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許洋頊律師即賴陽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賴陽聰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支出必要費
用酌定為新臺幣51,772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賴陽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被繼承人賴陽聰之遺產管理
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被繼
承人所留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已處理閱覽
卷宗、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
催告、申辦遺產管理人註記、申請相關謄本等執行職務事宜
;茲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
終結前得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核定等語,並提出相關文件
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陽聰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
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現尚進
行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
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
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
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金額及墊付管理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51,772元,應屬適當
,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及費用,並由被
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CYDV-114-司繼-25-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