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同上
代 理 人 白恒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法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
,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KSDV-114-補-358-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