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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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0-原易-14-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8-原易-31-202412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9-易-976-202412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1-易-472-20241223-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8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偉誠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53號,移送併辦 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29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偉誠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偉誠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 、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 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 帳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 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 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2年8月15日某時,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81號之統 一超商重陽門市內,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為「全球 貸款理財-林志傑」之人(下稱「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 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並透過LINE將提款卡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容任「 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罪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上開資料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於如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載之時間,分別謝靜雯 、莊純媚,施以如各該編號所載之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 錯誤,而於各該編號「匯款時間及金額、帳戶」欄所載之時 間,將各該金額匯至本案帳戶內(詐欺過程及匯款時間、金 額詳如附表所載),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轉出一空,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 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謝靜雯、莊純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期 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偉誠及其 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 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連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辦,並有於112年8月15日 某時,至前開統一超商重陽門市,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寄送予「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 知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暨密碼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要 辦貸款才交付本案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給「全球 貸款理財-林志傑」,因為「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說幫我 把銀行的帳戶做漂亮一點,這樣才可以貸款比較多等語;辯 護人則辯以:被告係因「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詳細告知 交付帳戶的目的是美化金流,使其可以達到貸款案度,被告 才會相信而交付,且被告發現被騙後,有去報案,並向任職 公司請求將薪轉戶停止,改以支票領取薪資,被告主觀上無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確係被告所申設使用,且被告有於事實欄一所載時 、地,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 密碼提供與「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一節,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112偵26953卷第11至12、15、45至47頁、113偵299 0卷第11至12頁,原審113訴177卷第68至69頁,本院卷第73 、151頁),並有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告與 「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 見112偵26953卷第25至27、61至215頁、113偵2990卷第31至 33頁);而告訴人謝靜雯、莊純媚係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各 如附表所示之詐術,因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帳 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等情,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 據存卷可佐,足見上開告訴人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進 而分別匯出如附表所示款項,因而受有財產損害,且該詐欺 集團成員係利用本案帳戶資料作為向上開告訴人詐欺取財之 工具,並於上開告訴人匯款後,將款項領出而掩飾詐欺所得 之去向乙節,堪可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主觀上具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茲說明如下:  ⒈按刑法所指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括間接故意(不確 定故意、未必故意)在內;所謂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 ,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範。而幫助犯之成立,除行為 人主觀上須出於幫助之故意,客觀上並須有幫助之行為;且 幫助行為,係指對他人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施予助力而言, 幫助故意,則指行為人就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正在從事 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復足以幫助他人實 現構成要件,在被告主觀上有認識,尚不以確知被幫助者係 犯何罪名為其必要。又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 保障,個人金融帳戶之密碼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 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自己帳戶資料告知、交予他人 者,亦必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 ,並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 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 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 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 帳戶之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 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而近來各類形式利用電話或電 腦網路途徑進行詐騙,以取得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詐騙款 項之用,並藉此規避檢調機關人員之查緝,同時掩飾、確保 獲取犯罪所得財物之事例層出不窮,且已廣為大眾傳播媒體 報導,政府多年來無不透過各式報章雜誌、文宣、廣告、新 聞媒體、網路平台等管道廣泛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慎加 防範,強化個人之防詐意識,降低個資洩露及財產損失風險 ,遏止詐騙集團之犯行,此可謂已形成大眾共所周知之生活 經驗。