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 告 林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㈡被告應於臺灣前
三大報紙頭版刊登澄清與道歉啟事連續5個月,並同時於臺
灣前五大主流媒體發布澄清與道歉啟事至少20篇新聞。
二、就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就聲明㈡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500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
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扣除掉原告已繳納之1,50
0元,尚應補繳4,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至原告訴之聲明㈡部分,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陳報
特定報紙及媒體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補費部分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
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就裁定陳報特定報紙及媒體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TNDV-114-訴-24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