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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劉育瑋 劉育菱 劉育嘉 劉育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就原訴之聲明(見本院卷㈠第12 頁),追加為如附件所示先、備位聲明,核屬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 二、原告主張:  ㈠伊之法定代理人高智明於民國86年間將包含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在內共25筆土地(下 稱系爭25筆土地)一併向臺北市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被告則於92、93年間取得系爭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分之1。嗣臺北市政府於96年間公告實 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不 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區、住宅區(保變住○○○○○○區○地區○○○○ 號『榮一』案」,並於97年間公告實施「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下合稱榮一案),將系爭25 筆土地由原計畫「公園用地」變更為新計畫之「住宅區」, 惟要求該區建築基地應將指定應回饋30%之道路用地之土地 全數移轉予臺北市政府作為鄰里性公共設施使用,始得進行 變更並申請建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臺北 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高 智明因而整合相關回饋道路用地所有權人(下稱系爭捐贈人 ),於99年間將土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  ㈡系爭土地雖未經指定為應回饋道路用地,然被告因此受有系 爭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得申請建築之利益,致系 爭捐贈人之一之訴外人劉敦榮受有捐出超出應分擔回饋土地 之損害,被告應將所受利益返還予劉敦榮。而劉敦榮於103 年間死亡,劉維成、劉懿萱、陳安富、陳金昇、陳文揚、陳 宏祺、劉珮瑤、劉珮華、劉國瑞、林麗萍、劉艾栗(下合稱 劉維成11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劉敦榮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義務。  ㈢依伊與劉敦榮於96年間簽立之補充契約書第參條第1項至第3 項約定(下稱系爭約定),劉維成11人應將劉敦榮捐贈土地 後所獲得之回饋移轉予伊,而劉維成11人怠於向被告行使前 述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為保全伊之債權,伊自得代位劉維成 11人行使其權利。倘認劉敦榮已將該不當得利請求權讓與伊 ,則伊亦得逕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情。爰先位依民法第 242條、第179條規定、系爭約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命 被告各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9.29%(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移轉登記予劉維成11人,並由伊代位受領移轉登記予伊 之判決;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系爭約定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伊之 判決。 三、被告則以:系爭土地因榮一案變更為建地,係臺北市政府主 動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使然,其土地價值縱有增加,亦係社會 繁榮所促成,伊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得利。況不當得利乃所受 損害之填補,原告並無請求伊返還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依據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本件關鍵爭點在於:劉敦榮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 告移轉登記特定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茲分述如下: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 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受利益」,係指受領人因給付 或非給付而取得之個別具體利益,如某種權利、物之占有使 用、土地登記、債務免除等。至其返還方法,則以返還所受 利益之原狀為原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受有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 得申請建築之利益(見本院卷㈡第530、559頁),則依其所 述,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之客體,乃「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為住宅區,並得申請建築」之利益,並非特定之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又原告雖另舉都發局102年4月16日北市都規字第 10232108600號函及104年10月26日北市都規字第1040142860 0號函均載:「道路用地捐贈之土地成本,應由變更範圍內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等詞(見本院卷㈠第120至121頁、 卷㈡第102至106頁),主張被告獲得之利益係系爭土地應有 部分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65至166頁),惟上開函文既謂「 捐贈之土地成本」,其意應係指土地之價值而非特定土地, 自不足作為劉敦榮得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 依據。此外,原告復未舉出其他相當之證據,證明被告確實 受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不當得利,是自難遽認劉敦榮得依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特定之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  ㈢劉敦榮既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則原告自無由代位劉敦榮之繼承人即劉維成11 人行使其權利,亦無從受讓劉敦榮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從而 ,原告先位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規定、系爭約定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系爭約定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附件所示先、備位聲明,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4-12-31

SLDV-112-重訴-9-2024123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張維錚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盧進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為任職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稱桃園環管處)楊 梅區中隊之清潔隊員。其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15分 許執行「路15線」垃圾清運任務,隨車號000-0000號垃圾清 運車行至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2段「名座花園城社區」進行 垃圾清運工作。斯時因該車駕駛即被告盧進懇稱該車之「四 錄攝像鏡頭」上有蜘蛛網纏繞,有阻礙視線之情,遂指示原 告前往擦拭,原告應允後便前往擦拭位於該垃圾車壓縮尾斗 上方之「四錄攝像鏡頭」。孰料,被告盧進懇明知原告當時 仍在進行垃圾車擦拭壓縮尾斗上方之「四路攝像鏡頭」工作 ,竟仍「腳踩油門」,使垃圾車後方之垃圾收納尾門「快速 進行收闔」程序,使原告之「右腳腳背」捲入壓縮板而受傷 ,嗣經救護車送往聯新醫院進行外傷處理,隨後送往林口長 庚醫院進行後續治療,原告因而受有相關損害。然原告向被 告桃園環管處要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 責任,卻遭拒絕,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1.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萬259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前揭所述與事實大有出入。原告與被告盧進懇2人皆為   被告桃園環管處之清潔隊員,原告為垃圾車隨車作業員、盧   進懇為司機。兩人於112年4月13日執行勤務時,因車號000-   0000垃圾車之後方四錄攝像鏡頭上有垃圾噴濺之髒污,有阻   礙視線之情,盧進懇請求原告協助於空閒時擦拭,原告於擦   拭完四錄像鏡頭上的髒汙「完畢」後,右腳仍放置在垃圾車   尾斗邊緣處,原告又自行按下垃圾壓縮鈕(被證1),未依桃   園環管處相關規範,在按壓縮鈕時不得靠近有捲入危險之位   置,以及隨車人員須下車並站立於車側面保持1公尺以上安   全距離等規定,又壓板落下時原告頭望向民眾,未注意垃圾   壓縮進度,因而導致原告自己遭壓縮板夾傷右腳踝。原告受   傷後按聯絡鈴,盧進懇旋即至車後方看查狀況,並通報119   及幹部,後由救護車將原告送醫治療。原告隨後對被告盧進   懇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經桃園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被   證2)、並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原告後續乃提起本件民事   訴訟。以上為本件之始末。  ㈡承上,盧進懇並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要件,則原告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桃園環管處與盧進懇負連帶賠償責   任,法律上即屬無據。且從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證據資料,足   證事故發生之原因為原告自身違反被告作業SOP不當操作壓   縮器,又疏未注意垃圾壓縮情況所導致,盧進懇未對原告為   任何故意、過失行為而侵害其權利,與原告之損害發生間也   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本件原告之請求洵無理由。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   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損害賠償責任,係就公務員職務上   侵權行為所負之間接責任,必先有特定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之自由或權利,該特定公務員之行為已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   為時,國家始應對該受損害之人民負賠償之責任(參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意旨)。又國家賠償責任之成   立,以公務員不法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要件。苟有此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此項損害   ,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行為與行為後所生之條件相競合而生   結果,二者倘無必然結合之可能,行為與結果,仍無相當因   果關係之可言(參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意旨)   。是主張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當事人,就其行為與結果間之   因果關係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苟不能證明因果關係存在   ,自難認其有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請求權。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盧進懇於前揭時地駕駛垃圾車而執行垃圾 清運之職務中,明知原告依盧進懇先前指示當時仍在進行擦 拭垃圾車壓縮尾斗上方攝像鏡頭之工作,竟仍腳踩油門,使 垃圾車後方之垃圾收納尾門「快速進行收闔」程序,致原告 之右腳腳背遭捲入壓縮板而受傷,因認盧進懇對原告應負侵 權行為賠償責任,盧進懇所屬機關桃園環管處亦應連帶負國 家賠償責任等節,均業據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依前 揭法規及說明,原告應就其主張被告涉有上開侵權行為等之 事實,自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依本院113.12.5當庭勘驗播放被告所提出事發當時之 錄影畫面,可知:  1.於「影片時間44秒」即「光碟錄影畫面顯示時間19:15:22 」時,原告左手自行按下(垃圾車壓縮車斗之)壓縮鈕。  2.於「影片時間39秒」即「光碟錄影畫面顯示時間19:15:26 、27」時,垃圾車壓縮車斗壓到原告的腳。   且依錄影光碟內容所示,從原告自行按下壓縮鈕時,當時原 告即業已擦拭位於車輛尾斗上方鏡頭完畢而往下站回垃圾車 車尾之平台(然右腳未踩在平台,而係踩在靠近壓縮車斗處 ),是原告所主張「盧進懇當時明知原告仍在進行擦拭垃圾 車壓縮尾斗上方鏡頭之工作,竟仍腳踩油門」一節,顯與事 實不符,不足憑採。  ㈢再者,原告於事發後,曾對被告盧進懇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 訴,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5.26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 050號對盧進懇為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觀諸該處分書 內容所載,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自陳略以:案發當時是我 自己按壓縮鈕的,但是盧進懇叫我擦拭鏡頭,擦拭完鏡頭, 民眾叫我,我回過頭,腳就被壓到…依作業規則,操作壓縮 鈕時,沒有規定車子要在停止狀態,我確實沒有保持1公尺 以上距離,但是因為盧進懇叫我擦拭鏡頭,才會有這件事情 發生…等語(參本院卷第242-243頁處分書),是參酌原告前揭 所述及上開事發當時之錄影內容,可知原告係因自行將右腳 踩在靠近壓縮車斗處,且自行按下壓縮鈕,以致於右腳被壓 到而受傷。  ㈣而按「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1 7條第5款規定「以密封壓縮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 ,不得用手推擠垃圾或靠近有捲入危險之位置」。又「垃圾 清運安全作業標準(含工作安全分析)之工作方法」第7點安 全措施第2點規定:「垃圾壓縮時,…壓縮前,隨車人員應站 立於垃圾車側面且保持安全距離(1公尺以上),…」(本院卷 第251-256頁)。而原告既然任職清潔隊員,理應知悉上開作 業安全之相關規定,亦即於進行壓縮車作業時,不得靠近有 捲入危險之位置,且應站立於垃圾車側面且保持1公尺以上 之安全距離。惟如前所述,原告於自行按下壓縮鈕當時,右 腳仍踩在靠近壓縮車斗處,則原告之受傷,自難認與被告盧 進懇之行為有關。  ㈤原告雖另稱:當時係因盧進懇有踩油門,使垃圾車打斗速度 加快而致其受傷一節,並請求本院另調查「盧進懇當時有無 踩油門」之相關事證,惟按,盧進懇當時究竟有無踩油門、 是否因而導致車輛打斗速度加快等節,衡酌前情,本院認均 與原告右腳受傷之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項主 張及請求調查之事證,均難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併此敘 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盧進懇於執行職務中對原告有侵權 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已難採信,則原告進而請求 盧進懇所屬機關即被告桃園環管處應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一 節,亦屬無據。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等相關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給付234萬2595元及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遭駁回而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均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2024-12-31