而行為人如係因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藉口,或落入詐 騙集團抓準急需用錢的心理設下的代辦貸款、美化帳戶金流 等等陷阱而輕率地將帳號、密碼交給陌生人,在交付金融帳 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時,主觀已預見該 帳戶可能成為收取來源不明款項、甚或是贓款之工具,仍漠 不在乎,輕率地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於此情形,不會因為 行為人是落入詐欺集團所設陷阱,而阻卻其交付當時存有幫 助詐欺與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本案被告於行為時為33歲 之成年人,現為大學休學中,案發時從事房仲業,業據被告 於原審審理時陳述明確(見原審113訴177卷第71頁),可知 其係智識正常、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其當知悉金融 帳戶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免成為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來源、去向之工具。  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原本要跟銀行借款100萬元作為買房子 頭期款,但銀行不願意借,後來LINE帳號「全球貸款理財- 林志傑」加我好友說可以借我100萬元,但要我提供帳戶、 密碼,要幫我做帳等語(見112偵26953卷第47頁);於原審 審理時供陳:之前貸款經驗,對方未曾說願意幫我做帳;之 前銀行不願意借款100萬元給我,原因是近期有申辦過貸款 ,但本案對方說可以幫我做帳,錢會存到我帳戶再轉出,貸 至100萬元等語(見原審113訴177卷第69頁),則依其上開 所述,被告本知悉依其當時財力、負債等狀況,一般銀行已 不會核貸,是其對於自己依當時之資力狀況,係屬貸款條件 不佳之人,亦知之甚明,且被告與為其代辦貸款之人,僅透 過LINE聯繫,並無任何信賴關係,對方卻僅要求提供本案帳 戶,並表示要為被告製造短期虛偽款項轉帳存提資料之金流 即美化帳戶,而被告本諸其智識程度及其申貸能力之狀況, 自可明知對方所為與一般貸款流程常態及使用金融機構帳戶 之慣例有違,自可預見對方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作 為犯罪工具使用。況由被告所述,係為辦理貸款始與對方聯 絡,則與被告非屬相識且明知其有資金需求之人,當無逕將 資金存入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徒增資金遭被告補發存摺、 掛失提款卡、更改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擅自領走之風險,益 徵該人所稱以前開美化帳戶方式,為被告申辦貸款等詞,非 屬合理,然被告未為任何查證,完全聽憑僅在網路上認識之 人指示,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交予該人,堪認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被告 就其與該人接洽時之種種與正規貸款程序相悖之處,已足使 其得悉該人所稱代辦貸款之詞並非實情,是認被告就其所提 供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恐為收受者用以從事不法目的使用乙節,自無可能毫無預見 ,是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供對方使用,對於本案帳戶嗣後被作為不法目的 使用,而供對方利用以之作為詐欺犯罪受款、提領之用,並 進而使被害人財產損失之結果發生等情,自當有所預見,然 其對於所預見本案帳戶工具淪為他人犯罪使用之可能性,不 以為意,該等僥倖心態所呈現之主觀惡意,自為有容任詐欺 犯罪因其助力而發生之意思甚明;且被告能預見對方有意隱 匿真實身分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極可能用於從事隱匿金流之 洗錢等不法行為,卻仍任由不詳身份之人使用本案帳戶,亦 可見被告對於幫助洗錢之犯行亦已有所預見而不違其本意。 從而,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應可認定。是其辯稱本案係因貸款而交付等詞,尚不足以 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⒊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曾於訊息中反問對方為何要網 銀帳號、密碼及提款卡,是因對方叫我要提供覺得很奇怪才 問他,但因對方說要我假裝是永心公司會計,要做帳,所以 我就相信對方等語(見原審113訴177卷第70頁),而其對於 「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真實身分均不知悉,亦未曾見面 一節,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同上卷第70頁), 卻單憑「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所述內容,而將本案帳戶 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對方,顯有容 認「全球貸款理財-林志傑」以本案帳戶收取詐騙贓款之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  ⒋參以,被告於101年間即曾因交付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自稱「周先生」之詐欺集 團成員作為犯罪使用,而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527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士林地檢署112年 度偵字第26953卷第37頁至第39頁),益徵被告對於任意交 付自己帳戶予他人,可能發生對方將該等帳戶作為收取詐欺 取財贓款之用的後果,知悉甚明,被告確實有本件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亦不因被告辯稱前案與本案 交付原因不同,而影響其確實有前開不確定故意之認定。 ㈢、被告辯護人雖辯以:本案帳戶為被告薪資轉帳戶頭,案發後 有報案,並向公司申請不要將薪資匯入,可認被告並無幫助 詐欺、幫助洗錢的犯意等語,然被告係於接獲銀行通知本案 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始至警察機關報案一節,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3年11月11日北市警滿分刑字第1133049 851號函檢附該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詐欺案件檢核表、 調查筆錄等相關報資料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101至133頁) ,尚無從以其事後曾向警察機關報案遽認有利被告認定之依 憑。又被告固有於任職材霈有限公司期間,提供本案帳戶帳 戶做為薪資轉帳帳戶與該公司,惟材霈有限公司並未接獲被 告申請停止以該帳戶做為薪資帳戶,係直至112年9月11日匯 轉被告8月份薪資時,接獲永豐銀行來電告知本案帳戶暫停 交易,被告於同日始告知本案帳戶無法匯款一節,亦有材霈 有限公司113年11月13日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5頁), 亦與辯護人前開所述不同。況本案帳戶係因遭詐欺集團成員 利用做為詐欺、洗錢工具,經告訴人報案後列為警示帳戶, 自無從因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正常交易使用,即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辯護人前開所辯,亦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刑罰規定 ,改列為第19條,修正後之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以下罰金。」;舊法第14條第1項則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 與否,其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被告參與洗錢犯行之金 額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後,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90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2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 記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以一次交付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 戶暨密碼等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 二名告訴人為詐欺取財及實施洗錢等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罪、幫助洗錢罪,亦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已修正公布,經 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予以論罪科刑,業如前述 。原審未及審酌及此,而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 洽。 ㈡、被告提起上訴,猶執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一 節,所辯各節業經本院指駁如前,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 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 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其所有之本案 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任意交付予 他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在無任何 有效防範措施之情況下,率爾提供該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2人為詐欺、洗錢犯 行,致令告訴人2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所為不僅助長 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 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且 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 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告訴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 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 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以及本案被害人人數、各該被害人所 受損害之數額;併衡以被告素行(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 本院卷第51至52頁),暨被告自陳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 現仍從事房仲業工作、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該 名子女及父母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原審113訴177卷第 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說明 ㈠、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全球貸款理財- 林志傑」使用,獲有任何報酬或利益,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㈡、又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 之宣告。查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與「全球貸款理財- 林志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欺、洗錢犯行,且依 卷附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顯示,各該告訴人遭詐欺所交付之 款項,旋即遭以網路銀行換匯並轉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 籍此以掩飾、隱匿告訴人遭詐得款項之所在及去向,最終置 在本案詐欺集團之實力支配下;惟被告非實際上轉帳、提款 之人,並無參與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本案洗錢犯罪 之正犯,揆諸前開說明,自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同年8月2日實施,原洗錢防制法第18條條次變更,改列於第 25條,並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 正為「洗錢」,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正 後之第25條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諭移送併辦,檢察官謝 榮林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謝靜雯 (提告) 起訴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2年6月15日(起訴書未記載此時間,應予補充)假冒中華電信客服、警察、檢察官等身份致電謝靜雯,佯稱因其涉入洗錢案件,須以通訊軟體LINE每日保持聯繫,後於112年7月12日假冒檢察官身份,要求謝靜雯將其名下郵局帳戶更換印鑑及存簿、設定約定轉帳並開啟網路銀行配合調查云云,致謝靜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約定轉帳方式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20分許,匯款92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靜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2偵26953卷第21至23頁) ⒉謝靜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1至33頁) 2. 莊純媚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990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4日假冒戶政事務所人員(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中華電信客服,應予更正)、警察、檢察官等身份致電莊純媚,佯稱因其涉入經濟犯罪,帳戶有不明資金流入,須將其名下郵局帳戶更換印鑑及存簿、設定約定轉帳並開啟網路銀行配合調查云云,致莊純媚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約定轉帳方式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8月24日上午10時2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本案帳戶。 ②112年8月28日上午9時18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本案帳戶。 ③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28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本案帳戶。 ④112年8月30日上午10時9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純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3偵2990卷第21至2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偵卷第29頁) ⒊莊純媚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郵局約定轉帳申請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第35、41、49至52頁)

2024-12-19

TPHM-113-上訴-4822-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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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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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宏銘於民國109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2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1日止累計33,808元正未給付,其中33,643元為本金;1 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陳宏銘於民國112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 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2 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101,486元正未給付,其中100,29 4元為本金;1,1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6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43元 陳宏銘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0294元 陳宏銘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636-202412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玖仟捌佰捌拾捌元②伍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均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 之十三點五②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8

TNDV-113-司促-24529-20241218-1

台上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494號 上 訴 人 陳宏銘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20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陳宏銘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 妨害性自主等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 經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 處其犯乘機性交罪刑。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 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 辯各語認非可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有卷存資料 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證人劉承昱迭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中,就其於案發當日下 午,接獲上訴人來電,於電話中聽見上訴人與告訴人甲女( 姓名詳卷)正常聊天5分鐘等重要情節為一致之證述。原判 決不採上述有利上訴人之證言,有採證違法及理由不備之違 誤。又上訴人及劉承昱均非法律專業人士,於案發初始亦不 知甲女會提出本件告訴,亦難期待其等保留該通話之證據, 供日後訴訟使用。且依證人徐詩婷及甲女於警詢或偵查中之 證述可知,案發當日在旅館釐清事實時,上訴人及劉承昱均 有提及上開通話,足見該通話並非事後捏造。原判決以上訴 人未提出上開通話之證據自證清白,即與卷存證據不符,亦 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㈡㈡其為息事寧人,始在甲女之經紀人劉承昱、徐詩婷勸說下,表 示願意包紅包給甲女,非承認有對甲女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 犯行。