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
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庭法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