TYDV-113-國-13-20241231-1

原金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凰 選任辯護人 賴冠翰律師 被 告 郭家佑 林建昌 陳欣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 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 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 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 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 、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 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靖凰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 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郭家佑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 表七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 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林建昌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陳欣媛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 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 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 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 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分別 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或幫助他 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幫助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侯凱中、羅震東、許宏銘、黃冠綺、 楊宥晟、黃琬晴(下合稱侯凱中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小邱」、「小宣」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 案詐騙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一)謝靖凰、郭家佑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 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一示之人施 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郭家佑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內,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郭家佑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提 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 小宣」等人;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羅震東如附表五所 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謝靖凰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震東將其如附表二 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靖凰,並 依謝靖凰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 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 ,再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羅震東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 遭詐部分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 「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 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王博寬、黃柏豪、陳羽俊、李柏樺 (已審結)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謝靖凰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侯凱中、「小邱」、「 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三 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 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許宏銘 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後,層轉交付 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詐騙集團 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林建昌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將其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 給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 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四 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 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 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 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江明憲、黃柏豪(已審結)如附表五所示 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陳欣媛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 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 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 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 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 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加入陳柏龍、梁原苰、葉欣貿、顏鈺哲、鄭智 文、俞昇鴻、黃煜舜、吳明賢(下稱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與 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另案詐騙集團)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 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 、23、27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分別於 附表二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 集團成員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 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 ,復由陳欣媛依指示將贓款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陳欣媛之被訴犯罪事實係 其分別以起訴書附表六(即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 ,各自參與及分擔起訴書分擔事實欄所載詐欺及洗錢犯行之 一部,而對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至同案被告 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時間、轉匯至被告陳欣媛之第二層 銀行帳戶時間結果,為免偵查機關或法院隨意擇定該轉帳至 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錢屬於何名被害人所有,抑或尚未轉出 而仍在原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亦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依先 進先出之判斷法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 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被訴事實範圍特定如下:被告 僅涉嫌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即附表二)所示編號2至4 、8、11、18、23、27之告訴人為限。 二、按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實行 公訴時,在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得補充更正犯罪 事實及其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期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 訴書原未記載被告陳欣媛加入另案詐騙集團之犯罪事實,然 被告陳欣媛於本案所提供第二層銀行帳戶與其在另案即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第2 10號、第274號、第362號、第548號詐欺案件(下稱另案)所 提供銀行帳號相同,此有該另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卷1-4 第267至349頁),嗣經公訴檢察官就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犯罪 事實,當庭更正如事實欄二所示,係將犯罪事實加以具體明 確,核與原起訴之客觀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公訴檢察官 並就上開更正犯罪事實之旨已向被告陳欣媛告知,本院亦當 庭告知被告陳欣媛就此部分更正後犯罪事實之罪名供其表示 意見(本院卷1-4第256頁、第258頁、第260頁),無礙其防 禦權之行使,依上開說明,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核無不 合,本院自得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附表八(一)、 附表九(一)所示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 合稱被告謝靖凰等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 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 ,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是本案上開證人此部分陳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 分,均不具證據能力,但其陳述本案詐欺犯行過程,並未涉 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其關 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靖凰坦承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 陳欣媛均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其中被告郭家佑辯稱:我雖有領錢,但只是幫忙領工程款 和選舉的錢,對於所提領款項是詐欺、洗錢的贓款並不知情 ,也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林建昌則辯稱:我雖 有將帳戶資料交給別人使用,但不知道這是詐欺、洗錢,也 沒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的意思;被告陳欣媛則辯稱:我雖有 提款、轉帳等行為,但就本案其他共同被告我都不認識,也 沒有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等語。 (二)經查:  1.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分別於110年12月間受被告謝靖凰、共 同被告黃冠綺召募所加入集團組織,係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 、被告謝靖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邱」、「小宣 」等人所組成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 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分別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帳戶之 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分別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 黃冠綺後,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附表所示方法詐騙 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並於各該附表所示 時間,分別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 被告羅震東、楊宥晟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郭家佑 、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分別依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 冠綺指示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後,再層轉 交付予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侯凱中、「小邱」、「小宣」 等人,或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 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 層銀行帳戶,進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  2.另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遭詐部 分款項,有自共同被告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 ,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至第二層銀行帳戶,而被 告陳欣媛於本案發生時,亦因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帳 戶與另案被告陳柏龍,並依指示將另案告訴人陳金泉遭詐款 項轉帳、提領,因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等情,業據高雄地院以另案判決有罪。  3.上開事實有附表八、九所示證據可佐,認定為真實,故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謝靖凰等人前揭所為,於客觀上已 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且參與人數已達三人以上之組織規 模等情,已可認定,則就被告謝靖凰等人有無前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謝靖凰部分   被告謝靖凰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靖凰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4第259頁,本院卷1-6第 266頁),並有附表八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謝靖凰之上開任 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2)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部分  ①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 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 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 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 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 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 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 當,根本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 轉交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 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 來源,當應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 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 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委由 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 ,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 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必要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由 他人代為領款;又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 業,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 化,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 便利,此為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而正常營業之企業經營者 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刻意以輾轉隱晦 之方式運送款項,應係為掩人耳目、躲避警方查緝;再依常 理,金融交易理應會直接透過金融機構匯兌方式為之,既可 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 侵吞等不測風險,殊難想像有何專門付費聘僱他人收取款項 之必要。  ②經查,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郭家佑等人 )受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委託,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取來源不 明款項後,再分別以層轉匯至不同帳戶、提領後交付指定之 人等方式將前揭款項移出,實屬輾轉、隱晦,若非為掩飾不 法行徑,以避免偵查機關藉由金融機構匯款紀錄追緝其等真 實身分,當無大費周章刻意僱請被告郭家佑等人為此行為之 必要,審以被告郭家佑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等情(本院卷1-6第274頁),顯非年幼無知或與 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依其等教育程度與社會生活歷程經 驗,應可預見該等藉由多次傳遞之款項事涉隱晦,按諸常情 ,此等工作如無違法,對方大可親自或找熟識具信任關係之 人取款或提領,抑或指定他人匯入自己可提款之帳戶,避免 款項遭他人侵占,而無徒耗人事、匯款成本之必要,被告郭 家佑等人於此情況,實應對其所收取、轉匯者非合法之款項 有所預見,惟被告郭家佑等人竟仍提供名下之帳戶,為無特 殊親密或信賴關係之他人收款後再予轉交,足認被告郭家佑 等人對於其上開行為將可能為他人取得詐欺款項,並藉由轉 匯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節有所 預見,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  ③再者,就詐欺犯罪者之角度,其所指派實際從事提領、交付 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 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參與提領、傳遞款項之人必 須隨時觀察環境變化以採取應變措施,否則如有突發狀況, 將導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 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在現場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 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 詐欺犯罪者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自己,衡情實 無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 擔任提領及傳遞款項之工作,而本案詐欺所得款項係匯入被 告郭家佑等人帳戶,則該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即由被告郭 家佑等人完全掌控,是若詐欺犯罪者無法確保被告郭家佑等 人會完全配合提領及交付贓款,則匯入上開帳戶內之詐欺款 項隨時可能因被告郭家佑等人突然發覺整個過程有疑而報警 ,或經提領之後遭被告郭家佑等人侵吞,使詐欺犯罪者面臨 功虧一簣之風險,益徵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等所為犯行應 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詐欺犯罪者始會信任 被告郭家佑等人,由被告郭家佑等人以其所申設之帳戶收取 詐欺所得款項後提領及轉交。綜上,可證被告郭家佑等人主 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  ④又依附表一至四告訴人所述其受騙之歷程,乃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傳送虛假之投資網站電子連結,經告訴人點選後連結至 某網頁輸入其年籍資料,復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 軟體LINE與上開告訴人聯繫接洽,而告訴人遂依指示於附表 一至四所示時間,會匯款至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 楊宥晟、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 五所時間、地點,由被告郭家佑、楊宥晟、共同被告羅震東 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部分款項,並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 黃冠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告林建昌 、共同被告羅震東如附表二、四所示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 再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陳羽俊、 王博寬、李柏樺如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等情,業如前揭認定 ,從本案詐騙集團施以詐術過程及短時間內提領現款、輾轉 匯款至不同帳戶之金流以觀,衡情需有多數人員分工始能完 成,符合現今詐騙集團多有蒐集人頭帳戶或手機門號、撥打 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轉匯或提領被害人 匯入之款項、車手提款後層層上繳等階段並由多人分工分層 所為之犯罪模式,堪認本案詐騙集團、另案詐騙集團係透過 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三人以上之 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 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 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且依被告郭家佑 等人參與上開分工之過程,其對於自己所參與者,乃三人以 上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以及本案 詐欺犯行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節,均有所預見,猶容任 為之而參與,足認被告郭家佑、陳欣媛確有參與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林 建昌有參與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 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詳後述),至為明瞭。 (3)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等犯行等語。  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 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林建昌如附表四所示銀 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 遭詐全部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如附表五所示 第二層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建昌並未實施提領、轉帳等詐欺 、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建昌係為自 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依前揭說明,尚難認定被告林建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之正犯或共同正犯。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 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所 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謝靖凰等人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說明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 取財物雖已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制定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 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 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 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 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此乃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於前揭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 既往適用之餘地。 (2)另被告謝靖凰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 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 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 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謝靖凰、郭家 佑、陳欣媛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被告林建昌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 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 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百萬元 ,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 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 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且不 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 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 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 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 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 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 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 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 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 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 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 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 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謝靖凰、郭家佑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收簿、 收水等工作,被告林建昌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提供其銀 行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工具,其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 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 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 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二編號2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7及編號29 至39、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4.核被告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5.核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 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6.核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7.至於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示犯行僅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 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 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被告陳欣媛就前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想 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2.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 郭家佑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欣媛就附表 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其等 與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 罪行為。其等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 欣媛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林建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 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被告黃冠綺、共同被告侯凱中等 人,作為本案詐集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 本案詐騙集團犯如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係以1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幫助3次加重詐欺取財、幫助3 次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謝靖凰有刑法第62條之自首減刑規定適用 (1)按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 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 於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 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一端作為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 唯一論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就就被告謝靖凰是否有自首情形函詢臺東縣警察 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經該局回覆:被告謝靖凰係自 行前往臺東分局製作筆錄時自稱涉及多起詐欺案件,惟當時 僅掌握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羅震東之本案相關事證,未查 出被告謝靖凰之相關事證,被告謝靖凰亦於調查筆錄內坦承 犯行,始查知被告謝靖凰涉犯本案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2 8日信警偵字第1130036976號函附之職務報告可憑(本院卷1- 6第93至95頁),是以,縱被告謝靖凰於偵訊時爭辯本案係遭 詐騙而涉案等情,依上揭說明,仍合於自首之要件。 (2)被告謝靖凰就本案雖符合自首要件,惟經本院賦予繳回所得 之機會後,仍未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本院卷1-6第267至2 68頁),即難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規定 要件,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另被告謝靖凰於本院審理時已 坦承全部犯行,已有面對司法及處理本案之決心,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林建昌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謝靖凰就洗錢犯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 所犯之參與一般洗錢罪,雖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 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 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謝靖凰等人不思依 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提供帳 戶資料,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 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 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謝靖凰犯後原否認犯行, 最終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 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等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謝靖凰等人之前科素行 ,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及被告謝靖凰等人、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1-6第273至27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六 所示之刑。 (五)另審酌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 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 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 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三、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有關沒收應 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復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 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 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二)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後,被告謝 靖凰因而獲得報酬5萬元,被告林建昌則獲得報酬8,000元、 被告陳欣媛獲得10,000元等情,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明確(本院卷1-6第267至269頁),認屬被告謝靖凰、林建昌 、陳欣媛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所犯各該 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郭家佑因參與本案詐欺犯行,除獲得報酬15,000元外, 另自共同被告侯凱中處獲得3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郭家佑於 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8頁、第271頁),至於 被告郭家佑對於上開30萬元固辯稱:該30萬元與本案無關等 語,然被告郭家佑於本案發生並不認識被告侯凱中,業據被 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侯凱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郭家佑 第一次見面的時間係共同被告黃冠綺被羈押後即111年1月左 右,被告郭家佑是透過被告謝靖凰來找我的等語大致相符( 本院卷1-6第61至62頁),被告郭家佑亦供稱:被告侯凱中會 給30萬元,是因為本案關係等語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 堪認該30萬元應屬本案犯罪所得,並與前揭15,000元,均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郭家佑所犯罪刑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手機係被告謝靖凰供本案所用之 物;附表七編號24所示手機係被告郭家佑供本案所用之物; 表七編號26所示手機係被告林建昌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 卷第244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分別於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犯各該罪刑下均宣告 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5、27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 郭家佑、林建昌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 均非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 (五)本案告訴人遭詐騙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之款項本應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該遭 詐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被告郭家佑等人對該遭詐款項 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就其等參與洗錢之上開財物部分,仍 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郭家佑等人所提供申設如附表一、四、五所示各該銀行 帳戶資料,雖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僅為提領、轉帳工 具,本身無一定之財產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 經被害人報案後,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 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被告陳欣媛參與另案詐騙集團後,除本案犯行即詐欺附表二 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外,尚詐欺另案 告訴人陳金泉,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27610號提起公訴,且於112年2月2日繫屬於高雄地院 ,經該院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 財等犯行有罪,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另案判決書起 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院卷1-6第167 至169頁),被告陳欣媛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於本案所提 供銀行帳戶與其另案提供銀行帳戶同一,均係提供予另案被 告陳柏龍等語(本院卷1-4第260頁,本院卷6第273頁),卷內 復無證據足認被告陳欣媛於該段期間內曾脫離另案詐騙集團 等情,是以被告陳欣媛於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已與另案 中「首次」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想像競合而論以一罪, 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於另案獲得滿足,且為另案判 決效力所及,本案應就被告陳欣媛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單獨論罪即可,則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既為 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因 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部分犯行間具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王凱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 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文達 廖文達於加入LINE暱稱「宗翰」提供奧海THBO投資平台代為操盤,依指示匯款,惟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遍。 (1)110年12月24日10時10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28分 (3)110年12月27日11時30分 (1)200萬元 (2)200萬元 (3)100萬元 (1)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2 林虹儀 林虹儀於Instgram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https://kd.hanqzl.com )投資虛擬貨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虹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42分 61萬元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3 何志強 何志強於YouTube見有賺錢的廣告,加入LINE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DAXOR、網址:https://n.draxcv.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7日14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4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郭家佑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魏念、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6 林韋萱 林韋萱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夏月婉,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 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林筱筱,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 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唐易鴻(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 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羅奕翎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 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 Chen宇凡、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陳柏豪,對方慫恿至網站:潤恆、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薇馨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5 張業群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偽以「關詩婷」、「李安與」、「MT5-TOPIATO客服人員」向張業群佯稱:投資量化交易外匯平台,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 12時31分 5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6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8時34分 (2)110年12月24日18時36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7 陳淑貞 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 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1時35分 2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8 蔡舜丞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蔡舜丞,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9分 4萬7,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9 李承翰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李承翰,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承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檢察官未起訴)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25分 5萬元 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51分 6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2分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6分 (1)3萬元 (1)3萬元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附表五 編號 被告 被告名下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 提領/轉匯金額 1-1 羅震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2日12時49分2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40萬元 1-2 110年12月22日13時40分32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興分行) 130萬元 1-3 110年12月22日15時42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1-4 110年12月22日16時28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64萬8000元 1-5 110年12月23日10時56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145元 1-6 110年12月23日12時35分16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00萬元 1-7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5萬元 1-8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11萬4000元 1-9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94萬元 1-10 110年12月24日14時59分14秒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李柏樺) 53萬元 1-11 110年12月24日18時00分10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40萬元 1-12 110年12月24日18時40分28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9萬5000元 1-13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4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5 110年12月28日01時40分01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8萬元 1-16 110年12月28日15時03分29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90萬元 1-17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9萬元 1-18 110年12月28日15時40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10萬元 1-19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0 110年12月28日16時19分18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1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0萬元 1-22 110年12月28日17時31分12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羽俊) 10萬元 2-1 郭家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1時08分26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萬元 2-2 110年12月27日15時19分3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3 110年12月27日15時20分50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4 110年12月27日15時22分03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5 110年12月27日15時23分1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6 110年12月27日15時24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7 110年12月27日15時26分51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8 110年12月27日15時27分5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9 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0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0 110年12月27日15時30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1 110年12月27日15時31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2 110年12月27日16時24分17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羅震東) 50萬元 2-13 110年12月28日00時09分5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京吉店) 2萬元 2-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2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300萬元 3-1 林建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 60萬元 3-2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3萬元 4-1 楊宥晟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99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家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如事實欄一(三)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事實欄一(四)所示 林建昌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如事實欄二所示 陳欣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 黃冠綺 2 新臺幣10元硬幣 3個 黃冠綺 3 新臺幣5元硬幣 1個 黃冠綺 4 新臺幣1元硬幣 2個 黃冠綺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 7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14,448元 楊宥晟 9 印章 1個 楊宥晟 10 新臺幣1,000元紙鈔 3張 侯凱中 11 新臺幣500元紙鈔 1張 侯凱中 12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3 白色華碩手機(含SIM卡、記憶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OPPO手機(含SIM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5 VIVO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張 許宏銘 門號:0000000000號 17 新臺幣100元紙鈔 15張 許宏銘 18 新臺幣500元紙鈔 3張 許宏銘 19 新臺幣1,000元紙鈔 2張 許宏銘 20 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謝靖凰 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IPNONE7手機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3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3本 羅震東 24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5 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6 華碩手機(含SIM卡) 1支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27 銀色三星平板電腦 1台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8 銀色IPONE手機 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9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號 30 墨綠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0號 31 玫瑰金IPHONE手機 1支 楊宥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八 (一)被告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黃冠綺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21-331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3-26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7-39頁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305-333頁 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2.   被告楊宥晟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33-343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9-33頁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 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3-36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 追加卷10第103-105頁 3.   被告郭家佑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67-179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4.   被告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203-215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 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 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43-157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3第37-39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5.   被告羅震東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 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6.   被告林建昌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7-51頁 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 偵卷21第223-225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7.   被告侯凱中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113-129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1第59-63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29-139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2第35-3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87-302頁 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69-374頁 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85-394頁 8.   被告許宏銘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 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9.   被告黃琬晴 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6頁 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 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0. 被告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329-333頁 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1第323-341頁 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237-24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證人張泓翰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09-127頁 2.   證人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83-297頁 3.   證人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299-305頁 4.   證人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1-94頁 5.   證人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5-98頁 6.   證人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1-112頁 7.   證人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3-117頁 8.   證人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9-122頁 9.   證人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3-125頁 10.  證人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7-130頁 11.  證人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何瑄宜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 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 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 4.   盧珀華 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 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 6.   李家菻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 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 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頁 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 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257-258頁 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 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 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 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 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 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 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 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 18.  殷偉銘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 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3-57頁 20.  鐘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 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 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 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 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 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 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1-93頁 27.  27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 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 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 30.  王建耀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 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 32.  許瀞今 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 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 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 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5-137頁 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 111年1月26警詢筆錄 偵卷6第11-13頁 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45-151頁 36.  廖雪君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 37.  曾俊傑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 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 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 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 40.  洪育袖 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 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 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 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 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 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5-196頁 46.  黃于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 47.  黃如謙 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 48.  戴慈樺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 49.  何宇萱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 50.  黃怜熒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 51.  洪琳雅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 52.  張方瑜 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 53.  郭虹君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 54.  曾雅婷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 55.  張雅淳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 56.  曾敏慧 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 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 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 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 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9-280頁 61.  鍾幸明 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 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91-293頁 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01-307頁 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5-6頁 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2-6第381-384頁 66.  張瑞娟 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 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9-20頁 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   詐欺附表 偵卷1-1第11頁 3.   警員顏子恩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3頁 4.   偵查佐陳宣佑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5頁 5.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51-65頁 6.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67-77頁 7.   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1-97頁 8.   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9-105頁 9.   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129-181頁 10.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185-199頁 11.  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207-219頁 12.  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221-247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卷1-1第249-257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 偵卷1-1第259-264頁 15.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1第265-279頁 16.  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7.  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8.  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9.  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39-44頁 20.  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45-52頁 21.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73-83頁、 偵卷1-2第129-133頁 2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2第135-149頁 23.  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57-160頁 24.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1-162頁 25.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3-164頁 26.  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5-167頁 27.  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8頁 28.  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70-179頁 29.  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80頁 30.  偵查佐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偵卷1-2第191-198頁 31.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251-258頁 32.  偵查佐賴淑芳之偵查報告 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 33.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45-47頁 34.  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61-68頁 35.  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 偵卷1-3第69-71頁 36.  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73-89頁 37.  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卷1-3第91-105頁 38.  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39-146頁 39.  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 偵卷1-3第147頁 40.  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149-155頁 4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157-160頁 42.  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93-196頁 43.  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1-3第197-215頁 44.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217頁 45.  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251-254頁 46.  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255-261頁 47.  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3第263-275頁 48.  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369-372頁 49.  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4第3-19頁 50.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1-4第21頁 5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3-34頁 52.  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偵卷1-4第71-80頁 53.  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 偵卷1-4第81-101頁 54.  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149-156頁 55.  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 偵卷1-4第157-163頁 56.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偵卷1-4第165頁 57.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167-179頁 5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235-249頁 59.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67-329頁 6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 偵卷1-5第27-83頁 61.  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偵卷1-5第85-96頁 62.  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偵卷1-5第153頁 63.  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 偵卷1-5第181-184頁 64.  謝靖鳳之在職證明 偵卷1-5第189頁 65.  偵查佐賴淑芬之職務報告 偵卷1-5第191-194頁 66.  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29-236頁 67.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37-240頁 6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41-244頁 69.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 偵卷1-5第245-252頁 70.  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3-257頁 71.  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8-259頁 72.  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60-272頁 73.  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3-274頁 74.  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5頁 75.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 偵卷1-5第277-284頁 76.  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卷1-5第285-286頁 77.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卷1-5第299-305頁 78.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5第307-310頁 7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9頁 80.  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9頁 8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 偵卷1-6第21-29頁 82.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1-54頁 8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55-63頁 8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5-91頁 85.  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93-109頁 86.  王博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134頁 87.  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35-144頁 88.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45-150頁 89.  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51-164頁 90.  陳羽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65-171頁 91.  李柏樺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73-175頁 92.  陳柏龍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177-183頁 93.  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85-194頁 94.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5-206頁 95.  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07-222頁 96.  張簡谷峰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23-242頁 9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 偵卷1-7第309-313頁 98.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15-336頁 9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37-341頁 1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43-367頁 101. 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 偵卷1-7第369-372頁 102. 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3-377頁 103. 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8-392頁 104. 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93-394頁 105. 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235-242頁 106. 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 偵卷1-8第279-282頁 107. 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1-8第307頁 108. 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 偵卷1-8第325-327頁 109. 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341-349頁 110. 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 他卷1第3-4頁 111. 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他卷1第47頁 1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4第3-6頁 113. 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 偵卷4第23-24頁 114. 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4第25-27頁 11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 偵卷4第37-39頁 116. 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4第41-95頁 117. 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 偵卷4第97-108頁 118. 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09-111頁 119. 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3-115頁 120. 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7-119頁 121.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4第127-143頁 122.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45-168頁 12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4第171-208頁 12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5第3-6頁 125. 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27-33頁 126. 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 偵卷5第35-41頁 127. 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47-57頁 1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 偵卷5第65-67頁 12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 偵卷5第69-70頁 130. 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1-75頁 131. 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7-91頁 132.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95頁 133.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97頁 134.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01-117頁 135.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1頁 13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25頁 13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7-145頁 138. 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 偵卷5第147-149頁 139.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5第165-166頁 140.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5第169-177頁 141. 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6第3-4頁 1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偵卷6第20頁 14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6第21-22頁 146. 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6第25-31頁 147. 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6第32-40頁、 偵卷6第45-48頁 148. 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 偵卷6第41頁 149. 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 偵卷6第42-44頁 15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6第51-52頁 151. 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 偵卷6第69頁 15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6證物袋 15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7第7-10頁 15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 偵卷7第15-16頁 155. 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7第17-29頁 156. 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7第31-33頁 15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7第37頁 158.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7第39-41頁 159.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7第49-50頁 160. 警員吳泓儒之職務報告 偵卷7第73頁 1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8第3-5頁 16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 偵卷8第23-25頁 163. 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8第27-43頁 164. 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8第45-63頁 165. 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65頁 166. 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8第67-68頁 16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70-74頁 168. 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8證物袋 16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 偵卷9第3-6頁 170.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 偵卷9第13-14頁 17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9第17-18頁 17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19-21頁 173. 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9第23-24頁 174. 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9第31-34頁 175. 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35-36頁 17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 偵卷9第37-38頁 177. 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9第39-53頁 17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0第3-9頁 17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0第13頁 18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 偵卷10第15-19頁 18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7頁 18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 偵卷10第75-76頁 183. 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 184. 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95頁 185.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卷10第103頁 186. 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105-112頁 187.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13-117頁 188. 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19頁 189. 顏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 偵卷10第121頁 190. 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0第125-127頁 19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 偵卷10第129-130頁 192. 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 偵卷10第131-143頁 193. 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44頁 194. 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51-155頁 1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 偵卷10第161-163頁 196. 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175-211頁 197.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卷10第213頁 198.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219頁 199. 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223-253頁 20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0第259-260頁 201.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0第269-279頁 202. 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10證物袋 20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0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1第17頁 20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1第19-32頁 20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1第33-39頁 207. 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1第43頁 20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 偵卷11第49頁 209. 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1第51-57頁 210. 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 偵卷11第59頁 211. 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1第61-69頁、 偵卷11第77-80頁 212. 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1第70-76頁 213.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1第85-86頁 214.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11第89-97頁 2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2第3-6頁 216.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9-11頁 21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2第19頁 21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2第21-55頁 219. 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2第59頁 220. 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2第65-77頁 221. 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 偵卷12第81-83頁 222.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2第89至97-2頁 223. 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 偵卷12證物袋 2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3第3-10頁 225. 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3第19-20頁 22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 偵卷13第21-22頁 227. 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3第23-29頁 228. 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3第31-61頁 22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3第79頁 2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3第81-102頁 231.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 偵卷13第105頁 232.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13第107-111頁 233. 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13證物袋 2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4第3-6頁 235. 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4第19-20頁 236.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 偵卷14第23頁 23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偵卷14第25-27頁 238. 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4第29-31頁 23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 偵卷14第35-37頁 240. 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4第47-48頁 241. 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4第49-62頁 24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5第7-12頁 243.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 偵卷15第19-20頁 244. 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5第21-22頁 245. 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5第23-25頁 246.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5第27-29頁 24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1-32頁 248. 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3頁 249. 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 偵卷15第35-40頁 250.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6第3-6頁 251. 陳柏豪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 偵卷16第11頁 25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 偵卷16第13-15頁 253.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偵卷16第17-19頁 254. 許瀞今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25頁 255.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6第27-45頁 25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47頁 25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16第49-62頁 25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3-69頁 259. 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6第71-73頁 26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 偵卷16第77-78頁 261.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6第83-85頁 2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7第3-4頁 263. 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7第5-9頁 26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7第21頁 26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3-57頁                              266. 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卷17第59-61頁 267. 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卷17第63-81頁 268. 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7第87-201頁 269. 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7第203-283頁 270. 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84-294頁 27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8第3-7頁 2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35-37頁 27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8第39-52頁 27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8第53-59頁 275.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61頁 276.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8第63-74頁 277. 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8第77-83頁 278. 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8第87-93頁 279. 徐雯琳之交易明細 偵卷18第93-97頁 28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9第3-5頁 281. 被害人李家菻、陳景騰、陳盛煜、楊雅玲、鍾金盛、黃耀坤之匯款資訊一覽表 偵卷19第17頁 282. 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9第21頁 283. 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9第35-39頁 2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 偵卷19第41-42頁 285. 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 偵卷19第43-45頁 28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9第47頁 28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9第49-63頁 28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9第65-71頁 28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0第3-6頁 2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 偵卷20第13-14頁 291. 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0第15-17頁 292. 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0第19-21頁 293. 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0第23-28頁 29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0第35頁 29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20第37-51頁 29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20第53-59頁 29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1第7-10頁 29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1第13-23頁 29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1第25-31頁 30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1第41-89頁 30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1第91-92頁 30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1第97頁 303.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1第103頁 304.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1第105-174頁 305. 偵查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6. 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2第3-6頁 30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2第9-21頁 30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2第23-29頁 31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2第39-87頁 31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2第89-90頁 31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2第95-96頁 31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2第101頁 31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2第103-139頁 315. 偵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2證物袋 31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3第3-14頁 317. 犯罪時地一覽表 偵卷23第15-17頁 318.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23第25頁 31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3第29-32頁 32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3第33-41頁 321.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3第53-61頁 32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 偵卷23第63-64頁 323. 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3第65-91頁、 偵卷23第99-119頁 3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4第3-6頁 32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 偵卷24第17-19頁 326. 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4第25-28頁 327. 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4第29-87頁 328. 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卷24第89-95頁 329. 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4第97-101頁 3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4第103頁 33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4第105-148頁 3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5第3-8頁 333. 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偵卷25第11-12頁 33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 偵卷25第19-20頁 335. 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5第21-41頁 336. 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5第42-54頁 33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3-66頁 338. 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9-73頁 3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第3-5頁 340. 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1第17-23頁 34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1第27頁 34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29-42頁 34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43-49頁 344. 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1第55-59頁 34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 追加卷1第61-63頁 346. 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1第65頁 347. 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追加卷1第75頁 348. 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 追加卷1第79頁 3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2第5-8頁 350. 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追加卷2第11-13頁 35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 追加卷2第21頁 352. 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追加卷2第23頁 353. 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5-26頁 354. 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7-29頁 355. 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2第31-39頁 356.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41頁 357.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 追加卷2第43-50頁 358.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1-54頁 35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55頁 36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7-59頁 361.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追加卷3第3-5頁 362. 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 追加卷3第9頁 36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3第21頁 36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追加卷3第23-25頁 365. 郭雅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 追加卷3第27-48頁 3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4第3-6頁 367. 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 368. 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4第16-20頁 369. 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 追加卷4第24-32頁 370. 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追加卷4第34-35頁 37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37頁 3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39-75頁 37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79頁 37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81-85頁 37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5第3-4頁 376. 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5第17-22頁 37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 追加卷5第23-25頁 378. 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5第35-37頁 37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5第41-45頁 38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5第47-50頁 3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6第3-5頁 38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6第21頁 38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6第23-57頁 3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 追加卷6第59-60頁 385. 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6第61-115頁 38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7第3-4頁 387. 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 追加卷7第7頁 388. 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 追加卷7第14頁 389. 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7第15-43頁 3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 追加卷7第47頁 391. 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7第49頁 39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7第51頁 39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7第53-87頁 39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8第3-6頁 3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 追加卷8第19-20頁 396. 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8第21-23頁 397. 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 追加卷8第25-65頁 39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8第67頁 39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69-83頁 4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85-91頁 40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9第3-6頁 40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 追加卷9第13-14頁 403. 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9第15-17頁 40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9第19頁、 追加卷9第29-32頁 405.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9第21-27頁 406. 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 追加卷9第33-37頁 407. 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9第39-69頁 408. 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9第71-81頁 40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0第5-7頁 410. 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追加卷10第19-22頁 411. 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 追加卷10第27頁 41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追加卷10第29-36頁 413. 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追加卷10證物袋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1第3-6頁 415.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1第17頁 41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1第19-20頁 417.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辦卷1第21-22頁 418.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1第23-28頁 419.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29-31頁 42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1第35頁 42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37-61頁 42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2第3-8頁 423. 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併辦卷2第13頁 424. 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2第19-22頁 425. 洪天峰量化交易匯款資料 併辦卷2第33頁 426. 入金款項流向 併辦卷2第35頁 427. 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 併辦卷2第37-53頁 4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 併辦卷2第55-56頁 429. 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2第57-99頁 430. 詐騙廣告訊息照片 併辦卷2第101頁 431. 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2第102-225頁 432. 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 併辦卷2第227-233頁 43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2第237-239頁 434.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2第241-242頁 435.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 併辦卷2第243-247頁 436. 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12-19頁 437.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0-22頁 438. 潤恆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23-26頁 439.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7-100頁 440. 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 441. 詐騙投資轉帳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 442. 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 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 443. 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 4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 445. 陳家豪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 446. 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 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 447. 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 448.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 449. 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281頁 450. 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 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 45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1第293頁 452. 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 併辦他卷1第315頁 453. 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 併辦他卷1證物袋 454. 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 併辦他卷2第61-73頁 455.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2第298頁 4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4第3-6頁 457. 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 併辦卷4第9頁 458.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4第11頁 45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4第25-28頁 460.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4第29-35頁 461. 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併辦卷4第37-39頁 462.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4第41-43頁 46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4第45-46頁 464.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4第47-58頁 465.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 併辦卷4第59-66頁 466. 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併辦卷4證物袋 467. 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1-1第171-173頁 468.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6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70.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71.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72.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73.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74.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75.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76.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77.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78.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7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80.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8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82.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8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84.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85.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86.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87.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88.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89.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90.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9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2.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4.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95.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96.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7.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8.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9.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500.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附表九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陳欣媛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53-54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57-65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3) 警卷1第101-105頁 111年3月28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3-19頁 雄檢偵卷4第69-75頁 111年3月28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1第19至24頁 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29-131頁 雄檢偵卷1第75-77頁 111年4月21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81頁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雄檢偵卷1-8第113-117頁 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33至136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8第329-333頁 2. 另案被告陳柏龍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27-33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07-112頁 111年7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4第21至23頁 3. 另案被告梁原苰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323-330頁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335-340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4第129-134頁 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355-360頁 4. 另案證人董乃銘 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41-145頁 5. 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63-171頁 6. 被告陳欣媛、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2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雄院卷2第53-119頁 (二)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陳柏龍手機Telegram截圖1張 警卷1第41頁 2. 陳柏龍手機LINE截圖5張 警卷1第43-51頁 3. 陳凱文臉書截圖3張 警卷1第107-108頁    第265-267頁 4.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天降祥瑞、U2B)19張 警卷1第109-127頁    第245-263頁 5. 手機翻拍照片(USDT交易名細)9張 警卷1第269-277頁 6.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U2B)2張 警卷1第295頁 7. 虛擬貨幣USDT行情查詢資料 警卷1第139頁    第297頁 8. 玉山銀行提款影像2張 警卷1第235頁 9. 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提款影像1張 警卷1第236頁 10.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店提款影像10張 警卷1第237-238頁 11. TetherUSDT歷史數據 雄院卷2第161-168頁 110偵3930(一) ◎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 ◎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 ◎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 ◎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 ◎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 ◎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 ◎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 ◎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 ◎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 ◎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 ◎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 ◎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 ◎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 ◎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 ◎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 ◎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 ◎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 ◎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 ◎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 ◎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 ◎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 ◎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 ◎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 ◎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 ◎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 ◎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 ◎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 ◎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 ◎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 ◎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 ◎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 ◎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 ◎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 ◎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 ◎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 ◎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 ◎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 ◎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 ◎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 ◎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 ◎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 ◎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 ◎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 ◎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另案卷 ◎解送卷(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0828800號) ◎警卷1(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2516400號) ◎雄院卷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雄院卷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羈字第80號) ◎聲羈卷4(11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雄檢偵卷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7號) ◎雄檢偵卷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24號) ◎雄檢卷1-8(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2024-12-30