原判決竟以上訴人包紅包舉動,推論其有罪,同有理 由欠備之違法。 四、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判斷 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法院憑 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 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 礎,並非法所不許。再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係以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諸如昏暈 、酣眠、酒醉等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為構 成要件,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係指乘被害人因上開精 神障礙等情形,對於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識之辨別能 力顯著降低,已無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 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故不以被害人已無意識,或其辨識 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欠缺為必要,而應以被害人 因上開精神障礙等情形,達於無法或難以清楚表達其性自主 意願之程度者即足。至於被害人係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抑 或兩者兼具之精神障礙狀態情形,均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 。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上揭妨害性自主犯行,係綜以上訴人不利 於己之供述,證人(告訴人)甲女、劉承昱、徐詩婷之部分 證述,佐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微信對話紀錄截圖、 轉帳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中榮民 總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臨 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檢驗報告,與所列其餘證據資料及案內 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明知甲女因施用 含有氟硝西泮成分之藥錠(即FM2)等偽藥後,精神障礙情 形已達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意願而不能抗拒之狀態,以其生 殖器插入陰道而為性交行為,已該當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 乃論以前揭乘機性交罪刑,對於上訴人所辯係經甲女同意下 為性交行為等說詞,要非可採,併於理由內論駁甚詳,凡此 ,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論斷說明,與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俱屬無違,既非僅以甲女之指述為論罪之 唯一證據,且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論斷, 自非法所不許,無所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證據調查 未盡之違法。又原判決已敘明依憑上揭含劉承昱等人證述之 證據足以認定甲女指證遭上訴人妨害性自主等節為可信,併 說明劉承昱所證上訴人案發當日中午曾回電要求更換小姐, 但為甲女阻止,及下午接獲上訴人來電時,聽見上訴人與甲 女正常對話等證述,何以不足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理由,乃 事實審法院本於判斷之職權,而為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縱 未調查上揭通聯紀錄及內容,亦無礙於其犯罪事實之認定, 綜以供證全旨,因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究與判決不備理由之 違法情形有間,上訴人該部分之指摘,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 訴理由。 五、本件上訴及其餘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 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經說明之事項,或就與犯 罪構成事實無關之枝節問題,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再 為事實上之爭辯,泛指其為違法,並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 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18

TPSM-113-台上-4494-202412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1號 原 告 靳文麗 被 告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此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拆除小 米叮零智能視頻裝置,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2024-12-18

TYDV-113-訴-2951-20241218-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語蕎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顏文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 度訴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0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語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林語蕎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 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 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轉匯、提領詐欺 犯罪所得使用,提領、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 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仍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黃永軒、朱蔓羚(黃永軒 、朱蔓羚所涉詐欺等罪嫌,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727號審理中)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林語蕎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前之不詳時 間,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予 本案詐欺集團充當人頭帳戶使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 於112年4月6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Lucas Cha ng」與王保謙結識交友,佯稱係中華航空公司之飛行員,嗣 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帳號「trustly2」與王保謙聯繫,佯 稱欲在臺灣置產購買房子,故委託快遞公司以包裹方式將美 金200萬元寄予王保謙,然因係跨國快遞運送,該款項遭海 關扣押,需支付相關費用,嗣再以LINE帳號「boonchai442 」與王保謙聯絡,佯稱係快遞公司,要求王保謙支付手續費 及相關稅額云云,致王保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匯入 第1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該欄所示金額 之款項,匯至朱蔓羚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朱蔓羚台新帳戶」)內,朱蔓 羚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於附表「轉匯至第2層帳戶之 時間、金額」、「轉匯至第3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欄所示 之時間,將該欄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匯至該欄所示朱蔓羚所 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朱蔓羚國泰帳戶」)、朱蔓羚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朱蔓羚中信帳戶」 ),或林語蕎所提供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林語蕎再依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提領、轉匯之時間、金額」欄 所示時間,以提款卡或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或轉匯其前開 中信銀行帳戶內如該欄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劉容序(原名劉宜 柔,於112年6月8日更名為劉容序)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容序一銀帳戶),以購 買虛擬貨幣後再存入黃永軒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以此方式製 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 