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炎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2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炎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炎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467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5、4346號(起訴書漏載後2案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
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
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28日12(起訴書誤載為121)
時21分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以
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12時21分為警採
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燃燒置於玻璃球內
之甲基安非他命,藉以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前為警盤查,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
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
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可待因、
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等件在卷可參(見113年毒偵字第2284號卷第6至8頁),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其因施用而持有
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
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
心,再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對於社會風氣、治安有潛在之
危害性,殊非可取,且其前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之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可參;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
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
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
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且其犯後坦認犯行
,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工作為裝修、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離婚、有2個分別為
7歲及8歲之小孩需要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被告本案各項犯行,其行為態樣、手段尚屬類似,而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11時宣判,然新北市於該日因颱
風來襲而全天停止上班上課,爰延展至113年11月1日11時宣
判,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PCDM-113-易-1157-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