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蝦皮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51-60 筆)

竹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冠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冠諭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之「黃壟慶」應更正為「黃 壟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法律適用:   核被告盧冠諭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 三、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原車牌遭註銷,竟為 貪圖便利而懸掛偽造之車牌上路,損及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 牌之正確性,所為實值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暨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均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56號   被   告 盧冠諭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0鄰○○路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冠諭明知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 ,供懸掛於指定之車身位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偽造、變造或 行使偽、變造之車牌,如不依正常程序向監理機關申請汽車 牌照而購取他人來路不明之車輛號牌,顯有可能係用於遂行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逃避監理及警政機關對於汽車使用 之管理,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 4月間某日,在網路蝦皮網站內,向年籍不詳賣家,以新臺 幣1千多元之代價,購買偽造之「BMK-7336」車牌2面並懸掛 在其借用牌照遭註銷之豐田牌自小客車後,即駕駛該懸掛偽 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行駛道路,以此方式行使前揭偽造之車牌 2面,致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盧冠 諭於113年11月23日5時36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北向98.5公 里路肩處,因駕駛前揭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與車號000- 0000號營業曳引車發生事故,經警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盧冠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二) 證人黃壟慶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蒐證照片、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六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一)(二)等事證在卷可 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為被告於本案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持有且無其他人主張所有,應認屬 被告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 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2025-03-27

SCDM-114-竹簡-259-20250327-1

金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詠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54646、66109號、113年度偵字第6145號),而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謝詠澔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手機1支及新臺幣280萬671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7,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謝詠澔可預見他人無正當理由收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此金融帳戶恐淪為詐 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可預見將自己帳戶及提款卡提供予 不認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 ,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詎其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 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0日間之某日時,在不詳處所,以通訊 軟體將其使用之蝦皮帳號「alex9847」(起訴書誤載為「al ex-9847」,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 ,下稱本案金融帳戶,與本案蝦皮帳號下合稱本案帳戶)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 FACEBOOK暱稱「楊明哲」、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楊」、「 廠商」之人(該等人員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並約定可獲得提供蝦皮帳號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元 、銀行帳戶每日2,500元之報酬。謝詠澔並聽從指示,於112 年7月6日至台新商業銀行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設定為 本案金融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 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1「詐 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1「告訴人」欄所載之人, 致該等人員陷於錯誤,並分別於附表1「匯款時間」欄所示 之時間,將附表1「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本案金融帳 戶內,旋遭轉帳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及所在,及以附表2「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 附表2「告訴人」欄所載之人,致陷於錯誤,並於附表2「購 買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刷卡支付如附表2「消費金額」欄 所示之款項,使3,351元之款項撥至本案蝦皮帳號內。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謝詠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如附表1、2「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 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 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 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 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 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 」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 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 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 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 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 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 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 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與本案有關之法律變更比較如下: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 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 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 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條第3項規定係105年12 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 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 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 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 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 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條第3項 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 本案被告所為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 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 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 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 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修 正後則於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 罰金」。就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之情形,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因刑法 第30條第2項係屬得減而非必減之規定,依前開說明,應 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 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 刑3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 應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後之規定雖有不同,然均以於 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為要件,而因被告於偵查中均否認犯 行,是此部分之修正與本案無關。   4.經綜合比較洗錢防制法上開修正,應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 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對被告 論處。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固容任他人 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但終究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 ,並非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證 明其以正犯之犯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或與正犯有 何犯意聯絡,自應認定被告主觀上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依據上開說明,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係涉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 罪。然查:   1.按揆諸洗錢防制法關於處罰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 、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立法理由載敘:「有鑑於洗錢係由數 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 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 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 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 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 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 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等旨,可見本條之增訂,乃針對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 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主觀犯意不易證明,致使無 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之情形,以立法方式管制 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堵處罰漏洞。易言之, 該條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該等罪名論處, 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 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3769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係因於網路上看到有人在租用及買受金融帳戶及蝦皮 帳戶,方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並設定本案金融帳戶之 約定轉帳,經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字第54646號 卷第49頁、偵字第66109號卷第89頁)。衡酌被告為身心 、精神均正常之成年人,且具有相當工作經驗,應清楚瞭 解提供本案帳戶提供給非熟識之人,可能遭他人非法使用 ,無從加以控管,而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後,確未再有 任何支配情事,顯然對被告而言,縱使他人將之非法使用 ,亦不違反其本意,是被告就該等行為具有幫助詐欺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本案犯行構成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涉為無正當理由 交付3個金融帳戶罪嫌等語,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本院並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使其有充分之機 會為攻擊防禦(見本院金簡字卷第17頁),爰依法變更如 上,併此敘明。 (四)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詐取附表1、2「告 訴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 各觸犯數相同罪名;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 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均應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取報酬而提供本 案帳戶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配合設定約定 轉帳以利大筆款項進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 所為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於偵查階段否認犯罪、於本院 始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 所生危害程度,暨其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 字第54646號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提供本案帳戶共獲得7,500元對 價等語(見本院金簡字卷第18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用以與FACE BOOK暱稱「楊明哲」、LINE暱稱「小楊」、「廠商」之人 聯絡,有被告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考(見偵字第54 646號卷第29至4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 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現金280萬6 71元,係被告遭警方逮捕時自本案金融帳戶內依警方指示 領出而遭扣案,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報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取款憑條各1份(見偵字第54646號卷第14、19、26 頁)在卷可參。而本案如附表1所示之告訴人因陷於錯誤 而匯入本案金融帳戶之款項,均業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 出。又扣案之280萬671元款項均非為被告所有,經被告於 本院陳述明確(見本院金簡字卷第18頁),然被告既得將 該等款項領出,應認此部分之款項為被告所得支配,且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其他詐欺及洗錢犯行所得之財物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吳宥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7日21時52分前某時許(起訴書記載112年7月10日12時許),與吳宥萱聯繫,並向其佯稱:透過網路代標,可從中賺取傭金等語,致吳宥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12時52分許 82萬元 1.吳宥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66109號卷第6至8頁、偵字第54646號卷第71至72頁) 2.吳宥萱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記錄及假冒代標交易網站之擷圖(偵字第66109號卷第36、39至46、49頁) 3.本案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646號卷第23頁) 2 廖琴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5日某時起(起訴書記載112年4月某時許),以不詳暱稱之人(起訴書誤載LINE暱稱「李國斌」)向廖琴珍佯稱其在齊魯製藥工作獲利頗豐等語(起訴書記載投資某期貨買賣APP),致廖琴珍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10時35分許 15萬元 1.廖琴珍於警詢時之證述(他字第31號卷第116至119頁) 2.廖琴珍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假冒齊魯製藥網頁擷圖(他字第31號卷第81、85頁反面) 3.本案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646號卷第23頁) 3 彭凱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以LINE暱稱「李國斌」、「李叔叔」之人,聯繫彭凱綺,並向其自稱為外匯期貨之指導師等語,致彭凱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11時30分許 13萬元 1.彭凱綺於警詢時之證述(他字第31號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 2.彭凱綺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對話記錄擷圖(偵字第54646號卷第76至78頁、113他31號卷第50、73至77頁) 3.本案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4646號卷第23頁)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購買時間 消費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洪冠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2日前某時許,於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賣場刊登出售假冒之Marshall Emberton一代,致洪冠瑜陷於錯誤並購買上開商品,惟收取商品後發現該商品之功用不同且有故障狀況,始知購買到假貨。 112年9月12日19時30分許 3,688元 1.洪冠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6145號卷第4至5頁) 2.洪冠瑜提供之蝦皮對話紀錄擷圖、訂單紀錄、賣家賣場資訊擷圖(偵字第6145號卷第12至13頁) 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11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1111037P號函暨檢附申登人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6145號卷第9至11頁)