、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王保謙 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保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 書面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語蕎(下稱被告)及其 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第124至12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 項,自朱蔓羚帳戶轉匯至其所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內,被告 並有於附表「提領、轉匯之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以提 款卡或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轉匯其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如該欄所示金額之款項,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存入指定之電 子錢包內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 行,辯稱:伊不認識王保謙及匯款予伊之帳戶申辦人朱蔓羚 ,伊只認識黃永軒,是黃永軒跟伊買泰達幣,將錢匯至伊帳 戶,伊再跟朋友買泰達幣,買到之後再匯到黃永軒指定之電 子錢包,伊不知道匯至伊帳戶內之款項是詐欺來的云云;被 告辯護人為其辯稱:就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在 本案案發日即112 年4 月18日之前,黃永軒於112年4月11日 、4 月12日、4 月13日、4 月15日及4 月16日就有多筆款項 匯款到被告的帳戶,而這些錢也都是要買賣泰達幣,被告也 依照雙方約定交付泰達幣給黃永軒,故被告對於黃永軒所要 求買賣泰達幣之情形,認為是正常之資金往來,因此被告不 知道112 年4 月18日黃永軒要求要買虛擬貨幣所匯入款項是 詐騙所得。再者,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於112年4月18日、4月2 0日尚有留存新臺幣(下同)28,880元、17,739元,且該帳 戶亦為被告平日使用,此情可推知被告並無幫助犯意云云。 經查:  ㈠前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被告所申辦使 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字卷第9頁),並有前開中信銀 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9頁),是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告訴人王保謙有因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以事實欄一所示之手法為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將 附表「匯入第1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朱 蔓羚台新帳戶,而告訴人前揭遭詐騙匯出之款項,嗣再如附 表所示轉匯至朱蔓羚國泰帳戶、朱蔓羚中信帳戶、被告所申 辦之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後,由被告於附表「提領、轉匯之時 間、金額」欄所示時間,以提款卡或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 、轉匯其前開中信銀行帳戶內如該欄所示金額之款項,以購 買虛擬貨幣後再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內等事實,此經證人即 告訴人王保謙於警詢時指訴綦詳(見偵字卷第12至14頁), 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卷第65頁反 面至第66頁)、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朱蔓羚台 新帳戶、朱蔓羚國泰帳戶、朱蔓羚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0至41頁、76至80 頁;原審卷第29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亦 堪認定。準此,被告名義申辦之前揭中信銀行帳戶確遭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本件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所用。  ㈢被告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  ⒈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 必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其中的區別,在 於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 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結 果的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此不確定故意的概念, 存在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至於有認識過 失,則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 但是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 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易言之,不確定故意及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均有認識,並預見行為所可能引發之結 果,只是不確定故意具有容任其發生的意欲,而有認識過失 主觀上則確信結果不致發生。然而,依一般人的認知,倘已 經預見行為可能造成不法的結果,如果真的不希望該結果發 生,通常一般人就不會再做該行為,但若還是選擇繼續行為 ,原則上應該認為行為人的主觀上存在「就算結果發生也不 違背其本意」的意欲,只有在某些例外的情況,可以從行為 人的其他客觀行為推知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希望該結果發生 ,例如行為人有為積極的防果行為,或者行為人透過其他方 式合理確認該行為絕對不可能造成該結果的發生時,就可以 例外地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確信結果不會發生。本案認定被告 主觀上是否有與他人共犯詐欺取財或洗錢的意欲的判斷標準 ,依上述說明,即應考量被告於本案犯行的過程中,有無積 極的防果行為或已為相當的查證,足以使一般人均會信賴被 告在此情形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供人匯款,並將匯入其中信 銀行帳戶內款項轉出或提領,並進而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存 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之行為,應該不會涉及違法行為。倘從被 告其他客觀行為觀察,無法推認被告主觀上能夠確信結果不 會發生,則被告既預見其行為可能係與詐欺集團共同施行詐 欺及洗錢行為,而仍執意為之,其主觀上自具有容任該結果 發生的意欲,從而可以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具施行詐欺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  ⒉又國內金融機構、自動櫃員設備林立,一般人開設金融帳戶 、辦理存提款業極為便利,並無何困難之處,為吾人日常之 生活經驗,對於違反常情,要求他人提供帳戶供其使用,並 委請代為提款、匯款或購買虛擬貨幣,再以層轉之隱晦交付 款項,即為政府宣導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罪手段,而金 融機構亦廣為向帳戶所有人告知(常見在ATM提款機處張貼 此等警語,甚至在ATM提款使用螢幕畫面時一併顯示),且 迭經新聞媒體報導,已為我國一般民眾之知識經驗。本案被 告於案發時為51歲之成年人,高職畢業,已有一定之知識經 驗等情,此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並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45頁),顯見被告受有相 當程度之教育,及有社會經驗,對於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帳 戶作為詐欺贓款之進出之事實,應該知之甚詳且可以預見。 而本件被告將其中信銀行帳戶供他人匯款,並依他人指示將 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轉出、領出,並進而購買虛 擬貨幣後再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之行為模式,顯與詐欺集團 透過人頭或他人帳戶以掩飾詐欺贓款去向之行為極其類似, 因此綜合被告的自身知識程度、社會經驗及其行為的不合理 性,可以推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其上開行為,很可能會參與他 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行有所認識,然被告仍持續為上開 行為,顯見被告確實有與他人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也 不以為意之主觀想法,則被告主觀上具有與他人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可以認定。  ⒊再者,證人黃永軒於警詢時證稱:伊只是協助聯繫幣商林語 蕎購買虛擬貨幣,但都是朱蔓羚自己操作(見偵字卷第73頁 反面),然觀之被告所提出其與證人黃永軒間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見原審卷第303至321頁),證人黃永軒詢問被告虛 擬貨幣價位多少後(見原審卷第305頁),即傳送轉帳紀錄 之截圖,被告再傳送轉帳購買虛擬貨幣之截圖,顯見朱蔓羚 帳戶內之款項匯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後購買虛擬貨幣之過程 ,均係經由證人黃永軒指示後操作;證人朱蔓羚於警詢時亦 證稱:伊帳戶匯出款項至被告帳戶係購買虛擬貨幣,均係黃 永軒操作等語(見偵字卷第71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復證 稱:林語蕎是負責賣USDT,後續動作伊麻煩黃永軒幫伊購買 比特幣,因當時伊忙,後續的行為和那些交易伊都不會,所 以委託黃永軒幫伊處理後續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第165頁 )。