自白減刑寬典之理。又同條例第17條
第2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未將屬獨立罪名之同條例第9條第3
項之罪列入,若拘泥於所謂獨立罪名及法條文義,認為行為
人自白犯該獨立罪名之罪,不能適用上開減輕其刑規定,豈
為事理之平,故應視就其所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有無
自白而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自白」,係
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所稱
犯罪事實,則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而言。
②被告戊○○、丁○○、乙○○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
白犯行,業如前述,均應就其等本案犯行減輕其刑。
③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均坦認其意圖營利販售第三
級毒品之各該犯行,亦如前述,雖其就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
混合二種毒品之加重構成要件辯稱並無認識,然其既坦認販
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堪認被告丙○○對此部分犯罪事實主要部
分已自白不諱,揆諸前開說明,仍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本案有因被告丙○○、丁○○之供述而查獲被告戊○○之情,業經
起訴書所指明(本院卷一第21頁),足認本案確因被告丙○○
、丁○○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其等本案所示之犯行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5.被告戊○○、丁○○、乙○○之辯護人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卷二第157-158頁),惟按刑法第59條
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再三
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
政策,為社會大眾所熟悉,本案被告戊○○、丁○○、乙○○既係
以有相當組織性方式為販賣毒品犯行,並均難認係基於特殊
之原因,或身處特殊之環境下而犯本案各罪;且本案被告戊
○○、丁○○、乙○○犯行,依其等各自適用前述法定加重、減輕
事由後之最低度刑,相較於其等犯罪情節,尚難認有何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之情形,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
,並無刑度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其
等本案犯行,並無法重情輕之情形或顯可憫恕之情狀,爰均
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6.被告戊○○、丙○○、丁○○、乙○○雖均坦認組織犯罪,然其等此
部分犯行既係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其等得依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部分,應由本院依刑法
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予說
明。
7.被告戊○○、丙○○、丁○○、乙○○本案犯行,既有上述加重減輕
事由,應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被告戊○○、乙○○)、先加重
後遞減輕之(被告丙○○)或先遞加重後遞減輕之(被告丁○○
)。
㈥爰審酌被告戊○○、丙○○、丁○○、乙○○明知毒品對身心之危害
,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由被告戊○○出資購買毒
品並綜理本案販毒集團、被告丙○○擔任倉管、記帳及與被告
戊○○擔任控機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被告丁○○、乙○○則擔任司
機負責出面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彩虹菸
及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使購毒
者更加產生對毒品之依賴性及成癮性,戕害他人健康,並有
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且減損國家國力、競
爭力,所為均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戊○○、丁○○、乙○○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已均坦認犯行,另被告丙○○雖坦認有販賣毒
品犯行,然否認有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等犯後態度,另其等
均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事由之情事
,業如前述;兼衡其等各自於本案犯罪之分工程度,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所得利
益,暨其等分別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151-152頁),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戊○○、丙○○、丁○○、
乙○○之販賣毒品犯行時間相近,且侵害之法益相同,及衡酌
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就其等上開所犯分別定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㈦至被告戊○○之辯護人固請求對被告戊○○諭知緩刑等語(本院
卷二第158頁),然本院依其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在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之刑度已超過有期徒刑2年,不
符合諭知緩刑之法定要件,亦併予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部分: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另共同犯罪行為人若同時起訴,只需分別對各行為人宣告
沒收、追徵其所有之犯罪工具,即足達預防、遏止犯罪及禁
止犯罪行為人財產權濫用之立法目的,無庸對同案其他共同
正犯併諭知沒收、追徵非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4、17、20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
,供其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
物,則係被告丁○○所有,供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附表二
編號42至45係被告丙○○所有,供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另
未扣案IPHONE6手機1支(含門號卡1張),則係被告戊○○所
有,用以使用「高山茶」群組聯繫毒品交易事宜,業據被告
戊○○、丙○○、丁○○、乙○○供述明確(本院卷一第199、271頁
、本院卷二第131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分別於被告戊○○、丙○○、丁○○、乙○○各該犯行項下,
宣告沒收;至被告戊○○上開手機既未扣案,應並依刑法第38
條第4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扣案毒品部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
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
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
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
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
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
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
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
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
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
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
,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者,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如併合處罰
,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
