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灰魚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玟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9,80
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25,446元【計算式:本金2,567,480元自
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
25,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605,24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4-補-397-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