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顏嘉瑩
被 告 黃語宸即黃宗珅
陳家羚即陳若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00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68,009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1月24日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1月25日 清償日 2.775%
KSEV-114-雄小-17-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