然綜觀本案被告、證人黃永軒購買虛擬貨幣之經過及方 式,僅係透過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為之,並非繁雜之程序或困 難之技術,為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爭議,殆無委託他人為之之 必要,故倘係提供帳戶予他人匯入款項,再依指示提領款項 或以轉匯方式另行購買虛擬貨幣以為交付,即可能係為他人 收取、提領詐欺等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以達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去向,因此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 訴,被告係51歲之成年人,具備正常之智識能力,對前述情 形即應有所認識,已如前述,然被告辯稱不知朱蔓羚匯入之 款項係詐欺而來,證人黃永軒亦證述:不知道朱蔓羚的錢有 問題云云(見原審卷第148頁),證人朱蔓羚復就其匯入之 款項為何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也是未知等語(見原審卷第16 5頁),顯見被告就本案購買虛擬貨幣款項之來源未積極探 查或確認,即任意提供其帳戶匯入款項後,再依指示提領款 項或以轉匯方式購買虛擬貨幣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而為交付 ,足被告其主觀上對於他人利用其帳戶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意,應有不違背其本意,而容任結果發生,客觀上並有實 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甚明。   ⒋此外,本案參與詐欺犯罪者,除被告以外,尚有對告訴人施 用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及向被告指示購買 虛擬貨幣存入指定電子錢包之黃永軒,其行為人數已達三人 以上。參以時下詐欺集團為規避查緝而進行的分工,包括行 騙、取簿(索取人頭帳號)、車手取款、收水等環節,均安 排不同之人進行,且往往互不知彼此身分,以達到設置查緝 斷點(防火牆)之目的,避免整個集團一次被破獲、瓦解, 本案亦呈現如此分工之事實,被告、實際詐騙告訴人之人及 出面指示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之人各 自分擔不同工作,實難認為係一人分飾多角,同時身兼上開 三項工作。是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與實際詐騙告訴人之人及出面指示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存 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之黃永軒分工如上,足認其等間就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定本案犯行 之參與人達到三人以上。是被告上開犯行該當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自 無疑問。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辯稱伊只認識黃永軒,是黃永軒跟伊買泰達幣,將錢匯 至伊帳戶,伊再跟朋友買泰達幣,買到之後再匯到黃永軒指 定之電子錢包,伊不知道匯至伊帳戶內之款項是詐欺來的云 云。經查,證人黃永軒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一天朱蔓羚 打電話給伊,問伊有沒有比特幣,因朱蔓羚要的數量太大了 ,伊說可以介紹朋友問看看,伊問了林語蕎有沒有,林語蕎 說有,伊就直接跟朱蔓羚講,因林語蕎與朱蔓羚互相不認識 ,所以朱蔓羚錢匯過去必須截圖給伊,對方幣打過來林語蕎 也要截圖給伊,如此朱蔓羚叫伊幫忙買比特幣的過程就這樣 完成了云云(見原審卷第147頁);證人朱蔓羚於原審審理 時則證稱:伊當時想要買USDT,透過黃永軒問有沒有地方購 買,黃永軒與林語蕎認識,伊就委託黃永軒幫伊買USDT,黃 永軒提供帳戶叫伊直接匯到那個帳戶,然後幣就過來了 伊 不認識林語蕎等語(見原審卷第161至163頁),互核證人黃 永軒、朱蔓羚上開證述,似與被告所稱黃永軒向其購買購買 虛擬貨幣之抗辯內容大致相符,然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先供承:伊係透過友人黃青山認識黃永軒,聽說黃永軒在虛 擬貨幣這方面很厲害伊就想去學虛擬貨幣這一塊,可以投資 賺錢等語(見偵卷第87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復自承:係 在「十分有型快剪」擔任美髮師,認識黃永軒之前也不知道 虛擬貨幣的原理,還有怎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顯 見被告案發前既非幣商,且對於虛擬貨幣之操作亦非熟稔, 僅為虛擬貨幣相關交易之初學者,在此情況下,原先對於虛 擬貨幣這方面甚有研究或涉獵之黃永軒,有何理由要透過在 虛擬貨幣業界剛出道之被告購買虛擬貨幣,甚為可疑。再者 ,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復供稱:黃永軒錢先匯給伊,伊再去跟 劉宜柔(按即劉容序)買,買了再轉到黃永軒的錢包…黃永 軒錢匯給伊之前,伊手頭上沒有多餘的USDT等語(見原審卷 第141頁),亦與證人黃永軒前揭所證:伊問林語蕎有沒有 虛擬貨幣,林語蕎說有等情不符;況被告復供稱:整個過程 伊都沒有收取報酬,伊只是好意…伊居間幫黃永軒調虛擬貨 幣、購買泰達幣沒有收到好處等語(見偵卷第87頁;原審卷 第143頁),則被告既無利可圖,當可直接請證人黃永軒與 劉容序聯繫購買虛擬貨幣,何需大費周章、多層轉匯以購買 虛擬貨幣?是被告前開所辯,實與常情有違,而證人黃永軒 、朱蔓羚之上開證述,顯係維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  ⒉又證人朱蔓羚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伊不認識林語蕎,黃永 軒與林語蕎認識,伊就委託黃永軒幫伊買USDT等語(見原審 卷第161頁),然觀之被告提出其與朱蔓羚間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所示,朱蔓羚曾傳送「蕎,我是小蔓,我想跟你買U ,妳那裏還有多少呢?」等訊息予被告,於被告回覆稱「還 有1000U」時,證人朱蔓羚表示購買,嗣並再傳送「我4-19 的U已收到了我已買好比特幣了,所以我現在還需要U」等訊 息(見原審卷第23、25頁),顯見證人朱蔓羚若確實欲購買 虛擬貨幣,即可直接與被告聯繫,無需輾轉透過黃永軒聯繫 ;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於收到證人朱蔓羚匯入之款項 後,再轉匯至劉容序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將購得之虛擬 貨幣存至黃永軒指定之電子錢包等語,已如前述,而經原審 質之被告為何不直接叫黃永軒跟劉宜柔(即劉容序)購買就 好了?被告答稱:伊有叫黃永軒跟劉宜柔認識,他們自己去 對接就好了,但黃永軒與劉宜柔都不認識,一個怕錢丟了, 一個怕錢不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42頁),惟告訴人於112 年4月20日11時47分許,匯款80萬元至朱蔓羚台新帳戶後, 朱蔓羚台新帳戶旋於當日14時42分,即將80萬元全數轉至劉 容序一銀帳戶,此有朱蔓羚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 見偵字卷第76頁),顯見倘本件係正當之虛擬貨幣交易,證 人朱蔓羚大可直接將款項匯至劉容序帳戶,向劉容序購得之 虛擬貨幣則直接存入證人朱蔓羚之電子錢包即可,無需透過 被告帳戶匯款,再存至證人黃永軒之電子錢包,徒增轉手風 險,是被告前揭所辯,顯示飾卸之詞,無足為採。  ⒊被告辯護人雖稱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在本案案 發日即112 年4 月18日之前,黃永軒於112年4月11日、4 月 12日、4 月13日、4 月15日及4 月16日就有多筆款項匯款到 被告的帳戶,而這些錢也都是要買賣泰達幣,被告也依照雙 方約定交付泰達幣給黃永軒,故被告對於黃永軒所要求買賣 泰達幣之情形,認為是正常之資金往來,因此被告不知道11 2 年4 月18日黃永軒要求要買虛擬貨幣所匯入款項是詐騙所 得云云,並提出被告持有泰達幣之電子錢包交易明細截圖為 證(見本院卷第179至193頁)。然查,觀諸被告中信銀行帳 戶之交易明細所示,雖可見112年4月11日有10萬元、8萬元 之款項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且備註欄記載「永軒」; 112年4月12日有2萬4,840元之款項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 ,且備註欄記載「永軒」;112年4月13日有8萬5,000元、7 萬5,000元、4萬元之款項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且備註 欄記載「USDT-軒」;112年4月15日有3萬4,000元之款項匯 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且備註欄記載「永軒」;112年4月 16日有3萬4,200元之款項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且備註 欄記載「永軒」等情(見原審卷第295至297頁),似可認黃 永軒於本案發生前曾多次因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乙事匯款到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惟細繹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持有泰 達幣之電子錢包交易明細截圖所載,被告於113年4月11日有 從其電子錢包轉出20枚泰達幣、88枚泰達幣、186枚泰達幣 ;於113年4月12日有從其電子錢包轉出100枚泰達幣;於113 年4月13日有從其電子錢包轉出20枚泰達幣;於113年4月15 日有從其電子錢包轉出1100枚泰達幣、800枚泰達幣、500枚 泰達幣等情(見本院卷第179頁),可見被告名下泰達幣之 電子錢包自113年4月11至同年月15日之期間,僅有從該電子 錢包內轉出2,814枚泰達幣,倘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稱黃永軒 