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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政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 32號、113年度偵字第99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政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政宇於民國112年4、5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LINE暱稱「麥子」、「貝佐斯」、「蔡雅」、「宋 國城」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渠 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15日某時許,由「蔡雅」透過LI NE邀約姜照華下載「投信-投資專享群」APP,再由自稱投信 管理部長之「宋國城」與姜照華聯繫投資事宜,向姜照華佯 稱:可向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並提供姜照華無實 質管領權限之虛擬貨幣錢包,供姜照華收受虛擬貨幣,致姜 照華陷於錯誤,誤信該投資交易行為係真實,繼與上開詐欺 集團成員假冒之幣商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待假冒幣商之成員 謊稱安排發幣,並將虛擬貨幣轉至「宋國城」提供之錢包地 址後,復由擔任取款車手之張政宇依照指示,接續於112年5 月16日13時30分許、同年月19日13時48分許,駕駛租賃車輛 前往姜照華位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住處,向姜 照華收取購買虛擬貨幣之對價新臺幣(下同)50萬元、20萬 元現金,各次得手後皆旋以不詳方式層轉交回予前開詐欺集 團之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嗣姜照華要求贖回前開投資款遭拒,察覺有異即報警 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姜照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事實認定:  ㈠訊據被告對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坦白承 認(見本院訴字卷第116、122至126頁),核與告訴人姜照 華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證人陳昱勳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均 大致相符(見112偵18632卷第117至120、147至150頁),另 有112年5月16日、19日之現場與附近監視器翻拍畫面5張、 被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BCN-7353號自小客車借 用車輛承諾書2份、告訴人提供其與詐欺集團「BUT虛擬... 」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29302、35212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 存卷可佐(見同上偵卷第109至111、123至125、133至135、 145、177至182頁,本院訴字卷第145至160頁)。  ㈡又被告雖於警詢、偵查時供稱:其係自己做虛擬貨幣買賣, 在群組上看到告訴人要買虛擬貨幣,就直接至現場與告訴人 交易,收受之現金自己存起來,與告訴人交易時有簽立虛擬 貨幣免責聲明書云云;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至告訴人家 中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有讓告訴人簽署類似完成交易之合約 書,其中一次係由其直接打幣給告訴人云云。惟審諸告訴人 提供其與詐欺集團「BUT虛擬...」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同上偵卷第145頁),不論112年5月16日或19日之兩次 交易,告訴人均有回傳其已按捺指印、簽名之書面並附上身 分證件,將照片回傳予該群組內與假冒幣商之詐欺集團成員 。接著假冒幣商之詐欺集團成員均再一次與告訴人確認錢包 地址是否正確,當告訴人回覆「正確」後,假冒幣商之詐欺 集團成員便向告訴人回稱將會安排發幣。顯見,告訴人應係 在該群組與假冒幣商之詐欺集團成員完成交涉;佐以被告自 承本案與其另案桃園地院案件係同一時期案件,其每次賺取 之利益為1000至2000元,視客戶距離及購買額度而定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116、125頁),復參上開被告之另案桃園地 院判決內容,被告擔任取款車手之時期確實於112年4月至6 月間,且被告均僅係前往向購買虛擬貨幣之被害人收受款項 ,並未自稱幣商與被害人實際交涉(見本院訴字卷第145至1 49頁)。準此,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應非自 稱幣商與告訴人進行交涉之人,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所擔 任之角色,應僅係依指示前往收款之車手,否則倘若被告係 與告訴人當面交易,何必與告訴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進行身 分認證、簽署書面等流程?且被告如係以自己之虛擬貨幣錢 包打幣至告訴人提供之錢包地址,被告亦無可能特地傳送「 好的,我安排發幣,稍等」之對話訊息。是以,本案被告之 角色應僅係向告訴人收款之車手,而其向告訴人收取之70萬 元現金,亦應與另案相同,均以不詳方式層轉交回予前開詐 欺集團之上游成員,而非由被告保有上開詐欺所得財物之最 終管理權,本案被告係以面交收款之移動距離及被害人等購 買虛擬貨幣之金額,決定其可獲得之報酬。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5月 31日、同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分別制訂、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8月2日實施,茲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 2日施行,然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 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度 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 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㈡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 年8月2日施行,其中該條例第43條增訂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逾5百萬元, 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行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論處即可。  ㈢洗錢防制法:  ⒈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刑罰規定,改列為第19條,修 正後之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以下罰金。」;舊法 第14條第1項則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其法定刑均為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被告參與 洗錢犯行之金額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另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係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 年6月14日修正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改列為第23條,其中修正後之第 23條第3項規定,除須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尚增加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之限制, 本件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洗錢犯罪,惟曾於偵查 中自白洗錢犯罪,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適用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⒊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 ,應採「從舊從優」原則。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予以整體適用。故修正或新增之法律規定中,夾雜有利及不 利事項時,應將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套用至整體新法及整體舊 法,再依套用所得結果,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或舊 法。本件被告洗錢犯行,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其法定刑固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有利於被告,然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故如 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 刑,被告即無從依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偵審均自白減刑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而整體適用被告行為 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其中第14條第1項規定之 法定刑固不利於被告,然因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對被告較 有利。從而,就本件被告犯行,自應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 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麥子」、「 貝佐斯」、「蔡雅」、「宋國城」等成年人就上開犯行,彼 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以相同詐術,於密 接時間、地點內所為數次向告訴人詐取款項之行為,係源於 同一犯罪目的,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地差距上顯難以強行分開,於 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前往向告訴人取得詐欺贓款後,再以不詳方式交付予集 團內其他成員,該等行為除屬詐欺取財犯罪之分工行為外, 同時亦屬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 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就其所為之一般洗錢罪,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偵卷第1 03頁),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此部分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 罪,惟於量刑時仍應一併審酌此項減輕事由,作為被告量刑 有利因子,而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之。  ㈥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被告行為後修正公布且已施 行之減刑規定,因被告就本案未於偵查時自白詐欺犯行,自 無本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 途賺取錢財,因貪圖報酬輕率擔任車手,使犯罪集團得以遂 行詐欺取財行為,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有金錢損失,亦 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增加 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判時均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 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分 工情節、告訴人受騙金額、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載其素行,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 字卷第1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方面: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每次賺取1000元至2000元,看客戶 的距離及購買額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25頁),依其有 利之認定,應認被告因本案2次前往收款,獲得2000元之報 酬,核屬其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 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被告參與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其向告訴人收取之70 萬元,本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同年8 月2日實施,原洗錢防制法第18條條次變更,改列於第25條 ,並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 第25條規定),惟依前說明,被告係本案詐欺集團最前線、 外圍之車手角色,被告已將款項轉交予集團內其他成員,而 無事實上之管理權,且被告實際獲取之犯罪利得係2000元, 如就其參本案洗錢之財物70萬元部分,仍予以宣告沒收,顯 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若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024-12-30