2025-03-27

PCDM-113-金簡-376-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3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仁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EAD-599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末3 行「循線查悉上情」後應補充「於113年9月26日」、末2行 「自願性同意後進行搜索」應補充更正為「自願性同意後於 其新北市中和區居所地進行搜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車牌遭處分吊扣,自行自網路購買偽造之自用 小客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 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 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扣車牌仍 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碩士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58號   被   告 陳彥仁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仁因行車超速,致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遭 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0 日,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代價,透過蝦皮購物網站 向張峻滕(所涉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另案偵辦)購買偽造之 車牌號碼「EAD-5996」號車牌2面,並於113年5月30日14時4 7分許,匯款500元至張峻滕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訂金,復於113年6月6 日,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和員科 店,以貨到付款方式支付尾款7,000元。嗣取得上開偽造車 牌2面後,旋將之懸掛於前揭車輛,駕車行駛於道路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 警方偵辦張峻滕偽造車牌案件,循線查悉上情,經警徵得陳 彥仁之自願性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偽造車牌2面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牌辨識行車軌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車輛照片、帳戶 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1月 9日彩車監字第1140109010號函在卷可查,足證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2025-03-27

PCDM-114-簡-692-20250327-1

審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328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 簡字第657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信諺(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對告訴人田相昀呈(下稱告訴人)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達成調解,告 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查,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883號   被   告 黃信諺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居高雄市○○區○○街0號1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諺與田相昀呈前為蝦皮店到店新興八德二店(址設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同事,因工作糾紛互生閒隙,黃信諺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日23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徒手毆打田相昀呈之腹部及胸部,致田 相昀呈受有胸腹鈍傷之傷害。 二、案經田相昀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信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田相昀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監視器影像截圖。 (五)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瑞娥

