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9年12月1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
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9年12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
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惠娟,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惠娟於民國⑴⑵109年12月16日⑶109年12月23日分別向
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500,000元⑶13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29年12月16日⑶民國129年11
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3年12月16日⑶民國113年12月23日即未
繳納本息,經催告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229,2
3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不動產附表、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催告函、貸放明細查詢及利率變
動查詢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中義 784-1 102.00 1000分之87 2 臺中市 西屯區 中義 786 74.00 1000分之8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4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5層 四層:60.19 合計:60.19 陽台:9.0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5.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TCDV-114-司拍-55-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