SLDM-113-訴-369-2024123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加密貨幣USDT買賣交易聲明書壹張、iP hone 6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自民國112年間某時起,開始從事法定貨幣及虛擬貨幣 間交換之工作(俗稱個人幣商),依其經驗應可知悉詐欺集 團多有使用虛擬貨幣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用,且USDT( 泰達幣)本身具匿名性之特性,一般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可在 具公信力之中央化「交易所」交易購得,如有人欲特別利用 場外交易方式購買USDT虛擬貨幣,丙○○自可預見交易金流可 能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相關,並可能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LINE暱稱「斜槓薪選擇」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由「斜 槓薪選擇」自113年3月7日18時24分許起,向乙○○佯稱投資 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陸續以匯款、超 商代碼繳款等方式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再介紹乙○○ 加入「HBWKF」投資平台網站,由「斜槓薪選擇」及自稱「H BWKF」網站客服人員與乙○○繼續聯繫投資事宜,另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N.oa」之人為乙○○操作投 資,「斜槓薪選擇」並指定乙○○可向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 定牛兼職幣商」之丙○○相約面交現金以購買USDT虛擬貨幣, 乙○○因此誤信為真,經與丙○○聯繫後,於113年3月11日13時 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摩斯漢堡」餐廳內,將現 金31萬元交付予前來面交、自稱為幣商之丙○○,丙○○並於同 日14時許,以其所使用之TBJ1m3DfbxRvyWQdyvqNqEZmwqQqTT TMkc錢包(下稱A錢包),將9253顆USDT虛擬貨幣打至乙○○ 所提供、實際上由「斜槓薪選擇」暨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無積極證據顯示丙○○主觀上知悉有3人以上)所掌控之TGjsW agMLF768TkiWRokScCWHhvFJJcKoo錢包(下稱B錢包)內,且 該9253顆USDT虛擬貨幣旋即於同日18時許,遭上開詐欺集團 成員轉入渠等所掌控之TBYGaadQ7toz2XviasMKkLyC2r3UFCCZ 4v錢包(下稱C錢包)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 二、嗣後「斜槓薪選擇」、「HBWKF」仍持續遊說乙○○投入資金 購買USDT虛擬貨幣,乙○○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佯以再次購 買50萬元之USDT虛擬貨幣為由,與丙○○相約於113年3月18日 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竹圍店」面 交。丙○○因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客車依約前 來,待丙○○出示合約書並向乙○○收取現金(餌鈔)時,旋經 警在上開地點表明身分並當場逮捕丙○○而未遂。 三、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悉經當事人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訴字卷第27至   31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   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法則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開2次時、地,因交易虛擬貨幣與告 訴人乙○○面交,以及第1次時向告訴人收取31萬元,並自A錢 包將9253顆USDT虛擬貨幣打至B錢包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辯稱:我賣給告訴人泰達幣,匯 率都有講好,幣的來源都是合法管道,都有跟告訴人確認過 錢包持有人是否是她本人,如果錢包不是她的,幣打入後會 拿不回來,我跟告訴人是正常虛擬貨幣的買賣,告訴人有跟 我說是在網路上看到我的廣告找到我的,也有把網路上的廣 告擷圖給我看云云。經查:  ㈠事實欄一、㈠所示告訴人遭「斜槓薪選擇」、「HBWKF」網站 客服人員、「N.oa」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術,致陷於 錯誤後,先以匯款、超商代碼繳款等方式支付6萬元,又於1 13年3月11日13時50分至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摩 斯漢堡」餐廳內,以31萬現金向「斜槓薪選擇」指定LINE暱 稱「一定牛兼職幣商」之被告購買9253顆USDT虛擬貨幣,被 告收受31萬元後,遂將前開數量虛擬貨幣自A錢包打入由告 訴人提供但實際為「斜槓薪選擇」暨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 掌控之B錢包,繼於同日18時許,前開B錢包內虛擬貨幣全數 被轉入C錢包內等情,業經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甚詳( 見偵卷第25至28、31至36頁),另有告訴人提供其與「斜槓 薪選擇」、「N.oa」、「HBWKF」網站客服人員、「一定牛 兼職幣商」等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188張、「HBWKF」交易 所網站、B錢包地址、超商IBON下載文件掃描等畫面擷圖5張 、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張、萊爾富超商專用繳款證明照片3張 、告訴人於113年3月11日面交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 張、合作協議書與加密貨幣USDT買賣交易聲明書翻拍照片各 1張、A錢包地址創立時間資料、9253顆USDT虛擬貨幣流向之 公開帳本紀錄等網頁擷圖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見偵卷第85、93至188、195至197、199至201、217至225、2 57至259頁),以上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事實欄一、㈡所示告訴人於第1次與被告面交買賣虛擬貨幣 後,「斜槓薪選擇」、「HBWKF」仍持續對告訴人實施詐術 ,告訴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佯以再次購買50萬元之USDT 虛擬貨幣為由,與被告相約於113年3月18日17時許,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竹圍店」面交。被告因此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自小可車依約前來,待丙○○出示 合約書並向乙○○收取現金(餌鈔)時,旋經警在上開地點表 明身分並當場逮捕被告等節,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無訛 (見偵卷第37至39頁),且有告訴人提供其與「斜槓薪選擇 」、「HBWKF」網站客服人員、「一定牛兼職幣商」等完成 第1次面交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共18張、被告於113年3月1 8日面交現場為警查獲之錄影畫面擷圖2張、車牌號碼000-00 00號租賃自小客車錄影畫面擷圖及外觀照片各1張、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38張附卷可稽(見 偵卷第49至52-1、65至83、89、202至212頁),暨現金10萬 元、交易聲明書4張、空白交易聲明書8張   、面交核對表22張及iPhone 6手機1支扣案可佐,此部分事 實亦可認定。  ㈢有關LINE暱稱「一定牛兼職幣商」為其所使用,以及前開2次 時、地,因交易虛擬貨幣與告訴人面交,且第1次面交時向 告訴人收取現金31萬元,並自A錢包將9253顆USDT虛擬貨幣 打至B錢包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然仍以前詞置辯。 惟查:  1.虛擬貨幣固然利用區塊鏈技術公開每筆交易紀錄,但是區塊 鏈所記載僅是錢包位址,非記載虛擬貨幣持有人之姓名,是 虛擬貨幣之交易具匿名性之特性,因此常有不肖人士利用虛 擬貨幣作為洗錢之犯罪工具使用,存有高度風險,故虛擬貨 幣交易多是透過具公信力之中央化「交易所」媒合交易買賣 ,以避免交易之金流成為不法犯罪所得。惟虛擬貨幣之交易 ,除透過中央化交易所進行搓合買賣交易,亦可透過私人間 之虛擬貨幣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簡稱OTC),即直 接透過區塊鏈身分驗證和交易方式,不需透過交易所中介, 固然,虛擬貨幣之交易者未如金融機構有法定之KYC程序(K now Your Customer)之要求,惟囿因於我國對於虛擬貨幣 之行政管理權責不分、管制鬆散而形成監管之真空地帶,致 使我國原已層出不窮之詐欺犯罪,利用上開虛擬貨幣之匿名 性特性,更加猖獗及難以查緝。因此,依虛擬貨幣之匿名性 特性,虛擬貨幣持有人透過場外交易為私人間買賣,既可預 見私人間之虛擬貨幣交易金流高度可能涉及不法,縱無KYC 之防範洗錢機制審查是否屬於不正當之財務活動之法定義務 ,仍應做足一定程度之預防措施。是以,非謂個人幣商已簽 立合約、囑咐風險等行為,即可認定個人幣商已可脫免其責 。  2.被告雖供稱其從事USDT虛擬貨幣買賣,有其購買虛擬貨幣之 合法管道,於警方查獲時亦扣得被告所稱其購買虛擬貨幣來 源之證明即面交核對表22張(見偵卷第69至83頁),然關於 被告取得虛擬貨幣之管道,與其就嗣後與他人交易虛擬貨幣 時,應具有一定程度防範機制,尚屬二事,此部分至多僅可 認定被告用以交易之虛擬貨幣,並非來自於本案詐欺集團所 提供。再者,觀諸被告與告訴人在2次交易過程之LINE對話 內容,暨面交時被告提供告訴人簽名確認之買賣交易聲明書 ,顯示被告對於告訴人主動聯繫欲向其購買USDT虛擬貨幣, 所為防範舉措包括①要求告訴人擷圖證明係因瀏覽到廣告資 訊而得知;②要求告訴人以正面臉部並持個人證件自拍後完 成實名認證;③確認告訴人提出之錢包地址確為告訴人本人 所有;④抵達現場正式見面交易前,要求告訴人將攜帶之現 金以錄影方式顯露防偽條碼並拍下全部現金之照片;⑤正式 面交時以書面囑咐告訴人交易USDT虛擬貨幣之相關風險   等等。由被告之上述避險行為可知,其主觀上亦深知透過場 外方式進行私人間USDT虛擬貨幣買賣,充滿高度風險,且參 諸被告所使用之加密貨幣USDT買賣交易聲明書上記載「買家 應注意電子錢包等,避免被他人利用進行犯罪行為」、「買 家購買加密貨幣為自身理念,保證無受他人指使購買加密貨 幣」等文字內容,堪信被告應知場外交易極可能牽涉犯罪情 事。然被告之預防措施,主要目的僅在確保非虛偽交易,以 及能夠順利向告訴人收到對價款項,至於聲明書上所記載「 買家對加密貨幣買賣已有充足知識及經驗,並已了解且同意 聲明書之內容及後續投資、交易等風險,並同意獨自承擔因 自身決策、判斷所產生之全部交易、投資風險」、「做出投 資前,應了解所有投資細節,避免不理性或賭博心態,應詳 閱有關交易、投資等相關事宜」等核心事項,被告卻將以上 確認義務單憑告訴人閱後簽名,即認自己即可免責,全然未 見雙方於正式交易前,被告就此有任何查證或詢問告訴人之 情況,難謂被告對此高風險之交易行為已善盡防範機制。  3.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①以 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②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 目方式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③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 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④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 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3條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 已於113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並更改法規名稱為「提供虛擬 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然以上 條文內容並未修正)。