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賜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為1.151公克)以及海洛
因壹包(檢驗後淨重為0.21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9月
22日12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前,扣得被告馬賜
諺所有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為0.21公克)、甲基安非
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為1.15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
第2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27日釋放,復經聲
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
查閱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粉末、晶體各1包,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以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在卷可查,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
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CYDM-114-單禁沒-3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