TTDM-112-原金訴-5-20241230-10

原金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凰 選任辯護人 賴冠翰律師 被 告 郭家佑 林建昌 陳欣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 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 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 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 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 、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 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靖凰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 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郭家佑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 表七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 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林建昌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陳欣媛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 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 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 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 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分別 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或幫助他 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幫助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侯凱中、羅震東、許宏銘、黃冠綺、 楊宥晟、黃琬晴(下合稱侯凱中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小邱」、「小宣」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 案詐騙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一)謝靖凰、郭家佑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 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一示之人施 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郭家佑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內,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郭家佑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提 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 小宣」等人;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羅震東如附表五所 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謝靖凰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震東將其如附表二 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靖凰,並 依謝靖凰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 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 ,再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羅震東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 遭詐部分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 「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 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王博寬、黃柏豪、陳羽俊、李柏樺 (已審結)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謝靖凰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侯凱中、「小邱」、「 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三 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 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許宏銘 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後,層轉交付 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詐騙集團 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林建昌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將其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 給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 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四 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 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 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 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江明憲、黃柏豪(已審結)如附表五所示 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陳欣媛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 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 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 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 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 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加入陳柏龍、梁原苰、葉欣貿、顏鈺哲、鄭智 文、俞昇鴻、黃煜舜、吳明賢(下稱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與 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另案詐騙集團)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 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 、23、27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分別於 附表二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 集團成員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 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 ,復由陳欣媛依指示將贓款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陳欣媛之被訴犯罪事實係 其分別以起訴書附表六(即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 ,各自參與及分擔起訴書分擔事實欄所載詐欺及洗錢犯行之 一部,而對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至同案被告 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時間、轉匯至被告陳欣媛之第二層 銀行帳戶時間結果,為免偵查機關或法院隨意擇定該轉帳至 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錢屬於何名被害人所有,抑或尚未轉出 而仍在原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亦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依先 進先出之判斷法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 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被訴事實範圍特定如下:被告 僅涉嫌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即附表二)所示編號2至4 、8、11、18、23、27之告訴人為限。 二、按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實行 公訴時,在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得補充更正犯罪 事實及其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期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 訴書原未記載被告陳欣媛加入另案詐騙集團之犯罪事實,然 被告陳欣媛於本案所提供第二層銀行帳戶與其在另案即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第2 10號、第274號、第362號、第548號詐欺案件(下稱另案)所 提供銀行帳號相同,此有該另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卷1-4 第267至349頁),嗣經公訴檢察官就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犯罪 事實,當庭更正如事實欄二所示,係將犯罪事實加以具體明 確,核與原起訴之客觀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公訴檢察官 並就上開更正犯罪事實之旨已向被告陳欣媛告知,本院亦當 庭告知被告陳欣媛就此部分更正後犯罪事實之罪名供其表示 意見(本院卷1-4第256頁、第258頁、第260頁),無礙其防 禦權之行使,依上開說明,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核無不 合,本院自得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附表八(一)、 附表九(一)所示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 合稱被告謝靖凰等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 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 ,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是本案上開證人此部分陳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 分,均不具證據能力,但其陳述本案詐欺犯行過程,並未涉 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其關 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靖凰坦承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 陳欣媛均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其中被告郭家佑辯稱:我雖有領錢,但只是幫忙領工程款 和選舉的錢,對於所提領款項是詐欺、洗錢的贓款並不知情 ,也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林建昌則辯稱:我雖 有將帳戶資料交給別人使用,但不知道這是詐欺、洗錢,也 沒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的意思;被告陳欣媛則辯稱:我雖有 提款、轉帳等行為,但就本案其他共同被告我都不認識,也 沒有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等語。 (二)經查:  1.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分別於110年12月間受被告謝靖凰、共 同被告黃冠綺召募所加入集團組織,係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 、被告謝靖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邱」、「小宣 」等人所組成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 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分別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帳戶之 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分別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 黃冠綺後,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附表所示方法詐騙 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並於各該附表所示 時間,分別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 被告羅震東、楊宥晟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郭家佑 、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分別依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 冠綺指示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後,再層轉 交付予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侯凱中、「小邱」、「小宣」 等人,或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 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 層銀行帳戶,進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  2.另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遭詐部 分款項,有自共同被告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 ,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至第二層銀行帳戶,而被 告陳欣媛於本案發生時,亦因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帳 戶與另案被告陳柏龍,並依指示將另案告訴人陳金泉遭詐款 項轉帳、提領,因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等情,業據高雄地院以另案判決有罪。  3.上開事實有附表八、九所示證據可佐,認定為真實,故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謝靖凰等人前揭所為,於客觀上已 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且參與人數已達三人以上之組織規 模等情,已可認定,則就被告謝靖凰等人有無前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謝靖凰部分   被告謝靖凰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靖凰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4第259頁,本院卷1-6第 266頁),並有附表八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謝靖凰之上開任 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2)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部分  ①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 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 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 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 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 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 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 當,根本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 轉交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 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 來源,當應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 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 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委由 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 ,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 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必要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由 他人代為領款;又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 業,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 化,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 便利,此為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而正常營業之企業經營者 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刻意以輾轉隱晦 之方式運送款項,應係為掩人耳目、躲避警方查緝;再依常 理,金融交易理應會直接透過金融機構匯兌方式為之,既可 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 侵吞等不測風險,殊難想像有何專門付費聘僱他人收取款項 之必要。  ②經查,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郭家佑等人 )受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委託,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取來源不 明款項後,再分別以層轉匯至不同帳戶、提領後交付指定之 人等方式將前揭款項移出,實屬輾轉、隱晦,若非為掩飾不 法行徑,以避免偵查機關藉由金融機構匯款紀錄追緝其等真 實身分,當無大費周章刻意僱請被告郭家佑等人為此行為之 必要,審以被告郭家佑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等情(本院卷1-6第274頁),顯非年幼無知或與 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依其等教育程度與社會生活歷程經 驗,應可預見該等藉由多次傳遞之款項事涉隱晦,按諸常情 ,此等工作如無違法,對方大可親自或找熟識具信任關係之 人取款或提領,抑或指定他人匯入自己可提款之帳戶,避免 款項遭他人侵占,而無徒耗人事、匯款成本之必要,被告郭 家佑等人於此情況,實應對其所收取、轉匯者非合法之款項 有所預見,惟被告郭家佑等人竟仍提供名下之帳戶,為無特 殊親密或信賴關係之他人收款後再予轉交,足認被告郭家佑 等人對於其上開行為將可能為他人取得詐欺款項,並藉由轉 匯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節有所 預見,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  ③再者,就詐欺犯罪者之角度,其所指派實際從事提領、交付 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 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參與提領、傳遞款項之人必 須隨時觀察環境變化以採取應變措施,否則如有突發狀況, 將導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 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在現場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 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 詐欺犯罪者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自己,衡情實 無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 擔任提領及傳遞款項之工作,而本案詐欺所得款項係匯入被 告郭家佑等人帳戶,則該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即由被告郭 家佑等人完全掌控,是若詐欺犯罪者無法確保被告郭家佑等 人會完全配合提領及交付贓款,則匯入上開帳戶內之詐欺款 項隨時可能因被告郭家佑等人突然發覺整個過程有疑而報警 ,或經提領之後遭被告郭家佑等人侵吞,使詐欺犯罪者面臨 功虧一簣之風險,益徵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等所為犯行應 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詐欺犯罪者始會信任 被告郭家佑等人,由被告郭家佑等人以其所申設之帳戶收取 詐欺所得款項後提領及轉交。綜上,可證被告郭家佑等人主 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  ④又依附表一至四告訴人所述其受騙之歷程,乃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傳送虛假之投資網站電子連結,經告訴人點選後連結至 某網頁輸入其年籍資料,復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 軟體LINE與上開告訴人聯繫接洽,而告訴人遂依指示於附表 一至四所示時間,會匯款至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 楊宥晟、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 五所時間、地點,由被告郭家佑、楊宥晟、共同被告羅震東 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部分款項,並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 黃冠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告林建昌 、共同被告羅震東如附表二、四所示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 再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陳羽俊、 王博寬、李柏樺如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等情,業如前揭認定 ,從本案詐騙集團施以詐術過程及短時間內提領現款、輾轉 匯款至不同帳戶之金流以觀,衡情需有多數人員分工始能完 成,符合現今詐騙集團多有蒐集人頭帳戶或手機門號、撥打 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轉匯或提領被害人 匯入之款項、車手提款後層層上繳等階段並由多人分工分層 所為之犯罪模式,堪認本案詐騙集團、另案詐騙集團係透過 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三人以上之 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 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 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且依被告郭家佑 等人參與上開分工之過程,其對於自己所參與者,乃三人以 上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以及本案 詐欺犯行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節,均有所預見,猶容任 為之而參與,足認被告郭家佑、陳欣媛確有參與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林 建昌有參與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 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詳後述),至為明瞭。 (3)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等犯行等語。  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 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林建昌如附表四所示銀 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 遭詐全部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如附表五所示 第二層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建昌並未實施提領、轉帳等詐欺 、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建昌係為自 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依前揭說明,尚難認定被告林建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之正犯或共同正犯。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 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所 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謝靖凰等人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說明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 取財物雖已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制定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 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 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 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 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此乃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於前揭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 既往適用之餘地。 (2)另被告謝靖凰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 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 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 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謝靖凰、郭家 佑、陳欣媛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被告林建昌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 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 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百萬元 ,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 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 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且不 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 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 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 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 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 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 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 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 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 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 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 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 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謝靖凰、郭家佑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收簿、 收水等工作,被告林建昌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提供其銀 行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工具,其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 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 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 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二編號2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7及編號29 至39、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4.核被告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5.核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 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6.核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7.至於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示犯行僅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 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 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被告陳欣媛就前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想 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2.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 郭家佑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欣媛就附表 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其等 與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 罪行為。其等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 欣媛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林建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 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被告黃冠綺、共同被告侯凱中等 人,作為本案詐集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 本案詐騙集團犯如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係以1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幫助3次加重詐欺取財、幫助3 次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謝靖凰有刑法第62條之自首減刑規定適用 (1)按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 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 於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 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一端作為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 唯一論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就就被告謝靖凰是否有自首情形函詢臺東縣警察 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經該局回覆:被告謝靖凰係自 行前往臺東分局製作筆錄時自稱涉及多起詐欺案件,惟當時 僅掌握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羅震東之本案相關事證,未查 出被告謝靖凰之相關事證,被告謝靖凰亦於調查筆錄內坦承 犯行,始查知被告謝靖凰涉犯本案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2 8日信警偵字第1130036976號函附之職務報告可憑(本院卷1- 6第93至95頁),是以,縱被告謝靖凰於偵訊時爭辯本案係遭 詐騙而涉案等情,依上揭說明,仍合於自首之要件。 (2)被告謝靖凰就本案雖符合自首要件,惟經本院賦予繳回所得 之機會後,仍未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本院卷1-6第267至2 68頁),即難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規定 要件,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另被告謝靖凰於本院審理時已 坦承全部犯行,已有面對司法及處理本案之決心,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林建昌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謝靖凰就洗錢犯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 所犯之參與一般洗錢罪,雖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 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 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謝靖凰等人不思依 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提供帳 戶資料,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 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 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謝靖凰犯後原否認犯行, 最終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 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等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謝靖凰等人之前科素行 ,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及被告謝靖凰等人、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1-6第273至27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六 所示之刑。 (五)另審酌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 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 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 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三、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有關沒收應 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復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 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 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二)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後,被告謝 靖凰因而獲得報酬5萬元,被告林建昌則獲得報酬8,000元、 被告陳欣媛獲得10,000元等情,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明確(本院卷1-6第267至269頁),認屬被告謝靖凰、林建昌 、陳欣媛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所犯各該 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郭家佑因參與本案詐欺犯行,除獲得報酬15,000元外, 另自共同被告侯凱中處獲得3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郭家佑於 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8頁、第271頁),至於 被告郭家佑對於上開30萬元固辯稱:該30萬元與本案無關等 語,然被告郭家佑於本案發生並不認識被告侯凱中,業據被 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侯凱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郭家佑 第一次見面的時間係共同被告黃冠綺被羈押後即111年1月左 右,被告郭家佑是透過被告謝靖凰來找我的等語大致相符( 本院卷1-6第61至62頁),被告郭家佑亦供稱:被告侯凱中會 給30萬元,是因為本案關係等語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 堪認該30萬元應屬本案犯罪所得,並與前揭15,000元,均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郭家佑所犯罪刑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手機係被告謝靖凰供本案所用之 物;附表七編號24所示手機係被告郭家佑供本案所用之物; 表七編號26所示手機係被告林建昌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 卷第244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分別於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犯各該罪刑下均宣告 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5、27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 郭家佑、林建昌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 均非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 (五)本案告訴人遭詐騙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之款項本應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該遭 詐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被告郭家佑等人對該遭詐款項 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就其等參與洗錢之上開財物部分,仍 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郭家佑等人所提供申設如附表一、四、五所示各該銀行 帳戶資料,雖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僅為提領、轉帳工 具,本身無一定之財產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 經被害人報案後,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 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被告陳欣媛參與另案詐騙集團後,除本案犯行即詐欺附表二 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外,尚詐欺另案 告訴人陳金泉,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27610號提起公訴,且於112年2月2日繫屬於高雄地院 ,經該院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 財等犯行有罪,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另案判決書起 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院卷1-6第167 至169頁),被告陳欣媛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於本案所提 供銀行帳戶與其另案提供銀行帳戶同一,均係提供予另案被 告陳柏龍等語(本院卷1-4第260頁,本院卷6第273頁),卷內 復無證據足認被告陳欣媛於該段期間內曾脫離另案詐騙集團 等情,是以被告陳欣媛於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已與另案 中「首次」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想像競合而論以一罪, 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於另案獲得滿足,且為另案判 決效力所及,本案應就被告陳欣媛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單獨論罪即可,則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既為 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因 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部分犯行間具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王凱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 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文達 廖文達於加入LINE暱稱「宗翰」提供奧海THBO投資平台代為操盤,依指示匯款,惟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遍。 (1)110年12月24日10時10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28分 (3)110年12月27日11時30分 (1)200萬元 (2)200萬元 (3)100萬元 (1)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2 林虹儀 林虹儀於Instgram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https://kd.hanqzl.com )投資虛擬貨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虹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42分 61萬元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3 何志強 何志強於YouTube見有賺錢的廣告,加入LINE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DAXOR、網址:https://n.draxcv.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7日14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4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郭家佑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魏念、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6 林韋萱 林韋萱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夏月婉,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 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林筱筱,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 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唐易鴻(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 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羅奕翎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 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 Chen宇凡、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陳柏豪,對方慫恿至網站:潤恆、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薇馨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5 張業群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偽以「關詩婷」、「李安與」、「MT5-TOPIATO客服人員」向張業群佯稱:投資量化交易外匯平台,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 12時31分 5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6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8時34分 (2)110年12月24日18時36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7 陳淑貞 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 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1時35分 2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8 蔡舜丞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蔡舜丞,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9分 4萬7,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9 李承翰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李承翰,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承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檢察官未起訴)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25分 5萬元 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51分 6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2分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6分 (1)3萬元 (1)3萬元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附表五 編號 被告 被告名下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 提領/轉匯金額 1-1 羅震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2日12時49分2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40萬元 1-2 110年12月22日13時40分32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興分行) 130萬元 1-3 110年12月22日15時42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1-4 110年12月22日16時28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64萬8000元 1-5 110年12月23日10時56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145元 1-6 110年12月23日12時35分16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00萬元 1-7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5萬元 1-8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11萬4000元 1-9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94萬元 1-10 110年12月24日14時59分14秒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李柏樺) 53萬元 1-11 110年12月24日18時00分10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40萬元 1-12 110年12月24日18時40分28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9萬5000元 1-13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4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5 110年12月28日01時40分01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8萬元 1-16 110年12月28日15時03分29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90萬元 1-17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9萬元 1-18 110年12月28日15時40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10萬元 1-19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0 110年12月28日16時19分18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1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0萬元 1-22 110年12月28日17時31分12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羽俊) 10萬元 2-1 郭家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1時08分26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萬元 2-2 110年12月27日15時19分3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3 110年12月27日15時20分50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4 110年12月27日15時22分03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5 110年12月27日15時23分1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6 110年12月27日15時24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7 110年12月27日15時26分51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8 110年12月27日15時27分5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9 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0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0 110年12月27日15時30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1 110年12月27日15時31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2 110年12月27日16時24分17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羅震東) 50萬元 2-13 110年12月28日00時09分5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京吉店) 2萬元 2-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2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300萬元 3-1 林建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 60萬元 3-2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3萬元 4-1 楊宥晟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99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家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如事實欄一(三)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事實欄一(四)所示 林建昌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如事實欄二所示 陳欣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 黃冠綺 2 新臺幣10元硬幣 3個 黃冠綺 3 新臺幣5元硬幣 1個 黃冠綺 4 新臺幣1元硬幣 2個 黃冠綺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 7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14,448元 楊宥晟 9 印章 1個 楊宥晟 10 新臺幣1,000元紙鈔 3張 侯凱中 11 新臺幣500元紙鈔 1張 侯凱中 12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3 白色華碩手機(含SIM卡、記憶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OPPO手機(含SIM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5 VIVO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張 許宏銘 門號:0000000000號 17 新臺幣100元紙鈔 15張 許宏銘 18 新臺幣500元紙鈔 3張 許宏銘 19 新臺幣1,000元紙鈔 2張 許宏銘 20 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謝靖凰 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IPNONE7手機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3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3本 羅震東 24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5 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6 華碩手機(含SIM卡) 1支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27 銀色三星平板電腦 1台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8 銀色IPONE手機 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9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號 30 墨綠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0號 31 玫瑰金IPHONE手機 1支 楊宥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八 (一)被告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黃冠綺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21-331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3-26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7-39頁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305-333頁 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2.   被告楊宥晟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33-343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9-33頁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 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3-36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 追加卷10第103-105頁 3.   被告郭家佑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67-179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4.   被告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203-215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 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 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43-157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3第37-39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5.   被告羅震東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 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6.   被告林建昌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7-51頁 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 偵卷21第223-225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7.   被告侯凱中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113-129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1第59-63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29-139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2第35-3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87-302頁 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69-374頁 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85-394頁 8.   被告許宏銘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 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9.   被告黃琬晴 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6頁 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 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0. 被告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329-333頁 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1第323-341頁 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237-24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證人張泓翰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09-127頁 2.   證人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83-297頁 3.   證人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299-305頁 4.   證人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1-94頁 5.   證人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5-98頁 6.   證人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1-112頁 7.   證人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3-117頁 8.   證人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9-122頁 9.   證人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3-125頁 10.  證人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7-130頁 11.  證人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何瑄宜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 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 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 4.   盧珀華 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 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 6.   李家菻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 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 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頁 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 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257-258頁 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 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 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 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 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 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 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 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 18.  殷偉銘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 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3-57頁 20.  鐘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 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 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 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 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 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 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1-93頁 27.  27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 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 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 30.  王建耀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 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 32.  許瀞今 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 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 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 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5-137頁 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 111年1月26警詢筆錄 偵卷6第11-13頁 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45-151頁 36.  廖雪君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 37.  曾俊傑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 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 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 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 40.  洪育袖 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 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 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 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 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 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5-196頁 46.  黃于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 47.  黃如謙 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 48.  戴慈樺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 49.  何宇萱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 50.  黃怜熒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 51.  洪琳雅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 52.  張方瑜 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 53.  郭虹君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 54.  曾雅婷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 55.  張雅淳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 56.  曾敏慧 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 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 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 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 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9-280頁 61.  鍾幸明 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 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91-293頁 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01-307頁 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5-6頁 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2-6第381-384頁 66.  張瑞娟 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 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9-20頁 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   詐欺附表 偵卷1-1第11頁 3.   警員顏子恩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3頁 4.   偵查佐陳宣佑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5頁 5.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51-65頁 6.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67-77頁 7.   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1-97頁 8.   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9-105頁 9.   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129-181頁 10.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185-199頁 11.  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207-219頁 12.  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221-247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卷1-1第249-257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 偵卷1-1第259-264頁 15.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1第265-279頁 16.  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7.  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8.  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9.  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39-44頁 20.  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45-52頁 21.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73-83頁、 偵卷1-2第129-133頁 2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2第135-149頁 23.  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57-160頁 24.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1-162頁 25.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3-164頁 26.  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5-167頁 27.  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8頁 28.  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70-179頁 29.  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80頁 30.  偵查佐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偵卷1-2第191-198頁 31.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251-258頁 32.  偵查佐賴淑芳之偵查報告 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 33.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45-47頁 34.  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61-68頁 35.  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 偵卷1-3第69-71頁 36.  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73-89頁 37.  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卷1-3第91-105頁 38.  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39-146頁 39.  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 偵卷1-3第147頁 40.  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149-155頁 4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157-160頁 42.  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93-196頁 43.  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1-3第197-215頁 44.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217頁 45.  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251-254頁 46.  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255-261頁 47.  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3第263-275頁 48.  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369-372頁 49.  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4第3-19頁 50.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1-4第21頁 5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3-34頁 52.  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偵卷1-4第71-80頁 53.  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 偵卷1-4第81-101頁 54.  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149-156頁 55.  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 偵卷1-4第157-163頁 56.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偵卷1-4第165頁 57.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167-179頁 5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235-249頁 59.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67-329頁 6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 偵卷1-5第27-83頁 61.  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偵卷1-5第85-96頁 62.  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偵卷1-5第153頁 63.  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 偵卷1-5第181-184頁 64.  謝靖鳳之在職證明 偵卷1-5第189頁 65.  偵查佐賴淑芬之職務報告 偵卷1-5第191-194頁 66.  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29-236頁 67.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37-240頁 6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41-244頁 69.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 偵卷1-5第245-252頁 70.  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3-257頁 71.  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8-259頁 72.  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60-272頁 73.  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3-274頁 74.  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5頁 75.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 偵卷1-5第277-284頁 76.  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卷1-5第285-286頁 77.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卷1-5第299-305頁 78.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5第307-310頁 7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9頁 80.  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9頁 8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 偵卷1-6第21-29頁 82.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1-54頁 8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55-63頁 8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5-91頁 85.  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93-109頁 86.  王博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134頁 87.  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35-144頁 88.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45-150頁 89.  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51-164頁 90.  陳羽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65-171頁 91.  李柏樺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73-175頁 92.  陳柏龍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177-183頁 93.  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85-194頁 94.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5-206頁 95.  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07-222頁 96.  張簡谷峰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23-242頁 9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 偵卷1-7第309-313頁 98.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15-336頁 9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37-341頁 1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43-367頁 101. 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 偵卷1-7第369-372頁 102. 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3-377頁 103. 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8-392頁 104. 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93-394頁 105. 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235-242頁 106. 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 偵卷1-8第279-282頁 107. 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1-8第307頁 108. 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 偵卷1-8第325-327頁 109. 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341-349頁 110. 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 他卷1第3-4頁 111. 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他卷1第47頁 1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4第3-6頁 113. 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 偵卷4第23-24頁 114. 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4第25-27頁 11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 偵卷4第37-39頁 116. 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4第41-95頁 117. 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 偵卷4第97-108頁 118. 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09-111頁 119. 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3-115頁 120. 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7-119頁 121.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4第127-143頁 122.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45-168頁 12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4第171-208頁 12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5第3-6頁 125. 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27-33頁 126. 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 偵卷5第35-41頁 127. 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47-57頁 1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 偵卷5第65-67頁 12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 偵卷5第69-70頁 130. 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1-75頁 131. 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7-91頁 132.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95頁 133.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97頁 134.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01-117頁 135.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1頁 13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25頁 13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7-145頁 138. 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 偵卷5第147-149頁 139.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5第165-166頁 140.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5第169-177頁 141. 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6第3-4頁 1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偵卷6第20頁 14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6第21-22頁 146. 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6第25-31頁 147. 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6第32-40頁、 偵卷6第45-48頁 148. 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 偵卷6第41頁 149. 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 偵卷6第42-44頁 15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6第51-52頁 151. 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 偵卷6第69頁 15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6證物袋 15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7第7-10頁 15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 偵卷7第15-16頁 155. 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7第17-29頁 156. 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7第31-33頁 15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7第37頁 158.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7第39-41頁 159.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7第49-50頁 160. 警員吳泓儒之職務報告 偵卷7第73頁 1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8第3-5頁 16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 偵卷8第23-25頁 163. 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8第27-43頁 164. 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8第45-63頁 165. 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65頁 166. 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8第67-68頁 16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70-74頁 168. 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8證物袋 16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 偵卷9第3-6頁 170.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 偵卷9第13-14頁 17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9第17-18頁 17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19-21頁 173. 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9第23-24頁 174. 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9第31-34頁 175. 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35-36頁 17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 偵卷9第37-38頁 177. 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9第39-53頁 17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0第3-9頁 17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0第13頁 18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 偵卷10第15-19頁 18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7頁 18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 偵卷10第75-76頁 183. 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 184. 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95頁 185.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卷10第103頁 186. 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105-112頁 187.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13-117頁 188. 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19頁 189. 顏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 偵卷10第121頁 190. 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0第125-127頁 19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 偵卷10第129-130頁 192. 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 偵卷10第131-143頁 193. 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44頁 194. 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51-155頁 1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 偵卷10第161-163頁 196. 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175-211頁 197.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卷10第213頁 198.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219頁 199. 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223-253頁 20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0第259-260頁 201.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0第269-279頁 202. 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10證物袋 20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0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1第17頁 20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1第19-32頁 20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1第33-39頁 207. 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1第43頁 20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 偵卷11第49頁 209. 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1第51-57頁 210. 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 偵卷11第59頁 211. 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1第61-69頁、 偵卷11第77-80頁 212. 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1第70-76頁 213.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1第85-86頁 214.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11第89-97頁 2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2第3-6頁 216.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9-11頁 21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2第19頁 21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2第21-55頁 219. 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2第59頁 220. 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2第65-77頁 221. 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 偵卷12第81-83頁 222.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2第89至97-2頁 223. 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 偵卷12證物袋 2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3第3-10頁 225. 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3第19-20頁 22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 偵卷13第21-22頁 227. 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3第23-29頁 228. 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3第31-61頁 22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3第79頁 2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3第81-102頁 231.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 偵卷13第105頁 232.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13第107-111頁 233. 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13證物袋 2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4第3-6頁 235. 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4第19-20頁 236.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 偵卷14第23頁 23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偵卷14第25-27頁 238. 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4第29-31頁 23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 偵卷14第35-37頁 240. 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4第47-48頁 241. 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4第49-62頁 24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5第7-12頁 243.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 偵卷15第19-20頁 244. 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5第21-22頁 245. 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5第23-25頁 246.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5第27-29頁 24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1-32頁 248. 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3頁 249. 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 偵卷15第35-40頁 250.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6第3-6頁 251. 陳柏豪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 偵卷16第11頁 25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 偵卷16第13-15頁 253.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偵卷16第17-19頁 254. 許瀞今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25頁 255.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6第27-45頁 25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47頁 25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16第49-62頁 25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3-69頁 259. 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6第71-73頁 26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 偵卷16第77-78頁 261.