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蘇乙峻即乙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743元,
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5,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
4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9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30,997元) 1 利息 830,997元 113年3月24日 113年7月8日 5.23% 12,740.66元 2 違約金 830,997元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8日 0.523% 893.04元 小計 13,633.7元 項目2(請求金額207,746元) 1 利息 207,746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7月8日 5.23% 3,274.42元 2 違約金 207,746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7月8日 0.523% 232.19元 小計 3,506.61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17,140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1,055,883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SLDV-113-補-1593-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