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許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1,054,590元(含本金1,0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54,590.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補-2415-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