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6第83-85頁 2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7第3-4頁 263. 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7第5-9頁 26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7第21頁 26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3-57頁                              266. 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卷17第59-61頁 267. 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卷17第63-81頁 268. 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7第87-201頁 269. 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7第203-283頁 270. 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84-294頁 27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8第3-7頁 2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35-37頁 27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8第39-52頁 27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8第53-59頁 275.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61頁 276.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8第63-74頁 277. 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8第77-83頁 278. 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8第87-93頁 279. 徐雯琳之交易明細 偵卷18第93-97頁 28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9第3-5頁 281. 被害人李家菻、陳景騰、陳盛煜、楊雅玲、鍾金盛、黃耀坤之匯款資訊一覽表 偵卷19第17頁 282. 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9第21頁 283. 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9第35-39頁 2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 偵卷19第41-42頁 285. 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 偵卷19第43-45頁 28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9第47頁 28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9第49-63頁 28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9第65-71頁 28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0第3-6頁 2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 偵卷20第13-14頁 291. 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0第15-17頁 292. 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0第19-21頁 293. 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0第23-28頁 29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0第35頁 29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20第37-51頁 29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20第53-59頁 29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1第7-10頁 29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1第13-23頁 29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1第25-31頁 30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1第41-89頁 30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1第91-92頁 30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1第97頁 303.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1第103頁 304.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1第105-174頁 305. 偵查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6. 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2第3-6頁 30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2第9-21頁 30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2第23-29頁 31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2第39-87頁 31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2第89-90頁 31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2第95-96頁 31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2第101頁 31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2第103-139頁 315. 偵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2證物袋 31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3第3-14頁 317. 犯罪時地一覽表 偵卷23第15-17頁 318.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23第25頁 31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3第29-32頁 32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3第33-41頁 321.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3第53-61頁 32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 偵卷23第63-64頁 323. 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3第65-91頁、 偵卷23第99-119頁 3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4第3-6頁 32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 偵卷24第17-19頁 326. 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4第25-28頁 327. 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4第29-87頁 328. 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卷24第89-95頁 329. 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4第97-101頁 3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4第103頁 33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4第105-148頁 3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5第3-8頁 333. 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偵卷25第11-12頁 33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 偵卷25第19-20頁 335. 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5第21-41頁 336. 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5第42-54頁 33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3-66頁 338. 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9-73頁 3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第3-5頁 340. 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1第17-23頁 34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1第27頁 34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29-42頁 34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43-49頁 344. 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1第55-59頁 34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 追加卷1第61-63頁 346. 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1第65頁 347. 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追加卷1第75頁 348. 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 追加卷1第79頁 3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2第5-8頁 350. 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追加卷2第11-13頁 35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 追加卷2第21頁 352. 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追加卷2第23頁 353. 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5-26頁 354. 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7-29頁 355. 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2第31-39頁 356.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41頁 357.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 追加卷2第43-50頁 358.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1-54頁 35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55頁 36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7-59頁 361.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追加卷3第3-5頁 362. 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 追加卷3第9頁 36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3第21頁 36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追加卷3第23-25頁 365. 郭雅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 追加卷3第27-48頁 3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4第3-6頁 367. 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 368. 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4第16-20頁 369. 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 追加卷4第24-32頁 370. 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追加卷4第34-35頁 37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37頁 3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39-75頁 37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79頁 37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81-85頁 37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5第3-4頁 376. 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5第17-22頁 37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 追加卷5第23-25頁 378. 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5第35-37頁 37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5第41-45頁 38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5第47-50頁 3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6第3-5頁 38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6第21頁 38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6第23-57頁 3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 追加卷6第59-60頁 385. 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6第61-115頁 38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7第3-4頁 387. 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 追加卷7第7頁 388. 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 追加卷7第14頁 389. 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7第15-43頁 3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 追加卷7第47頁 391. 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7第49頁 39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7第51頁 39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7第53-87頁 39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8第3-6頁 3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 追加卷8第19-20頁 396. 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8第21-23頁 397. 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 追加卷8第25-65頁 39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8第67頁 39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69-83頁 4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85-91頁 40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9第3-6頁 40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 追加卷9第13-14頁 403. 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9第15-17頁 40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9第19頁、 追加卷9第29-32頁 405.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9第21-27頁 406. 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 追加卷9第33-37頁 407. 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9第39-69頁 408. 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9第71-81頁 40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0第5-7頁 410. 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追加卷10第19-22頁 411. 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 追加卷10第27頁 41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追加卷10第29-36頁 413. 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追加卷10證物袋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1第3-6頁 415.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1第17頁 41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1第19-20頁 417.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辦卷1第21-22頁 418.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1第23-28頁 419.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29-31頁 42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1第35頁 42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37-61頁 42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2第3-8頁 423. 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併辦卷2第13頁 424. 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2第19-22頁 425. 洪天峰量化交易匯款資料 併辦卷2第33頁 426. 入金款項流向 併辦卷2第35頁 427. 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 併辦卷2第37-53頁 4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 併辦卷2第55-56頁 429. 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2第57-99頁 430. 詐騙廣告訊息照片 併辦卷2第101頁 431. 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2第102-225頁 432. 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 併辦卷2第227-233頁 43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2第237-239頁 434.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2第241-242頁 435.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 併辦卷2第243-247頁 436. 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12-19頁 437.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0-22頁 438. 潤恆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23-26頁 439.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7-100頁 440. 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 441. 詐騙投資轉帳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 442. 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 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 443. 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 4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 445. 陳家豪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 446. 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 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 447. 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 448.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 449. 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281頁 450. 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 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 45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1第293頁 452. 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 併辦他卷1第315頁 453. 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 併辦他卷1證物袋 454. 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 併辦他卷2第61-73頁 455.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2第298頁 4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4第3-6頁 457. 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 併辦卷4第9頁 458.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4第11頁 45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4第25-28頁 460.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4第29-35頁 461. 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併辦卷4第37-39頁 462.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4第41-43頁 46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4第45-46頁 464.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4第47-58頁 465.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 併辦卷4第59-66頁 466. 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併辦卷4證物袋 467. 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1-1第171-173頁 468.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6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70.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71.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72.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73.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74.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75.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76.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77.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78.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7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80.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8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82.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8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84.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85.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86.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87.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88.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89.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90.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9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2.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4.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95.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96.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7.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8.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9.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500.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附表九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陳欣媛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53-54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57-65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3) 警卷1第101-105頁 111年3月28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3-19頁 雄檢偵卷4第69-75頁 111年3月28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1第19至24頁 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29-131頁 雄檢偵卷1第75-77頁 111年4月21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81頁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雄檢偵卷1-8第113-117頁 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33至136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8第329-333頁 2. 另案被告陳柏龍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27-33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07-112頁 111年7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4第21至23頁 3. 另案被告梁原苰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323-330頁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335-340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4第129-134頁 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355-360頁 4. 另案證人董乃銘 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41-145頁 5. 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63-171頁 6. 被告陳欣媛、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2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雄院卷2第53-119頁 (二)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陳柏龍手機Telegram截圖1張 警卷1第41頁 2. 陳柏龍手機LINE截圖5張 警卷1第43-51頁 3. 陳凱文臉書截圖3張 警卷1第107-108頁    第265-267頁 4.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天降祥瑞、U2B)19張 警卷1第109-127頁    第245-263頁 5. 手機翻拍照片(USDT交易名細)9張 警卷1第269-277頁 6.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U2B)2張 警卷1第295頁 7. 虛擬貨幣USDT行情查詢資料 警卷1第139頁    第297頁 8. 玉山銀行提款影像2張 警卷1第235頁 9. 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提款影像1張 警卷1第236頁 10.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店提款影像10張 警卷1第237-238頁 11. TetherUSDT歷史數據 雄院卷2第161-168頁 110偵3930(一) ◎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 ◎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 ◎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 ◎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 ◎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 ◎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 ◎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 ◎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 ◎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 ◎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 ◎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 ◎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 ◎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 ◎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 ◎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 ◎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 ◎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 ◎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 ◎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 ◎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 ◎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 ◎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 ◎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 ◎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 ◎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 ◎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 ◎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 ◎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 ◎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 ◎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 ◎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 ◎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 ◎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 ◎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 ◎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 ◎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 ◎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 ◎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 ◎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 ◎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 ◎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 ◎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 ◎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 ◎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另案卷 ◎解送卷(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0828800號) ◎警卷1(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2516400號) ◎雄院卷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雄院卷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羈字第80號) ◎聲羈卷4(11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雄檢偵卷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7號) ◎雄檢偵卷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24號) ◎雄檢卷1-8(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靖凰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居臺東縣○○市○○路00巷00弄0號           (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賴冠翰律師 被   告 郭家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街00號       林建昌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居臺東縣○○市○○街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欣媛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3 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第1142號、第1144號、第1389號、 第1447號、第1560號、第1608號、第1612號、第1703號、第2026 號、第2063號、第2064號、第2159號、第2163號、第2741號、第 2829號、第2830號、第2853號、第2856號、第2965號、第3068號 、第3082號、第3173號、第4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 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靖凰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 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郭家佑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 表七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 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林建昌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陳欣媛犯如附表六「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依其等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應可預見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 欲遂行犯罪,並無指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 匯款之必要,故依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 內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 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分別 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或幫助他 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幫助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侯凱中、羅震東、許宏銘、黃冠綺、 楊宥晟、黃琬晴(下合稱侯凱中等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小邱」、「小宣」與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 案詐騙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 (一)謝靖凰、郭家佑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 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一示之人施 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郭家佑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內,再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郭家佑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提 領遭詐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 小宣」等人;將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羅震東如附表五所 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謝靖凰與羅震東、侯凱中、「小邱」、「小宣」、本案詐騙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羅震東將其如附表二 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謝靖凰,並 依謝靖凰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附表所示時 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 ,再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羅震東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 遭詐部分款項,再層轉交付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 「小宣」等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 上開遭詐部分款項轉匯至王博寬、黃柏豪、陳羽俊、李柏樺 (已審結)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謝靖凰與許宏銘、黃冠綺、楊宥晟、侯凱中、「小邱」、「 小宣」、本案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三 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該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楊宥晟如該附表所示 銀行帳戶內,再依黃冠綺指示於附表五所示時間,由許宏銘 搭載楊宥晟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款項後,層轉交付 予謝靖凰、侯凱中、「小邱」、「小宣」等人,使詐騙集團 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四)林建昌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將其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 給黃冠綺,並依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 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四 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 該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至林建昌如該附表所 示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 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江明憲、黃柏豪(已審結)如附表五所示 第二層銀行帳戶,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陳欣媛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預見一般 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指 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資料或代為領款、匯款之必要,故依不 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指示匯款或提領帳戶內款項後轉交他人, 可能與該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且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而 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加入陳柏龍、梁原苰、葉欣貿、顏鈺哲、鄭智 文、俞昇鴻、黃煜舜、吳明賢(下稱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與 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詐騙集團(下稱另案詐騙集團)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 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 、23、27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分別於 附表二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 集團成員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 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陳欣媛之第二層銀行帳戶內 ,復由陳欣媛依指示將贓款分別以提領、轉帳等方式使本案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陳欣媛之被訴犯罪事實係 其分別以起訴書附表六(即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銀行帳戶 ,各自參與及分擔起訴書分擔事實欄所載詐欺及洗錢犯行之 一部,而對照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匯款至同案被告 羅震東之第一層銀行帳戶時間、轉匯至被告陳欣媛之第二層 銀行帳戶時間結果,為免偵查機關或法院隨意擇定該轉帳至 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錢屬於何名被害人所有,抑或尚未轉出 而仍在原第一層人頭帳戶內,亦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依先 進先出之判斷法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金上訴 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被訴事實範圍特定如下:被告 僅涉嫌共同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即附表二)所示編號2至4 、8、11、18、23、27之告訴人為限。 二、按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實行 公訴時,在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得補充更正犯罪 事實及其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期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 訴書原未記載被告陳欣媛加入另案詐騙集團之犯罪事實,然 被告陳欣媛於本案所提供第二層銀行帳戶與其在另案即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第2 10號、第274號、第362號、第548號詐欺案件(下稱另案)所 提供銀行帳號相同,此有該另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卷1-4 第267至349頁),嗣經公訴檢察官就被告陳欣媛於本案犯罪 事實,當庭更正如事實欄二所示,係將犯罪事實加以具體明 確,核與原起訴之客觀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公訴檢察官 並就上開更正犯罪事實之旨已向被告陳欣媛告知,本院亦當 庭告知被告陳欣媛就此部分更正後犯罪事實之罪名供其表示 意見(本院卷1-4第256頁、第258頁、第260頁),無礙其防 禦權之行使,依上開說明,公訴檢察官更正犯罪事實核無不 合,本院自得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理。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附表八(一)、 附表九(一)所示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 合稱被告謝靖凰等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在檢察官或法官 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 ,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是本案上開證人此部分陳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 分,均不具證據能力,但其陳述本案詐欺犯行過程,並未涉 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內容,本院僅援用作為認定其關 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自不在排除之列,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靖凰坦承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 陳欣媛均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其中被告郭家佑辯稱:我雖有領錢,但只是幫忙領工程款 和選舉的錢,對於所提領款項是詐欺、洗錢的贓款並不知情 ,也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林建昌則辯稱:我雖 有將帳戶資料交給別人使用,但不知道這是詐欺、洗錢,也 沒有參與詐欺犯罪組織的意思;被告陳欣媛則辯稱:我雖有 提款、轉帳等行為,但就本案其他共同被告我都不認識,也 沒有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等語。 (二)經查:  1.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分別於110年12月間受被告謝靖凰、共 同被告黃冠綺召募所加入集團組織,係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 、被告謝靖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邱」、「小宣 」等人所組成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 同被告羅震東、楊宥晟分別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帳戶之 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分別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 黃冠綺後,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前揭附表所示方法詐騙 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並於各該附表所示 時間,分別匯款至各該附表所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 被告羅震東、楊宥晟之第一層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郭家佑 、共同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分別依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黃 冠綺指示前往附表五所示地點提領遭詐部分款項後,再層轉 交付予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侯凱中、「小邱」、「小宣」 等人,或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銀行帳戶內詐騙所得部 分款項,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轉匯至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 層銀行帳戶,進而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款項。  2.另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遭詐部 分款項,有自共同被告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 ,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如附表五所示至第二層銀行帳戶,而被 告陳欣媛於本案發生時,亦因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第二層帳 戶與另案被告陳柏龍,並依指示將另案告訴人陳金泉遭詐款 項轉帳、提領,因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等情,業據高雄地院以另案判決有罪。  3.上開事實有附表八、九所示證據可佐,認定為真實,故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謝靖凰等人前揭所為,於客觀上已 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且參與人數已達三人以上之組織規 模等情,已可認定,則就被告謝靖凰等人有無前開參與犯罪 組織、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謝靖凰部分   被告謝靖凰有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靖凰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1-4第259頁,本院卷1-6第 266頁),並有附表八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謝靖凰之上開任 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 (2)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部分  ①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 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 資料交付他人者,亦必與該收受者具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會 謹慎瞭解查證其用途,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 金融機構眾多,各金融機構除廣設分行外,復在便利商店、 商場、公私立機關設置自動櫃員機,一般人均可自行向金融 機構申設帳戶使用,提領款項亦極為便利,倘若款項來源正 當,根本無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該人代為提領後 轉交之必要,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委由他人 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等不法 來源,當應有合理之預見;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 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 聞為反詐騙之宣導,一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委由 他人以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 ,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 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必要刻意使用他人帳戶及由 他人代為領款;又現今金融服務遠已不同於往昔傳統金融產 業,金融機構與自動櫃員機等輔助設備隨處可見且內容多樣 化,尤其電子、網路等新興金融所架構之服務網絡更綿密、 便利,此為吾人日常生活所習知,而正常營業之企業經營者 多會透過金融機構轉匯款項,倘捨此不為,刻意以輾轉隱晦 之方式運送款項,應係為掩人耳目、躲避警方查緝;再依常 理,金融交易理應會直接透過金融機構匯兌方式為之,既可 節省勞費、留存金流證明,更可避免發生款項經手多人而遭 侵吞等不測風險,殊難想像有何專門付費聘僱他人收取款項 之必要。  ②經查,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下合稱被告郭家佑等人 )受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委託,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取來源不 明款項後,再分別以層轉匯至不同帳戶、提領後交付指定之 人等方式將前揭款項移出,實屬輾轉、隱晦,若非為掩飾不 法行徑,以避免偵查機關藉由金融機構匯款紀錄追緝其等真 實身分,當無大費周章刻意僱請被告郭家佑等人為此行為之 必要,審以被告郭家佑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等情(本院卷1-6第274頁),顯非年幼無知或與 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依其等教育程度與社會生活歷程經 驗,應可預見該等藉由多次傳遞之款項事涉隱晦,按諸常情 ,此等工作如無違法,對方大可親自或找熟識具信任關係之 人取款或提領,抑或指定他人匯入自己可提款之帳戶,避免 款項遭他人侵占,而無徒耗人事、匯款成本之必要,被告郭 家佑等人於此情況,實應對其所收取、轉匯者非合法之款項 有所預見,惟被告郭家佑等人竟仍提供名下之帳戶,為無特 殊親密或信賴關係之他人收款後再予轉交,足認被告郭家佑 等人對於其上開行為將可能為他人取得詐欺款項,並藉由轉 匯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等節有所 預見,卻仍決意為之,而容任上開犯罪結果發生。  ③再者,就詐欺犯罪者之角度,其所指派實際從事提領、交付 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 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參與提領、傳遞款項之人必 須隨時觀察環境變化以採取應變措施,否則如有突發狀況, 將導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 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在現場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 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 詐欺犯罪者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自己,衡情實 無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 擔任提領及傳遞款項之工作,而本案詐欺所得款項係匯入被 告郭家佑等人帳戶,則該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即由被告郭 家佑等人完全掌控,是若詐欺犯罪者無法確保被告郭家佑等 人會完全配合提領及交付贓款,則匯入上開帳戶內之詐欺款 項隨時可能因被告郭家佑等人突然發覺整個過程有疑而報警 ,或經提領之後遭被告郭家佑等人侵吞,使詐欺犯罪者面臨 功虧一簣之風險,益徵被告郭家佑等人對於其等所為犯行應 有所認識並參與其中而扮演一定角色,詐欺犯罪者始會信任 被告郭家佑等人,由被告郭家佑等人以其所申設之帳戶收取 詐欺所得款項後提領及轉交。綜上,可證被告郭家佑等人主 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  ④又依附表一至四告訴人所述其受騙之歷程,乃先由本案詐騙 集團傳送虛假之投資網站電子連結,經告訴人點選後連結至 某網頁輸入其年籍資料,復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 軟體LINE與上開告訴人聯繫接洽,而告訴人遂依指示於附表 一至四所示時間,會匯款至被告郭家佑、林建昌、共同被告 楊宥晟、羅震東如該附表所示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於附表 五所時間、地點,由被告郭家佑、楊宥晟、共同被告羅震東 前往指定地點提領部分款項,並交給被告謝靖凰、共同被告 黃冠綺,或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告林建昌 、共同被告羅震東如附表二、四所示銀行帳戶內部分款項, 再轉匯至被告陳欣媛、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陳羽俊、 王博寬、李柏樺如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等情,業如前揭認定 ,從本案詐騙集團施以詐術過程及短時間內提領現款、輾轉 匯款至不同帳戶之金流以觀,衡情需有多數人員分工始能完 成,符合現今詐騙集團多有蒐集人頭帳戶或手機門號、撥打 電話或使用通訊軟體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轉匯或提領被害人 匯入之款項、車手提款後層層上繳等階段並由多人分工分層 所為之犯罪模式,堪認本案詐騙集團、另案詐騙集團係透過 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至少三人以上之 多數人所組成,持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 構之組織,其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 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且依被告郭家佑 等人參與上開分工之過程,其對於自己所參與者,乃三人以 上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以及本案 詐欺犯行係由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節,均有所預見,猶容任 為之而參與,足認被告郭家佑、陳欣媛確有參與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林 建昌有參與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幫助 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詳後述),至為明瞭。 (3)至於檢察官雖認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等犯行等語。  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 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 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林建昌如附表四所示銀 行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提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 遭詐全部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如附表五所示 第二層銀行帳戶內,被告林建昌並未實施提領、轉帳等詐欺 、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建昌係為自 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前揭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依前揭說明,尚難認定被告林建昌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之正犯或共同正犯。從而,檢察官上開主張,即有 誤會。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所 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謝靖凰等人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新舊法比較說明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 取財物雖已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然刑法第339條之4之 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制定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 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 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 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 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此乃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於前揭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 既往適用之餘地。 (2)另被告謝靖凰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 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 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 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謝靖凰、郭家 佑、陳欣媛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被告林建昌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之輕罪 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 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詐欺獲取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百萬元 ,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至於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然姑不 論係適用舊法或新法,既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 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詳後述),且不 生刑法第55條第1項但書之輕罪封鎖作用,依前揭說明,自 毋庸就上開較輕之洗錢罪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  2.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 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 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 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 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 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 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 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 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 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 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 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謝靖凰、郭家佑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收簿、 收水等工作,被告林建昌則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提供其銀 行帳戶資料作為詐欺、洗錢工具,其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 間,均係屬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 以一罪,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 次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3.核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二編號28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27及編號29 至39、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4.核被告郭家佑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5.核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 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6.核被告陳欣媛就附表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7.至於被告林建昌就附表四所示犯行僅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已認定如前,惟正犯與幫 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 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本院自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謝靖凰、郭家佑就前揭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被告陳欣媛就前揭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應依想 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2.被告謝靖凰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 郭家佑就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欣媛就附表 二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其等 與共同被告侯凱中等人、另案被告陳柏龍等人、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 罪行為。其等就上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 欣媛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侵害不同告訴 人之財產法益,且各告訴人受騙之基礎事實有別,可認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林建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並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銀行帳 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被告黃冠綺、共同被告侯凱中等 人,作為本案詐集團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 本案詐騙集團犯如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係以1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幫助3次加重詐欺取財、幫助3 次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1.被告謝靖凰有刑法第62條之自首減刑規定適用 (1)按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 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 於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 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一端作為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 唯一論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就就被告謝靖凰是否有自首情形函詢臺東縣警察 局臺東分局(下稱臺東分局),經該局回覆:被告謝靖凰係自 行前往臺東分局製作筆錄時自稱涉及多起詐欺案件,惟當時 僅掌握被告郭家佑、共同被告羅震東之本案相關事證,未查 出被告謝靖凰之相關事證,被告謝靖凰亦於調查筆錄內坦承 犯行,始查知被告謝靖凰涉犯本案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2 8日信警偵字第1130036976號函附之職務報告可憑(本院卷1- 6第93至95頁),是以,縱被告謝靖凰於偵訊時爭辯本案係遭 詐騙而涉案等情,依上揭說明,仍合於自首之要件。 (2)被告謝靖凰就本案雖符合自首要件,惟經本院賦予繳回所得 之機會後,仍未自動繳交本案全部所得(本院卷1-6第267至2 68頁),即難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規定 要件,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另被告謝靖凰於本院審理時已 坦承全部犯行,已有面對司法及處理本案之決心,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林建昌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謝靖凰就洗錢犯行業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是就其 所犯之參與一般洗錢罪,雖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要件,然因上開罪名均係屬想像競 合犯其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 當一併衡酌上開減輕其刑事由綜合評價,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謝靖凰等人不思依 循正途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別擔任車手、提供帳 戶資料,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 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 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謝靖凰犯後原否認犯行, 最終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郭家佑、林建昌、陳欣媛 犯後否認犯行,及其等迄今仍均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謝靖凰等人之前科素行 ,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及被告謝靖凰等人、辯護人、檢察官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1-6第273至27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六 所示之刑。 (五)另審酌被告謝靖凰、郭家佑、陳欣媛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 間間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 上開犯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 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三、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有關沒收應 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復均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犯詐欺犯罪 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 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二)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後,被告謝 靖凰因而獲得報酬5萬元,被告林建昌則獲得報酬8,000元、 被告陳欣媛獲得10,000元等情,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明確(本院卷1-6第267至269頁),認屬被告謝靖凰、林建昌 、陳欣媛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謝靖凰、林建昌、陳欣媛所犯各該 罪刑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郭家佑因參與本案詐欺犯行,除獲得報酬15,000元外, 另自共同被告侯凱中處獲得3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郭家佑於 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68頁、第271頁),至於 被告郭家佑對於上開30萬元固辯稱:該30萬元與本案無關等 語,然被告郭家佑於本案發生並不認識被告侯凱中,業據被 告郭家佑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侯凱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郭家佑 第一次見面的時間係共同被告黃冠綺被羈押後即111年1月左 右,被告郭家佑是透過被告謝靖凰來找我的等語大致相符( 本院卷1-6第61至62頁),被告郭家佑亦供稱:被告侯凱中會 給30萬元,是因為本案關係等語明確(本院卷1-6第271頁), 堪認該30萬元應屬本案犯罪所得,並與前揭15,000元,均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郭家佑所犯罪刑 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手機係被告謝靖凰供本案所用之 物;附表七編號24所示手機係被告郭家佑供本案所用之物; 表七編號26所示手機係被告林建昌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1-6 卷第244頁),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分別於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犯各該罪刑下均宣告 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5、27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 郭家佑、林建昌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六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 均非被告謝靖凰、郭家佑、林建昌所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 (五)本案告訴人遭詐騙匯入被告郭家佑等人帳戶之款項本應依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該遭 詐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被告郭家佑等人對該遭詐款項 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就其等參與洗錢之上開財物部分,仍 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郭家佑等人所提供申設如附表一、四、五所示各該銀行 帳戶資料,雖屬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僅為提領、轉帳工 具,本身無一定之財產價值,亦難換算為實際金錢數額,且 經被害人報案後,上開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 不法利用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被告陳欣媛參與另案詐騙集團後,除本案犯行即詐欺附表二 編號2至4、8、11、18、23、27所示告訴人外,尚詐欺另案 告訴人陳金泉,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27610號提起公訴,且於112年2月2日繫屬於高雄地院 ,經該院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 財等犯行有罪,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另案判決書起 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院卷1-6第167 至169頁),被告陳欣媛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於本案所提 供銀行帳戶與其另案提供銀行帳戶同一,均係提供予另案被 告陳柏龍等語(本院卷1-4第260頁,本院卷6第273頁),卷內 復無證據足認被告陳欣媛於該段期間內曾脫離另案詐騙集團 等情,是以被告陳欣媛於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已與另案 中「首次」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想像競合而論以一罪, 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於另案獲得滿足,且為另案判 決效力所及,本案應就被告陳欣媛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單獨論罪即可,則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既為 另案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判決,惟因 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加重詐欺部分犯行間具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王凱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莊琇 棋、王凱玲、許莉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廖文達 廖文達於加入LINE暱稱「宗翰」提供奧海THBO投資平台代為操盤,依指示匯款,惟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遍。 (1)110年12月24日10時10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28分 (3)110年12月27日11時30分 (1)200萬元 (2)200萬元 (3)100萬元 (1)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郭家佑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2 林虹儀 林虹儀於Instgram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https://kd.hanqzl.com )投資虛擬貨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虹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4時42分 61萬元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謝靖凰 郭家佑 3 何志強 何志強於YouTube見有賺錢的廣告,加入LINE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DAXOR、網址:https://n.draxcv.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7日14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4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郭家佑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丁建明 丁建明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丁建明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00時00分 (1)5萬元 (2)5萬元 (1)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 李家菻 李家菻聯絡LINE暱稱「REX」之男子,對方推薦李家菻阿里巴巴天貓投資網站,佯稱有現金回饋,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6時47分 4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 曾紫晴 曾紫晴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曾紫晴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3日15時00分 (2)110年12月24日15時00分 (1)28萬元 (2)28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4 林炘彤 林炘彤於Facebook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GOLDENMARKET、網址:https://asia.goldemakt.com/投資期貨,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炘彤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5時4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5 王貽加 王貽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提供Line名稱「魏念、鴻宸客服」,並於「B小課堂26之LINE群組提供股票買賣資訊」,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貽加遂依指示至台北富邦銀行景美分行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8時24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6 林韋萱 林韋萱於交友軟體交友,並慫恿至投資網站名稱:天貓、網址:https://www.ruiyegangcai.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韋萱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7日 19時18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7 陳葛霞 陳葛霞於Facebook交友,提供Line暱稱:夏月婉,並慫恿至網站:台灣區專屬交易所、網址:https://www.goldemakt.com投資虛擬通貨,陳葛霞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購買虛擬貨幣。 (1)110年12月28日14時0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44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3分 (4)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1)3萬元 (2)3萬5,000元 (3)3萬2,000元 (4)2萬8,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8 董伊庭 董伊庭於Facebook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提供Line暱稱:Xuan玹,並慫恿至網站:Golden Market、網址:https://France.goldemakt.com投資黃金期貨,董伊庭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5時17分 (2)110年12月28日16時07分 (1)2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9 顏欣怡 顏欣怡於Facebook-Nf數位副業交友並加LINE後連繫,並慫恿至類似虛擬貨幣網站操作,誆稱保證獲利賠,顏欣怡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轉帳多筆金額。 (1)110年12月28日14時33分 (2)110年12月28日17時24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0 許彥偉 許彥偉於Line通訊軟體交友,提供Line暱稱:台灣不動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投顧業務員林筱筱,並慫恿至投資網站投資(網站名稱AITECHSTOCK及網址https://www.aitechstock.co/),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許彥偉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2)110年12月22日12時39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1 鄭文翔 鄭文翔於IG認識一位網友並加LINE聯繫,介紹投資網址,並將鄭文翔加進投資群組,以投資名義指示鄭文翔操作該系統,並要鄭文翔將金額儲值至其提供之帳號,另有兩筆超商代碼付款。 (1)110年12月22日16時23分 (2)110年12月22日16時15分 (1)1萬7,000元 (2)1萬7,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2 顏婕薰 顏婕薰於網路上交友,提供之LineID:滑經濟-壹指曾收,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顏婕薰遂依指示加入該Jason-指導員之Line帳號,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4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3 鐘千雅 鐘千雅於YOUYUBE交友,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UPFINBT、網址:taiwan.upfinbt.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鐘千雅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12月24日 18時08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4 潘怡靜 潘怡靜前於臉書獲知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E婷」好友,提供GOLDEN MARKET供潘怡靜投資黃金,遂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3時30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0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1)4萬4,000元 (2)4萬6,000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5 余仁富 余仁富於臉書社群體得知投資平台(GOLDENMARKET:http.london.goldemarket.com)投資黃金操盤,余仁富便不疑由他陸續網路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0年12月28日14時5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31分 (1)3萬元 (2)3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6 林茹祺 林茹祺於臉書社團「貴婦MOMMY計畫」交友並加入Line通訊軟體聯繫,慫恿至投資網站CPSNOWTW(網址https://www.cpsnowtw.com),誆稱按照顧問之指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茹祺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3時35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7分 (1)3萬8,000元 (2)4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7 邱乙倩 邱乙倩於臉書粉絲專業「財婦人生」投資黃金廣告,邱乙倩加入LINE好友暱稱「唐易鴻(Rory)」,隨後便依照其指示操作網頁「GOLDEN SALE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並由另一名LINE好友暱稱:「羅奕翎Nico」會計提供人口帳戶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18分 2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18 陳怡雯 陳怡雯於網路上看到GoldenMarket投資廣告,加入詐騙集團line帳號,遂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6時27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23分 (3)110年12月28日16時11分 (1)5萬元 (2)4萬4,000元 (3)4萬6,000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19 王建耀 王建耀於Facebook發現投資訊息,加入line暱稱夢想超人、LINE ID:of6888好友,慫恿至投資網站東方金融(網址:clon9f.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王建耀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6分 8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0 王以芳 王以芳於臉書發現投資廣告,加入LINE名稱:Allen Chen宇凡、Bimax客服中心,王以芳遂依照操作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27分 1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1 許瀞今 許瀞今加入LINE暱稱:陳柏豪,對方慫恿至網站:潤恆、網址:https://ag01.ruenh.com/投資網站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許瀞今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轉帳。 (1)110年12月28日13時26分 (2)110年12月28日13時27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2 陳品賢 陳品賢於Instgram社群軟體交友,慫恿至投資博奕網站投資(網站名稱:BITSTAM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陳品賢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5時39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3 廖雪君 廖雪君接獲詐騙集團來電邀約投資股票,後續依其指示互加LINE好友。以話術告知廖雪君要先儲值現金至所指定之帳戶內供買賣股票。 (1)110年12月22日12時55分 (2)110年12月23日10時28分 (3)110年12月23日10時31分 (4)110年12月23日13時1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4 盧祈明 盧祈明於網路加line群組,佯稱投資股票平台app使用容易方便又抽新股又容易,盧祈明不疑有他加入該平台參與股票投資,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1時29分 (2)110年12月27日11時51分 (1)8萬888元 (2)100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5 張櫻文 張櫻文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慫恿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hzyouyushenghuo.com/OiLD.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張櫻文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49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6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加入LineID:zxczxc0711,慫恿至投資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虛擬通貨,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8日14時22分 (2)110年12月28日14時04分 (3)110年12月28日14時06分 (1)7萬1,000元 (2)5萬元 (3)5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7 何俊宏 何俊宏於推特網友,加入LINE帳號,誆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何俊宏受騙,遂依指示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 110年12月28日16時08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28 林世昌 林世昌於Line以「單純投資為前提」交友,LineID:QIS6610,慫恿至投資網站topiato、aitechstock網址:crm3.topiato.com、aitechstock.vi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世昌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2日01時50分 5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29 林淑華 林淑華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鴻宸app,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林淑華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3日10時52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 30 涂清介 涂清介稱遭投資詐騙,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3日12時46分 (2)110年12月23日12時51分 (3)110年12月24日09時29分 (4)110年12月24日09時30分 (1)5萬元 (2)5萬元 (3)5萬元 (4)3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1 林佩燕 林佩燕收到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暱稱Anna,誆稱可獲得股票投資服務,另以「鴻宸APP」儲值,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無法出金,驚覺遭詐騙。 (1)110年12月24日13時00分 (2)110年12月27日09時47分 (3)110年12月27日09時48分 (4)110年12月27日10時00分 (1)1萬6,000元 (2)15萬元 (3)15萬元 (4)1萬元 (1)同上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2 劉子瑄 劉子瑄於Facebook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慫恿至投資網站風城娛樂(網址:windycitycorp.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子瑄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2)110年12月28日15時13分 (1)3萬元 (2)3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3 江俊毅 江俊毅稱接獲電話邀請加入LINE投資群組,依指示匯款加入會員,並加入APP買賣股票,遂依指示匯款,惟提領獲利時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4日11時15分 1萬6,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4 徐雯琳 徐雯琳於IG通訊軟體看到一名自稱「xin_0806._」限時動態稱要急徵訂單助手,隨後加入LINE通訊軟體暱稱「薇馨tina」,徐雯琳依指示操作外匯下單,以價差的交易賺取中間的收益,徐雯琳陸續網路匯款,欲提領獲利,客服人員稱需匯入保證金,始驚覺遭詐騙。 