2025-03-27

KSDM-114-審易-560-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洋品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8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知悉「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申辦手續堪稱簡便, 應可預見以租借方式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 其密碼,可能係為利用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在 該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虛偽標記商品之資訊,竟仍同時基於 幫助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及陳列販售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5日 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為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密 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所涉妨害農工商等部分 ,另行偵辦中),而「蔡明峰」明知其未依規定向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取得商品檢驗標識號碼,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 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取 得上揭丙○○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 年1月29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 之「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 」欄位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使不 特定之消費者誤認前開商品業已完成審驗程序,足生損害於 乙○○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商品驗證登錄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於審理程序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4頁),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 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 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或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 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固坦承其有將「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並 因而取得18,000元對價等情,惟矢口否認本件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蔡明峰」租伊「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為何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1月15日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18,0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 密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而「蔡明峰」取得被 告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年1月29 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之「無 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欄位 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等情,業經被 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中檢卷第 9至11頁),且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113年4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410013P號函暨蝦皮購物 帳號「qqzz226667」之用戶申設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M56777」號112年11月24日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同意書、蝦皮 「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商品廣告截圖、被告提供之113 年1月15日台灣Shopee蝦皮購物(帳號租賃契約書)在卷可 稽(中檢卷第17、19、21、25至501頁、丁○卷第47至53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 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 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 其不發生。又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辦帳號,並無任何特殊 之資格限制,任何人皆可自由申請,一般人若非具有不法目 的,實無徵求、蒐集他人「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必要 ,倘若有以購買、承租或巧立各種名目而藉故蒐集、徵求, 稍具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應可輕易察覺蒐集、徵求者 係欲以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從事不法行為。再 者,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 信用所為,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綁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子 郵件信箱、手機門號,其私密性、重要性不言可喻,一般人 均應有妥為保管「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以防止被他人 冒用之認識,除非係親人或具有密切情誼者,難認有何交付 他人使用之正當理由,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帳 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用途 ,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始符社會常情;而「蝦皮購物 」網站乃民眾上網販售、選購商品之平台,凡是申辦「蝦皮 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均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訊息 ,如將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者輕率提供他人使用 ,則無異輕啟他人使用該帳號、密碼出售非法商品之念頭, 且顯然有協助不詳賣家規避蝦皮官方之管制機制。尤以,使 用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藉以販售虛偽標 記商品,乃常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 體再三宣導保護個人資料之重要性,具正常智識之人實應具 有不得隨意交付「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之認知。職 此,如行為人對其所提供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已可 預見被用來作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 特種文書此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甚至在貪圖取得出租帳 號之基於對自己利益之考量下,而漠不在乎地輕率交付,堪 認行為人係容任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之結果發生,自應認具有幫助意圖欺騙而陳列 販售虛偽標記商品、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查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與社會歷練之成年人,自知悉擁有 「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 訊息,且使用蝦皮帳號刊登物品販賣,負有核實查證商品詳 情後再加以刊登之義務,是故縱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 」帳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 用途,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而被告自陳擔心對方販賣 不法物品,卻又未向對方確認租用「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 (本院卷第47頁),可見被告未深入了解、查核「蔡明峰」 租用本案帳號所販賣商品之內容是否合法,僅為牟求出租本 案帳號每月可獲得2,000元之對價而容任「蔡明峰」使用本 案帳號,自難謂被告對「蔡明峰」以本案帳號意圖欺騙他人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行無從預見。佐以被告事後 刪除其與「蔡明峰」之對話紀錄,益證被告對「蔡明峰」從 事意圖欺騙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犯 行非毫無預見,是具有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 品罪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 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 ,此有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之行為無庸另論詐欺取財罪。 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 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 罪。故被告之行為僅論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即為已足 ,並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 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 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6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 客體。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 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 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此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 處理時,已有使用此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 。且按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 書,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 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復按刑法第212 條對於護照 、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 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 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 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 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 明、證明或介紹書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蔡明峰」未經被害人乙○○之授權或同意 ,即擅自於其所販售商品之網頁「BSMI」欄位輸入「M56777 」,以虛偽表示該商品具有此標章所彰顯之品質,而經電腦 處理後顯示之文字內容即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自屬刑法第 220條第2項所稱之電磁紀錄即準文書,且屬刑法第212條所 稱之特種文書無疑;衡以,「蔡明峰」所為使瀏覽該網頁之 人誤認其所販售之商品具有特定之商品屬性,顯足生損害於 被害人之權益及標檢局對商品檢驗、安全監管事宜之正確性 ,故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亦堪認定。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1項之幫 助意圖欺騙他人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被告幫助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提供蝦皮 帳號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一重之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㈡又考量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意圖欺騙而陳列販賣虛偽標 記商品罪之意思,其不法內涵較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號予「 蔡明峰」,使「蔡明峰」得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虛 偽標記商品之販賣訊息,損害標準檢驗局對商品檢驗、安全 監管事宜之正確性,且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所為非是。 另考量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業已坦承出租帳戶以獲取每月2, 000元對價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 ,其本件屬初犯,兼衡被告、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 況(本院卷第49頁)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蔡 明峰」所刊登虛偽標記商品之種類及數量、刊載之期間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陳其將「 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其每月可獲得2,000元 ,而其本案已獲得1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43頁),為被告 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備註 1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積木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係列微小顆粒卡通公仔擺件拼圖男孩男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頁】 2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網紅積木微顆粒小型立體鑽石拼裝玩具男孩女生兒童學生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頁】 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積木加菲貓正版授權拼裝拼圖益智女孩微顆粒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頁】 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阿狸微型小顆粒拚插積木兒童高難度塑料拚裝6玩具禮物8益智男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頁】 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款植物大戰2殭屍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小顆粒玩具益智力兒童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頁】 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L17串聯一直拚柯南小顆粒益智禮物動漫拼裝怪盜基德樂高人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頁】 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B4011一直拚 微積木鬼滅小人一套益智拚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頁】 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頁】 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鬼滅之刃卡通動漫玩具手辦炭治郎禰豆子送男女孩益智拚插積木擺件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頁】 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生日小蛋糕兼容樂高積木花微顆粒益智拼裝玩具擺件男女友女生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頁】 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豬豬俠GGbond大型小顆粒拼裝積木成年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頁】 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原神人物週邊公仔像素風可莉鍾離七七迪盧剋方頭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頁】 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1頁】 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3頁】 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嗨巴迪海綿寶寶兼容樂高積木積木拼裝小顆粒益智生日禮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5頁】 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品髮光版奧特曼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7頁】 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熊貓花花積木全套拼裝小手工製作玩具桌麵小擺件過年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9頁】 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微顆粒奶油捲拚搭男女孩玩具兒童拼圖禮物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1頁】 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成人兒童男女孩子懷舊貓和老鼠積木拼裝微小顆粒益智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3頁】 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積木公仔木魚兒童拼裝玩具男孩女生桌麵擺件幼兒園小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7頁】 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玉桂狗積木拼裝玩具益智三麗鷗庫洛米摩託車微小顆粒生日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9頁】 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鑽石小顆粒積木馬裏奧超級瑪麗拼圖拼裝玩具益智耀西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1頁】 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萌蛋派對玩具小顆粒串聯積木創意益智拚接幼兒園麗物兼容樂高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3頁】 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益智拼裝玩具開髮智力思維能力海賊王路飛喬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7頁】 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櫻桃小丸子微顆粒積木拼裝模型擺件女孩益智玩具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9頁】 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拚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1頁】 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神奇數字馬戲團積木小醜帕姆尼玩數字馬戲團玩偶玩具拼裝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3頁】 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兼容樂高積木拼圖哲高寶熊家族係列男女孩拼裝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5頁】 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X0127兼容樂高我的世界剋斯骷髏史帝夫鐵傀儡拼裝積木人仔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7頁】 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西遊記兒童益智力小顆粒拼裝玩具孫悟空男孩人仔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9頁】 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達摩蛋馬裏奧蘑菇積木兼容樂高維尼熊巴斯光年三眼怪小象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1頁】 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植物大作戰殭屍小人拼裝高樂小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兩元禮品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3頁】 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趴趴聯盟係列公仔積木擺件男女孩益智拼裝玩具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5頁】 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精靈寶可夢微小顆粒拼接玩具兒童禮物學生益智迪斯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7頁】 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甜品大師米奇米妮微顆粒益智拚裝積木女孩玩具新年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9頁】 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積木神僊係列公仔財神模型益智玩具創意拼圖擺件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1頁】 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拼裝積木叮噹貓星黛露多啦a夢成人女生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3頁】 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武器 奧特曼Diy武器串聯積木拚接武器特色積木視頻武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5頁】 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MEKANSM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小食記積木玩具六一禮物送閨蜜情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7頁】 40 「無憂の童趣屋 爆款好物微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兒童男女孩3D立體拼圖庫洛米美樂蒂」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9頁】 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熱銷寵物小精靈神奇寶貝寶可夢皮卡丘兒童益智拼裝鑽石顆粒微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1頁】 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卡通元氣手工積木騎士前傳文明係列皮膚創意益智拚串聯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3頁】 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生日蛋糕積木兼容樂高微型小顆粒玩具情侶拼裝益智女孩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5頁】 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小顆粒拼裝積木玉桂狗兒童益智玩具禮物佈丁狗酷洛米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7頁】 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可愛卡通創意貓咪積木公仔益智拼裝玩具潮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9頁】 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益智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益智玩具成年高難度寵物小精靈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1頁】 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inbrixx積乎正版泰迪熊輕鬆熊係列積木男女孩6歲創意擺件小熊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3頁】 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串聯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手辦成人兒童益智積木高難度開髮造型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5頁】 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 藍精靈積木係列微顆粒益智拼裝搭建高難度擺件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7頁】 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串聯積木三麗鷗係列彩虹朋友係列斑斑幼兒園係列蛋仔派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9頁】 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小顆粒生日禮物送男女孩子傑尼龜微粒小號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1頁】 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小顆粒拼裝兼容樂高積木植物大戰殭屍玩具男女孩桌麵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3頁】 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蛋仔派對玩偶模型小顆粒diy兒童送孩子禮物可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5頁】 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海底小縱隊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女孩拼裝益智卡通19釐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7頁】 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賊王小顆粒鑽石積木路飛艾斯喬巴海盜公仔模型迷你兒童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9頁】 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歐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1頁】 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我的像素積木拼裝小顆粒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擺件週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3頁】 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貓和老鼠卡通公仔桌麵擺件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5頁】 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級卡通可愛飛機玩具擺件DIY自由拚裝組裝串聯積木幼兒園禮物俠」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7頁】 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keeppley積木蠟筆小新方頭仔啟檬拼裝人物模型潮玩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9頁】 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復仇者聯盟積木達摩蛋鋼鐵蜘蛛小顆粒拼裝毒液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1頁】 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OPY露比小海狸兼容樂高積木公仔玩具女生禮物loopy盲盒玩偶擺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3頁】 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28奧特曼雷歐賽文截德奧特曼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5頁】 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桃小丸子積木送女生係列益智拼裝玩具男孩兒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7頁】 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立體微型拼裝解壓葫蘆娃玩具男女拚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9頁】 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串聯積木小顆粒兼容樂高兒童益智拚插積木刀寶劍玩具公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1頁】 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中華田園貓咪積木黑白狸花貓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男孩女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3頁】 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鑽石小寶串聯禮物童年蟑螂卡佈達鯊魚辣椒積木蠍子萊萊拼裝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5頁】 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庫洛米係列國產積木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甜酷女益智拼裝小玩具星黛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7頁】 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髮光公仔月亮星黛璐帶燈兒童益智玩具擺攤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9頁】 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47我的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1頁】 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奧特曼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男孩拼圖模型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3頁】 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mini拼裝夜精靈積木骷髏模型男孩玩具兒童擺件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5頁】 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38玩具禮物坤坤鷄你太美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7頁】 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成年人手工拼裝叮噹貓係列桌麵擺件男女孩送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9頁】 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拼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1頁】 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串聯小顆粒拼裝小黃人積木創意兒童益智拼插玩具禮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3頁】 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花果賴拼裝玩具卡通益智力節日禮物大熊貓積木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5頁】 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兼容樂高積木小型汽車拚裝積木賽車跑車兒童玩具男孩子益智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7頁】 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黃色大卡車3221貨車工程弔車挖掘機拼裝兒童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9頁】 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S牌5200燈光街景積木咖啡店菠蘿水果房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1頁】 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兒童益智力拼裝迴力汽車拼圖男孩小顆粒拚插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3頁】 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樂樂兄弟百變商商業街景積木益智解壓拚搭玩具男孩女孩個性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5頁】 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名創優品miniso繽紛街景衕款啟懞益智積木五閤一兼容樂高拚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7頁】 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世界著名建築拼裝積木臺灣著名建築臺北101大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9頁】 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蘭博基尼兼容樂高積木跑車賽車男孩子禮物益智摩託車玩具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1頁】 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迷你火車積木拼裝復古蒸汽模型貨運小顆粒塑料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3】 