固然被告乃以個人幣商為業,在國內 未有設立登記,非屬上開辦法所規範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 業務事業,然被告供稱其於112年間起開始在火幣交易所(H TX)張貼販賣USDT之廣告,於113年3月18日為警查獲前,已 兼職做幣商約半年時間等語(見偵卷第15頁,本院訴字卷第 70頁),依其已從事一定期間虛擬貨幣買賣之經驗,加以案 發時其係28歲之成年人,自述具有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從 事餐飲業,非與社會脫節之人,當知目前詐欺案件層出不窮 之社會現態,堪認被告作為個人幣商,應能預見虛擬貨幣具 有匿名性及流通性,詐欺集團經常用以作為洗錢用途等常情 ,若未能進行一定程度之客戶身分驗證或執行其他反洗錢措 施審慎檢視交易對象,當可認定個人幣商對於縱使交易金流 涉及詐欺犯罪,以及其交換虛擬貨幣之行為可能促成製造金 流斷點等情況發生有所容任,而具有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 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4.承前說明,個人幣商所從事場外交易為私人間買賣,既可知 匿名性交易而有高度洗錢風險,相比一般銀行金融機構轉帳 、中央化虛擬貨幣交易所、登記在案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 業務事業等而言,個人幣商涉及洗錢之風險更是高出甚多, 當應詳加確認虛擬貨幣買賣之目的及性質,倘交易之對造不 願提供相關足具公信力文件等資料確認其為錢包所有人或是 購買虛擬貨幣之用途為何,個人幣商賣家固然無法以強制力 逼迫其提供佐證,但大可選擇拒絕交易以避免因款項來源不 明或涉及不法製造金流斷點,絕非便宜行事,以簡易查驗證 件、確認人別、交易風險之警語告知等形式含糊帶過,即可 泛稱自己已有充足之KYC程序。  5.此外,於113年3月11日至同年月18日即告訴人尋求被告交易 USDT虛擬貨幣期間,有其他被害人方右丞亦在詐欺投資平台 指定下,向LINE暱稱「一定牛兼職幣商」之被告以現金面交 方式,交易虛擬貨幣3次,共支付23萬元等情,此有另案被 害人方右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 案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61至269頁),被告此部 分涉嫌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27570、29285、29667號偵查後提起公訴。又告訴 人提供予被告打入USDT虛擬貨幣之B錢包,實際上係由「HBW KF」交易所網站客服人員提供予告訴人使用,故被告於首次 交易時自A錢包打入B錢包之9253顆USDT虛擬貨幣,於同日即 被操作轉入C錢包內,此有前揭告訴人與該網站客服人員之L INE對話紀錄擷圖、該網站及B錢包地址之畫面擷圖、A錢包 地址創立時間資料、9253顆USDT虛擬貨幣流向之公開帳本紀 錄等網頁擷圖可考(見偵卷第85、181、186、195至196頁) ,益徵B錢包確非告訴人所能實際掌控。甚且,被告所使用 之A錢包,於113年3月份,因其與包括告訴人在內之眾多買 家交易時打入各個錢包地址內之USDT虛擬貨幣,最終均被轉 出並流向C錢包內,此有A錢包之幣流圖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附卷為憑(見偵卷第299、305至307頁)。由上開事證足以 說明,「斜槓薪選擇」之所以指定被告作為告訴人購買USDT 虛擬貨幣之幣商,並教導告訴人如何與被告應對,知悉被告 之運作模式等等(見偵卷第121至122、129頁,告訴人與「 斜槓薪選擇」之對話),絕非偶然,被告與「斜槓薪選擇」 之間應有所聯繫,被告亦應知悉包括告訴人在內之眾多買家 ,係由「斜槓薪選擇」轉介而來與其交易。   6.末者,被告於113年3月18日為警查獲後,於翌日即同年月19 日17時15分許結束偵訊後,即於同日22時6分許,在A錢包內 尚餘留約21509顆USDT虛擬貨幣打出轉至另一錢包地址,此 情有A錢包剖繪與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徵(見偵卷第301至3 07頁)。質諸被告對此供稱:因當時我要換現金使用,打過 去的錢包地址是我在網路上找的,可以讓我出金的,就是我 把泰達幣打給對方,對方給我現金,交易款項是現場拿取, 面交地點忘記了,我沒有保留交易對象的資訊,因為我有收 到錢就好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68頁)。實則,被告若是正 規從事USDT虛擬貨幣之交易,理應如同其與告訴人或另案被 害人方右丞一般,提出買賣交易聲明書供本次之交易對象簽 名確認,遑論本次交易金額換算達70萬元左右,被告更應審 慎進行。準此,被告異於過往之作法,應係得知在告訴人報 案後,A錢包已不能再用於交易虛擬貨幣,始於結束偵訊後 之當晚,將A錢包內之全數USDT虛擬貨幣清空,此舉更證被 告對於其使用A錢包從事交易之金流可能涉及詐欺犯罪,以 及其交換虛擬貨幣之行為可能促成製造金流斷點等情況,主 觀上應早有預見。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即可成立共同正犯,並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 任。本案雖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假冒個人幣商,參與「斜 槓薪選擇」、「HBWKF」網站客服人員、「N.oa」等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詐騙之整體計畫,惟被告既係「斜槓薪 選擇」向告訴人指定之幣商,堪認被告起碼與「斜槓薪選擇 」間有一定程度之聯繫。另告訴人以31萬元之價格與被告交 易9253顆USDT虛擬貨幣,為1:33.5之幣價,互核被告為警 查獲時扣案之面交核對表,在其與告訴人交易前之113年3月 7日、8日,其自線下交易所購入USDT虛擬貨幣之幣價為1:3 2.5或1:32.6(見偵卷第80至81頁),堪認就其本次與告訴 人交易,在價差上即可獲有8、9000元之利潤。因此,本案 情況顯係被告與「斜槓薪選擇」配合,由「斜槓薪選擇」轉 介客戶向被告購買USDT虛擬貨幣,在告訴人支付現金,由被 告透過價差轉取利潤,而被告在交易過程,將可能牽涉違法 之風險,以其一方提出之交易聲明書供告訴人簽名確認,目 的僅在為自己事後得以免責,此等不盡確實之預防措施,益 見被告主觀上應有預見且容任「斜槓薪選擇」對告訴人進行 詐騙,並利用可控制之錢包轉移虛擬貨幣,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使告訴人受有終局之財產損害。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從遽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 年8月2日施行。其中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 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本案而言,被告所為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另被告牽涉 「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該罪法定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亦 即修正前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刑受約制在不得超過最 重本刑之有期徒刑5年而為宣告。綜合比較上述被告本案犯 行所涉洗錢罪之法定刑、特定犯罪最重本刑,自整體以觀, 應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 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 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至洗錢防 制法關於偵審自白之規定,雖於被告行為後有修正之情,但 因被告於偵查、審判時均未自白,故對被告所涉洗錢之犯行 尚無影響,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實欄 欄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 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被告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 一機會,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為接續犯,僅各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洗錢既遂罪。  ㈢被告與「斜槓薪選擇」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㈤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 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之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告訴 人施以煽惑不實之言語,使告訴人依照指示交付財物。本案 中被告與「斜槓薪選擇」配合,藉由虛擬貨幣交易之包裝, 實則告訴人係支付現金後,卻無法保有所購入虛擬貨幣之管 領權,事後又難以追查虛擬貨幣之流向,損害非輕。而被告 於案發時正值青年,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貪圖一己不法私 利,而為本案犯行,危害他人財產安全,並使不法所得之金 流轉至不明去向,且事後始終否認犯罪,迄今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犯後態度方面難以給予有利考量。兼衡被告在本案 詐騙過程,終究非居於首謀或主要施詐角色之參與程度,暨 其犯罪手段、所獲利益,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程 度,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做餐飲業,月薪約4萬500 0元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113年3月18日之該次未遂犯行,為警查獲時,扣得其 準備與告訴人交易50萬元USDT虛擬貨幣時,提出予告訴人簽 名確認之「加密貨幣USDT買賣交易聲明書」1份(見偵卷第6 7頁下方照片),係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iPhone 6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為其打幣給告訴人時所使用之手 機,已據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4頁 ,本院訴字卷第60頁)。以上扣案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宣告沒收。至113年3月11日該次既遂犯行時,被告 固亦有提出「加密貨幣USDT買賣交易聲明書」供告訴人簽名 確認,並由告訴人於該次交易時使用手機翻拍(見偵卷第25 9頁),然此張聲明書並無扣案,縱宣告沒收、追徵,對刑 罰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特 別開啟執行程序並不符經濟效益,為免執行困難及耗費資源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所載:「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 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 潤,均應沒收」等旨,立法意旨明顯不採淨利原則,於犯罪 所得之計算,自不應扣除成本,亦即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係 採總額沒收原則,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遏阻 、根絕犯罪誘因。因此,本案被告參與對告訴人詐欺取財、 洗錢之一部行為,告訴人陷於錯誤後交予被告之31萬元現金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依上所述,縱使被告有成本支出,仍 不予扣除。至被告於查獲時雖扣得其身上攜帶10萬元現金, 然此部分無積極事證可認與本案113年3月11日之犯行有關, 是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屬全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本院考量本案確實存在其他共犯,且本案洗錢之詐欺犯罪 所得,即9253顆USDT虛擬貨幣部分,已轉入C錢包,卷內尚 無事證顯示係由被告掌控C錢包,是以,如認洗錢財物應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 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此外,扣案之10萬元現金、已使用之交易聲明書3張、空白交 易聲明書8張、面交核對表22張、iPhone白色手機1支、疑似 毒品殘渣袋1包等物,現金部分並無證據可認係被告本案犯 罪所得之一部,其餘扣案物部分,或與被告之另案犯罪有關 ,或對本案被告犯行不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 於犯罪之實行無直接關係,難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2-30