110年12月25日13時36分 2萬9,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5 張業群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偽以「關詩婷」、「李安與」、「MT5-TOPIATO客服人員」向張業群佯稱:投資量化交易外匯平台,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張業群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 12時31分 5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6 殷偉銘 於110年9月10日,透過虛偽投資網站,向殷偉銘自稱「Jerry」,佯稱:能代為操盤投資云云,誘使殷偉銘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12月24日18時34分 (2)110年12月24日18時36分 (1)5萬元 (2)5萬元 (1)同上 (2)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7 陳淑貞 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 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 11時35分 20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8 蔡舜丞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蔡舜丞,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蔡舜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 14時39分 4萬7,000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39 李承翰 於110年12月間某時,透過LINE對話軟體結識李承翰,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承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15時43分 3萬元 同上 謝靖凰 羅震東 陳欣媛(檢察官未起訴)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1 黃如謙 110年11月28日前某時,刊登投資虛擬貨幣之虛偽廣告,致黃如謙信以為真,以「LINE」連繫後,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25分 5萬元 楊宥晟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12 戴慈樺 110年11月初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及LINE連結,趁戴慈樺加入LINE好友詢問投資事宜之機會,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戴慈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 13時51分 6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楊宥晟 許宏銘 謝靖凰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2分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6分 (1)3萬元 (1)3萬元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附表五 編號 被告 被告名下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地點/轉匯帳戶(第二層帳戶) 提領/轉匯金額 1-1 羅震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2日12時49分27秒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40萬元 1-2 110年12月22日13時40分32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興分行) 130萬元 1-3 110年12月22日15時42分35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1-4 110年12月22日16時28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64萬8000元 1-5 110年12月23日10時56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145元 1-6 110年12月23日12時35分16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00萬元 1-7 110年12月23日14時17分59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5萬元 1-8 110年12月23日15時49分33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11萬4000元 1-9 110年12月24日12時01分22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94萬元 1-10 110年12月24日14時59分14秒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李柏樺) 53萬元 1-11 110年12月24日18時00分10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40萬元 1-12 110年12月24日18時40分28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王博寬) 19萬5000元 1-13 110年12月27日11時25分47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4 110年12月27日12時53分0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50萬元 1-15 110年12月28日01時40分01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8萬元 1-16 110年12月28日15時03分29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90萬元 1-17 110年12月28日15時32分21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49萬元 1-18 110年12月28日15時40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 10萬元 1-19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16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0 110年12月28日16時19分18秒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欣媛) 25萬元 1-21 110年12月28日16時32分14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0萬元 1-22 110年12月28日17時31分12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陳羽俊) 10萬元 2-1 郭家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1時08分26秒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00萬元 2-2 110年12月27日15時19分3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3 110年12月27日15時20分50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4 110年12月27日15時22分03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5 110年12月27日15時23分1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6 110年12月27日15時24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7 110年12月27日15時26分51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8 110年12月27日15時27分58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9 110年12月27日15時29分0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0 110年12月27日15時30分25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1 110年12月27日15時31分46秒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內惟店) 2萬元 2-12 110年12月27日16時24分17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羅震東) 50萬元 2-13 110年12月28日00時09分56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京吉店) 2萬元 2-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12時22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300萬元 3-1 林建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9日11時56分10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江明憲) 60萬元 3-2 110年12月29日15時18分40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所有人黃柏豪) 23萬元 4-1 楊宥晟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4日15時24分12秒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 99萬元 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家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如事實欄一(三)所示 謝靖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事實欄一(四)所示 林建昌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4 如事實欄二所示 陳欣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七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1,000元紙鈔 1張 黃冠綺 2 新臺幣10元硬幣 3個 黃冠綺 3 新臺幣5元硬幣 1個 黃冠綺 4 新臺幣1元硬幣 2個 黃冠綺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加蓋註銷印章 7 土地銀行提款卡 1張 楊宥晟 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新臺幣14,448元 楊宥晟 9 印章 1個 楊宥晟 10 新臺幣1,000元紙鈔 3張 侯凱中 11 新臺幣500元紙鈔 1張 侯凱中 12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3 白色華碩手機(含SIM卡、記憶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OPPO手機(含SIM卡)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5 VIVO手機 1支 許宏銘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台灣大哥大預付卡 1張 許宏銘 門號:0000000000號 17 新臺幣100元紙鈔 15張 許宏銘 18 新臺幣500元紙鈔 3張 許宏銘 19 新臺幣1,000元紙鈔 2張 許宏銘 20 綠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謝靖凰 IMEI: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1 黑色IPHONEXS手機(含SIM卡)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2 黑色IPNONE7手機 1支 羅震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3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 3本 羅震東 24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5 螢光粉紅色IPONE手機(含SIM卡) 1支 郭家佑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6 華碩手機(含SIM卡) 1支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27 銀色三星平板電腦 1台 林建昌 IMEI:000000000000000號 28 銀色IPONE手機 1支 張泓翰 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9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號 30 墨綠色IPHONE手機 1支 黃冠綺 IMEI:000000000000000號 31 玫瑰金IPHONE手機 1支 楊宥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八 (一)被告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黃冠綺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5-17頁、偵卷2-1第281-283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9-30頁、偵卷2-1第285-296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21-331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3-26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7-39頁 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43-249頁、偵卷2-1第297-30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305-333頁 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3-215頁、偵卷2-1第305-30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2.   被告楊宥晟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1-32頁、偵卷2-1第375-376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33-34頁、偵卷2-1第377-385頁 11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 偵卷1-1第333-343頁 110年12月30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2第29-33頁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71頁、偵卷2-1第387-395頁 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21-123頁、偵卷2-2第5-7頁 111年2月23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6第33-36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9-21頁、偵卷8第91-9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113年2月2日偵訊筆錄 追加卷10第103-105頁 3.   被告郭家佑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89-99頁、偵卷2-1第355-365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29-135頁、偵卷2-1第367-37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67-179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185-193頁 4.   被告謝靖鳳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1-5第221-228頁、偵卷2-1第309-316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131-141頁、偵卷2-1第317-327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203-215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7-391頁、聲羈卷1第35-3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聲延押卷第53-63頁、偵聲卷1第53-56頁 111年6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33-35頁、偵卷2-1第329-331頁 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85-88頁、偵卷2-1第333-334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43-157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3第37-39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5.   被告羅震東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101-108頁、偵卷2-1第335-342頁、本院卷1-4第349-362頁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181-191頁、偵卷2-1第343-353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21-237頁、偵卷5第185-193頁、偵卷6第81-91頁 111年4月15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23-26頁、偵卷5第201-207頁、偵卷6第95-101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6.   被告林建昌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361-367頁、偵卷2-2第9-15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7-51頁 111年8月24日偵訊筆錄 偵卷21第223-225頁 112年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351-377頁 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435-451頁 7.   被告侯凱中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53-64頁、偵卷1-5第195-206頁、偵卷2-1第243-254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113-129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81-386頁、聲羈卷1第27-32頁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07-211頁、偵卷2-1第255-259頁 111年5月31日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1第59-63頁 111年7月14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129-139頁 111年7月25日停押訊問筆錄 偵聲卷2第35-37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87-302頁 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69-374頁 113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385-394頁 8.   被告許宏銘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4第217-231頁、偵卷2-1第261-275頁、併辦交查卷第217-231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4第345-363頁、併辦交查卷第345-363頁 111年4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 偵卷1-4第393-398頁、聲羈卷1第43-48頁 111年4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17-220頁、偵卷2-1第277-280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191-213頁 9.   被告黃琬晴 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6頁 111年4月15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125-135頁、偵卷2-2第17-21頁、併辦交查卷第125-135頁 111年4月26日偵訊筆錄 偵卷1-5第139-143頁、併辦交查卷第139-143頁 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2第223-243頁 10. 被告陳欣媛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3-118頁、偵卷2-2第45-50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329-333頁 112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1第323-341頁 112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3第237-247頁 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1-4第255-265頁 (二)證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證人張泓翰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53-58頁、偵2-2卷第85-9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109-127頁 2.   證人王靖童 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3第239-250頁、偵2-2卷第99-110頁 111年4月8日偵訊筆錄 偵卷1-3第283-297頁 3.   證人何佳樂 111年6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273-276頁、偵卷2-2第81-84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偵卷1-8第299-305頁 4.   證人林家豪 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1-94頁 5.   證人陳建宗 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95-98頁 6.   證人杜珮甄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1-112頁 7.   證人宋汶祐 111年6月17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3-117頁 8.   證人世安越 111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19-122頁 9.   證人楊敏政 111年6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3-125頁 10.  證人黎倫豪 111年7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2-2第127-130頁 11.  證人張沛晴 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1-17頁 (三)被害人筆錄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何瑄宜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107-125頁、偵卷1-7第197-206頁、偵卷23第43-52頁 2.   黃至元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1第201-203頁、偵卷1-7第207-208頁 3.   林佩燕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87-289頁、偵卷1-7第185-187頁、偵卷2-6第211-213頁 4.   盧珀華 111年2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5第291-297頁、偵卷1-7第261-267頁、偵卷1-8第309-315頁、偵卷2-7第67-73頁、追加卷10第11-17頁 5.   丁建明 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頁、偵卷11第11-15頁 6.   李家菻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頁、偵卷19第25-27頁 7.   曾紫晴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1-12頁、偵卷12第61-62頁 111年3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2第63頁 8.   林炘彤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4頁、偵卷10第123-124頁 9.   王貽如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17頁、偵卷2-5第253-255頁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257-258頁 10.  林韋萱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20頁、偵卷2-5第285-286頁 11.  陳葛霞 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26頁、偵卷10第65-70頁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29頁、偵卷10第71-73頁 12.  李承翰 111年1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1-34頁、追加卷1第9-15頁 13.  董伊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5-36頁、偵卷2-5第297-298頁 14.  顏欣怡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7-38頁、偵卷5第9-11頁 15.  許彥偉 110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9-43頁、偵卷13第11-15頁 16.  鄭文翔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5-46頁、偵卷6第17-18頁 17.  顏婕薰 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47-49頁、偵卷2-5第315-317頁 18.  殷偉銘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1-52頁、第217-218、追加卷4第14-15頁 19.  蕭宇廷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3-57頁 20.  鐘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59-60頁、第221-222頁 21.  陳淑貞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1-65頁、追加卷8第9-1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67-70頁、追加卷8第15-18頁 22.  潘怡靜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1-75頁、偵卷4第29-33頁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7-78頁、偵卷4第35-36頁 23.  余仁富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79-81頁、偵卷20第9-11頁 24.  林茹祺 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3-86頁、偵卷17第13-19頁 25.  邱乙倩 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87-89頁、偵卷10第165-173頁 26.  吳建宏 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1-93頁 27.  27李季鋺 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95-99頁、第285-289頁 28.  張業群 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1-108頁、追加卷6第7-13頁 29.  陳怡雯 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09-121頁、偵卷5第13-23頁 30.  王建耀 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3-124頁、第235-236頁、偵卷2-5第63-65頁 31.  王以芳 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25-130頁、偵卷2-4第9-14頁 32.  許瀞今 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1-133頁、偵卷16第7-10頁、併辦他卷1第265-266頁 111年8月5日詢問筆錄 併辦他卷1第324-326頁 33.  林正芬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5-137頁 34.  陳品賢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39-143頁、偵卷6第7-10頁 111年1月26警詢筆錄 偵卷6第11-13頁 35.  何欣潔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45-151頁 36.  廖雪君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3-155頁、偵卷2-4第131-133頁 37.  曾俊傑 111年1月2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57-160頁、偵卷2-7第7-10頁、併辦卷1第9-12頁、併辦卷4第17-20頁 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3-14頁、併辦卷4第21-22頁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併辦卷1第15-16頁、併辦卷4第23-24頁 38.  盧祈明 111年1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1-162頁、偵卷2-4第185-186頁 39.  張櫻文 111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3-165頁、偵卷2-4第219-223頁 40.  洪育袖 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67-170頁、第295-298頁、偵卷21第33-36頁、偵卷22第31-34頁 41.  何俊宏 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1-172頁、偵卷2-6第7-8頁 42.  林世昌 111年2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3-178頁、偵卷24第11-16頁 43.  林淑華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79-180頁、偵卷2-6第59-60頁 44.  涂清介 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1-183頁、偵卷2-6第77-78頁 45.  劉子瑄 111年2月1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89-194頁、、偵卷2-6第321-326頁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195-196頁 46.  黃于庭 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09-211頁、偵卷9第25-29頁 47.  黃如謙 111年1月2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3-215頁、追加卷第9-11頁 48.  戴慈樺 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19-220頁、追加卷5第11-13頁 49.  何宇萱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3-224頁、偵卷2-5第43-44頁 50.  黃怜熒 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25-233頁、偵卷8第9-15頁 51.  洪琳雅 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37-239頁、追加卷2第15-19頁 52.  張方瑜 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1-242頁、偵卷2-5第97-98頁 53.  郭虹君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3-244頁、第299-300頁、偵卷2-5第117-118頁 54.  曾雅婷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5-246頁、偵卷2-5第171-172頁 55.  張雅淳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47-256頁、追加卷3第11-20頁 56.  曾敏慧 111年2月14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57-259頁、偵卷14第9-11頁 57.  林虹儀 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69-271頁、偵卷7第11-13頁 58.  廖文達 111年2月23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3-274頁、偵卷25第13-14頁 59.  何志強 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5-278頁、偵卷第15-18頁 60.  許英玲 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79-280頁 61.  鍾幸明 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81-283頁、偵卷2-5第209-210頁 62.  鄧凱方 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291-293頁 63.  柯元玉 111年2月10日警詢筆錄 偵卷1-7第301-307頁 64.  鍾千雅 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 偵卷2-5第5-6頁 65.  江俊毅 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 偵卷2-6第381-384頁 66.  張瑞娟 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 偵卷2-7第33-36頁、併辦卷2第25-28頁 67.  徐雯琳 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 偵卷18第19-20頁 68.  蔡舜丞 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追加卷7第9-13頁 (四)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   詐欺附表 偵卷1-1第11頁 3.   警員顏子恩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3頁 4.   偵查佐陳宣佑之職務報告 偵卷1-1第45頁 5.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51-65頁 6.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1第67-77頁 7.   黃冠綺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1-97頁 8.   楊宥晟之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1第99-105頁 9.   何瑄宜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129-181頁 10.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185-199頁 11.  黃至元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黃至元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1第207-219頁 12.  黃至元之臺幣活存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卷1-1第221-247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偵卷1-1第249-257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探索多維查尋結果 偵卷1-1第259-264頁 15.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1第265-279頁 16.  土地銀行監視器畫面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7.  羅震東提供之影片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8.  警詢及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偵卷1-1證物袋 19.  黃冠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39-44頁 20.  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1-2第45-52頁 21.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73-83頁、 偵卷1-2第129-133頁 2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2第135-149頁 23.  謝靖鳳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57-160頁 24.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1-162頁 25.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163-164頁 26.  楊宥晟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5-167頁 27.  林建昌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68頁 28.  羅震東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70-179頁 29.  郭家佑之165反詐欺系統平台查詢所涉詐欺案件結果 偵卷1-2第180頁 30.  偵查佐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偵卷1-2第191-198頁 31.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2第251-258頁 32.  偵查佐賴淑芳之偵查報告 偵卷1-3第23-43頁、偵卷1-3第335-355頁 33.  楊宥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45-47頁 34.  張泓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61-68頁 35.  張泓翰之指認酒店照片及對話截圖 偵卷1-3第69-71頁 36.  張泓翰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73-89頁 37.  張泓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偵卷1-3第91-105頁 38.  郭家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39-146頁 39.  郭家佑提供與「靖」之對話截圖 偵卷1-3第147頁 40.  郭家佑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149-155頁 4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157-160頁 42.  羅震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193-196頁 43.  羅震東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1-3第197-215頁 44.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3第217頁 45.  王靖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251-254頁 46.  王靖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3第255-261頁 47.  王靖童之存簿影本及交易明細 偵卷1-3第263-275頁 48.  林建昌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3第369-372頁 49.  林建昌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偵卷1-4第3-19頁 50.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明細 偵卷1-4第21頁 51.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3-34頁 52.  侯凱中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 偵卷1-4第71-80頁 53.  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明細 偵卷1-4第81-101頁 54.  謝靖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149-156頁 55.  謝靖鳳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明書 偵卷1-4第157-163頁 56.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偵卷1-4第165頁 57.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167-179頁 5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4第235-249頁 59.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4第267-329頁 6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異動情形 偵卷1-5第27-83頁 61.  侯凱中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偵卷1-5第85-96頁 62.  侯凱中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偵卷1-5第153頁 63.  查詢謝靖鳳Google資料之Google回函 偵卷1-5第181-184頁 64.  謝靖鳳之在職證明 偵卷1-5第189頁 65.  偵查佐賴淑芬之職務報告 偵卷1-5第191-194頁 66.  侯凱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29-236頁 67.  黃冠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37-240頁 68.  許宏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1-5第241-244頁 69.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一覽表 偵卷1-5第245-252頁 70.  楊宥晟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3-257頁 71.  林建昌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58-259頁 72.  羅震東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60-272頁 73.  郭家佑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3-274頁 74.  黃琬晴所涉詐欺案件附表 偵卷1-5第275頁 75.  美商APPLE公司資料調閱案件申請單、Google資料調閱及Google回函 偵卷1-5第277-284頁 76.  洪育袖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卷1-5第285-286頁 77.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卷1-5第299-305頁 78.  刑案現場照片 偵卷1-5第307-310頁 7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9頁 80.  林建昌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9頁 8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 偵卷1-6第21-29頁 82.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31-54頁 8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55-63頁 8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5-91頁 85.  陳欣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93-109頁 86.  王博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11-134頁 87.  黃柏豪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35-144頁 88.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45-150頁 89.  廖雪君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51-164頁 90.  陳羽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65-171頁 91.  李柏樺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73-175頁 92.  陳柏龍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177-183頁 93.  江明憲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85-194頁 94.  廖佳霖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5-206頁 95.  高亦潔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07-222頁 96.  張簡谷峰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6第223-242頁 9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表 偵卷1-7第309-313頁 98.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15-336頁 99.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37-341頁 1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卷1-7第343-367頁 101. 清查詐欺車手提領贓款一覽表 偵卷1-7第369-372頁 102. 楊宥晟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3-377頁 103. 林建昌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78-392頁 104. 郭家佑所涉詐欺附表 偵卷1-7第393-394頁 105. 刑案現場照片(陳羽俊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235-242頁 106. 陳欣媛之完整矯正簡表、被告地址簡表 偵卷1-8第279-282頁 107. 何佳樂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偵卷1-8第307頁 108. 江明憲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通知截圖 偵卷1-8第325-327頁 109. 刑案現場照片(高亦潔提供之對話紀錄) 偵卷1-8第341-349頁 110. 許宏銘之通訊監察聲請表 他卷1第3-4頁 111. 警員賴淑芳之職務報告 他卷1第47頁 1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4第3-6頁 113. 潘怡靜之詐欺案一覽表 偵卷4第23-24頁 114. 詐騙潘怡靜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4第25-27頁 11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潘怡靜 偵卷4第37-39頁 116. 受理潘怡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4第41-95頁 117. 被害人潘怡靜之匯款明細 偵卷4第97-108頁 118. 潘怡靜所使用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09-111頁 119. 潘怡靜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3-115頁 120. 潘怡靜所使用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偵卷4第117-119頁 121.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4第127-143頁 122. 劉逸升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4第145-168頁 12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4第171-208頁 12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5第3-6頁 125. 顏欣怡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27-33頁 126. 顏欣怡之銀行轉帳記錄、交易明細 偵卷5第35-41頁 127. 陳怡雯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5第47-57頁 1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顏欣怡 偵卷5第65-67頁 12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雯 偵卷5第69-70頁 130. 受理顏欣怡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1-75頁 131. 受理陳怡雯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5第77-91頁 132.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95頁 133. 顏欣怡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97頁 134.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01-117頁 135. 顏欣怡所使用之第一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1頁 13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5第125頁 13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5第127-145頁 138. 羅震東之ATM提領影像照片 偵卷5第147-149頁 139.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5第165-166頁 140.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5第169-177頁 141. 被害人陳怡雯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5證物袋 14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6第3-4頁 1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偵卷6第20頁 14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6第21-22頁 146. 鄭文翔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6第25-31頁 147. 鄭文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6第32-40頁、 偵卷6第45-48頁 148. 鄭文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像照片 偵卷6第41頁 149. 鄭文翔之Bitsamp平台頁面截圖 偵卷6第42-44頁 15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6第51-52頁 151. 羅震東之聯合徵信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 偵卷6第69頁 152. 被告羅震東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6證物袋 15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7第7-10頁 15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虹儀 偵卷7第15-16頁 155. 受理林虹儀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7第17-29頁 156. 林虹儀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7第31-33頁 15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7第37頁 158.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7第39-41頁 159. 郭家佑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7第49-50頁 160. 警員吳泓儒之職務報告 偵卷7第73頁 1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8第3-5頁 16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怜熒 偵卷8第23-25頁 163. 受理黃怜熒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8第27-43頁 164. 黃怜熒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8第45-63頁 165. 黃怜熒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65頁 166. 詐騙黃怜熒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8第67-68頁 16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8第70-74頁 168. 被告楊宥晟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8證物袋 16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被告書 偵卷9第3-6頁 170.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詳細表 偵卷9第13-14頁 171.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9第17-18頁 17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19-21頁 173. 詐騙黃于庭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9第23-24頁 174. 黃于庭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9第31-34頁 175. 黃于庭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9第35-36頁 17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于庭 偵卷9第37-38頁 177. 受理黃于庭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9第39-53頁 178.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0第3-9頁 17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0第13頁 18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記錄 偵卷10第15-19頁 18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7頁 18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葛霞 偵卷10第75-76頁 183. 受理陳葛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77-87頁、第91-93頁 184. 詐騙陳葛霞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95頁 185.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偵卷10第103頁 186. 陳葛霞之詐騙廣告訊息照片、詐騙交易平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105-112頁 187. 陳葛霞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13-117頁 188. 詐騙林炘彤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19頁 189. 顏瑜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表 偵卷10第121頁 190. 受理林炘彤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0第125-127頁 19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炘彤 偵卷10第129-130頁 192. 林炘彤之FB詐騙廣告訊息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照片 偵卷10第131-143頁 193. 林炘彤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0第144頁 194. 詐騙邱乙倩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0第151-155頁 1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乙倩 偵卷10第161-163頁 196. 受理邱乙倩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0第175-211頁 197.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照片 偵卷10第213頁 198. 邱乙倩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 偵卷10第215-219頁 199. 邱乙倩之交易明細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0第223-253頁 200.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0第259-260頁 201.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臨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0第269-279頁 202. 被害人陳葛霞警詢錄影光碟 偵卷10證物袋 20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1第3-6頁 20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1第17頁 20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1第19-32頁 20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1第33-39頁 207. 詐騙丁建明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1第43頁 20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建明 偵卷11第49頁 209. 受理丁建明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1第51-57頁 210. 丁建明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收據明細 偵卷11第59頁 211. 丁建明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1第61-69頁、 偵卷11第77-80頁 212. 丁建明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1第70-76頁 213.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1第85-86頁 214.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 偵卷11第89-97頁 2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2第3-6頁 216.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2第9-11頁 21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2第19頁 21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2第21-55頁 219. 詐騙曾紫晴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2第59頁 220. 受理曾紫晴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2第65-77頁 221. 曾紫晴之網路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臨櫃匯款憑證 偵卷12第81-83頁 222. 羅震東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 偵卷12第89至97-2頁 223. 被害人曾紫晴110年12月28日警詢錄音光碟 偵卷12證物袋 2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3第3-10頁 225. 詐騙許彥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3第19-20頁 22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彥偉 偵卷13第21-22頁 227. 受理許彥偉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3第23-29頁 228. 許彥偉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3第31-61頁 22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3第79頁 2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3第81-102頁 231.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存款事故狀況表 偵卷13第105頁 232. 張進興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13第107-111頁 233. 被告張進興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13證物袋 2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4第3-6頁 235. 詐騙曾敏慧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4第19-20頁 236.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一覽表 偵卷14第23頁 237.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偵卷14第25-27頁 238. 受理曾敏慧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4第29-31頁 23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敏慧 偵卷14第35-37頁 240. 曾敏慧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4第47-48頁 241. 曾敏慧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4第49-62頁 242.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5第7-12頁 243.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志強 偵卷15第19-20頁 244. 詐騙何志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5第21-22頁 245. 受理何志強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5第23-25頁 246.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5第27-29頁 24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1-32頁 248. 何志強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5第33頁 249. 何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DAXOR平台照片 偵卷15第35-40頁 250.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6第3-6頁 251. 陳柏豪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截圖、身分證正面照片 偵卷16第11頁 252.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據 偵卷16第13-15頁 253.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偵卷16第17-19頁 254. 許瀞今之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16第19-25頁 255.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6第27-45頁 25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6第47頁 25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16第49-62頁 25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6第63-69頁 259. 受理許瀞今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6第71-73頁 26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瀞今 偵卷16第77-78頁 261. 羅震東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16第83-85頁 26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7第3-4頁 263. 詐騙林茹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7第5-9頁 26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7第21頁 26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3-57頁                              266. 林茹祺之中華郵政存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偵卷17第59-61頁 267. 林茹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偵卷17第63-81頁 268. 受理林茹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7第87-201頁 269. 臉書詐騙頁面照片、林茹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7第203-283頁 270. 林茹祺之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17第284-294頁 27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8第3-7頁 2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35-37頁 27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8第39-52頁 27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8第53-59頁 275.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8第61頁 276. 張沛晴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18第63-74頁 277. 受理徐雯琳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18第77-83頁 278. 徐雯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18第87-93頁 279. 徐雯琳之交易明細 偵卷18第93-97頁 28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19第3-5頁 281. 被害人李家菻、陳景騰、陳盛煜、楊雅玲、鍾金盛、黃耀坤之匯款資訊一覽表 偵卷19第17頁 282. 詐騙李家菻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19第21頁 283. 受理李家菻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19第35-39頁 2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家菻 偵卷19第41-42頁 285. 李家菻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詐騙廣告及平台照片 偵卷19第43-45頁 28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19第47頁 287.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儲存摺交易明細 偵卷19第49-63頁 28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19第65-71頁 28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0第3-6頁 2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仁富 偵卷20第13-14頁 291. 詐騙余仁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0第15-17頁 292. 受理余仁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0第19-21頁 293. 余仁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0第23-28頁 29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0第35頁 295.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偵卷20第37-51頁 296.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偵卷20第53-59頁 29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1第7-10頁 29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1第13-23頁 29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1第25-31頁 30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1第41-89頁 30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1第91-92頁 30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1第97頁 303.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1第103頁 304.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1第105-174頁 305. 偵查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6. 被告林建昌偵訊錄影光碟 偵卷21證物袋 307.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2第3-6頁 308. 金融交易對照表 偵卷22第9-21頁 309. 詐騙洪育袖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2第23-29頁 310. 洪育袖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偵卷22第39-87頁 31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育袖 偵卷22第89-90頁 312. 受理洪育袖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2第95-96頁 31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2第101頁 31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2第103-139頁 315. 偵卷掃描檔光碟 偵卷22證物袋 31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3第3-14頁 317. 犯罪時地一覽表 偵卷23第15-17頁 318. 楊宥晟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偵卷23第25頁 31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3第29-32頁 32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3第33-41頁 321. 何瑄宜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3第53-61頁 32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瑄宜 偵卷23第63-64頁 323. 受理何瑄宜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3第65-91頁、 偵卷23第99-119頁 32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4第3-6頁 32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世昌 偵卷24第17-19頁 326. 詐騙林世昌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偵卷24第25-28頁 327. 受理林世昌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卷24第29-87頁 328. 林世昌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卷24第89-95頁 329. 林世昌之交易明細照片 偵卷24第97-101頁 33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偵卷24第103頁 33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24第105-148頁 3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偵卷25第3-8頁 333. 廖文達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偵卷25第11-12頁 33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文達 偵卷25第19-20頁 335. 受理廖文達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卷25第21-41頁 336. 廖文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11超商繳費條碼 偵卷25第42-54頁 337. 郭家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3-66頁 338. 郭家佑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卷25第69-73頁 3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第3-5頁 340. 李承翰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1第17-23頁 34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1第27頁 34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29-42頁 34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1第43-49頁 344. 詐騙李承翰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1第55-59頁 34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承翰 追加卷1第61-63頁 346. 受理李承翰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1第65頁 347. 李承翰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追加卷1第75頁 348. 羅震東之基本資料、照片資料、目前狀態資料 追加卷1第79頁 34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2第5-8頁 350. 洪琳雅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追加卷2第11-13頁 351.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洪琳雅 追加卷2第21頁 352. 洪琳雅之合作金銀行庫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 追加卷2第23頁 353. 洪琳雅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5-26頁 354. 洪琳雅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27-29頁 355. 受理洪琳雅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2第31-39頁 356.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41頁 357.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 追加卷2第43-50頁 358. 盧璋旺之凱基銀行ATM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1-54頁 35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2第55頁 36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2第57-59頁 361.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追加卷3第3-5頁 362. 被害人匯款交易一覽表 追加卷3第9頁 36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3第21頁 36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追加卷3第23-25頁 365. 郭雅淳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詐騙網站頁面及網址照片 追加卷3第27-48頁 366.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4第3-6頁 367. 詐騙殷偉銘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4第7頁、追加卷4第12頁 368. 受理殷偉銘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4第16-20頁 369. 殷偉銘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記錄照片 追加卷4第24-32頁 370. 殷偉銘之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 追加卷4第34-35頁 37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37頁 37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39-75頁 373.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4第79頁 37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4第81-85頁 375.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5第3-4頁 376. 詐騙戴慈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追加卷5第17-22頁 37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戴慈樺 追加卷5第23-25頁 378. 受理戴慈樺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5第35-37頁 379.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5第41-45頁 380.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5第47-50頁 38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6第3-5頁 38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6第21頁 38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6第23-57頁 384.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業群 追加卷6第59-60頁 385. 張業群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6第61-115頁 38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7第3-4頁 387. 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 追加卷7第7頁 388. 蔡舜丞之臺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影本 追加卷7第14頁 389. 蔡舜丞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7第15-43頁 390.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舜丞 追加卷7第47頁 391. 受理蔡舜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追加卷7第49頁 392.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7第51頁 393.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7第53-87頁 39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8第3-6頁 395.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淑貞 追加卷8第19-20頁 396. 受理陳淑貞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8第21-23頁 397. 陳淑貞之匯款轉帳收據照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美股操作資金進出狀況 追加卷8第25-65頁 398.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8第67頁 399.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69-83頁 40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明細 追加卷8第85-91頁 40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9第3-6頁 402.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如謙 追加卷9第13-14頁 403. 受理黃如謙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追加卷9第15-17頁 404.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 追加卷9第19頁、 追加卷9第29-32頁 405.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 追加卷9第21-27頁 406. 黃如謙自行記錄之交易明細筆記照片 追加卷9第33-37頁 407. 黃如謙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追加卷9第39-69頁 408. 黃如謙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追加卷9第71-81頁 40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追加卷10第5-7頁 410. 盧珀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追加卷10第19-22頁 411. 楊宥晟詐欺案銀行帳戶受匯一覽表 追加卷10第27頁 412. 楊宥晟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追加卷10第29-36頁 413. 偵訊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追加卷10證物袋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1第3-6頁 415.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1第17頁 416.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1第19-20頁 417.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併辦卷1第21-22頁 418.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1第23-28頁 419.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29-31頁 420.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1第35頁 421.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1第37-61頁 42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2第3-8頁 423. 黃琬晴之刑案資訊摘要表 併辦卷2第13頁 424. 詐騙張瑞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2第19-22頁 425. 洪天峰量化交易匯款資料 併辦卷2第33頁 426. 入金款項流向 併辦卷2第35頁 427. 張瑞娟之交易明細、交易資料 併辦卷2第37-53頁 428.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瑞娟 併辦卷2第55-56頁 429. 受理張瑞娟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2第57-99頁 430. 詐騙廣告訊息照片 併辦卷2第101頁 431. 張瑞娟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2第102-225頁 432. VIPOTOR委任契約書及其相關資訊照片 併辦卷2第227-233頁 43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2第237-239頁 434.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2第241-242頁 435.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記錄 併辦卷2第243-247頁 436. 霍凌投資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12-19頁 437.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霍凌投資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0-22頁 438. 潤恆網頁資訊照片 併辦他卷1第23-26頁 439. 許瀞今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與潤恆客服陳柏豪之對話) 併辦他卷1第27-100頁 440. 許瀞今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1-108頁 441. 詐騙投資轉帳明細 併辦他卷1第109-115頁 442. 許瀞今之遭詐騙貸款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借款契約書、設定抵押之建物謄本 併辦他卷1第116-128頁 443. 許瀞今之匯款明細一覽表 併辦他卷1第187-188頁 444. 羅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192-220頁 445. 陳家豪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帳戶事故異動情形 併辦他卷1第231-233頁 446. 許瀞今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影本 併辦他卷1第237-244頁 447. 許瀞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他卷1第267-273頁 448. 霍凌投資團隊合作協議書 併辦他卷1第277-278頁 449. 許瀞今與羅震東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併辦他卷1第281頁 450. 許瀞今之告訴人簡表 併辦他卷1第291-292頁 45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1第293頁 452. 許瀞今之身心障礙證明 併辦他卷1第315頁 453. 被害人許瀞今詢問錄影光碟 併辦他卷1證物袋 454. 許瀞今之借貸對話記錄截圖、借貸交易明細、委託代辦契約書 併辦他卷2第61-73頁 455.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他卷2第298頁 4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併辦卷4第3-6頁 457. 幫助洗錢(詐欺)匯款一覽表 併辦卷4第9頁 458. 詐騙曾俊傑之帳戶個資檢視表 併辦卷4第11頁 459.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曾俊傑 併辦卷4第25-28頁 460. 受理曾俊傑遭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併辦卷4第29-35頁 461. 曾俊傑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併辦卷4第37-39頁 462.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併辦卷4第41-43頁 463. 黃琬晴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 併辦卷4第45-46頁 464. 曾俊傑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 併辦卷4第47-58頁 465. 曾俊傑之交易明細照片 併辦卷4第59-66頁 466. 被告黃琬晴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併辦卷4證物袋 467. 黃冠綺、楊宥晟之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1-1第171-173頁 468.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6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70.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71.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72.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73.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74.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75.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76.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77.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78.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79.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80.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8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82. 王博寬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本院卷1-2第9-159頁 48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2第279頁 484. 侯凱中、許宏銘、林建昌、張泓翰、黃冠綺、楊宥晟、郭家佑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 本院卷1-2第309-328頁 485. 廖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卷1-2第407-408頁 486. 廖得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1-2第481頁 487. 李柏樺之指紋卡片 本院卷1-3第81-83頁、第177-178頁 488. 李柏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本院卷1-3第95-105頁、第187-193頁 489. 王博寬之app程式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09頁 490. 王博寬之交易截圖照片 本院卷1-3第211-227 491.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2.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3.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4.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495.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496.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3證物袋 497. 侯凱中之通訊監察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53-155頁 498. 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台東』語音訊息譯文表 本院卷1-4第165頁 499. 陳欣媛之109年12月26日租賃契約(110年2月10日至113年2月9日) 本院卷1-4第201-215頁 500. 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卷1-4證物袋 附表九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被告陳欣媛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53-54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57-65頁 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3) 警卷1第101-105頁 111年3月28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3-19頁 雄檢偵卷4第69-75頁 111年3月28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1第19至24頁 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29-131頁 雄檢偵卷1第75-77頁 111年4月21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81頁 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 雄檢偵卷1-8第113-117頁 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33至136頁 111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8第329-333頁 2. 另案被告陳柏龍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27-33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07-112頁 111年7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卷4第21至23頁 3. 另案被告梁原苰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1) 警卷1第323-330頁 111年7月19日警詢筆錄(2) 警卷1第335-340頁 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4第129-134頁 111年9月8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355-360頁 4. 另案證人董乃銘 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 警卷1第141-145頁 5. 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1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 雄檢偵卷1第163-171頁 6. 被告陳欣媛、另案被告陳柏龍、梁原苰 112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 雄院卷2第53-119頁 (二)書證 編號 證據名稱 頁數 1. 陳柏龍手機Telegram截圖1張 警卷1第41頁 2. 陳柏龍手機LINE截圖5張 警卷1第43-51頁 3. 陳凱文臉書截圖3張 警卷1第107-108頁    第265-267頁 4.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天降祥瑞、U2B)19張 警卷1第109-127頁    第245-263頁 5. 手機翻拍照片(USDT交易名細)9張 警卷1第269-277頁 6.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U2B)2張 警卷1第295頁 7. 虛擬貨幣USDT行情查詢資料 警卷1第139頁    第297頁 8. 玉山銀行提款影像2張 警卷1第235頁 9. 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提款影像1張 警卷1第236頁 10.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店提款影像10張 警卷1第237-238頁 11. TetherUSDT歷史數據 雄院卷2第161-168頁 110偵3930(一) ◎偵卷1-1(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2(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3(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4(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5(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6(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7(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1-8(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6(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偵卷2-7(111年度偵字第4917號) 110偵3930(二) ◎偵卷3(111年度偵字1447號) ◎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52號) ◎他卷2(110年度他字第968號) ◎偵卷4(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 ◎偵卷5(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 ◎偵卷6(111年度偵字第1142號) ◎偵卷7(111年度偵字第1144號) ◎偵卷8(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偵卷9(111年度偵字第1560號) ◎偵卷10(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 ◎偵卷11(111年度偵字第1612號) ◎偵卷12(111年度偵字第1703號) ◎偵卷13(111年度偵字第2026號) ◎偵卷14(111年度偵字第2063號) ◎偵卷15(111年度偵字第2064號) ◎偵卷16(111年度偵字第2159號) ◎偵卷17(111年度偵字第2163號) ◎偵卷18(111年度偵字第2741號) ◎偵卷19(111年度偵字第2829號) ◎偵卷20(111年度偵字第2830號) ◎偵卷21(111年度偵字第2853號) ◎偵卷22(111年度偵字第2856號) ◎偵卷23(111年度偵字第2965號) ◎偵卷24(111年度偵字第3068號) ◎偵卷25(111年度偵字第3082號) 110偵3930(三) ◎聲延押卷(111年度聲延押字第11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押字第28號) ◎偵聲卷1(111年度偵聲字第34號) ◎偵聲卷2(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 ◎偵聲卷3(111年度偵聲字第40號) ◎偵抗卷1(111年度偵抗字第37號) ◎偵抗卷2(111年度偵抗字第26號) ◎偵抗卷3(111年度偵抗字第18號) ◎偵抗卷4(111年度偵抗字第5號) ◎偵聲卷4(111年度偵聲字第26號) ◎偵聲卷5(111年度偵聲字第25號) ◎偵聲卷6(111年度偵聲字第15號) ◎偵聲卷7(111年度偵聲字第8號) ◎聲羈卷2(110年度聲羈字第87號) 追加卷及併辦卷 ◎追加卷1(112年度偵字第1434號) ◎追加卷2(112年度偵字第3077號) ◎追加卷3(111年度偵字第3399號) ◎追加卷4(111年度偵字第3432號) ◎追加卷5(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 ◎追加卷6(111年度偵字第4511號) ◎追加卷7(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追加卷8(111年度偵字第4934號) ◎追加卷9(112年度偵字第411號) ◎追加卷10(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 ◎併辦卷1(111年度偵字第3923號) ◎併辦卷2(112年度偵字第685號) ◎併辦交查卷(112年度交查字第414號) ◎併辦卷3(112年度偵字第30349號) ◎併辦他卷1(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他卷2(111年度他字第2571號) ◎併辦卷4(112年度偵字第6202號) 本院卷 ◎本院卷1-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4(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5(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本院卷1-6(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另案卷 ◎解送卷(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0828800號) ◎警卷1(高雄市刑大偵8字第11172516400號) ◎雄院卷1(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雄院卷2(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 ◎聲羈卷1(111年度聲羈字第80號) ◎聲羈卷4(11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雄檢偵卷1(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7號) ◎雄檢偵卷4(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24號) ◎雄檢卷1-8(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0號)