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玩具兒童益智拼裝川崎H2R摩託車小顆粒賽車模型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5頁】 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公交車積木拼裝兒童汽車顆粒益智簡單消防救護車禮物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7頁】 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蘭博基尼轎車模型男孩子跑車禮物益智摩託車賽車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9頁】 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天鵝湖城堡女孩高難度大型10000粒建築係列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1頁】 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街景城市迷你建築房商店兒童男孩女孩益智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3頁】 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拼圖3d立體手工城堡diy益智愛莎公主玩具紙闆建築模型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5頁】 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玩具小積木兒童小禮物汽車益智模型小學生獎品幼兒園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7頁】 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巴黎埃菲爾鐵塔兼容樂高積木建築模型係列高難度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9頁】 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子城市飛機拼裝客機模型益智玩具拼圖兒童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1頁】 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益智力拼裝迪士尼城堡女孩高難度巨大型建築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3頁】 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摩託車積木杜卡迪網紅玩具男孩玩具擺件兒童拼裝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5頁】 9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工程車兒童拚插擺件男孩6到12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7頁】 1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電動車小顆粒共享單車益智玩具擺件拼裝模型男女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9頁】 1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女孩玩具過傢傢臥室廚房兒童益智女孩的傢小屋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1頁】 1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袋裝係列交通工程車挖掘機賽車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3頁】 1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童話小鎮積木街景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禮物少女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5頁】 1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汽車積木拼裝益智玩具車組裝賽車跑車模型男孩兒童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7頁】 1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啟懞顆粒拼圖汽車玩具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9頁】 1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積木兼容樂高共享單車自行車摩託車益智拚插裝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1頁】 1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迷你街景城市商業街建築模型DIY男女孩拼裝插兼容樂高式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3頁】 1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城市街景農場動物園可愛小動物小豬配件益智小顆粒積木玩具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5頁】 1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玩具海洋動物龍蝦鯨魚男孩益智拼裝模型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7頁】 1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成人高難度巨大型益智拼裝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9頁】 1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花盆栽永生花植物女孩係列小顆粒玫瑰花擺件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1頁】 1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3頁】 1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5頁】 1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春主題積木新年禮物大吉大利橘子樹係列桌麵小擺件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7頁】 1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女孩係列小顆粒拼裝永生花束高難度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9頁】 1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榴槤水果小顆粒積木牛油果拼裝3DIY組裝立體女孩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1頁】 1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益智力拼裝玩具火烈鳥鸚鵡拼圖動物模型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3頁】 1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兼容樂高花束積木花朵插花玫瑰花裝飾擺件拼裝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5頁】 1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麥噹 勞肯德基筆筒男女孩禮物積木微顆粒拚搭益智玩具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7頁】 1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客正版全套積木微鑽小顆粒十二生肖係列男孩子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9頁】 1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Z小熊蛋糕兒童拼裝玩具美食漢堡薯條冰淇淋奶茶微型積木模型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1頁】 1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動物柯基泰迪寵物狗貓咪益智積木拼裝玩具模型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3頁】 1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網紅卡通小貓咪玩具拼裝積木微小顆粒招財貓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5頁】 1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昆蟲積木兒童學生班級益智拚裝玩具拚插動物螳螂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7頁】 1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甜品蛋高積木盲袋女孩兒童創意益智拼裝玩具精美擺件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9頁】 1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diy手工網紅萌鳥微小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小鳥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1頁】 1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昆蟲盆栽拼裝拚插小顆粒積木植物辦公傢居室內擺件禮物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3頁】 1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方橙水果積木樂園草莓桃子西瓜組裝模型兒童創意拼裝玩具禮物829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5頁】 1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花束顆粒拼裝擺件桌麵生日禮物女永生花兒童玩具兼容樂 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7頁】 1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創意diy玫瑰花積木拼裝永生花束拍照道具送女友情人節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9頁】 1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LOZ積木可愛小動物微鑽小顆粒拚裝玩具萌寵動物造型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1頁】 1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益智微小顆粒積木花束玩具永生花女生聖誕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3頁】 1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十二生肖拼裝益智玩具批髮男女孩玩具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5頁】 1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網紅盆栽花束玩具模型男女孩係列2023款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7頁】 1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小顆粒動物積木拼裝兒童益智禮品盒裝男女孩微積木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9頁】 1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恐龍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1頁】 1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新款積木益智拼裝兒童寵物狗柯基泰迪金毛哈士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3頁】 1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拼裝花束水僊花玩具蘭花永生花送女生擺件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5頁】 1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十二生肖星球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兼容樂高男女孩兒童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7頁】 14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高蘭花天堂鳥積木花束女生係列粉玫瑰花拼裝女孩情人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9頁】 1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梗國傢球手工創意手辦擺件玩具地球串聯小顆粒積木禮物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1頁】 1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蘭花永生花拼裝玩具女生創意擺件積木花盆栽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3頁】 1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花束盆栽小顆粒男女孩生玩具禮物永生花擺件節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5頁】 1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哲高益智拚插積木網紅真菜係列解壓玩具桌麵擺件女友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7頁】 1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街景燈光水果屋全套係列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小顆粒女禮物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9頁】 1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狗狗派對柯基二哈柴犬邊牧金毛益智拚接串聯小顆粒積木創意拚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1頁】 1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diy玫瑰積木花束拼裝永生花小紅書衕款生日禮物女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3頁】 1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洋世界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5頁】 1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積木愛麗絲蛋糕下午茶甜品係列美食網紅拼裝玩具diy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7頁】 1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束花朵插花玫瑰滿天星花裝飾擺件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9頁】 1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玩具龍蝦鯊魚微小顆粒男孩學生班級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1頁】 1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迪士尼米妮唐老鴨益智兒童玩具男女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3頁】 1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花束盆災多肉積木可愛擺件治癒拚插拚裝益智玩具平價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5頁】 1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多肉花束diy積木少女心小花園盆栽女生生日禮物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7頁】 1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拼裝積木糕點套裝蛋糕藍莓提拉米蘇組裝模型兒童拚插玩具563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9頁】 1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雪納瑞哈士奇積木玩具益智顆粒拼裝生日禮物女孩柯基城管兔動物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1頁】 1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汪汪隊立大功狗狗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卡通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3頁】 1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智鷹兼容樂高微鑽石小顆粒積木動物係列創意益智拼裝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5頁】 1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 兼容樂高積木迷你昆蟲世界兒童益智拚裝螢火蟲小顆粒玩具蝴蝶清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7頁】 1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小顆粒積木玩具圓魚缸圓柱觀賞箱城市場景室內裝飾」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9頁】 1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梅肯斯姆夏日水果派對套盒桃子女孩禮品微鑽顆粒中國積木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1頁】 1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德國斯摩稜斯剋戰壕積木軍事人仔八路軍男孩益智拼裝場景」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3頁】 1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幻影忍者軍事坦剋男孩子喫鷄匹配智力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5頁】 1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拼裝軍事迷你手銬配件警察抓小偷罪犯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357】 1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悍馬車裝甲車越野車人仔模型拼裝玩具男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9頁】 1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坦剋裝甲車模型兒童益智拼裝玩具男孩禮物6-14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1頁】 1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國產殲20殲15戰鬥飛機軍事拚插模型黑鳥偵察機大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3頁】 1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玩具拼裝兒童益智男孩拼圖軍事係列二戰組裝坦剋導彈車直陞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5頁】 1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警犬牧羊犬警察人仔帶狗繩防彈背心配件拼裝積木 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7頁】 1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積木軍事 戰地係列輕型榴彈迫擊炮動腦兒童益智男孩子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9頁】 1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二戰兵 人仔巡邏艇輪船特種警察軍事係列武器城市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1頁】 1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沙包場景搭建戰壕建築人仔配件軍事掩體碉堡沙袋積木兼容樂高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3頁】 1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第三方MOC武器裝備現袋特警積木人仔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5頁】 1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戰狼幽靈特種兵特二戰人仔武器場景兒童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7頁】 1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拚裝城市小顆粒拚插男女孩軍事警車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9頁】 1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二戰兵團模型軍事積木小顆粒益智拼裝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1頁】 1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人仔軍事兵工基地哨塔場景特種兵小人偶拼裝DIY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3頁】 1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誌航裝積木8閤1組閤俄烏坦剋3變汽車拚插變形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5頁】 1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城市道路交通標誌路標警示牌MOC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7頁】 1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人仔軍事配件山地越野哈雷二崙摩託車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9頁】 1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機 軍事係列戰鬥飛機模型男孩益智拼裝玩具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1頁】 1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城市MOC哨塔兼玉牢籠警察小偷軍事特警武器場景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393頁】 1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裝備坦剋車鏈闆軍事積木組裝二戰裝甲車模型配件男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5頁】 1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全冠積木兼容樂高新品RS0/01鐵驢德國坦剋牽引車履帶式男拼裝悍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7頁】 1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吉普車人仔積木小人男孩拼裝益智兒童玩具悍馬越野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9頁】 1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鷗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1頁】 1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城市拚裝兒童特警車幻影忍者機甲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3頁】 1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基機新款拼裝小顆粒軍事積木禮盒裝男孩禮物便宜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5頁】 1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積木新二戰人仔蘇聯方陣套裝步槍底闆小顆粒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7頁】 1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拼裝男孩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6-12歲生日禮物F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9頁】 1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迷彩帳篷軍事人仔配件野營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1頁】 1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玩具男孩兼容樂高益智力拼裝軍事坦剋積木模型兒童小顆粒汽車飛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3頁】 1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人仔特種兵男孩子拼裝橡皮艇積木小人偶兒童拼圖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5頁】 1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軍事小人特種兵坦剋武器人仔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7頁】 1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拼裝刀玩具兼容樂高CSGO武器佈伊蝴蝶手雷爪子M9闇影益智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9頁】 1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馬桶人VS監控人積木音響泰坦人大戰巨型蜘蛛拼圖手辦男孩 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1頁】 1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8閤1套裝二戰主戰重型坦剋積木軍事男孩兒童拼裝玩具生日禮物3-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3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多啦A夢積木益智拼裝玩具成年人高難度女孩拼圖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425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7頁】 2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九尾狐積木小顆粒手工玩具成年高難度男女孩禮物拼裝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9頁】 2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買一送一)生日禮物男孩女生舞獅皮卡丘積木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積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1頁】 2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容樂高積木微小顆粒籃球球鞋aj鞋模型創意成人禮物拼裝玩具筆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3頁】 2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益智微顆粒哆啦超白暴力熊拼裝玩具兒童玩具男孩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5頁】 2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437】 2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9頁】 2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狐狸尼剋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超大擺件成年高難度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1頁】 2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大白暴力熊積木兼容樂高成年人高難度拼圖擺件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3頁】 2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寵物狗哈士奇顆粒積木柯基麥剋狗柴犬立體拚圖兼容樂高高難度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5頁】 2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霍格沃茲城堡哈利波特建築高難度巨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7頁】 2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火焰小龍人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手工diy拼裝小顆粒孩子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9頁】 2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玩具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兼容樂高火影忍者卡卡西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1頁】 2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凱蒂貓美樂蒂可愛客廳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送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3頁】 2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泰坦尼剋號巨大型模型高難度兼容樂高積木微顆粒男孩拚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5頁】 2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超大高難度圓頭抽屜暴力熊積木女孩拚裝diy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7頁】 2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浪漫求婚宇航員婚紗積木成人高難度拼裝情侶閨蜜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9頁】 2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迪士尼積木玩具米奇米老鼠男女孩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1頁】 2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形成年小顆粒拼裝積木女高難度益智玩具兼容樂高拼圖成人馬裏奧」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3頁】 2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相機積木模型擺件復古仿真單反拚裝玩具攝影專業創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5頁】 2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超大號kaws微小顆粒拚裝益智玩具男女孩成人網紅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7頁】 2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3D立體像數地球模型微小顆粒益智積木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9頁】 2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小美人魚的貝殼奇境城堡積木玩具43225孩拚搭兒童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1頁】 2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兔子組閤禮物傢庭擺件中國紅兔子鴻運財神」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3頁】 2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航空母艦拼裝兒童益智玩具拚插壞幻影忍者男孩模型 船」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5頁】 2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積木復仇者聯盟鋼體俠蜘蛛俠拼裝玩具成年高難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7頁】 2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復古仿真像積留聲機電話機數碼模型拚插女孩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9頁】 2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拼裝機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玩具女孩超大史迪仔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1頁】 2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暴力熊機木擺件國產新款益智積木玩具女孩禮物網紅暴力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3頁】 2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立體兼容樂高船係列海賊王積木模型海盜船萬裏陽光號桑尼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5頁】 2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手辦招財貓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益智拼裝9歲至14歲兒童創意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7頁】 2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魔法滿屋城堡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高難度拼裝女孩係列模型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9頁】 2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高難度小顆粒串聯積木成人益智拼裝玩具擺件財神爺招財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1頁】 2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糖果兔社會兔積木成年高難度拼裝益智男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3頁】 2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森寶拼裝積木旋轉八音盒燈光櫻花熱氣球組裝模型拚插玩具60115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5頁】 2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飛狗moco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兒童男女孩小顆粒拼圖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7頁】 2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山卡拉微顆粒陽光嚮日葵積木立體畵浪漫紅玫瑰粉色康乃馨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9頁】

