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7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乙○○
為李麗琴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李麗琴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核發保護令後,竟不恪遵法院所發之通常保護令,未按時
前往完成保護令所命之處遇措施,致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而違反前述保護令之規定,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殊為不
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見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科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586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
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30號通常保護令及112
年6月6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35號裁定延長保護令期間,
命乙○○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述之處遇計畫:㈠認知
教育輔導(完成12次,每次2小時,有關學習壓力管理與情
緒調適技巧、合宜的家庭互動方式與尊重他人之生命安全)
。㈡精神治療12月,每月至少1次。㈢戒癮治療12月,每月至
少1次。惟乙○○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迄今未完成上開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
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27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9730000號函
、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73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
2年度家護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
行機構通報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
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
知執行公文、送達證書、電話聯繫紀錄、處遇異動申請書、
簽收單各1份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
KSDM-113-簡-4028-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