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祖安
選任辯護人 葉庭瑜律師
王文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816號、第5540號、第6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祖安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根據被告之供述、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認定以下犯
罪事實:
陳祖安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都
是第三級毒品,且主觀上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合2種以
上第三級毒品成分,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縱使
販賣混合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網路社群平臺Twitte
r張貼所示之販賣毒品咖啡包之貼文,嗣員警因執行網路巡
邏分別發現上情,因而喬裝買家,分別向陳祖安分別購得毒
品咖啡包各5包(詳如附表一所示),經警循線查獲而未遂
。
二、被告雖然辯稱:我並不知道本案咖啡包裡面摻有2種毒品等
語,然而,其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其實不知道本案毒品包
裡面的成分,只知道是三級毒品,我並不在意成分,反正就
是要賣等語,可見被告主觀上已經可以預見所販售毒品咖啡
包內可能混合多種毒品成分,且絲毫不在意,容認結果發生
,主觀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未必故意
,應可認定,被告已經坦承主觀上漠然、容認的心態,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部分所示之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且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雖然意圖營利而著手上開販賣毒品行為,然因喬裝買家
之員警自始無實際與被告交易之真意,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
警彼此間僅形式上就毒品交易達成合意,實際上不能真正完
成毒品買賣行為,惟因被告行為已著手於販賣,屬未遂行為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㈣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就附表編號1部分,依法先
加重,後遞減輕之(減2次,雖然被告對於是否知悉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有所辯解,但被告對於客觀事實都坦承,且承認
對於所出售咖啡包內容為何都不在乎的漠然態度,此部分涉
及不確定犯罪故意的認定,並不影響被告已經自白本案犯行
)。
㈤被告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
即主動向承辦檢察官供出另涉有附表編號2之犯行,檢察官
因而指揮員警循線而查獲等情,有被告之偵訊筆錄、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6月16日投投警偵字第1130014202
號函及檢送偵查報告、相關資料、113年9月24日投投警偵字
第1130024661號函檢送之偵查報告、對話紀錄擷圖、金融資
料調閱資料資料可以佐證,檢察官對此亦不爭執,可認被告
已生悔悟之心,有效節約司法資源,經裁量後,乃依刑法第
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併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減
3次)。
㈥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刑,且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主要量
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已經超過30歲,知道毒品具有高度成癮性,對於施用者
之身心健康、家庭與社會生活危害甚大,而新聞媒體一再報
導臺灣新興毒品問題嚴重,政府亦採取多種方式禁絕毒品,
竟為了謀求私利,上網販售毒品咖啡包,犯罪動機不具任何
可憐憫性,被告的行為,讓毒品得以快速流通,增加施用的
可能,而被告出售的毒品數量各為5包,購毒者為喬裝買家
的警察,考量販賣毒品罪的「起步刑」不輕,基於行為罪責
,構成刑罰的上限,刑度應介於中偏低度刑之間,而被告試
圖賺取毒品咖啡包的價差,謀求私利,非法利用財產權,自
有科處罰金刑的必要。
⒉被告並無毒品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應作為下修
責任刑的因子。
⒊雖然附表編號2之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但從偵查進度看來,
警方已經掌握相當的線索,只要再進一步分析證據資料,就
可以掌握此部分犯行,就責任刑下修部分,幅度不應太高。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未婚、沒有
小孩、目前與父母同住、房子是家中長輩的,我目前沒有工
作,生活費是靠家人幫忙等語,可見被告的家庭生活正常,
無法作為大幅減刑的因子。
㈦本案已經依法減輕其刑,刑度大幅下修,自無再依刑法第59
條減輕其刑之餘地。
㈧定應執行之刑的理由:本案被告所犯均屬販賣混合二種以上
之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罪質同一,被告總共出售10包咖啡包
,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時間緊接等一切情狀,定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咖啡包,經鑑定結果確均含有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
外,連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在各該罪之主文項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販毒聯
絡使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各
該項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㈢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鄭羽葇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張嘉宏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陳祖安於113年2月23日,在推特上,以暱稱「劉阿德」,公開發布「03需要裝備的都衝著我來(咖啡及菸圖示)」等販賣毒品之貼文,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貼文後,因而喬裝成買家「安琪」與被告聯絡,雙方議定以1,500元之價格,交易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包,喬裝買家「安琪」之警方遂於113年2月23日晚間9時許,將1,500元匯入被告之女友張馨云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帳戶內,被告於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於同日晚間,在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民樂店)將裝有5包毒品咖啡包之包裹寄出。嗣經警於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48分許,持被告所提供之包裹訂單編號,至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新員農店)取貨後,以全程錄影方式領取及拆封包裹,扣得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5包 陳祖安犯販賣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祖安於113年2月27日,在推特上,以暱稱「劉阿德」,公開發布「03裝備商(菸及咖啡圖示)誠信經營 埋包不面交 可以接受再來」等販賣毒品之貼文,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貼文後,因而喬裝成買家「小張」與被告聯絡,雙方議定以1,500元之價格,交易摻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5包,喬裝買家「小張」之警方遂於113年3月12日晚間10時58分許,將1,500元匯入上開中信帳戶內,被告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於翌日(13日)凌晨1時53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東民門市),將裝有5包毒品咖啡包之包裹寄出。嗣經警於113年3月15日下午4時19分許,持被告所提供之包裹訂單編號,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祖祠門市)取貨後,以全程錄影方式領取及拆封包裹,扣得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5包 陳祖安犯販賣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5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⑵草療鑑字第1130200680號鑑驗書 2 毒品咖啡包5包 ⑴檢出上開第三級毒品 ⑵草療鑑字第1130300742號、第1130300743號鑑驗書 3 iphone SE行動電話1支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附件:證據資料
證據名稱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680號鑑驗書、被告於推特張貼販毒廣告之擷圖、警方與被告於推特對話紀錄、微信對話紀錄之擷圖、員警匯款資料、交易明細、員警收件、蒐證照片、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被告LINE通訊軟體頭像照片、被告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推特張貼販毒廣告之擷圖、物流資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742號、第1130300743號鑑驗書、張馨云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6月16日投投警偵字第1130014202號函及檢送偵查報告、相關資料、113年9月24日投投警偵字第1130024661號函檢送之偵查報告、對話紀錄擷圖、金融資料調閱資料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
CHDM-113-訴-325-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