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371號、第27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沂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之物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物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建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
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4月3日17時57分許,在商祐彰所經營之址設高雄
市○○區○○○路00號2樓「九乘九文具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222元),得手後
隨即離去。
㈡於113年6月16日11時42分許,在上址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價值共計2,089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孟穎於警詢之證述。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具領保管單、道路及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
㈢報價單。
㈣被告林建沂於警詢之自白。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
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
認定,惟仍得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
刑審酌事由,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雖迄今未為和解或賠償,但就犯罪事實㈠所竊得如附表一
編號1、2所示之物;就犯罪事實㈡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
2份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41頁,偵二卷第55頁),堪認犯
罪所生損害已有部分填補;兼衡被告竊取之動機、手段、所
竊財物價值,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
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以及其前有多次竊
盜前科及本件2次行為時起各自回溯之5年內均曾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等一切具體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考量被告所犯2罪罪名相同,犯罪之手段、態樣亦
屬雷同,時間相距不遠,斟酌2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
體犯罪為整體評價,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予以綜
合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㈠竊得如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之物;於犯罪事
實㈡竊得如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
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
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於犯罪事實㈠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於犯罪
事實㈡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既已發還告訴代理
人領回,業如前述,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3M OPP膠帶48mm×90Y 1個 2 勾樂急速安全開箱刀 2個 3 3M OPP膠帶48mm×90Y 3個 4 三合一鋁合金雕刻筆 1個 5 白鐵筆刀 1個 6 3M Scotch UC-TSR鈦金屬美工刀片 1個 7 3M Scotch UC-TLR鈦金屬美工刀片 1個 8 OFLA美工刀片(大)黑 2個 9 美工刀片 3個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3M可再黏貼雙面膠(1×1) 7個 2 米諾諾雙面不留痕跡強力圓膠貼 5個 3 手機支架(黑)簡單生活 1個 4 手機支架(黑)簡單生活 1個 5 有吉寬識別帶-黑貓 2個 6 SKB隱形膠帶(19mm×33m) 1個 7 3M通氣膠帶(白色)附膠台 1個 8 3M通氣膠帶(膚色)附膠台 1個 9 艾爾斯醫用口罩-平面10入(混色) 2個 10 海綿口罩(3入) 5個 11 3M無痕圓型透明電線掛勾 1個
KSDM-113-簡-3867-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