於112年4月11日、4 月12日、4 月13日、4 月15日及4 月16 日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均是用以購買泰達幣乙節 為真,被告從其名下電子錢包內轉出之泰達幣之數量及其市 值,應與黃永軒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價值相當或 相去不遠,實無黃永軒以遠高於泰達幣市場行情之金額購買 被告名下之泰達幣之理,而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12 年4月間USDT(即泰達幣)與新臺幣之匯率為1比31左右等語 (見本院卷第136頁),然黃永軒於112年4月11日、4 月12 日、4 月13日、4 月15日及4 月16日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內之款項總金額高達47萬3,040元,若以被告所稱112年4月 間泰達幣與新臺幣之匯率為1比31為計算,被告理應轉出15, 259枚泰達幣給黃永軒,雙方買賣標的始屬價值相當,即便 寬認被告可以藉由交易泰達幣轉取價差、匯差或從中牟利, 被告轉出之泰達幣數量少說應在1萬5,000枚上下,或至少1 萬枚以上,方符交易常理,然被告自113年4月11至同年月15 日之期間轉出之泰達幣僅2,814枚,顯難以採信被告辯護人 稱黃永軒於112年4月11日、4 月12日、4 月13日、4 月15日 及4 月16日匯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係在向被告購買 泰達幣之說法,更難認被告前開所辯其與黃永軒間為泰達幣 之交易乙情屬實。是被告辯護人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⒋被告辯護人另辯稱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於112年4月18日、4月20 日尚有留存新臺幣(下同)28,880元、17,739元,且該帳戶 亦為被告平日使用,此情可推知被告並無幫助犯意云云。惟 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於112年4月18日當日最終僅餘730元 、4月20日當日最終僅餘1,143元等情(見偵字卷第40頁反面 、第41頁),已與被告辯護人所稱於112年4月18日、4月20 日尚有留存28,880元、17,739元乙節不符。此外,本案中信 銀行帳戶是否為被告平日使用,與被告是否提供本案中信銀 行帳戶供他人用以作為詐騙款項之匯入帳戶,彼此間並無必 然關連性,被告依其智識及生活經驗,對於本案購買虛擬貨 幣款項之來源未積極探查或確認,即任意提供其帳戶匯入款 項後,再依指示提領款項或以轉匯方式購買虛擬貨幣存至指 定之電子錢包而為交付,被告主觀上具有與他人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行為之不確定故意,俱如前述,自不因其係提供 個人平日使用帳戶而解免罪責。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 信。  ⒌至被告固另提出與證人黃永軒簽訂之虛擬貨幣購買證明、代 購契約聲明、投資購買自負聲明書等證據(見原審卷第93、 95、97頁),欲證明本案確係黃永軒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 被告並無參與本案詐欺告訴人之犯行,然前開「虛擬貨幣購 買證明」係記載黃永軒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之日期為112年4 月19日至4月底,與本案證人朱蔓羚帳戶內款項係自112年4 月18日起即匯至被告帳戶之時間,未盡相符,又證人黃永軒 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伊沒有為朱蔓羚簽該3紙文書,是伊 自己簽的,這3紙文書與朱蔓羚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第1 60頁),則前開3紙文書即與本案無涉,自難執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  ㈠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⑴先於112年5月31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新增該條第 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該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則未修正,是前揭修正與被告於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 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⑵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全文58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明定除部分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即同年8月2日施行 。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之罪 ,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無該條例 第44條第1項所列加重其刑事由,而上開條例關於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 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規定,併此敘明。   ㈡關於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自白減刑部分:   被告行為後,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於113年7月 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 行為後增訂之法律因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減刑規定。   ㈢有關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 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 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 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 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 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 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 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 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 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 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 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 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 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 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 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 ,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罪者為例, 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雖應受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但仍同為有期 徒刑7年,此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 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 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下稱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 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下稱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下稱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歷次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 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 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查本件原審判決後,所適用之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 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 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 矢口否認犯行,並無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現行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故舊 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 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整體比較結果,應認 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前開犯行與黃永軒、朱蔓羚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又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然查,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顯見被告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就其涉犯本件洗錢犯行並未自白,自無現行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並依所認定之事實及罪 名,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已有修正,本案以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利被告,應予適用, 業據說明如前,惟原審未及就洗錢防制法進行新舊法比較 ,尚有未合。