SLDM-113-訴-444-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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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呂美玲 被 告 蕭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22號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 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 見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 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 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仍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前某時 許,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以交貨便寄 送方式,提供給訴外人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同年3月9日某時許,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企畫專區」、「策畫秘書」之身分,向 原告施以不實求職廣告及投資方案之詐術,使原告陷於錯 誤,遂於同年4月11日14時35分許,匯款新臺幣600,000元 至系爭帳戶,旋即遭轉匯一空,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 68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 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於被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審附民卷第7頁),是被 告應自同年月29日起負遲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2-30

CLEV-113-壢簡-1982-20241230-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3-訴-136-20241230-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742-20241230-3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2-訴-322-20241230-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642-20241230-3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480-20241230-3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曜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0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曜輝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貳支(含SIM卡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 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曜輝自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經由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陳浩南」之溫 士賢之招募,加入「陳浩南」、「軒尼斯」、「越南客服」 、「阮月嬌」等人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 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在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取 款車手之角色,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至5,000元 作為報酬,而其在本案詐欺集團內之分工,係聽從控臺手「 越南客服」或「阮月嬌」之指示,先前往指定地點拿取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透過埋包方式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 ,再依指示持取得之金融卡進行提款,並於提款後將款項透 過埋包方式放置在「越南客服」或「阮月蕉」所指定之地點 ,以便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毋庸與其碰面即得收繳贓 款而層交上手。陳曜輝、「陳浩南」、「軒尼斯」、「越南 客服」、「阮月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不法詐 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分別偽以常見之投資保證獲利之話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及金額 欄所示之時間,匯款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 ,再由陳曜輝依「越南客服」或「阮月嬌」之具體指示,分 別於附表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金 融卡提領該欄所示之金額,並將提領款項全數以埋包方式層 層交付上手,渠等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 該犯罪所得之去向,陳曜輝亦因該日擔任提款車手行為而獲 得5,000元之報酬(現已主動繳回扣押)。嗣因附表所示之 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聖堯、林妤庭、鄞雅珊、黃嘉雄分別訴由雲林縣警察 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案被告陳曜輝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 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是 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 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判決下開引用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訊時未經具結之陳述,依前開說明, 於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 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他罪名部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則不受此限制。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黃聖堯、林妤庭、鄞雅珊、黃嘉雄於警詢時之 指訴(偵卷第85至87頁、第95至97頁、第119至123頁、第19 0至195頁,此部分供述證據在判斷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時 並未採用)。  ㈡告訴人黃聖堯提出之轉帳明細1紙(偵卷第89頁),及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報案資料( 偵卷第83至84頁、第91頁)。  ㈢告訴人林妤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偵卷第126頁) ,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報案資料(偵卷第117至118頁、 第129至131頁)。  ㈣告訴人鄞雅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偵卷第106頁) ,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報案資料(偵卷第93至94頁、第 113至115頁)。  ㈤告訴人黃嘉雄提出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各1份(偵卷第205 至212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報 案資料(偵卷第196頁、第201頁、第213至214頁)。  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卷第27頁、第37至41頁)。  ㈦被告提款ATM監視器影像畫面、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飛 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各1份(偵卷第45至72 頁)。  ㈦車號000-0000號機車租賃契約書、會員租車確認證及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各1紙(他卷第15至17頁、第21頁)。  ㈧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甲帳戶)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75至77頁)。  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乙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79至81頁)。  ㈩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偵查隊員警偵查報告1份(他卷第5至8 頁)。  被告提出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 37至39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6日雲檢亮洪113蒞扣22字第11 39036952號函及該署扣押物品清單1份(蒞扣卷第2頁,本院 卷第73頁)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 000)及被告自行繳還之犯罪所得5,000元。  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偵卷第9至22 頁、第149至153頁、第221至223頁、聲押卷第15至21頁,本 院卷第21至29頁、第77至86頁、第89至9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犯 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  ㈡被告雖未親自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然其聽從「越南客 服」或「阮月嬌」之指示,提領附表所示之人匯入附表所示 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透過埋包方式層層交付本案詐欺集 團上游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 罪所得之去向,其所為當屬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 擔,為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其 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件犯罪,其與「陳浩南」、「軒 尼斯」、「越南客服」、「阮月嬌」等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 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均為想像競合 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對於不 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 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當 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對附表所 示之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犯罪行為各自獨立,自應予分論併罰(共4罪) 。  ㈤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所涉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犯行,且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5,000元,有上開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6日函及該署扣押物品清單附 卷足憑,並有扣案之5,000元可證,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對其所涉4罪均減輕其刑。至其參 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原分別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均屬與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有裁判上一 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亦為該條例所稱之詐欺犯罪)等規定減 輕其刑,但上開減刑規定所適用之犯行,僅係構成想像競合 犯輕罪部分之法定減輕事由,無刑法第55條但書所定關於輕 罪封鎖作用之情況,因於重罪處斷刑範圍不生影響,故應視 為科刑輕重標準之具體事由,而於後述量刑時併予審酌為量 刑之依據。