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原請求被告
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擴張該項
聲明為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4萬5,550元後,尚應補繳7萬2,9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3-婚-279-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