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成因竊盜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文成因竊盜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
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文成因竊盜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
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其犯罪類型分屬竊盜(即附表
編號1犯罪)、過失傷害(即附表編號2犯罪),各次犯罪時
間分別為111年4月15日、111年3月17日所犯,綜合斟酌受刑
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
與犯罪傾向,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痛苦
程度隨刑期遞增而加乘之效果,兼衡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迄未
表達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意旨以最高法院係於113年9月11日,駁回本院113年度
交上訴字第23號案件,認被告於該案所犯附表編號2過失傷
害罪係於同日確定。然因該被告所犯該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3審法院,是該案經第二審
判決宣示即生效力而告確定,不因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仍提
起上訴,暨是否另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裁定
駁回而受影響。從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過失傷害罪之確
定日期應為113年6月19日,聲請意旨認係同年9月11日確定
,尚有誤會,應予更正。
五、至於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部分已執行完畢,嗣後由檢察官指
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應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受刑人蔡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04/15 111/03/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17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8 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 23號 判決日期 112/06/26 113/06/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8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 39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01 113/06/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8號 (易科罰金執畢)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92號
KSHM-113-聲-1052-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