2024-12-30

TTDM-113-原金訴-74-20241230-4

重家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金泉即兼陳潘日仔承受訴訟人 陳美玲即兼陳潘日仔承受訴訟人 陳美足即兼陳潘日仔承受訴訟人 陳永福即兼陳潘日仔承受訴訟人 陳美麗即兼陳潘日仔承受訴訟人 陳永添即兼陳潘日仔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沛雲即陳金瑞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路00號(遷出國 外) 琴連香(CHIN-LIEN-SIANG)即陳金瑞之承受訴訟 人 應受 被上訴人 張瑞香即張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張勝隆即張陳對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貞兼吳進益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英 陳玉花 陳美惠即陳水勇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靜即陳水勇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春即陳水勇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福 陳宥盛 陳宥晴 張麵仔 陳麗珍 陳金順 陳麗華 陳鳳琪 黃蔡英珠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蔡朝瑞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蔡朝南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蔡享受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菊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原名蔡枃妡) 洪蔡秀梅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曾蔡麗娘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鳳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晏即蔡朝勝之承受訴訟人(原名蔡桂枝) 蔡建陞 蔡月英 蔡基傑 應受 娜拉泰戈 應受 張路 應受 張玉霞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慶益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敏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惠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鴻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藝薰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原名張幼倚) 張志勇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有慰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育淨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佩芬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庭瑋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亞伶兼張吳牽之承受訴訟人 張國鐘 張宗權 張宸興 張憲志 張美麗 許玉娟即許尤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許玉貞即許尤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許玉麗即許尤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許島正即許尤英嬌之承受訴訟人 尤輝煌 林建一 林秀清 尤敏惠即尤黃櫻之承受訴訟人 尤月琴即尤黃櫻之承受訴訟人 尤仕平即尤黃櫻之承受訴訟人 蘇曼即尤黃櫻之承受訴訟人 蘇冠仲即尤黃櫻之承受訴訟人 蘇冠升即尤黃櫻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良 林進順 林進興 紀林阿淑 蔡林美華 林阿足 林秋梅 林巧 張夏足仔 陳夏滿仔 吳夏滿宇 蔡陽輝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梅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蘇蔡秀枝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育郎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依婷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松銘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陽春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陳蔡碧蓮即蔡捷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苜莉 林慶利 林慶麟 林美香 盧城緎 盧泳綸 盧宥維 謝志義 謝志茂 謝志堅 謝碧雲 謝碧梧 陳進茂 陳振利 盧紀霖 盧美玉(原名盧雅娸) 盧月霞 吳許素琴 吳慧華 許勝威 吳政諺 夏武男 夏武東 夏義勤 夏義鑫 夏佳熏 夏佳惠 夏柯連妹 夏歆柔 夏麒豐 潘雪玲 陳美暖 夏瓊惠 夏瓊茹 翁守鋊(原名翁順鈞) 陳素美即陳水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姿毓即陳水枝之承受訴訟人 柯宗維即夏愉倢之承受訴訟人 鄭坤財即鄭坤德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玉 呂淑珠 杜韻哲即許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因訴訟程序尚有未備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2024-12-30