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
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判
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乙○○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檢
驗結果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且供本案販賣犯行所用,業據
被告乙○○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271頁、本院卷二第131頁)
;被告丙○○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4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檢驗結果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亦係供本案販賣犯行所用,
並據被告丙○○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199頁、本院卷二第131
頁),俱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於被告丙○○、乙○○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刑項下(附
表一編號6)宣告沒收。
3.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18所示殘留第三級毒品成分之
物,係被告乙○○自行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編號46至47所
示殘留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上開物品檢驗結果均詳如附表
二所示),係被告戊○○自行施用毒品所用,業經其等陳述明
確(本院卷一第199、271頁、本院卷二第131頁),均難認
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㈢販毒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
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併
考量現行刑法沒收之意旨在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
罪誘因,倘扣案現金係被告所有,應認被告犯罪所得現金,
應已與其所有之金錢混同,則犯罪所得之沒收即可由扣案現
金予以執行,並無不能執行之情形。
2.查被告丙○○陳稱其報酬係以毒品咖啡包每包抽50元,愷他命
每2公克抽50元(1公克抽25元),彩虹菸每包抽100元為計
算,半包抽50元,賣不到半包沒抽成等語;被告丁○○、乙○○
則陳稱其等送貨毒品咖啡包每包可抽取200元、愷他命2至4
公克可抽取200至300元、彩虹菸半包抽300元為計算,賣不
到半包沒有抽成等語;被告戊○○陳稱抽成後之款項均由其收
受等語(本院卷一第199、271頁、本院卷二第131頁),堪
認被告戊○○、丙○○、丁○○、乙○○應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抽取
之報酬,核屬其等之犯罪所得;另如附表二編號13、41所示
現金,分別係被告丙○○、乙○○所有(其等坦認所有,本院卷
二第13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被
告丙○○、乙○○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在其等
各次犯罪所得範圍內,對上開現金宣告沒收;被告戊○○、丁
○○上開犯罪所得部分則未據扣案,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各販賣毒品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㈣至其餘扣案物,尚難認與本案案情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之毒品、價金及支付方式、抽取報酬(新臺幣) 主文 1 戊○○丙○○丁○○ 陳裕淞 113年3月8日16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前 雙方約定購買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事宜後,推由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丁○○交付2公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3包予陳裕淞,陳裕淞則當場給付價金4,000元予丁○○,而完成交易。 丁○○取得800元之報酬(計算式:200+(200*3)=800元);丙○○取得200元之報酬(計算式:50+(50*3)=200元)之報酬;戊○○取得餘數3,000元。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戊○○丙○○ 丁○○ 陳裕淞 113年3月9日12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前 雙方約定購買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事宜後,推由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丁○○交付10公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6包予陳裕淞,陳裕淞則當場給付價金1萬5,000元予丁○○,而完成交易。 丁○○取得2,000元之報酬(計算式:(300*2+200)+(200*6)=2,000元);丙○○取得550元之報酬(計算式:(50*5)+(50*6)=550元);戊○○取得餘數12,450元。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元均沒收。 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戊○○丙○○ 丁○○ 陳裕淞 113年3月19日14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前 雙方約定購買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彩虹菸事宜後,推由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丁○○交付1公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3包、彩虹菸4支予陳裕淞,陳裕淞則當場給付價金6,500元予丁○○,而完成交易。 丁○○取得700元之報酬(計算式:100+(200*3)+0=700元);丙○○取得175元之報酬(計算式:25+(50*3)+0=175元);戊○○取得餘數5,625元。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均沒收。 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戊○○丙○○ 己○○ 陳裕淞 113年3月19日19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前 雙方約定購買毒品咖啡包事宜後,推由己○○駕駛ATU-1292自小客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己○○交付毒品咖啡包2包予陳裕淞,陳裕淞則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己○○,而完成交易。 丙○○取得100元之報酬(計算式:50*2=100元);己○○取得400元之報酬(計算式:200*2=400元);戊○○取得餘數500元。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5 戊○○丙○○ 乙○○ 邱承澤 113年3月27日15時許 臺中市○○區○○巷0號1樓 雙方約定購買愷他命事宜後,推由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乙○○交付2公克愷他命予邱承澤,邱承澤則當場給付價金2,500元予乙○○,而完成交易。 乙○○取得200元之報酬;丙○○取得50元之報酬;戊○○取得餘數2,250元。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4、17、20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6 丙○○ 乙○○ 戊○○ 113年5月22日3時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雙方約定購買愷他命事宜後,推由乙○○駕駛BHL-6553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搭載藥腳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乙○○交付2公克愷他命予戊○○,戊○○則當場給付價金2,500元予乙○○,而完成交易。 乙○○取得200元之報酬;丙○○取得50元之報酬。