2025-03-27

TNDM-114-易-162-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彤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5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彤娟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彤娟為鐵市設計創意 工作室(下稱鐵市工作室)之負責人,明知未經申請、取得 行政院環境部認證之機車排氣管噪音檢測合格編號,或經取 得認證合格者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12月間起至113年1月12日止,自行製作載有機車排氣 管噪音檢測合格、檢驗合格等字樣,及林嘉勇即信嘉祥企業 社經環境部認證之噪音檢測合格編號「EPAKE011Z000000000 」之鐵牌,於鐵市工作室之臉書(名稱:鉄市設計-febazaa rtw)、Instagram(帳號:febazaar)頁面刊載廣告貼文, 並於蝦皮拍賣網站店鋪(名稱:鉄市設計。febazaarTW)販 賣售出共10個(單價新臺幣【下同】600元),用以供消費 者裝設在機車排氣管上以示經主管機關噪音檢驗合格,而將 上開偽造之特種文書向不特定消費者行使,足生損害於林嘉勇 、交通部及環境部對於機車排氣管噪音管制之正確性。」。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彤娟於本院審判程序之自白」、「告 訴人林嘉勇於偵查之證述」、「機車排氣管照片」、「鐵市 工作室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信嘉祥企業社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鐵市工作室臉書頁面截圖」、 「鐵市工作室Instagram頁面截圖暨對話紀錄」、「蝦皮拍 賣網站對話紀錄暨訂單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包裹照片」、「發票單據」、「偽造之噪音檢測合格鐵牌照 片」、「信嘉祥企業社噪音檢測合格鐵牌照片」。 二、論罪科刑  ㈠按替換用排氣管應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本規範之相 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替換用排氣管合格編號(以 下簡稱合格編號);替換用排氣管合格編號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國內製造者。(二)進口代理商。(三)進口商。 (四)使用人或所有人;國內製造者及進口代理商取得合格 編號後,應以雷射雕刻、金屬銘牌點焊或其他不易脫落方式 ,標示或附貼合格編號於產品本體及個別零組件外觀,且符 合清楚可供辨識、牢固及不易磨滅等原則,合格編號式樣如 附錄二。取得合格編號後所生產或進口之產品,其技術規格 應與申請文件資料一致,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 規範第3、4、7點定有明文。次按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 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 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 ,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使用 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 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交通部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3項、噪音管制法 第1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主管機關檢驗核發機 車排氣管噪音合格編號之目的,係在於確保送驗之排氣管於 使用中產生之噪音量符合管制標準,以免妨害國民健康及環 境安寧,作為國內製造者及進口代理商送驗排氣管經審驗合 格之識別。又告訴人製作之檢驗合格鐵牌,其上載明有噪音 檢測合格字樣及合格編號,有上開鐵牌照片可稽(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948號卷第26頁),核屬刑法 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㈡被告未經環境部核准取得合格編號,亦未獲告訴人之授權或 同意,即擅自製作載有噪音檢測合格、檢驗合格等字樣,及 告訴人噪音檢測合格編號「EPAKE011Z000000000」之鐵牌, 於網路上兜售販賣,係用以向不特定消費者表彰其所販售之 鐵牌為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合格產品而有所主張。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 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㈢被告於112年12月間至113年1月12日止,接續製作、販賣之行 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支配下所為,客觀上於密接之時 間、同一地點實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始為合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取得噪音檢驗合格編號,竟為圖營利,擅自製作、販賣本案 鐵牌予他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我國主管機關對於機車排 氣管噪音管制之正確性,影響環境安寧,所為應值非難。惟 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偽造本案 特種文書所生損害程度、獲利金額、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 育程度、經濟狀況(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0號卷第26頁) 、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供稱 本案製作、販賣之鐵牌共10個,1個價值600元,獲利6,000 元(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391號卷第42頁、同上易字卷 第25頁),上開獲利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沒收、 追徵之。  ㈡至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查,被告本案製作、販售之鐵牌10個 ,固為被告犯罪所用、所生之物,惟均為被告售出而交予他 人,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39號   被   告 廖彤娟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彤娟為鐵市設計創意工作室(下稱鐵市工作室)之實際負 責人,其明知並未申請排氣管噪音合格檢驗標號,竟仍基於 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起至113年1月12日止 ,製作載有信嘉祥企業社所認證之排氣管編號「噪音檢測合 格標號EPAKE011Z000000000」字樣之鐵牌,並在鐵市工作室 經營之蝦皮拍賣上刊登販賣,用以供消費者黏貼在排氣管上 以示排氣管係經檢驗合格,將該偽造合格檢驗編號之特種文 書向不特定消費者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標檢局對於檢驗標號 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嘉勇即信嘉祥企業社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彤娟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製作「噪音檢測合格標號EPAKE011Z000000000」字樣之鐵牌並販賣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彭國書於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認證排氣管查詢單1紙、蝦皮拍賣頁面截圖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廖彤娟所為,係犯刑法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特種文書復係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低 度行為,請不另論罪。另被告於112年12月起至113年1月12日 止,先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於 密切接近時間,在同地點實施,其侵害法益同一,各次行為 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而為 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粘 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韓博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2025-03-27

