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斯
被 告 林崑鐘
林燊生
林光生
林惠珠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居台中市○○區○○巷00○00號
被 告 林豐生
林敦生
林宗德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黃雪雲
被 告 陳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267.9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
6470分之3095,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29,9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4,1148元
(計算式:267.91×29972×3095/647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TCDV-113-補-2751-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