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任貴
翁義豊
楊太郎
陳永生
王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任貴、翁義豊、楊太郎、陳永生、王
明輝(下稱被告王任貴等5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2副、賭資新臺幣(
下同)8,8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任貴等5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王任貴等5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公然賭博罪,惟因其等均認罪悔悟,犯後態度良好,
且犯罪情節輕微,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791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
撲克牌2副及賭桌上賭資共8,850元(被告王任貴部分為2,60
0元、被告翁義豊部分為800元、被告楊太郎部分為2,100元
、被告陳永生部分為1,350元、被告王明輝部分為2,000元)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警詢
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
(見警卷第9-12頁、第17-20頁、第25-27頁、第33-36頁、
第42-4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
沒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KSDM-113-單聲沒-120-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