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周志霖即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
幣1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23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
不動產,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中部分公司辦理拍賣,拍定金額合計新台幣330,000
元,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
司函(均為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依據聲請人所提
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參酌遺
產之拍定金額,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之例行性職務
,如收受上揭強制執行案件之文書等,復審酌本件聲請人之
專業能力、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
報酬,茲依聲請人所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
15,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報酬,
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CYDV-113-司繼-109-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