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40、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14、17、20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7 戊○○丙○○ 陳裕淞 113年4月5日4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 雙方約定購買毒品咖啡包事宜後,推由不知情之邱俊維(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戊○○於左列時、地碰面交易,由戊○○交付毒品咖啡包2包予陳裕淞,陳裕淞則當場給付價金800元予戊○○,而完成交易。 丙○○取得100元之報酬(計算式:50*2=100元)之報酬;戊○○取得餘數700元。 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IPHONE6手機壹支(含門號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時間、地點及對象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檢驗結果 卷宗出處 1 113年5月22日7時10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 【乙○○】 超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7包 【編號:A1-A17】 乙○○ 鑑驗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現場編號A12、A13,超人包裝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A12及A1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現場編號B2、B3,貓咪圖案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B2及B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三)現場編號C2、C3,懦夫救星圖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C2及C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四)現場編號D3、D4,信用卡圖包裝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D3及D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五)現場編號E1、E2,Aape彩虹圖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E1及E2,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六)現場编號F,綠恐龍圖咖啡包,1包,其上已編號F1,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七)現場編號G,瑪莉歐圖咖啡包,1包,其上已編號G1,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八)現場編號H,彩虹菸(3包夾鏈袋裝),3包,經檢視均為同一種外觀型態香菸,本局合併予以編號H。 (九)現場編號I,彩虹菸(黑色包裝袋),3包,經拆封檢視均為同一種外觀型態香菸,本局合併予以編號I。 二、編號A12及A13:經檢視均為”SUPERMAN”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03公克(包裝總重约2.8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3公克。 (二)抽取編號A12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3.07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2.50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三、編號B2及B3:經檢視均為”SILENCE”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9.26公克(包裝總重约2.8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38公克。 (二)抽取編號B2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3.06公克,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2.2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四、編號C2及C3:經檢視均為”懦夫救星”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18公克(包裝總重约2.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0公克。 (二)抽取編號C2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淡褐色顆粒。 1.淨重2.03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1.0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五、編號D3及D4:經檢視均為”AMERICAN EXPRESS”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77公克(包裝總重约2.6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13公克。 (二)抽取編號D3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2.53公克,取0.75公克鑑定用罄,餘1.7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六、編號E1及E2:經檢視均為”Aape”字樣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0.49公克(包裝總重约2.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49公克。 (二)抽取編號E1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淡褐色顆粒。 1.淨重4.19公克,取1.10公克鑑定用罄,餘3.0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l及E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公克;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七、編號F1:經檢視為恐龍圖樣包裝,內含米白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4.22公克(包裝重1.32公克),驗前淨重2.90公克。 (二)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2.00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 八、編號G1:經檢視為”MARIO”字樣包裝,內含紫色粉末及淡褐色顆粒。 (一)驗前毛重3.78公克(包裝重1.31公克),驗前淨重2.47公克。 (二)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1.57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0.32公克。 九、編號H:經檢視均為透明袋包裝,內均為褐色濾嘴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35.00公克(包裝總重9.44公克),驗前總淨重25.56公克。 (二)取1.18公克鑑定用罄,餘24.38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十、編號I:經檢視均為黑色袋包裝,經拆封檢視內均為褐色濾嘴白色紙菸,紙菸內均含深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1.22公克(包裝總重25.32公克),驗前總淨重45.90公克。 (二)取1.16公克鑑定用罄,餘44.74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備考】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①編號A1至A17,總毛重74.6公克,包裝總重23.80公克,總淨重50.8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4.06公克。 ②編號B1至B10,總毛重44.1公克,包裝總重14.40公克,總淨重29.7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2.37公克。 ③編號C1至C6,總毛重21.9公克,包裝總重8.04公克,總淨重13.8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1.38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2%,推估純質總淨重0.27公克。 ④編號D1至D4,總毛重15.6公克,包裝總重5.28公克,總淨重10.32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0.72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2%,推估純質總淨重0.20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744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07-513頁、偵44841卷四第229-235頁、本院卷第391-397頁)】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一第103-113、289-301頁、偵44841卷二第65-75、161-173頁、偵44841卷四第145、148-155、164-172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744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07-513頁、偵44841卷四第229-235頁、本院卷第391-397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1-93頁、本院卷第319-320、387-388頁)。 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5頁、本院卷第389頁)。 2 貓咪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0包 【編號:B1-B10】 乙○○ 3 懦夫救星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6包 【編號:C1-C6】 乙○○ 4 信用卡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 【編號:D1-D4】 乙○○ 5 Aape彩虹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 【編號:E1-E2】 乙○○ 6 綠恐龍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F1】 乙○○ 7 瑪利歐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G1】 乙○○ 8 彩虹菸26支(3包夾鏈袋) 【編號:H】 乙○○ 9 彩虹菸3包(黑色包裝袋) 【編號:I】 乙○○ 10 K盤(含刮卡)3個 乙○○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71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762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數量:1.783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74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乙個)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乙個)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2個)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備考】 1.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5.16公克)、晶體乙罐、K盤3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編號1)、晶體乙罐、K盤3組。 2.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5.555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5.428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5.5551公克,純度82%,純質淨重4.5552公克 【備考】 1.送驗晶體2包、晶體乙罐、菸絲乙包、K盤3組,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2件(夾鍊袋包裝乙包、瓶罐包裝乙罐)所含愷他命(Ketamine)之純質淨重】;推估檢品3件,檢驗前總淨重6.4387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5.279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1-95頁、本院卷第319-320、387-389頁)】 11 愷他命結晶盒1盒 乙○○ 12 電子磅秤1臺 乙○○ 13 新臺幣2萬4,200元 乙○○ 14 iPhone 15 Pro Max手機1支 乙○○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螢幕破裂。 15 蘸菸器1個 乙○○ 16 研磨器1個 丁○○ 17 分裝夾鏈袋1包 乙○○ 18 彩虹菸殘渣袋1包 乙○○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菸絲 送驗數量:0.097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46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尼古丁(Nicotine) 【備考】 1.送驗菸絲乙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菸絲乙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91-93頁、本院卷第319-320、387-388頁)】 19 點鈔機1臺 丙○○ 20 小牛皮信封1包 乙○○ 21 iPhone 14 Plus手機1支 丁○○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保險箱1臺 丁○○ 23 紙捲菸2盒 乙○○ 24 113年5月22日7時10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 【丙○○】 彩虹菸12包(黑色包裝) 【編號:A】 丙○○ 鑑驗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現場編號A,彩虹煙(黑色包裝),12包,經檢視均為同一型態,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現場編號B26、B27,懦夫救星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B26及B27,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三)現場編號C3、C4,虎頭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C3及C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四)現場編號D4、D5,瑪莉歐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D4及D5,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五)現場編號E5、E6,骷髏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E5及E6,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六)現場編號Fll、F12,超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编號F11及F12,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七)現場編號G8、G9,太空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G8及G9,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八)現場編號H2、H3,獨角獸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H2及H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九)現場編號I3、I4,熊貓毒咖啡包,2包 ,其上已編號I3及I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現場編號J3、J4,招財進寶毒咖啡包,2包 ,其上已編號J3及J4,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一)現場編號K2、K3,大禹嶺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K2及K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二)現場編號L12、L13,梨山茶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L12及L13,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三)現場編號M14、M15,貓咪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M14及M15,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四)現場編號N,高山茶毒咖啡包,1包,其上已编號N,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五)現場編號O1、O2,彩色包裝毒咖啡包,2包,其上已編號O1及O2,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十六)現場編號P,綠色包裝毒咖啡包,1包,其上已編號P,本局不另予以編號。 