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 ,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遭到詐欺導致畢生積蓄化為 烏有,近期甚至出現民眾因受詐欺、難以追回受騙款項而無 奈以自戕方式終結自己寶貴生命之相關新聞,佐以持不詳金 融卡進行多筆提款,乃詐欺車手遂行組織犯罪常見之手法, 被告對此應當知曉,然其卻仍不思正途賺取錢財,僅為貪圖 可輕鬆得手之不法財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 自甘墮落而淪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一員,目前查悉本 案計有附表所示之人(共4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詐騙而匯出款項,受有財產法益侵害與損失,迄今未獲得被 告賠償或以其他方式彌補渠等損失,是以,被告本案犯行不 僅已造成難以回復之實害,亦助長了現今組織分工越來越細 膩之詐欺犯罪,顯著動搖金融交易秩序及社會互信基礎,當 應予非難。而本院考量近年我國政府為因應詐欺犯罪之危害 (如詐欺犯罪行為人手段之精進及分工之組織化、集團化) ,先於112年間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擴大適用加重條 款之詐欺犯罪類型,嗣又於今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並同時修正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無不展現出掃蕩詐欺犯罪危害之政策目標。又我國於 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告「強制工作制度 」違憲以前,參與犯罪組織者,若經法院為有罪認定,除本 應科處之刑罰外,尚會同時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而過去實務多審究強制工作定有一定期間,且依法不得折抵 刑期,相當高比例判決僅在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範圍內,擇以較趨近於最低 刑度之宣告刑,以免過度限制行為人之人身自由,然強制工 作制度既已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而廢止,且詐欺犯罪之危 害乃成為現今亟待解決之嚴重社會問題,司法實務於量刑時 自應重新審視如何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 刑範圍內綜合評價行為人犯罪時所展現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以及所生之危害等事項,不宜再因行為人僅為取款車 手、收水手、監控手等犯罪組織下游成員而予以輕縱,以免 該等犯罪行為人經權衡犯罪所造成人身自由之拘束時長及參 與犯罪可獲取之鉅額利益後,一再反覆參與相類似案件,造 成社會金融市場之緊張與潛在危害。基於上開說明,經本院 具體審酌被告自承自己係出於「缺錢」之原因而選擇為之, 顯然不顧被害人可能因其犯行而陷入散盡家財之痛苦,犯罪 動機與目的均非良善,且明確知曉行為違法仍為之,法敵對 意識甚強,同時再酌以被告於偵、審過程均坦認犯行,並已 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其於本案發生以前,並 無其他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及其本案僅為取款車手,與主 謀、擘劃整體犯罪過程之人尚屬有別之惡性,暨其於審理時 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祖母、媽媽、弟弟及姪子同住 ,目前工作是跑車、擔任司機,一個月收入大約為30,000至 40,000元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同時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戒 。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手機2支(IMEI分別係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前者含SIM卡1枚,門號0000000000號),依被 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可知其分別有用以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聯繫,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 定,自均應予沒收。而扣案之5,000元,乃本案被告於審理 時主動繳回,並經扣押在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員警於113年9月19日搜索而扣得之2,700元、球鞋及上衣等 物,則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所關聯,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及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主文 1 黃聖堯 113年9月4日09時17分許匯款50,000元 甲帳戶 113年9月4日10時1分許提領60,000元 陳曜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林妤庭 113年9月4日09時56分許匯款100,000元 乙帳戶 ①113年9月4日10時50分許提領30,000元 ②113年9月4日10時51分許提領30,000元 ③113年9月4日10時52分許提領30,000元 ④113年9月4日10時52分許提領30,000元 陳曜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鄞雅珊 113年9月4日20時25分許匯款10,000元 甲帳戶 113年9月4日20時51分許提領10,000元(扣除手續費5元) 陳曜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黃嘉雄 113年9月4日20時54分許匯款10,000元 甲帳戶 113年9月4日21時07分許提領9,000元(扣除手續費5元) 陳曜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24-12-30

ULDM-113-訴-577-20241230-1

審金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海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103號、第109號、第110號、第113號、第124號、第137號、第 140號、第145號、第146號、第150號、第151號),及移送併辦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暨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678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0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癸○○於民國112年7月某日,加入通訊軟體暱稱「皮哥」等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聽從「皮哥」指 示擔任提領詐騙款項及領取裝有該詐欺集團向他人取得之人 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之工作。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中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5日佯稱為外匯局人員, 向侯進士佯稱:帳戶有不明資金遭凍結,須依指示寄出金融 卡並告知密碼云云,侯進士因而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9日 將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銀行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以交貨便寄出,癸○○再依詐欺集團 成員指示領取侯進士寄出之上開2帳戶金融卡。 (二)與少年蔡○祐、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詐欺時間, 以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 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之帳戶後,癸○○再依「皮哥」指示,與少年蔡○祐 為一組,由癸○○駕車搭載少年蔡○祐持各附表一編號1至19所 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 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 之提領金額後,再轉交予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以此方式 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 。嗣侯進士、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 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侯進士、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審金訴卷第286頁),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卷內之非供述證據, 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應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少年蔡○祐於警詢及偵查時 之證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侯進士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辰○○之轉帳紀錄、 對話紀錄;告訴人洪伊雯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被害人卯○○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通聯紀錄;告訴人己 ○○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告訴人壬○○之對話紀錄、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酉○○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 被害人午○○之轉帳紀錄、對話紀錄;.被害人亥○○之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辛○○之轉帳紀錄;告 訴人天○○之轉帳紀錄、對話紀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巳○○之轉帳紀錄、通聯紀錄;告訴人戊○○之對話紀 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寅 ○○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丁○○之轉 帳紀錄、通聯紀錄;告訴人丑○○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賣場頁面、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告訴人子○○ 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告訴人 申○○之轉帳紀錄、對話紀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丙○○之對話紀錄、名 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檔交易明細查詢表;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1日儲字第1130051652號函;統 一超商取貨追蹤資料;告訴人侯進士提出對話紀錄擷圖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結合犯、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 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 之條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 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1/2,則為有 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 」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 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 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 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 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又法律變更之比較 ,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 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 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 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 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 ,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 