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秋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秋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秋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及定應執行刑,前經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受刑人所執
行該案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87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柏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DM-114-聲保-18-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