二、現場編號A:經檢視均為褐色包裝,内含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根鑑定。 (一)總淨重191.00公克,取0.84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90.16公克。 (二)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icotine。 三、編號B26及B27: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03公克(包裝總重约2.6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7公克。 (二)抽取編號B26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1.淨重2.02公克,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1.1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四、編號C3及C4: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74公克(包裝總重约2.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00公克。 (二)抽取編號C3鑑定:經檢視内含粉紅色粉末。 1.淨重2.73公克,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1.74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五、編號D4及D5: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04公克(包裝總重约2.4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2公克。 (二)抽取編號D4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 1.淨重3.03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2.05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六、編號E5及E6:經檢視均為黑/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56公克(包裝總重约2.5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06公克。 (二)抽取編號E5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2.49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餘1.5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七、編號F11及F12: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95公克(包裝總重约2.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21公克。 (二)抽取編號F11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2.89公克,取1.18公克鑑定用罄,餘1.7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八、編號G8及G9:經檢視均為紫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14公克(包裝總重约2.9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20公克。 (二)抽取編號G8鑑定:經檢視内含淡黃色粉末。 1.淨重2.55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1.53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純度約8%。 九、編號H2及H3:經檢視均為紫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4.33公克(包裝總重约1.3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9公克。 (二)抽取編號H2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1.00公克,取0.59公克鑑定用罄,餘0.4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 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8%。 十、編號I3及I4: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10公克(包裝總重约2.5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8公克。 (二)抽取編號I3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2.02公克,取0.91公克鑑定用罄,餘1.1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1%。 十一、編號J3及J4: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28公克(包裝總重约1.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50公克。 (二)抽取編號J3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1.淨重3.09公克,取1.11公克鑑定用罄,餘1.9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十二、編號K2及K3:經檢視均為銀/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7.24公克(包裝總重约2.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28公克。 (二)抽取編號K2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黏稠物。 1.淨重2.15公克,取0.89公克鑑定用罄,餘1.26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十三、編號L12及L13: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58公克(包裝總重约2.8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74公克。 (二)抽取編號L12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及黏稠物。 1.淨重2.77公克,取0.88公克鑑定用罄,餘1.8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十四、編號M14及M15: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8.10公克(包裝總重约2.6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46公克。 (二)抽取編號M14鑑定:經檢視内含橘黃色粉末。 1.淨重2.79公克,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1.89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十五、編號N:經檢視為金色包裝,內含褐紫色潮濕粉末。 (一)驗前毛重5.41公克(包裝重约2.27公克),驗前淨重3.14公克。 (二)取0.77公克鑑定用罄,餘2.37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四)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十六、編號O1及O2: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3.85公克(包裝總重约2.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5公克。 (二)抽取編號O1鑑定:經檢視内含褐紫色潮濕粉末。 1.淨重0.84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0.27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戊烯酮”(Pentedrone)成分。 3.純度約20%。 十七、編號P:經檢視為綠色包裝,內含褐色潮濕物質。 (一)驗前毛重2.00公克(包裝重约1.42公克),驗前淨重0.58公克。 (二)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戊烯酮”(Pentedrone)成分。 (四)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備考】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①編號B1至B88,總毛重310.4公克,包裝總重117.04公克,總淨重193.3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純質總淨重21.26公克;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純質總淨重7.73公克。 ②編號C1至C12,總毛重48.9公克,包裝總重16.44公克,總淨重32.4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3.24公克。 ③編號D1至D7,總毛重27.1公克,包裝總重8.47公克,總淨重18.63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推估純質總淨重1.86公克。 ④編號E1至E11,總毛重41.0公克,包裝總重13.75公克,總淨重27.25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2.18公克。 ⑤編號F1至F20,總毛重87.4公克,包裝總重27.4公克,總淨重60.0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4.80公克。 ⑥編號G1至G18,總毛重73.9公克,包裝總重26.46公克,總淨重47.44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推估純質總淨重3.79公克。 ⑦編號H1至H11,總毛重23.2公克,包裝總重7.37公克,總淨重15.83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推估純質總淨重2.84公克。 ⑧編號I1至I16,總毛重57.5公克,包裝總重20.16公克,總淨重37.34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推估純質總淨重4.10公克。 ⑨編號J1至J22,總毛重91.5公克,包裝總重19.58公克,總淨重71.92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純質總淨重3.59公克。 ⑩編號K1至K15,總毛重55.8公克,包裝總重22.20公克,總淨重33.6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純質總淨重1.34公克。 ⑪編號L1至L22,總毛重93.0公克,包裝總重31.24公克,總淨重61.76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推估純質總淨重3.70公克。 ⑫編號M1至M50,總毛重222.6公克,包裝總重66.00公克,總淨重156.60公克,檢出成分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推估純質總淨重10.96公克。 ⑬編號O1至O3,總毛重5.6公克,包裝總重3.00公克,總淨重2.60公克,檢出成分含戊烯酮,純度20%,推估純質總淨重0.52公克。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10918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15-521頁、本院卷第375-381頁)】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二第175-184頁、偵44841卷一第441-455頁、偵44841卷四第135-142、156頁)。 ②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10918號鑑定書暨所附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28541卷二第515-521頁、本院卷第375-381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43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7頁、本院卷第373頁)。 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9頁、本院卷第374頁)。 25 懦夫救星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88包 【編號:B1-B88】 丙○○ 26 虎頭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2包 【編號:C1-C12】 丙○○ 27 瑪莉歐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7包 【編號:D1-D7】 丙○○ 28 骷髏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1包 【編號:E1-E11】 丙○○ 29 超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0包 【編號:F1-F20】 丙○○ 30 太空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8包 【編號:G1-G18】 丙○○ 31 獨角獸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1包 【編號:H1-H11】 丙○○ 32 熊貓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6包 【編號:I1-I16】 丙○○ 33 招財進寶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2包 【編號:J1-J22】 丙○○ 34 大禹嶺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5包 【編號:K1-K15】 丙○○ 35 梨山茶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2包 【編號:L1-L22】 丙○○ 36 貓咪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50包 【編號:M1-M50】 丙○○ 37 高山茶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N】 丙○○ 38 彩色包裝毒品咖啡包3包 【編號:O1-O3】 丙○○ 39 綠色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 【編號:P】 丙○○ 40 愷他命22包 丙○○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數量:1.77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62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備考】 1.送驗晶體22包,總毛重37.9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數量:1.77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71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7724公克,純度84%,純質淨重1.4888公克 【備考】 1.送驗晶體2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愷他命(Ketamine)之純質淨重】;推估檢品22包,檢驗前總淨重33.6876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28.2976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4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7-89頁、本院卷第373-374頁)】 41 新臺幣9,000元 丙○○ 42 iPhone 12 Pro手機1支 丙○○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43 Asus筆電(含電源及滑鼠)1臺 丙○○ 44 便條紙7張 丙○○ 45 簡易帳冊6張 丙○○ 46 113年5月22日11時44分許,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戊○○】 愷他命1包 戊○○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摻雜晶體 送驗數量:1.50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5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Ketamine) 【備考】 1.檢品編號B0000000,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他2493卷二第267-275頁、偵44841卷四第209-216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753號鑑驗書(偵44841卷四第81頁、本院卷第321、383頁)。 47 K盤1組 戊○○ 48 113年5月22日8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5樓之2 【己○○】 iPhone手機1支 己○○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①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57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541卷一第205-215頁、偵44841卷二第301-311頁、偵44841卷四第174-180頁)。 49 電子磅秤2臺 己○○ 編號:WD-5408、KS-395S 50 夾鏈袋1包 己○○ 51 子彈2顆 己○○
TCDM-113-訴-1440-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