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以10萬元達成和解,被告並先支 付4萬元予告訴人,且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業據告訴 人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37頁),並有被告提出之協議書附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7至158頁),堪認被告終能彌告訴 人損失,犯後態度較原審判決時顯有不同,原審未及審酌 前情,量刑難認允洽。   ⒊至於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本件犯行,並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云云,業經本院論駁及說明如前。     ⒋據上,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 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詐欺集團猖獗,對於社 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侵害甚鉅,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 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 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仍率然將上開帳 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並依指示提領、轉匯詐欺款項,而 分擔參與本件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使位居幕後之其他正 犯可輕鬆牟取不法利益,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 難,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 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之態度,另 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給付和解 金4萬元,且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已如前述,兼衡被告之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情節輕重、本件告訴人因 犯罪所生之損害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職業為快剪剪頭髮、日薪幾百至一千多元不等 、離婚、單親、目前獨居、尚須扶養在學子女之家庭及生 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刑。    ㈢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雖上訴請求諭知緩刑云云(見本院卷第140頁)。惟查, 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然 考量被告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進行偵辦,於本案中被告始終否認犯行, 未能正視己非,難認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上開所請,難認可採。   ㈣沒收部分:   1.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無 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⒉被告固將本案中信銀行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 黃永軒指示提領款項或以轉匯方式購買虛擬貨幣存至指定 之電子錢包,而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供 稱並未取得任何報酬(見原審卷第143頁),且依卷內事證 ,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作為而獲取任何不法利 益,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須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 所得負沒收、追徵之責。從而,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之適用。   ⒊至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由其所提領或轉匯之詐得款項,經被告 購買虛擬貨幣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本應依現行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考量被告在本案中僅參與 提供帳戶及負責領款或轉匯以購買虛擬貨幣等部分,復無 證據證明被告對上開詐得款項仍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 故如對被告沒收由其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海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匯入第1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至第2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至第3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提領、轉匯之時間、金額 112年4月18日11時30分許,匯款77萬5,480元至朱蔓羚台新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21分許,自朱蔓羚台新帳戶轉匯20萬元入朱蔓羚國泰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33分許,自朱蔓羚國泰帳戶轉匯5萬元入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㈠112年4月18日14時7分許,自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匯23萬2,500元入劉容序一銀帳戶。 ㈡112年4月18日14時56分許,轉帳9萬3,000元。 ㈢112年4月18日17時57分許,現金提領4萬8,000元。 ㈣112年4月18日21時18分許,現金提領7,000元。 ㈤112年4月18日23時15分許,自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匯3萬2,000元。 ㈥112年4月19日8時46分許,自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匯30萬9,000元入劉容序一銀帳戶。  (以上總計72萬1,500元,逾70萬元部分為不詳之人匯入之金額) 112年4月18日13時34分許,自朱蔓羚國泰帳戶轉匯5萬元入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7時6分許,自朱蔓羚國泰帳戶轉匯5萬元入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7時8分許,自朱蔓羚國泰帳戶轉匯5萬元入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22分許,自朱蔓羚台新帳戶轉匯40萬元入朱蔓羚中信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36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8萬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37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7萬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37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5萬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7時10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5萬6,000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7時12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6萬2,000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7時14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3萬7,000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7時15分許,自朱蔓羚中信帳戶轉匯4萬5,000元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28分許,自朱蔓羚台新帳戶轉匯5萬元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30分許,自朱蔓羚台新帳戶轉匯5萬元入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2年4月20日11時47分許,匯款80萬元至朱蔓羚台新帳戶。

2024-12-18

TPHM-113-上訴-4238-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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