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
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136,4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及
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12
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1,156,9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又本件已
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一)15:30,於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程序,請原告遵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取消
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1,136,468元 113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 5.8% 違約金 計算之本金 起訖時間 1,136,468元 逾期6個月以內 0.58% 1,136,468元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16%
附表二:
請求項目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136,468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2月12日 5.8% 18,601元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終止日 113年9月1日 113年12月12日 0.58% 1,860元 合計(1,136,468元+18,601元+1,860元)=1,156,929元
TNDV-114-訴-197-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