PCDM-114-簡-1013-20250327-1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皓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0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2年10月底某日,加入由劉家龍(由檢察官另 案偵查中)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其所涉參 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車手,負責依劉 家龍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 後,交給劉家龍,藉此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報 酬。甲○○、劉家龍與前述詐欺集團之多名不詳成員(無證據 證明本案涉案之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3日11 時許,假冒網路買家、銀行人員向乙○○佯稱:欲購買乙○○在 蝦皮賣場上架之商品,然因乙○○所營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 證,以致款項遭凍結,需匯款指定帳戶始能完成升級云云, 致乙○○陷於錯誤,因而各於112年12月3日13時53分、同日13 時54分,轉帳9萬9234元、2萬11元至賴雲龍名下土地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賴雲龍土銀帳戶)內。再由 劉家龍駕車搭載甲○○前往提款,嗣由甲○○依劉家龍指示,於 同年月3日14時8分至12分間,在統一超商四維門市(址設嘉 義市○區○○路000號),持賴雲龍土銀帳戶提款卡提領現金合 計11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其中包含5筆2萬元、1筆1萬90 00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9000元,逕予更正。)得手,再將 上開提款卡及贓款均交給劉家龍,以此方式將贓款轉遞上手 ,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效果。甲○○因 此自劉家龍取得當日之報酬1千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5張。  ㈢賴雲龍土銀帳戶交易明細1份、112年12月3日14時8分至12分 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 三、應適用法條及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31條,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比較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 金(第1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第3項規定。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修正前法定刑為「7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案特定犯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最重 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併科5百萬元」,修正後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後,修正後法定刑最高刑度部分降低,但提高法定最低刑 度及併科罰金額度。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就 有期徒刑最高度部分先予比較。修正前法定刑有期徒刑最高 度為7年以下,修正後已降為有期徒刑為5年以下,自應以修 正後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⒉另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洗錢防制法就自白減刑之 規定,修正後之要件較修正前規定更為嚴格,未更有利於被 告。  ⒊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認罪,且於警詢 中自承:因本案犯行該日已獲利1000元等情(警卷第6頁) ,然其並未主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尚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3條3項之要件,惟依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已符合該條項之減輕事由。是以, 被告本案洗錢犯行,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 一體適用斯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有 期徒刑最高刑度為6年11月,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1月;若 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因無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之減輕事由,有期徒刑最高度刑為5年以下, 最低刑度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經比較仍以修正後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⒋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  ㈢被告、劉家龍及前述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負責施用詐術之人 )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  ㈤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 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所謂「詐欺犯罪」包括犯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及與該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 同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第3目亦規定甚明。被告雖自白認 罪,然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1000元,已如前述,自無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適用,併予指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快速獲取報酬,而 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依上手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 提領告訴人因受騙而轉入之贓款後轉遞上手,其所分擔之行 為屬集團詐欺犯罪所不可或缺之一環,已使告訴人受有財產 損害,並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機關亦難以追查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始終自白認罪, 然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在本案所 負責之分工,並非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亦非最終處分、受 益贓款之人,然已因本案取得1000元之報酬,以及告訴人受 騙後經被告提領之款項數額為11萬9000元。另綜合被告於審 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家庭狀況,及其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報酬1000元,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經 扣案,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宣告沒收之事由,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2025-03-27

CYDM-114-金訴-31-20250327-1

嘉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玫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277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賴玫蓉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扣案麻醉藥膏貳佰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賴玫蓉為美容師,應能注意麻醉藥膏內可能含「Lidocaine 」成分而屬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 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 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經驗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於民國111年底某日,在蝦皮購物 網站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國廠商,為於客戶身上使用 舒緩鎮定藥品,竟疏未注意上情,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 即使用LINE向該廠商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購買內含 「Lidocaine」成分、外觀商品名稱標示為「NO PAIN FAST NUMBNESS」之麻醉藥膏200條,再由該中國廠商委託不知情 之五洋通運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25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12293W0525號之快 遞貨物1批,而於同日將上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麻醉藥膏2 00條自香港輸入我國。嗣該等貨物輸入後存放在桃園國際機 場之遠雄快遞貨物專區時,為臺北關關員查驗發現,並扣得 上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麻醉藥膏200條,始悉上情。案經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玫蓉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麻醉藥膏照片、貨物外包裝照片 。  ㈢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個案委託書、臺北關1 12年3月21日北普竹字第1121013544號函、臺北關扣押/扣留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犯藥事法第82條 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美容師,未加以確 認所購買之麻醉藥膏成分,亦未先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提出專 案進口申請,即擅自透過網路自境外購買麻醉藥膏輸入我國 ,危害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升高藥害發生風險,對 國人身心健康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非可取;被告輸入之禁 藥為麻醉藥膏200條,數量不少、甫入境即為臺北關關員查 獲,未造成更進一步之損害、被告輸入藥膏係為供客戶舒緩 鎮定使用,動機尚非惡劣,由上開犯罪情狀,應得給予被告 略高於最低法定刑之刑罰種類與刑度非難;又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應得為有利於被告之考量,兼衡被告於警 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與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等節 ,於量刑上並不為特別之斟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嘉簡字卷第9頁),此次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年。又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 所警惕,避免再犯,並斟酌被告輸入之麻醉藥膏數量與價值 等犯罪情節,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以啟自新。 四、扣案之麻醉藥膏200條,係被告購買而輸入我國之藥品,核 屬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所為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犯行之禁藥,復 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藥事法第8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27