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 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 ,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 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 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 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 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 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 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 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 宣告刑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 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 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 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 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 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 定,於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 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 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 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 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行為後: 1、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43條增訂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 並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3億以下罰金。」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 逾新臺幣5百萬元,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為時刑法並未就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設有任何自白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是此 部分以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審究被告是否得減免其刑。 2、就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第 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13年8月2 日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 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則舊法之有期徒刑 上限較新法為重。而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經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⑵另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 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 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其修正後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趨於嚴格。查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然被告獲有犯罪所得,卻 無繳交其全部所得報酬,僅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而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前項規定之適用。  ⑶準此,依上開說明,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倘適用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 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倘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 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論罪: 1、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再者,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編號2、3、9、12、18、1 9是告訴人,並致渠等陸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各均顯係於 密接時、地,對於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皆係基於同一機 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為接續犯,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3、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為,與「皮哥」、該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就事 實欄一、(二)所為,與少年蔡○祐、「皮哥」、該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三)至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 ,與本案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刑之加重與減輕: 1、少年蔡○祐雖係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供稱:其不知少年蔡○祐未滿18歲等語(見本院審金易2 7號卷第246頁),且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行為時, 對於少年蔡○祐為未滿18歲之人一節有所認識,是尚難認定 被告具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之主觀犯意,故本案並無適 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之餘地 。是公訴意旨認就事實欄一、(二)所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難認有據。 2、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 白犯罪,且亦查無犯罪所得,而無自動繳交之問題,宜寬認 被告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適用, 爰依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就事實欄一、( 二)所示犯行,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然 被告自述有犯罪所得,卻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則被告就此 部分各次犯行,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 定,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為求獲得 利益,以上開方式參與本案各次加重詐欺犯行,無視政府一 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之政策,騙取本案告訴人之財物,並製 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其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 量被告業與告訴人丑○○、侯進士達成調解,且其等亦表示請 求法院從輕量刑,然被告迄今未履行對告訴人丑○○之調解條 件,以及迄今未與本案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賠償其 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財物價值,暨被告自陳高職肄 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幫忙家裡從事水電工作、經濟來源由 家人資助、未婚、無子女、不需要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0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綜合斟 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其等人 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修正並移置至第25條,然因就 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合先 敘明。 (二)又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 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 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 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可知該規定乃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 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 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 。經查,本案洗錢之標的即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告訴人及 被害人遭詐騙轉帳之金額,業經被告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且 依據卷內事證,並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又 無證據證明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上開洗錢標的,是參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 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 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 以宣告沒收。 (三)另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擔任駕車搭載少年蔡○ 祐提款之工作,每日可獲得4,000元報酬,同時擔任提領款 項工作,則有加提領獎金1,500元等語(見警六卷第10頁) ,是被告為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共獲有35,500元之報酬 【備註:擔任駕駛工作每日4,000元,如當日亦有提領行為 則另有1,500元獎金】,是該35,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為避 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 ,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此部分確 實獲有報酬之情形,是此部分查無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自 無從依上開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關於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另涉犯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見追加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及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意見【本院審金易 27號卷第266頁】)惟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洗錢 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且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所指洗錢犯行,係以行為人就特定犯罪所 得有為同法第2條所指掩飾、隱匿、阻礙、收受持有或使用 該犯罪所得,為客觀構成要件。