KSHV-112-重家上-16-20241230-1

勞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 告 鄧瑞蘭 原 告 黃識修 邱子芸 劉美玉 林連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廖福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未為原告5人提撥勞工退休金,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科以裁罰,被告不服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100年度判字第2226號判決、100年度判字第2230號等判決(下稱系爭行政法院判決),系爭行政法院判決均認兩造間為勞動契約,被告應有為其保險業務員(含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惟被告卻遲未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因而對被告裁處罰鍰,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等情,而均維持勞保局原行政處分。是以民事法院就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應予以尊重,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故原告因被告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受有損害,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簡稱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分別為原告5人提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均為被告之保險業務員,依大法官釋字第74 0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意旨: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 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 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 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 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關於保險業 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 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 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 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 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 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 為斷。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 契約,雖僅能販售該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惟如保險業務員 就其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 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 擔業務之風險,則其與所屬保險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 尚難認屬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是以原告為被告之保險 業務員,原告得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含工作時間、地 點),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即保戶是否投保、有無繳納保 費,保險契約無效或被撤銷時,原告尚須返還所受領之報酬 ),是原告係依其招攬保險之成果計算報酬,而非依其勞務 本身領取固定底薪,故兩造間為招攬保險之承攬契約。而契 約定性則屬民事法院執掌核心職權,行政處分並無構成要件 效力之適用等語以資抗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兩造對於原告均為被告之保險業務員,被告並無 給付底薪予原告,被告均以按件計酬之方式給付原告報酬等 情均不爭執。本件係因被告未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經勞 保局裁罰後,再經系爭政法院判決認被告與保險業務員間屬 勞動契約,被告應為保險業務員提撥勞工退休金,而維持勞 保局之原處分。故原告據此主張本院依系爭行政法院判決意 旨,請求判准被告應為原告提撥如附表之勞工退休金等語; 被告則以:原告僅為被告招攬保險契約,兩造間僅為承攬關 係並無成立勞動契約,是原告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乙節 ,與法無據等語以資抗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兩造間是否具 勞動契約關係;如有,被告即應為原告提撥如附表所示之勞 工退休金;如無,原告則不得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以 下分論之: ㈠、按自權力分立之觀點而言,行政處分成立生效後對於普通法 院應生拘束效力,然因司法權相對於行政權而言,有更嚴謹 周密之監督機制,審查密度較高,故應認法院對於行政處分 有審查權限者,作為審查對象之行政處分自無拘束普通法院 效果(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勞務契約之定性則屬民事法院執掌核心職權,行政處 分並無構成要件效力之適用,故本院就兩造間是否具勞動契 約關係,自不受前述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或確認效力之 拘束。 ㈡、按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 ,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 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 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 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釋字第740號解釋文參照)。再按保 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雖 僅能販售該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惟如保險業務員就其實質 上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 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 風險,則其與所屬保險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尚難認屬 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再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依 保險法第177條規定訂定,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 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 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3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543170號函參照)。該規則既 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所訂定 之法規命令,與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所簽訂之保 險招攬勞務契約之定性無必然關係,是故不得逕以上開管理 規則作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是否構成勞動契約 之認定依據(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綜上,依上 開釋字第740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意旨,判斷保險業務員(即 原告)是否為勞工,標準應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 務給付之方式」,以及「保險業務員是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至保險業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 則,僅為行政管理所用之法規命令,與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 之定性無關。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管理規則對保險業務員資 格之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下稱應遵行事項),具有指揮監督之權限,故 兩造間具勞動契約云云。然保險業受國家高度監理,主管機 關為健全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及保障保戶之權益,基於行政管 理目的所頒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被告依該管理規則對 保險業務員除就應遵行事項負有教育及管理等法遵責任外, 並未就原告給付之所有勞務均具有指揮監督權限,是原告上 開主張,顯非無疑。 ㈢、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 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 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 之勞工,通常具有:⑴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僱用人企 業組織內,服從僱用人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 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 勞動。⑷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僱用人方生產組織體系,並 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參照)。以下就上開勞動契約從屬性 之內涵分論之:   ①人格上從屬性?    兩造對於⑴原告招攬保險之方式、時間、地點,均由原告自 行決定,被告亦未指示原告完成特定保戶或保險之招攬;⑵ 且原告並無固定出勤時間、次數等情均無爭執。是被告對原 告除依管理規則所定之應遵行事項,負有管理監督責任外, 其餘原告勞務給付之方式均可自主決定,而無受被告之指揮 監督,亦無接受被告懲戒或制裁之義務。故兩造間應與勞動 契約之人格從屬性無涉。  ②親自履行?   兩造對於保險業務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如已完成相關課程, 該業務員之業務層級(如業務主任、襄理或區經理)均可移 轉予該配偶或直系血親乙節,均不爭執。是以原告所屬之業 務層級既得移轉予配偶或親屬乙節,顯與勞動契約具有高度 屬人性需親自履行之要件,顯有不符,益徵原告業務層級僅 決定報酬之計算(即抽佣之比例)之商業契約條件,故實難 認兩造間具勞動契約關係。     ③經濟從屬性?   兩造對於:原告是依據不同業務層級,領取不同之獎金項目 及金額。獎金分為FYC(首年度佣金即依佣金率計算第一年 度保戶所繳保費之報酬)、RYC(依佣金率計算第二年度起保 戶所繳保費之報酬),若原告晉升至業務主任,可加領取單 位獎金、業績獎金、特別獎金、升級獎金,如原告再晉升至 業務襄理,則可領取之獎金上限會再提高等情,均不爭執。 是以原告所領取之報酬(抽用比例)係取決於原告所屬之業 務層級,惟上開獎金需以保戶所繳保費終局留存於被告公司 為計算之依據,如保戶有撤銷契約或保單無效等情,被告則 需返還保戶所繳保費,而被告亦轉向原告請求依比例返還佣 金(即追佣),核與勞動契約中職級較高之主管,因需負擔 指揮監督下屬之職責而加給主管津貼,顯有不同。綜上,原 告所領取之報酬均非原告提供勞務本身之對價,而係勞務成 果(即保戶所繳保費終局保留於公司之多寡)之對價,是原 告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承攬報酬而非工資。故原告係自行承擔 業務風險,兩造間並無經濟上之從屬性。  ④組織從屬性:   按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 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5日 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 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 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 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10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均有明文。是以保險業受國家高度監理,保險業務員 如有變更應申報、業務員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保險業務員如有違法情事,保險公司需負連帶責任等上開規 定可知,國家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即保戶),原告雖登錄後 專屬於被告,然被告依法僅就應遵行事項負擔管理之法遵責 任,是被告並未將原告納入公司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內 ,且原告與公司其他同僚間亦未居於分工合作之狀態。故要 難認本件兩造間具組織從屬性。 ㈣、綜上,本件兩造間並未具備勞動契約之人格從屬性、親自履 行、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內涵,故要難認兩造間具有 勞動契約。 四、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應依附表所示之金額提繳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附表 編號 姓名 提撥之金額  1 鄧瑞蘭 1,079,136元  2 黃識修 430,632元  3 邱子芸 126,000元  4 劉美玉 87,732元  5 林連起 455,688元

2024-12-30

TYDV-112-勞訴-93-202412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徐增壽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紹堉 訴訟代理人 鄭小康律師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黃成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追加為被告連帶給付2,106萬8,915元及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賠償1,000萬元及自起訴後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233頁)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8萬1,099元(詳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6,152元,扣除原告先 前繳納10萬元,尚應補繳19萬6,152元(計算式:296,152-100,0 00=196,1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2024-12-30

TPDV-113-金-68-20241230-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蘇柏嘉 被 告 國立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李蔡彥(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4日臺教法㈢字第11200736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4條及第5條訴訟 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 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準此,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 之課予義務訴訟,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若逾起訴期間,其起訴即屬不合法,而應駁回。 二、又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於會晤處所行之。」第73條規定:「(第1項)送達不 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 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 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 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 務機構。(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 效力。(第4項)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 構應保存2個月。」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乃為訴願文書 之送達所準用。故訴願法就訴願文書之送達方式,雖無關於 寄存送達之規定,惟依該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 3條規定結果,訴願文書若有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7 2條規定為送達之情形,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之方 式為寄存送達,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至 於訴願人本人實際上於何時取得該訴願決定書,不影響前已 合法送達之事實。 三、原告原係被告政治學系博士班學生(於民國112年7月31日退 學),因修習111學年度第1學期政治學系錢宜群助理教授開 設之「比較政治理論與方法」課程(下稱系爭課程),學期成 績0分,成績不及格(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學生 申訴,經被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112年3月30日第26屆第5 次會議決議申訴駁回,由被告以112年5月22日政學務字第11 20015918號函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決定書(下稱 學生申訴評議決定)予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教育 部以112年11月24日臺教法㈢字第1120073602號訴願決定書決 定訴願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 課予義務訴訟,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學生申訴評議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依原告重看作業之申請,作成系爭 課程之成績評定為及格之行政處分(本院卷第122頁)。 四、惟查,訴願決定末已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原處分卷第164頁), 並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於訴願書所載之住居所即送達 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訴願可閱卷第2 2、27頁、本院第122頁),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領受文書 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於11 2年11月29日將訴願決定書寄存於木柵郵局(台北170支), 乃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 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訴願可閱卷末頁),自與訴願 法第47條第3項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第72條及 第73條等規定之程序無違。核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 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訴願決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 ,算至112年12月9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原告於113年 1月10日(本院卷第103頁)始前往寄存郵局領取,並不影響 訴願決定已於112年12月9日合法寄存而生之送達效力〕。則 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第1項前段規定,自訴願決定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即112年12 月10日起算2個月,至113年2月15日屆滿(原告之住所位於 臺北市,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 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但因期間末日113年2月9日為 春節放假日,故應順延至113年2月15日上班日),而原告遲 至113年4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戳 記所載日期(本院卷第11頁)可稽,顯已逾2個月法定不變 期間,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 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又 本件原告之訴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即無 庸審究原告實體上之主張,附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孫萍萍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2024-12-27