CYDM-114-嘉簡-265-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添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945 號、第6995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緝字第3697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游添順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游添順知悉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 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行動電話門號掩人耳目,在客觀上已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 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 財之用,竟以縱有人持其提供之門號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 月2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 ,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 成年),而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門號作為詐騙不特 定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下為行為:  ㈠於111年7月20日某時,以「吳姿灃」名義及本案門號,向簡單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單支付公司)申請註冊電子 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姿灃電支帳戶)。 復於同日13時許,假冒「國泰信貸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向 張靖鈺佯稱:貸款核撥前須先匯款解凍帳戶云云,致張靖鈺陷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3時58分、13時59分許,匯款新臺幣( 下同)5萬元、3萬元至吳姿灃電支帳戶。  ㈡於111年8月15日9時17分許,以「林家豪」名義及本案門號, 向簡單支付公司申請註冊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林家豪電支帳戶)。復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8 時53分許,向甲○○佯稱:要購買甲○○之遊戲帳號,已付款至 新馬港台交易平台,要匯款進入該平台,始能提領平台裡之 款項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6分許,匯款32,0 01元至林家豪電支帳戶。  ㈢於111年12月24日前某日,以本案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註冊「mollie1686」帳號(下稱 本案蝦皮帳號),再於111年12月24日16時2分許,假冒婕洛 妮絲客服人員名義,向乙○○佯稱:因遭駭客入侵造成訂單設 定錯誤,若要取消訂單,須按指示操作云云,致乙○○陷於錯 誤,於同日20時43分許、20時53分許、20時55分許、21時5 許,各匯款19,500元(共4筆)至本案蝦皮帳號生成之付款 虛擬帳戶。 二、證據:  ㈠被告游添順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告訴人乙○○、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且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⒉林家豪電支帳戶、吳姿灃電支帳戶之會員資料、帳戶轉帳記 錄。  ⒊被害人甲○○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郵局 金融卡照片。  ⒋告訴人乙○○提出之通話記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 細表。  ⒌本案蝦皮帳號之登記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蝦皮帳號對應 之虛擬帳號明細。  ⒍告訴人丙○○提出之借款合同、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路平台 頁面、網路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  ⒎遠傳資料查詢。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提供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 及告訴人等,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㈢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併予審理   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 第3697號),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 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 新聞,被告提供門號供詐騙使用,非但造成被害人及告訴人 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 ,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素行 不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智識程度(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審判筆錄參照),另其於偵訊時 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被害人、 告訴人等和解,然因被害人、告訴人等均未到庭,而未能取 得其等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否認因本案獲取報酬,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 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及檢察官楊景舜移送併案審理,經檢 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6