查詐欺集團成員固對事實欄 一、(一)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告訴人因而交付之2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固為犯罪所得,然該等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旋遭 詐欺集團使用作為人頭帳戶,由被告使用該等提款卡及密碼 提領贓款,而該等提款卡如作為提款使用,即可藉由金融機 構端得知該等提款卡使用情形,且經掛失即失去任何價值, 是依上開立法意旨及規定,難認該等提款卡及密碼,可作為 洗錢的標的,無從構成一般洗錢罪。準此,就被告此部分所 為,原應為判決被告無罪,然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犯嫌,與 被告該次所涉犯行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少年蔡○祐、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0至 21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方式,詐騙 如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 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帳戶後,癸○○再依「皮 哥」指示,與少年蔡○祐為一組,由癸○○駕車搭載少年蔡○祐 持各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20至 21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提領地點, 提領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再轉交予該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 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此所稱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 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一般洗錢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少年蔡○祐於 警詢中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 述及其等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帳戶 之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一)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 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 告訴人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 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 號20至21所示之帳戶後,少年蔡○祐再依「皮哥」指示,持 各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20至21 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提領地點,提 領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再轉交予該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等情,業據少年蔡○祐、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至2 1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證稱明確,並有附表一編號20至21 告訴人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帳戶 之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附卷為憑,是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坦承有為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犯行,然其前於警詢 時供稱:112年7月20日那天我沒有載少年蔡○祐去提款等語 (見警四卷第17頁)。顯見被告前後所述不一,則被告是否 確實有參與該2次犯行,並非無疑。 (三)再者,少年蔡○祐於警詢時證稱:112年7月20日的前一天晚 上被告說他有事,先跟「皮哥」請假,被告19日就先離開汽 車旅館,隔天即20日「皮哥」為我在哪裡,「皮哥」就叫通 訊軟體飛機暱稱「阿德」之人來找我,「阿德」早上9點多 來找我,我們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車,依照「皮哥 」的只是去領裝有提款卡的包裹後,開始領錢,當天領完錢 ,我們就把錢交給收水等語(見警四卷第22頁至第27頁), 顯見少年蔡○祐對於112年7月20日當日之提領贓款行為,並 非與被告共同為之乙節證述明確,並與被告上開警詢時供述 一致。益證被告是否於112年7月20日確實有與少年蔡○祐一 同為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犯行,顯然有疑。 (四)復觀諸本案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於112年7月20日僅拍 得少年蔡○祐至超商提領贓款之畫面,並無出現被告於112年 7月20日與少年蔡○祐一同犯案之畫面。是實難認定被告於11 2年7月20日確實有與少年蔡○祐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20至21 所示犯行。 (五)至被告雖自白該2次犯行,然被告之自白與少年蔡○祐之證詞 不符,且無客觀證據可佐,此外,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不能僅憑被告之自白為唯一證據,而 認被告有罪。 四、綜上所述,依上開判決意旨,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 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部 分,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一般洗錢罪嫌之事 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詳查 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 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衡信移送併辦 ,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告訴人 洪伊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9日16時18分許,向洪伊雯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洪伊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29日16時52分許,匯款4萬3,00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 ①112年7月29日17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29日17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2年7月29日17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2年7月29日17時8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2年7月29日17時8分許,提領1萬3,000元。 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仁樂門市 起訴書附表編號2 2 告訴人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9日13時54分許,向辰○○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金流認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29日17時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7月29日17時18分許,匯款20,12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 ①112年7月29日17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29日17時28分許,提領1萬8,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鎮門市 3 告訴人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某時許,向戊○○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15日23時17分許,匯款4萬9,98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 (偵二卷第27頁,但起訴書附表編號3未記載此部分) ①112年7月15日23時29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2年7月15日23時30分許,提領4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未記載此部分)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7月15日23時20分許,匯款4萬9,984元 同上 ①112年7月15日23時35分許,匯款4萬9,984元 ②112年7月15日23時40分許,匯款4萬9,984元 同上 癸○○ (偵二卷第27頁,但起訴書附表編號3未記載此部分) ①112年7月15日23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15日23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2年7月15日23時42分許,提領1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未記載此部分) 不詳 蔡昀祐 ①112年7月16日0時0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16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2年7月16日0時2分許,提領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仁林門市 112年7月16日0時9分許,匯款9萬9,985元 同上 蔡昀祐(起訴書附表編號3未記載此部分) ①112年7月16日0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16日0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2年7月16日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2年7月16日0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2年7月16日0時21分許,提領1萬9,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未記載此部分) 不詳 4 告訴人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16時38分許,以LINE向壬○○佯稱其為朋友的老婆,欲向壬○○借錢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12日19時38分許,匯款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①112年7月12日19時4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12日19時50分許,提領1萬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未記載此部分)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告訴人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某時許,向酉○○佯稱貸款金額已經審核通過,惟帳戶遭凍結,需繳交2萬元才能解凍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12日19時51分許,匯款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112年7月12日20時13分許,提領8萬1,000元。(含酉○○、未○○所匯款項) (起訴書附表編號5、6之「112年7月12日20時21分,提領1萬元」部分,與壬○○、酉○○、未○○所匯款項無關)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博愛分行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告訴人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未○○,佯稱購買之商品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解除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12日20時3分許,匯款2萬9,986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被害人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20時51分前某時許,向洪午○○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金管財力證明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12日20時51分許,匯款1萬4,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①112年7月12日21時10分許,提領1萬5,000元。 ②112年7月12日21時22分許,提領1萬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7、8之「112年7月13日0時20分、0時21分,提領6萬元、3萬7000元」之部分,非午○○、亥○○所匯款項)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被害人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2日21時7分前某時許,向亥○○佯稱購買之商品因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12日21時7分許,匯款1萬2,01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告訴人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3日14時許,向申○○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23日15時47分許,匯款5萬元(含手續費1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癸○○ ①112年7月23日16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23日16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2年7月23日16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2年7月23日16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2年7月23日16時5分許,提領1萬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仁武仁龍門市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7月23日15時48分許,匯款4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 10 被害人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0日12時許,向卯○○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0日14時59分許,匯款4萬9,987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 ①112年7月30日15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30日15時4分許,提領2萬元   不詳 起訴書附表編號13、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2 11 告訴人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0日13時50分許,向己○○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0日15時許,匯款4萬9,985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7月30日15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2年7月30日15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2年7月30日15時40分許,提領1萬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二樓台新銀行ATM 起訴書附表編號12、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1 12 告訴人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0日15時48分許,假冒健身工廠撥打電話予巳○○,佯稱誤刷3年合約,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解除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0日16時20分許,匯款4萬1,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112年7月30日16時30分許,提領7萬4,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4記載「癸○○於112年7月30日17時37分、17時3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塑門市,提領4萬元、5000元」部分,非巳○○所匯款項) 高雄市○○區○○路○○○○○○○號14誤載為「旗南路」,應予更正)82號統一超商四季春門市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2年7月30日16時26分許,匯款3萬2,108元 13 被害人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0日18時25分前某時許,向丙○○佯稱欲購買商品,因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0日18時25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 ①112年7月30日18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30日18時37分許,提領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塑門市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4 告訴人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1日某時許,向寅○○佯稱欲購買商品,需至平台申請帳戶,因帳戶遭警示,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1日21時34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①112年7月31日22時15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2年7月31日22時16分許,提領4萬元。 ③112年7月31日22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含寅○○、戌○○、丁○○所匯款項) 高雄市○○區○○○路00號大樹郵局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5 告訴人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1日23時許,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訂單遭駭客修改,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解除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1日21時5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同上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6 告訴人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1日21時55分許,假冒健身工廠撥打電話予丁○○,佯稱誤植儲值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取消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1日22時15分許,匯款2萬123元 同上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7 告訴人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1日20時39分許,向庚○○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1日22時16分許,匯款2萬9,983元。 同上 癸○○ 112年7月31日22時19分許,提領3萬元(含庚○○所匯款項)。 同上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8 告訴人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1日某時許,向丑○○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1日22時49分許,匯款3萬3,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癸○○ ①112年7月31日22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31日22時57分許,提領1萬3,000元。 ③112年7月31日22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仁武澄觀門市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2年7月31日22時52分許,匯款9,999元。 112年7月31日23時14分許,匯款2萬2,985元。 蔡昀祐 ①112年7月31日23時20分許,提領2萬元(含丑○○、子○○所匯款項)。 ②112年7月31日2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含丑○○、子○○所匯款項)。 ③112年7月31日2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含丑○○、子○○所匯款項)。 ④112年7月31日23時22分許,提領6,000元(含丑○○、子○○所匯款項)。 高雄市○○區○○○路00號大樹區農會 19 告訴人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31日18時30分許,向子○○佯稱欲購買商品,因驗證帳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31日23時19分許,匯款4萬3,04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2年7月31日23時2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癸○○ ①112年7月31日23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31日23時28分許,提領1萬元。 高雄市○○區○○○路○○○○○○○號21誤載為「中興西路」,應予更正)2之8號合作金庫大樹分行 20 告訴人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15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個資外洩需要進行安全升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20日18時1分許,匯款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昀祐 ①112年7月20日18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2年7月20日18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2年7月20日18時44分許,提領1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9(應為10)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京富門市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2年7月20日18時3分許,匯款4萬9,987元 21 告訴人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1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平台遭到駭客入侵,我的個人信用卡資料會外流,會有遭盜刷風險,因銀行帳號需設置防火牆故要我把帳號内之金錢先轉移至金管會之帳號,待防火牆設定完之後會將金錢返還給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20日18時37分許,匯款4萬9,981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即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即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即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即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即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即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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