TPBA-113-訴-425-20241227-1

勞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鴻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讓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被告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 細(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 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 知原告派員核對被告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明細應明列給付 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調解請求之第1、2項聲明:㈠被告應補 公布民國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 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㈡被告應提供 此分配明細之副本給原告(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自第133號 卷第15頁,下稱勞專調卷);嗣於113年5月31日將原聲明改 列為先位聲明,而追加備位聲明:㈠被告應於同意原告推派 代表調閱該公司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 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㈡被告 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派員監督 並核對該款項之分配明細(見本院卷第78頁)。嗣於113年8 月26日具狀追加先位聲明為:㈠被告應補公布111、112年度 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 、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㈡被告應於每年度派發員工酬勞 時公布全體參與者之分配明細,並將此分配明細表之副本給 原告(見本院卷第204頁)。核原告上開所為,皆係本於主 張基於「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分紅入股及現金增資認 股辦法」(下稱系爭辦法)請求被告公開員工酬勞分配明細 所生爭議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之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自 應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 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謝榮富業於民國113年4月14日死 亡,經被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副董事長張文瑞代理行使董事 長職權,故被告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張文瑞,並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告董事會決議摘錄影本 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31、32頁),嗣又於1 13年6月1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林坤正,並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告公司重大訊息公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至197頁、第201頁),核與前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係由被告所僱用之員工於76年依工會法組織成立之工 會法人。於83年間經勞資雙方協商後,訂定系爭辦法,並 將分紅入股的每位員工可配發份額訂為薪資、年資各半的 分配比例原則;同時也將每年度稅後盈餘的員工分紅之額 度。嗣於104年將員工分紅易名為「員工酬勞」並納歸為 稅前之費用。被告之員工酬勞,雖然原先訂為:年度決算 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其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實為法定公積及酌提特別 盈餘公積後,按其餘額作比率份配,然被告卻藉此機會, 意圖將章程中員工酬勞之數額,由稅後的5%(換算為稅前 約3.75%),修改為稅前營業利益的2~4%。原告為維護勞 工權益,乃向勞動部提出仲裁申請,從而取得勞動部105 年勞仲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以保障被告員工能維持過往 的分紅利益。詎料,被告於112年7月5日派發111年度員工 酬勞,未同時公布配發之明細,致使原告無從了解員工酬 勞之配發是否符合系爭辦法第7條的規定,致產生本件爭 議。 (二)對被告答辯則以:   1.員工酬勞(昔稱員工分紅)屬於集體勞動條件的範疇    經原告試算後,發覺員工酬勞原本稅後的百分之五,相當 於稅前的3.6%。若依此彈性比率任由被告決定數額,員工 酬勞將有被減降之虞,原告基於維護集體勞動條件屬工會 之任務,遂有勞動部105年度勞仲字第1號仲裁案之提出, 也因而取「應得不得低於…盈餘公積後數額百分之五」的 仲裁判斷結果。   2.本案為權利事項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1項規定,勞資爭議的權利事項 亦非不能被仲裁,況原告另外所提出的仲裁案,其仲裁請 求係為維持過去之年資計算方式「非於被告公司內服務的 工作年資,不計入該員之工作年資及全體員工之總年資」 ,以防止未來被告調派高階管理幹部來被告服務時,將其 母公司的年資併計於其工作年資及總年資之中,由於原告 期望此慣例,能明載於團體協約內,故另行提出仲裁請求 ,是被告誣指原告自認為本件非權利事項,顯然是指鹿為 馬。   3.被告不公布員工酬勞分配明細違反誠信原則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被告於執行分配員工酬勞之義 務時,未公布分配明細,僅以員工全體總年資為若干、總 薪資為若干一語帶過,企圖蒙混過關,顯有違反誠信原則 。再者,被告辯稱:「員工得至MIS系統中查詢…」云云, 惟被告僅於該系統中顯示出個人之分配數額,其餘資訊卻 一概闕如。況員工酬勞係屬集體勞動條件之範疇,縱令其 總年資或總薪資並無灌水或其他不當之情事,原告無從得 知總年資及總薪資的構成內容,自然無法行使查核集體勞 動條件的權利。   4.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是帝王條款    查個人資料保護法係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為立法宗旨,細 看員工酬勞分配明細所名列的項目:計有到職序號、姓名 、工作年資、薪資(前一年度12月份當月之本薪+伙食費+ 主管加給)及分配之數額等項目。然這些項目的內容都是 以事實現況為基礎,前三者絕無構成侵害員工人格權之情 事,況且,被告先前公告之分配明細已採取適當的保護措 施,諸如使用星點記號,並以權數取代實際數額等方法, 綜觀整個分配明細表已達「去識別化處理」,被告違反誠 信卻故意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限上綱。是原告基於維護集 體勞動條件的職權,要求被告提供分配明細之副本,係因 該明細屬於企業組織內部傳送之資料,且符合增進公共利 益與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條件,因此並無牴觸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又倘若公告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真有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時,謹提呈備位聲明請求。  (三)併聲明    1.先位聲明:    ⑴被告應補公布111、112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 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 額。    ⑵被告應於每年度派發員工酬勞時公布全體參與者之分配 明細,並將此分配明細表之副本給聲請人。   2.備位聲明:    ⑴被告應於同意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該公司111年度員工酬勞 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 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    ⑵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 派員監督並核對該款項之分配明細。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就本件相同爭議另提出一方交付仲裁,參被證5(見 鈞院卷第61至67頁)。其主張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由原告前述作為可見原告亦認為被告公告或 提供員工酬勞(即分紅)明細等爭議應屬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也就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所提出的 一方申請交付仲裁,其爭議應為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方有 上述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適用可能。而所謂「調整事項」 之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 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且參諸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則規 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法院無審判權限。前項 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此再參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 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91號裁定意旨, 足見司法實務見解亦肯認,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法院並 無審判權。是以,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何調整、變更 或主張繼續維持所產生之爭議而言,例如勞方因物價上漲 要求提高若干比例之工資或要求減少工時等調整事項之爭 議,應依該法所定調解、仲裁程序處理,法院無審判權。 ;前開法院裁定個案工會欲調高勞退金、調薪與協商,此 經法院以上揭裁定認屬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而裁定駁回。請 鈞院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則規定 予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依現行版本員工酬勞分派及現金增資認股暫行辦法(見本 院卷第69至70頁),被告發放員工酬勞並無違反前揭辦法 以及勞動部105年勞仲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內容,如被告有 未依法或依規給付員工酬勞者,亦應係受影響勞工之權益 而非原告工會所能爭議者。是本件被告並無短發或不發放 員工酬勞,實際上亦無任何員工權益受損,而無任何爭議 存在;原告並無會員權益受損情形、被告是否提供明細也 無損及原告工會權益,按原告工會並非領取員工酬勞之當 事人也無權利要求被告應提供明細,更不具備當事人適格 ,也無權利保護必要,且按111年員工酬勞已發放完畢且 無任何員工有爭議,則111年員工酬勞分配明細分配明細 是否提供即無任何權利保護必要。 (三)勞動部105年勞仲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無論係主文或理由 均無提及或課予被告必須提供員工酬勞明細之義務,而由 前述被告所示公告內容中可看出員工酬勞總額若干,也可 核對是否有違反上開仲裁判斷之情,原告無理由、也無必 要訴請被告必須提供個別員工領取員工酬勞數額之明細。 如若原告工會認有取得個別員工酬勞領取數額之明細,原 告工會也大可向其會員調查了解,被告並無提供之義務。 (四)兩造間並無團體協約或契約約定被告必須提供原告工會11 1年員工酬勞分配明細,原告工會為本件訴訟請求並無請 求權基礎。另勞動部105年勞仲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亦無課 予被告必須提供原告前述111年員工酬勞分配明細之義務 ,為此被告無義務也不同意提供111年員工酬勞分配明細 。又亦無法律規定被告公司必須提供原告工會員工酬勞分 配明細,為此被告前以公告111年度員工酬勞總額,並請 員工就個人酬勞金額,得至MIS系統中查詢【查詢方式為 ,進入被告公司之資訊管理系統(即MIS),輸入員工編 號及密碼登入「員工查詢系統」,點選F3的薪津單(獎金 ),輸入身分證字號後,即可查得員工酬勞數額】,此並 無違法可言。 (五)被告早年於分配員工酬勞時發布公告,係由業務主辦單位 總務部主動向員工發布公告,配發紙本明細於各部室,由 於早年電腦使用不普及,被告公司當時也尚未建置管理資 訊系統(即MIS系統),因此有關公司欲使全體員工知悉之 公告內容,係以印出紙本置於各部室之方式,便利員工前 往自行閱覽,目的亦僅係讓員工可查詢其個人獲分配之員 工酬勞數額,此與原告根本無關。嗣後於109年間,被告 考量各員工酬勞分配明細公開揭露至為不妥,恐已違反個 資法規定,且已有多名同仁向被告表達、提醒,不願意其 個人獲分配之員工酬勞金額讓其他同仁知悉,故被告自10 9年起即不再公布個別員工酬勞分配明細,以避免被告恐 受其他員工向主管機關提出洩漏其個資之申訴或檢舉,甚 至遭其他員工提起集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參見法務部 106年7月14 日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明揭薪資、收 入、所得均屬個人資料,依法不得任意揭露。是以,被告 現行公告乃係因應個資法規定辦理,僅公告員工薪資總額 、員工年資總計、員工酬勞總額,至於個別員工個人的酬 勞金額,則請員工個別至MIS員工查詢系統中查詢,並無 違法或不當,倘若原告欲瞭解其所屬會員領取的酬勞數額 ,其可自行向所屬會員詢問取得,然實不得要求被告提供 全體員工之酬勞明細資訊予原告。 (七)被告過往即在109年7月6日公告發放108年員工酬勞時,即 係如此辦理即未公告全部員工酬勞明細,而於110年8月3 日公告發放109年度員工酬勞、111年7月11日公告發放110 年度員工酬勞時,也皆延續該等方式,原告對此亦無爭議 ,顯示原告應已認同被告之現行作法。此外,被告也未曾 提供原告工會員工酬勞明細,過往通告無論是正本或副本 函文,受文者均非原告工會、皆從未通知原告工會,更足 見被告自始均認為並無向原告工會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併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協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同意依此爭點做為辯論及判決之基 礎(見本院卷第86、87頁): (一)被告於55年設立登記經營迄今,主要從事瓦斯之公用天然 氣供應,原告為被告所屬勞工於76年2月7日成立,經新北 市政府准予立案(見勞專調卷第23頁)。 (二)兩造間曾就員工酬勞事宜而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105年 勞仲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記載:相對人依據 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分派之員工酬勞之數額,應不得低 於相對人當年度決算後之盈餘,於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數額之百分之五,但當股東股利低於 年度盈餘百分之七十時,不在此限(見勞專調卷第31至46 頁)。 (三)被告分別於112年7月3日公告發放111年度員工酬勞(見勞 專調卷第47頁)、111年7月11日公告發放110年度員工酬 勞時、110年8月3日公告發放109年度員工酬勞、109年7月 6日公告發放108年員工酬勞,均無公告全體員工酬勞分配 明細。 (四)兩造於112年10月18日至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雙方 各執一詞,且無協商和解之意願,調解不成立(勞專調卷 第49至50頁)。 (五)原告於112年11月27日向被告提出裁決,請求第一項確認 被告於112年10月18日調解時不同意原告請求提供「112年 7月5日發放之111年度員工酬勞之計算明細(包含員工名 單、年資、薪資與所分配數額之總表)」予工會,構成工 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第二項被告應自 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供「112年7月5日發放 之111年度員工酬勞之計算明細(包含員工名單、年資、 薪資與所分配數額之總表)」予原告(見本院卷59至60頁 )。 (六)原告於113年4月12日以被告為相對人向勞動部申請勞資爭 議一方交付仲裁申請書,仲裁聲明為相對人應每年公開或 提供員工酬勞(即分紅)分配明細予申請人及相對人員工 酬勞(即分紅)之每一員工分配數額,應依照股東會決議 分配之盈餘所屬會計年度終結日當時其月薪(本薪加上伙 食津貼及主管職務加給)與年資(未足一年部分:未滿半 年以半年暨,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且不應並計非於新海公 司之其他關係企業任職年資)各半比例分配之集體勞動條 件,應予維持(見本院卷第61頁)。       四、協商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2頁): (一)本件爭議為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或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本院 有無審判權? (二)原告先位請求被告應補公布111 、112年度員工酬勞之分 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 所分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提供此分配明細之副本給原告,有 無理由? (三)原告備位請求被告應於同意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該公司111 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 、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 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派員監督並核對該款項之 分配明細,有無理由? 五、本件爭議為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或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本院有 無審判權? (一)本件被告辯稱:原告另就與本件完全相同之爭議依據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提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顯 見原告工會認為本件並非權利事項,既非屬於權利事項勞 資爭議,即非屬法院審判權範疇云云,並據提出勞資爭議 一方交付仲裁申請書影本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1至67頁 )。然為原告所否認本件為調整事項,並陳稱:其另提出 之仲裁案件,係為維持過去之年資計算方式「非於被告公 司內服務的工作年資,不計入該員之工作年資及全體員工 之總年資」,以防止未來被告調派高階管理幹部來新海服 務時,將其母公司的年資併計於其工作年資及總年資之中 ,由於原告期望此慣例,能明載於團體協約內,故另行提 出仲裁請求,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1項規定,勞資 爭議的權利事項亦非不能被仲裁,被告認本件並非權利事 項並無理由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 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 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 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 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本件被上訴人就如何給付理專系爭 獎金已訂有新獎金辦法,兩造係就其中系爭規定之適用發 生爭議,核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民事法院自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判決意旨)。又事業 單位發放年終獎金所衍生之爭議究屬權利或調整事項爭議 一節,應就事實予以認定,即不論年終獎金之性質為紅利 、我國民間習俗之年終獎金或屬事業單位內之績效獎金, 如勞資雙方因年終獎金之發放額度發生爭議時 (非發與不 發之問題) ,應就勞資雙方有無事先就發放額度予以約定 而加以判斷。如勞資雙方有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則因此發生爭議時,係屬「權 利事項」之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之規定,應循 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 其發放額度並將之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 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時,依同法 第六條之規定,應循調解、仲裁程序處理(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89)臺勞資三字第2684號函可資參照)。 (三)而查,原告主張:依系爭辦法第3條規定員工分紅數額、 第7條規定現金增資時,每一員工得承購之股份數額計算 標準,另於第9條規定股務單位應將每位員工分紅配股或 可承購數額及其他注意事項公告(見本院勞專調卷第27頁 )。其後於105年4月1日實施之「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酬勞分派及現金增資認股暫行辦法」(下稱系爭暫行 辦法)第3條針對酬勞分派、第7條關於現金增資、第9條 就股務單位辦理上開事項之公告事項,亦有相似規定(見 本院勞專調卷第89至90),依系爭暫行辦法就員工之酬勞 分派、現金增資之數額計算標準,及股務單位應將數額公 告等節,均訂有規定,業如上述,而股務單位公告之內容 是否應明列原告主張之明細,應屬上開規定之第9條之適 用發生爭議,揆諸前開實務見解,核屬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事項,非為繼續維持或變更勞動條件之爭議事項,民事法 院對之自有審判權。被告辯稱原告係就調整事項而為爭執 ,民事法院無審判權云云,尚不可採。是以本院自有審判 權,合先敘明。 六、原告先位請求被告應補公布111 、112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 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 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提供此分配明細之副本給原告,有無理由 ? (一)查兩造間並無團體協約或契約約定被告必須提供原告111 年全體員工酬勞分配明細,原告為本件訴訟請求是否有請 求權基礎,已有疑義。另依勞動部105年勞仲字第1號仲裁 判斷書內容,亦無課予被告必須提供原告前述111年員工 酬勞分配明細之義務,此外,復查無其他法律規定被告必 須提供原告工會個別員工酬勞分配明細,是原告先位請求 被告應補公布111 、112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尚乏 所據。 (二)次按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 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一、個人資料:指自然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 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 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 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 、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同法 第2條第1至5款亦定有明文。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 、16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 該法所定個人資料」(法務部106年7月14日法律字第1060 3509150號函參照),亦明揭薪資、收入、所得均屬個人 資料,依法不得任意揭露。 (三)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 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 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 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 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 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 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 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 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 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 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倘被 告所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第1項之規定 ,即有可能觸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四)而查,被告現行公告僅公告員工薪資總額、員工年資總計 、員工酬勞總額,至於個別員工個人的酬勞金額,則請員 工個別至MIS員工查詢系統中查詢,此有被告109至111年 員工酬勞之通告內容4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至52頁 ),其作法並無違法或不當,原告倘欲瞭解其所屬會員之 酬勞領取情形,得徵詢會員同意而取得會員個人身分證字 號等資訊後,登入MIS查詢系統中進行查詢,或另行向所 屬會員詢問取得。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公布個別員工之員工 酬勞給付明細,並將分配明細之副本給原告云云,然公布 個別員工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等,此涉及個別員 工實際領取員工酬勞數額、攸關個別勞工隱私,依前述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既未得個別員工之同意, 則此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恐導致個別員工 人格權受侵害,實有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應公布個別員 工之員工酬勞給付明細,並請求被告提供全體員工之酬勞 明細資訊予原告工會,依上說明,尚乏所據,不應准許。 至被告早年於分配員工酬勞時發布公告,係由業務主辦單 位總務部主動向員工發布公告,配發紙本明細於各部室, 由於早年電腦使用不普及,被告公司當時也尚未建置管理 資訊系統(即MIS系統),因此有關公司欲使全體員工知悉 之公告內容,係以印出紙本置於各部室之方式,便利員工 前往自行閱覽,目的亦僅係讓員工可查詢其個人獲分配之 員工酬勞數額,有其當時之時空背景原因,是原告以被告 在109年度以前有將系爭明細公布之慣例云云,亦非可採 。 七、原告備位請求被告應於同意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該公司111年 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 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 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派員監督並核對該款項之分配明細 ,有無理由? (一)原告備位主張:被告過往都在8月份始派發員工酬勞,今 年卻提早於6月底即派發員工酬勞,原告認為事有蹊蹺, 從而得知被告違反系爭暫行辦法第3條第2項「奉核退休者 除外條款」(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將歸建離職回大台 北瓦斯公司的副總經理即訴外人胡志平先生納入員工酬勞 分派者,致令每位員工減少6、7百元以上的應得數額,由 於被告拒絕公布員工酬勞分配明細,因此無法查證上情是 否屬實,且被告以統包的方式將胡志平之薪資與年資分別 放入各該項下的總薪資及總年資,將導致無法取得分母數 (即若無全體參與分配者的名冊總表),以資查驗,難以 察覺是否有不實之處。是倘若鈞院認公告員工酬勞之分配 明細真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時,即備位請求被告 應同意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該公司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 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 分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 週,通知原告派員核對該款項之分配明細等情,並據其提 出被告人事命令乙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89頁)。然為被 告所否認,辯稱:原告工會之副理事長即證人袁照雯曾於 勞動部112勞裁41號案證述,被告之酬勞分派自83年開始 進行查核以來都沒有發生過問題(見本院卷第114、115頁 ),原告工會實不得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僅憑一己片面主 觀之認知、恣意懷疑被告所為員工酬勞分配之結果可能有 誤,即要求被告應提供全體員工酬勞分配明細云云。 (二)而查,自76年設立時起,因被告內高階主管多為母公司大 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且該等高階主管薪資均相 當優渥,倘被告分配分紅僅以員工薪資作為標準,將使原 告工會會員分配分紅遭稀釋變少,且未能實際反映員工貢 獻度而有所不公,故為保護會員權益,原告工會乃於83 年5月20日工會理事、監事會議決議要求被告須完成「修 正章程或內部控制,將員工分紅比例定為提撥法定公積金 後10%,盈餘轉增資時配發股票。現金增資時,提撥15%股 數給員工認購。分紅及認股按員工薪資及年資各半比例分 配之。」等有關事項後,原告始同意被告股票上市案。後 經兩造多次溝通與協商後,雙方達成共識,由被告於83 年公告系爭辦法,其中第3條第3項規定:「每一員工分紅 數額,依照股東會決議分配之盈餘所屬會計年度終結日當 時其月薪(本薪加上伙食津貼及主管職務加給)與年資( 未足一年部分: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各半比例分配之。」,自此奠定相對人發放員工分紅之 計算方法,嗣被告於105年4月1日公告系爭暫行辦法,並 依此發放員工分紅迄今(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 (三)又原告與其會員就被告是否係依前開比例計算發放員工酬 勞,原告將此列為每年工會對被告之重要監督任務,即每 年被告公告員工紅利或酬勞發放時,原告幹部即會主動將 被告公告影印留存於工會辦公室,並提醒其他工會幹部確 認自己的部分是否正確,並藉此逐一確認明細上其他原告 會員與非會員所載年資及月薪等資訊是否有顯然異常情況 。又倘若當年度有由關係企業調任至被告公司之高階主管 ,或有哪一筆員工酬勞計算年資或薪資特別高時,原告工 會幹部即會予以特別辨識並查明真實性,以確認被告計算 發放方式是否正確、合理。被告於100年起改採公布各員 工薪資權數及年資權數,自104年起連員工姓名亦改採遮 蔽員工編號方式呈現於公告明細,自此,原告工會幹部不 僅須自行計算、還原明細上各員工薪資與年資數據是否正 確、無異常情事;更須集合全體幹部共同合力,透過先確 認自己與同事之編號資料後,再進一步逐一確認其他編號 應係何人,以此逐一去還原與計算個別員工之人別、薪資 及年資等實際資訊,方能查核有無異常發放狀況,此參勞 動部不當勞動行為112年勞裁字第41號裁決決定書乙份可 稽(見本院卷第98至117頁)。且被告確實自83年開始至1 08年止即依上述員工薪資與年資各半比例發放員工分紅時 起,被告公告員工酬勞(紅利)之方式,初始以附表格方 式呈現;自99年度之員工酬勞(紅利)方式,改採公布各 員工薪資權數、年資權數;自102年公告員工酬勞(紅利 )101年度之方式,採紅利金額全部遮蔽,薪資及年資採 權數之方式;自104年起公告員工酬勞(紅利)時再於將 員工姓名欄刪除,並將「到職序號」欄改為遮蔽部分到職 序號的方式為顯示(如「037*」),是被告於其發放公告 均會同時以上述方式周知個別員工薪資與年資等明細,以 供確認正確性(見本院卷第108頁),此為被告所不爭, 被告係於109 年始將公告明細改為由員工自行登入 MIS員 工查詢系統查閱發放資訊,雖係基於個人資料保護考量, 然本院審酌被告若不提供予原告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明 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 ),將妨礙原告監督及確認被告分派員工酬勞是否正確合 理,而對於原告工會而言,監督被告是否係依前開比例計 算發放為原告重要職責,自屬重要工會活動之一,被告亦 應明白員工酬勞之分派攸關勞工權益重大,而基於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本院因認原告請求被告應同意讓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被告11 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 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派員核對被告員工酬勞之分 配明細,以利原告工會人員查核,尚屬合理公允,並能兼 顧個人資料保護及工會監督酬勞發放之正確性。至原告應 派員幾人、以何方式、及如何保護個人資料不當外流等監 督細節,應由兩造溝通、協商進行,附此敘明。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應讓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被告111年度 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 、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 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派員核對被告員工酬勞之分 配明細(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 分配之數額),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請求:請求被告應補公布111 、112年 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 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及被告應提供此分配明細之副本 給原告,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備位請求:被告應同意 原告推派代表調閱該公司111年度員工酬勞之分配明細,該 明細應明列給付對象之名單、年資、薪資及其所分配之數額 ,及被告應於每年度之員工酬勞實際配發前一週,通知原告 派員核對該款項之分配明細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2024-12-12

PCDV-113-勞訴-101-20241212-3

勞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建融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嗣於本院審理中依序變更為詹 庭禎、陳佳文,其等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0日、113年8月12 日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5至277頁、第311 至313頁),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 第176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88年9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離職前在被 告所屬站前分行財管科擔任經理,負責客戶財富管理等工作 ,約定月薪為本薪新臺幣(下同)8萬800元(下稱系爭勞動 契約)。詎被告於112年8月25日以原告工作業績表現不佳為 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 系爭勞動契約將於同年9月24日終止。然原告僅於111年度因 確診染疫,業績未能達到被告設定之標準,其餘年度之績效 考核均屬優良或正常,況被告於112年4月再次為績效輔導時 ,不僅未調降收益達成率之目標比重,更將比重提高為占比 80%,顯見被告根本無心輔導原告,惟原告仍努力達成目標 、通過考核,足認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且被告於 資遣前均未主動詢問或安排原告是否願意調至其他工作職位 ,其資遣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規 定,求為命被告自112年9月2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12日給付原告薪資8萬800元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並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5,034元至 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9月2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12日給付原告8萬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10月 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5,03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㈣聲明第2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9、110年工作表現狀況逐年持續下降, 111年第1季達成率固然較高,第2、3季達成率均僅有19%, 第4季更僅有9%,是111年度原告之目標管理(MBO)分數僅 有498分,遠低於全體理財專員平均分數,故該年度原告之 考績等第為D,依被告行內規定進行績效輔導,輔導期間為1 11年12月19日至112年3月31日,然績效輔導評核結果未能通 過,且於績效輔導期間,被告公司主管即訴外人盧翠葒亦告 知原告可以申請內部轉調,然原告迄未提出申請。其後,被 告再次給予原告機會,進行限期1個月之績效輔導即自112年 4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並告知原告得申請內部轉調。而該 次輔導所設定之業績目標比重80%為原告自行提出,並非被 告惡意刁難,況無論設定之業績目標為60%或80%,原告均未 能通過限期改善評核。至原告所爭執祝姓客戶保單(下稱系 爭保險契約)部分,原告擔任理財專員多年,早已知悉被告 於計算業績時,係以保單後續確實核保才能計績,且此標準 不因是否在輔導期間或不同個人而異,此亦可從被告直到同 年6月13日方與原告面談評核結果可知。甚且,於前開績效 輔導期間,原告工作態度亦屬消極。於112年6月29日被告人 資人員與原告懇談時,原告表明不願意被資遣,被告乃再次 給予原告機會,無奈後續原告出爾反爾,不願意在績效改善 計畫表上簽名,甚至在112年7月26日線上溝通績效改善計畫 之會議進行中先行離線,直至同年8月25日再度與原告面談 時,原告始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輔導,也不願意轉調,被告 方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故被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自屬適法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50至351頁,並依判決文字 調整)    ㈠原告自88年9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於88年9月14日至96年9月 30日擔任被告所屬分行櫃員,於96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2 4日擔任被告所屬分行理財專員(職稱為經理),離職前本 薪為8萬800元。  ㈡被告於111年12月21日為原證6所示之績效輔導通知為績效輔 導,輔導期間自該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被告以原告前開 績效輔導評核未能達成,於112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30日再 進行績效輔導(原證8)。  ㈢被告於112年8月25日以口頭方式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 向原告預告系爭勞動契約將於112年9月24日(最後在職日) 終止。被告並於112年9月28日給付原告資遣費119萬1,400元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是否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⒈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從而勞工提供之勞 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 目的,雇主即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 成之原因,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 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 、「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 義務者,均屬該條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再經雇主於其 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 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兼顧「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至於解僱與勞工不能勝任之具體事實間應具相當之對應性, 該具體事實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事 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僱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 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解僱之衡量標準。  ⒉證人即被告前站前分行經理盧翠葒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 我於110年1月至113年3月在站前分行擔任分行經理,原告係 擔任理專,我覺得原告的問題是績效不好、態度不好,我於 111年10月收到轄下同仁的考核結果,原告是FA4十職等經理 ,他在全台排名是最後1個百分比,被告會針對倒數3至5%同 仁給予D的考核,並要做績效輔導,原告當時也是拿到D的考 核,但考量其為資深理專,所以我們幫原告拉抬到C3考核; 所謂工作態度部分,我會跟櫃檯同仁說,有機會轉介客戶給 原告,但同仁有跟我反應要轉介給原告時,原告常表示他在 忙,或等一下有客戶,所以同仁說不喜歡轉介客戶給原告; 另外,我剛到站前分行時,帶過原告的前主管告訴我要留意 原告會在上班時間打手遊,也有不少同仁跟我反應這樣的狀 況,根據我的觀察,原告不太像是傳訊息給客戶;我到站前 分行時,原告狀況即如上所述,隔年狀況也一樣,我有跟原 告說,若有需要協助,可輔導陪同經營客戶,我的輔導銷售 人員有跟我反應,原告直接問說佣收率哪一個最高,而不是 先瞭解客戶狀況,再提供相對應的產品,所以輔導人員覺得 原告的態度很不好;111年10月考核資料出來後,我沒有確 切記,但原告應該還是末段班,總行針對各職級理專也有綜 合評比,如果連續2季列入末段,會納入績效考核輔導名單 ,原告是因為綜合評比緣故,列入績效考核輔導名單等語( 見本院卷第324至326頁),參以被證4被告所提出之績效考 核網頁翻拍畫面(見本院卷第113頁),原告於111年度之經 理人員評等為D,而原證7之111年12月19日績效輔導計畫表 記載(見本院卷第27頁),工作檢討與問題描述:「陳員20 22年收益達成57%(Q1:182%,Q2:19%,Q3:20%,Q4:7%->10月:9 % 11月8% 12月業控:4%)/近一年MBO總分498(均值為764分 )/客戶經營廣度:15.7%(大盤為20%)/客戶經營深度:35% (大盤為37%)/E POOL占比24%(大盤為20%)」等語,原告 並於員工簽章欄位簽名。則據此足證原告確有於111年12月1 9日起因111年度考績為D而經被告為績效輔導。  ⒊次觀諸被告提出之112年3月31日績效輔導評核表(見本院卷 第127頁),其上記載績效輔導事項:「改善目標:收益達 成率/預期改善目標:100%/評核比重:60%/達成評分:22.5 2%/得分:13.51%」、「改善目標:TRIAL昇等客戶/預期改 善目標:每月4戶/評核比重:10%/達成評分:0/得分:0」 、「改善目標:MGM新戶/預期改善目標:每季1戶/評核比重 :10%/達成評分:0/得分:0」、「改善目標:行外保單健 檢戶/預期改善目標:每月1戶/評核比重:10%/達成評分:0 /得分:0」、「改善目標:房信貸S1&S2轉介數/預期改善目 標:每月4戶/評核比重:10%/達成評分:0/得分:0」、「 達成分數:13.51%」;內部職缺申請情形:「未曾申請」; 績效面談記錄與綜合評語:「陳員未能完成預期改善目標, 與預期改善目標落差顯著(綜合達成目標僅13.51%),期間 雖持續不斷提醒與指導對公司賦予服務客戶的過程指標需有 紀錄,實際仍無完成且多數停擺」;評核結果:「績效改善 程度未達期望,擬建議進入限期改善程序,限期改善期間為 1個月」等語,原告並於員工簽章欄位簽名(見本院卷第127 頁)。則據此足證原告確有因績效未達績效輔導改善目標, 經被告為限期改善程序。  ⒋證人盧翠葒又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原告考核沒有過,而 原告認為有過,因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客戶後來撤銷,我們認 為沒有過,我有跟原告提醒保險要完成照會收到保費,通過 審閱10日確定沒有撤銷,整體保險才會認定等語(見本院卷 第327頁),參以被證11之112年6月13日限期改善評核表( 見本院卷第135頁),其上記載績效輔導事項:「改善目標 :收益達成率100%/預期改善目標:預期100%實際達成32.48 %/評核比重:80%/達成評分:32.48%/得分:25.984%」、「 改善目標:TRIAL昇等每月4戶/預期改善目標:預期4戶實際 0戶/評核比重:10%/達成評分:0/得分:0」、「改善目標 :遠距服務/預期改善目標:預期成功傳送40戶實際0戶/評 核比重:5%/達成評分:0/得分:0」、「改善目標:房信貸 S1&S2轉介共4戶/預期改善目標:預期轉介共4戶實際0戶/評 核比重:5%/達成評分:0/得分:0」、「達成分數:25.984 」;績效面談記錄與綜合評語:「陳員接受HR第二次限期改 善績效輔導計畫表(112/4月)依各項改善目標加權綜合評 分結果為25.984(詳以上),與理專職務預期改善目標落差 大,擬 請HR接續處理同仁後續事宜」;評核結果:「績效 改善程度遠遠落後於期望,經雙方同意,擬建議終止僱用。 (不適任名單須依離職簽核層級核定)」等語。則據此足證 原告確有因績效未達限期改善之改善目標。  ⒌原告主張:原告於112年4月30日達成收益達成率100%之指標 ,即已盡力達成至127.4%,客戶撤銷保險契約非原告可控制 之因素,不可因此歸責於原告,遽認原告未能達成績效改善 ,況證人盧翠葒於112年5月15日與原告會談時,亦承認其通 過考核等語(見本院卷第208至209頁、第341至342頁),固 據提出業控動能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錄音光碟暨其譯文為憑 (見本院卷第31頁、第215至222頁)。惟按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於105年1月15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9760號函所核 定之保險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5條第5款 規定:「會員公司訂定其業務人員酬金制度,至少應符合下 列原則:五、保險商品依保險法令、公會自律規範或各會員 公司規定致保險契約撤銷、無效、解除時,應按與業務人員 所簽訂之合約或其所適用之辦法規定追回已發放之酬金。」 由此可知,金融業確有因保險契約撤銷後,應追回已發放予 業務人員之酬金慣例,且既然要追回已發放之酬金,其即代 表該金融商品之銷售不計入業務人員之業績內。查系爭保險 契約經要保人於112年6月13日申請契約撤銷乙節,有契約撤 銷申請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依上開說明,系爭保險契約無從計入原告之業績,則扣除該 儲蓄型保險後,原告於該月之收益僅達成月目標20餘%。至 證人盧翠葒固於112年5月15日會談時提及:「我就是把你當 HR已經過了」、「因為我認定就是你已經過了」、「我的認 定就是你PASS」等語,然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那時屬 於績效審核有無通過的過程,所以我站在鼓勵同仁的立場, 相信原告願意重視這份工作,如果他還要擔任理專,要去上 這精進班,但原告認為他已納入績效輔導,為何要去上等語 (見本院卷第327頁),參以證人盧翠葒與原告之LINE對話 紀錄(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前者提及:「我持續提醒 你是擔心未核實即無法Pass評核。/台壽保險IC已協助確認 ,你成交的那筆4月保險若未於5/28前核實扣款是會『註銷』 。/HR我已回報待《保險核實&過10日契撤期後》再回傳結果。 /先讓你知道」等語,而證人盧翠葒於112年5月17日傳送電 子郵件予人力資源管理處人力資源二部人員,提道:「站前 FA4陳建融的〈4月限期改善績效輔導計畫表〉今日暫不回傳/ 因陳員4月下單的一筆保險(收益有$80多萬)/目前仍未核 保核實(仍待與客戶進行身調程序&核保扣款才會核實)/建 議待此筆收益確定核實&過10日契撤期再回傳評核表」等語 (見本院卷第137頁),則既然證人盧翠葒於112年5月15日 會談後仍有提醒系爭保險契約是否核實,會影響績效輔導評 核,即無從僅以證人盧翠葒於112年5月15日會談時提及上開 言論,遽認原告已通過112年4月份之限期改善績效輔導。是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不足採。  ⒍綜上,原告歷經2次為期共計4個餘月之績效輔導,均未能通 過評核,且被告雖曾欲再給予原告3個月即112年7月至9月繼 續輔導,然為原告所拒絕,亦有電子郵件往來列印資料、人 資主管面談記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53至157頁),實使被 告無法再期待原告日後工作表現,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  ⒎原告又主張:被告於資遣前均未主動詢問或安排原告是否願 意調至其他工作職位,且原告亦一直強調有意願調其他分行 理專,被告卻不予理會,其資遣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等 語。然觀諸被告提出原告於112年8月25日與人資部門人員會 議錄音譯文,被告人資人員有詢問原告轉調其他職務,原告 表示其就是要做理專等語(見本院卷第254至255頁),考量 被告並非沒有提供理專以外之工作予原告選擇,且被告本欲 再次輔導原告,然為後者所拒絕,是被告以原告不能勝任工 作為由,終止系爭契約,應認為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㈡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自112年9月25日起之薪 資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提繳自112年10月1日起之退休金, 有無理由?        被告既已合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已如前述,則原告訴請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自112年9月25日起之薪資併計付法 定遲延利息、提繳自112年10月1日起之退休金,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民法第487條、勞退 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9月2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12日給付原告8萬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10月 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5,03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2024-12-11

TPDV-113-勞訴-26-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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