PCDM-113-易-526-20250326-2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登州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283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33號、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 二編號1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及署押壹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 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飛機群組暱稱「艾德華紐蓋特」),基於參與組織犯罪 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間某日,加入林崇佑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LIN」、「蝦 皮店到店」、「玄天上帝」、「蝦BB」及「陳冠宇」等人所 屬,以實施詐術獲取暴利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緣先前本案詐騙集團 已於112年5月起對附表一被害人丙○○實施詐術,林崇佑、甲 ○○於112年11月6日前接獲上游指示前往臺中市向丙○○取款收 水,林崇佑、甲○○即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林崇佑、甲○○二人一組,112年11月6日從 高雄前來臺中,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先由甲○○在丙 ○○住家附近巡視場勘,確定沒有警察埋伏後,再由林崇佑進 入丙○○住家,向丙○○收取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現金,旋 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贓款交予甲○○,甲○○再帶回高雄交付 詐騙集團,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 款之去向及所在。嗣丙○○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王秋圓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故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上訴人即被 告甲○○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 之基礎。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 先敘明。   二、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 官及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5頁 ),且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 官、被告於審理期日,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08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認為均無非法或 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 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 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 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承認自己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並 陳稱「我想跟被害人談調解,我沒有辦法全部支付100萬元 ,但我有正常工作。偵查卷監視錄影照片中穿黑衣服收水的 人就是我,集團上游他們說薪水按月薪計算,看我出勤幾天 算給我,我一開始不知道這是詐騙,他們說是投資公司,後 來我看到新聞有問網友說這是不是詐騙,網友們說是,我就 說我不要做了,上游當時有拍我身分證的正反面,我做了3 、4次,高雄還有2件案件。上游完全都沒有給我薪水,只有 給我車資而已,車資就是我去交付的時候他會給我。我因另 案112年11月21日在高雄被逮捕,我扣案手機內有對話紀錄 ,集團內他們是用飛機的程式,每天都會遠端把內容刪除。 他們綽號叫LIN、勇敢牛牛、五十元,名稱常常換來換去」 (準備程序)。「我有想跟被害人談和解,我知道我做錯事 情了,我當時手受傷,需要養孩子去網路上找工作,才找到 這份工作,我做一趟的金額是1000到1500元車資,上游說薪 水是月結,但到最後他也沒有給我薪水」(審理筆錄)。 二、警方依據被害人住家附近的監視錄影器畫面,發現被告於11 2年11月6日10:27在被害人住家附近場勘巡視,再由林崇佑 進入被害人住家取款,10:30收得贓款走出被害人住家後, 林崇佑(身穿白色上衣)、被告(身穿黑色上衣)一前一後 快速離開,10:42再度拍到被告(身穿黑色上衣)身影,由 向上路往黎明路方向移動,以上有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 等可證(22733號偵卷第77-83頁)。被害人即丙○○發覺受騙 後,於112年11月11日製作第一次警訊筆錄、113年2月15日 第二次警訊筆錄,陳述受詐騙過程,並提出詐騙集團偽造之 東方神州公司「收據」(公司印鑑欄上蓋有偽造「東方神州 」公司章),並由林崇佑於經手人欄位上偽簽「洪嘉榮」之 署押,並蓋上偽造「洪嘉榮」之印章為證(見22733號偵卷 第75頁)。本案另有共犯林崇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員警職務報告書等可資佐證,被告上 述加重詐欺、洗錢犯行,可以認定。 三、被告於本次112年11月6日之前,其實先涉犯❶112年10月20日車手案件(經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4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❷本次112年11月6日犯罪之後,❸被告於112年11月21日在高雄擔任收水工作,且得手後就被警方逮捕,並甲○○身上扣得現金、印章1批及手機1支等物(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9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從被告112年11月21日落網以後,警方才開始對被告偵訊上述❶❷❸三件車手案件。被告甲○○於112年11月22日警訊筆錄中稱「我是在臉書大高雄找工作的社團看到徵才訊息,詢問後我們約在六合一路上的酒吧見面,對方跟我聊工作內容就是由我去向專員收取款...我是112年11月21日開始工作..對方跟我說一天的工資是新臺幣3000元,工作時間不一定,我還沒有領到錢」(筆錄影本於本院卷117頁以下),被告於112年11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也同樣採此答辯稱「臉書社團上找工作、一天三千元、昨天是第一天上班」(筆錄影本於本院卷158頁)。其實被告不是❸112年11月21日第一次上班收水,被告先前就做過❶112年10月20日、❷112年11月6日兩次詐騙集團工作,被告說第一次做收水就被抓,也是卸責之詞。112年11月22日當晚檢察官雖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但是被告並未被羈押。被告返家將近三個月後,經通知才到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接受調查,製作113年2月16日16:13警訊筆錄,被告調查筆錄中稱「是飛機軟體上一位網友介紹工作給我,一天薪資1000元...112年11月6日23時許..網友叫我去高雄市○○區○○路00○00號後方停車場,他拿新臺幣1000元給我。」(偵字第22733號卷第47頁)。被告於113年5月23日12:03偵訊筆錄稱「事先我有問他交通費怎麼算,他就拿1000給我」「報酬他說日薪1000元,事後再跟我算..後面他說的薪資,我也沒有拿到,因為我知道他是做詐騙後,我就跟他鬧翻了..我跟他鬧翻之後有見過一次面,我跟他拿薪水,他就不給我(偵字第22733號卷第115頁)。被告所說日薪1000元,已經與之前說過日薪3000元已有不同,被告應該是忘記三個月前落網當時是什麼講法,隨口說日薪1000元。而被告本次❷112年11月6日收水100萬元,當場給了車手林崇佑新臺幣1萬元,車手報酬1%,業經共犯林崇佑陳述明確(22733號偵卷第38頁)。❸被告於112年11月21日在高雄收水,當場給車手賴宇軒3萬7000元,約定報酬是1.5%,也經賴宇軒偵訊時供述明確(影印於本院卷第155頁)。做詐騙集團本來就是高風險的行業,要冒著坐牢的代價,車手交款時當場要拿1%或1.5%報酬,當場結清而不可能賒欠。「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被告❷❸兩次收水必須當場支付約定報酬給車手,當場付現金是合理的。只有被告一再辯稱自己沒有拿到月薪,前後只有拿到1000元車資云云,其實被告從❶112年10月20到❸112年11月21日,前後工作超過一個月了,還說自己沒有領到月薪。既然沒有薪水那又何必要做這種犯罪的工作? 如果是正當的工作一個月後沒有拿到月薪,就應該向老闆抗議了,更何況被告做的是犯罪,冒著坐牢的代價去賺錢。如果被告本次❷收水沒有拿到薪水,被賴帳應該很不高興,又怎麼會❸收水時被逮補? 從被告事後積極配合詐騙集團各項犯罪行為可知,被告本次❷應該有領到其所說日薪3000元報酬。被告辯稱「至今沒有領到薪水」云云,應不可信。 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罪名、罪數、處斷刑: 一、一般洗錢罪刑度之修正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112年11月6日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本案 被告至少在客觀上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犯罪所得所在及去 向之具體作為,符合上述第2條第1款、第2款之定義。依據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 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被告所犯之「特定犯罪」,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度 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定最高刑度依然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重新定義「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 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 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被告至少是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保全、沒收或追徵 ,同樣符合上述修正後第2條第1款、第2款之定義。依據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就本件洗錢標的未達一億元,法定最高量刑是5年以 下,下限是有期徒刑6月以上。   ㈢被告犯罪時間於112年11月6日,而①(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②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因被 告警訊、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罪,被告可 適用修正前減刑條款,但是被告沒有繳交犯罪所得,故應不 符合修正後自白減刑條款。  ㈣綜合比較上述修法意旨,若以①行為時法之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加上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刑,法定刑度最高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以下,最低可減至 有期徒刑1月。而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法 定刑度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自白減刑, 法定刑度沒有變動。條文輕重是先比較主刑種類,種類相同 再比較主刑之上限,故仍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有利被告。故被告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  ㈤惟一般洗錢罪與加重詐欺競合時,只是想性競合下的輕罪, 不影響於主文,本院僅在量刑下審酌此部分法律刑度修正之 意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財物未達一 億元罪。甲○○係以一行為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三、甲○○與林崇佑、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之減輕: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中之輕罪,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 酌。  ㈡被告適用113年8月2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依據修正後之第 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 行,但是沒有繳回犯罪所得,故不符合上述減刑條文。  ㈢總統113年07月31日公布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 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沒有繳回犯罪所得,自無本條適用。 肆、撤銷之理由、本院之量刑: 一、原審經過實質審理,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固非無見。但原 審判決有下列瑕疵:  ①原審論述「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但關於自白犯罪減刑規定..應適用被告3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採取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分裂適用之見解。然最高法院已經統一見解,此參照114年02月19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論述如下: 新洗錢法與舊洗錢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情況下,其刑度之上、下限有異,且新洗錢法刪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關於論以一般洗錢罪「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規定,法院審理結果,倘認不論依新、舊洗錢法均成立一般洗錢罪,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新舊法律選擇適用規定,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究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抑或尚非不能割裂適用,而可不受法律應整體適用原則之拘束?本院不同庭別之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曾有積極歧異,其中採肯定說略以: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其中包括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等旨;採否定說則以:法律變更之比較,有關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並非不能割裂適用,尚無法律應整體而不得割裂適用可言等旨。嗣經本院循刑事大法庭徵詢程序(徵詢庭於113年10月23日提出徵詢書)達成一致見解,採肯定說(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舊洗錢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新洗錢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該項規定所附加「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自應納入新舊法綜合比較範圍,整體適用法律,不能割裂而單獨比較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條文。   不能適用新的洗錢罪構成要件刑度,卻適用舊的減刑規定, 此已經是最新統一的見解,原審分裂適用新舊法律,已有違 誤。  ②原審認定「被告甲○○就本案犯行取得1,000元之車資,業經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為其等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認定被告甲○○僅取得1000元交通費。然被告甲○○加入詐騙集團後,目前已經有三件車手或收水案件被判刑,被告甲○○三件詐騙案件中均採認罪答辯,且前後三件的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被告如果是算月薪領報酬的,早該領到報酬了。「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詐騙犯罪是要坐牢付出代價的,如果被賒欠薪水一個月以上,不可能有人心甘情願做白工。被告雖然很保守地說日薪只有3000元,但被告至少有領到這112年11月6日之日薪3000元。原審認定「被告沒有拿到報酬」與本院認定不同,此牽涉應沒收問題,原審此點亦難維持。  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 審理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原審漏論此部分自 白減刑因素。  ④原審引用起訴書記載之事實「甲○○...於民國112年11月初, 加入犯罪組織」,但被告甲○○早已於112年10月20日犯上述❶ 車手案件,且上述❶與本案❷均有相同的「花環E指通後線客 服」詐騙人物,可證明為同一集團所為。原審認定被告參與 犯罪組織之時間起點有誤。    ⑤原審有上述瑕疵,應由本院撤銷後,重新判決如上。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於本 案分別擔任收水,因此使告訴人受有損害,亦增加檢警機關 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金 融交易秩序,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其行為均 實值非難,且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然考量被告僅隱瞞犯罪所得,其餘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參與犯行程度、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生損害,另就涉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符合自白減輕事由之情,有如前述,兼 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回收廢五金,經濟狀況勉持 ,已離婚,但需要扶養一位未成年子女等情(見原審卷第94 頁),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就被告所涉一般洗錢 罪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 告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犯 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 金。 三、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及偽造之印文: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書類 ,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 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 依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 。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收據,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不爭執(見原審卷第92至93頁), 然既已交付予告訴人,已非屬被告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然上開收據上偽造之印文、署押等, 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就本案犯行取得1000元 之車資、3000元日薪,業經本院認定如上,為其等本案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甲○○所 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應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均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洗錢標的: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自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惟考量被告於本案係為收水角色,詐騙款項已層轉交由 上手,若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金額 面交地點 面交車手 贓款處理 1 丙○○ 於112年5月初,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林馨語」將丙○○加為好友,並向其佯稱:下載APP「花環e指通(東方神州公司)」程式(下載連結:https://www.000000.000),並儲值入金,即可投資獲取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11月6日10時30分許,當面交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丙○○位於臺中市(址詳卷)之住所。 由林崇佑依暱稱「LIN」之指示,前往丙○○之住所,並攜帶事先列印由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偽造之東方神州公司「收據」(公司印鑑欄上蓋有偽造「東方神州」公司章),並由林崇佑於經手人欄位上偽簽「洪嘉榮」之署押,並蓋上偽造「洪嘉榮」之印章,復佯裝為東方神州公司之員工,向丙○○收受左列款項。 林崇佑於收受左列款項後,旋即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臺中向上三厝店停車場,將款項交予甲○○,並取得約定酬勞;復由甲○○將款項放入黑色背包內,並將該黑色背包帶回高雄某處交還上游成員。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神州公司收據(含偽造之「東方神州」、「洪嘉榮」印文各1枚及「洪嘉榮」署押1枚) 1張 僅沒收偽造之「東方神州」、「洪嘉榮」印文各1枚及「洪嘉榮」署押1枚

2025-03-26

TCHM-114-金上訴-128-202503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