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方莉萍
莊雅亘
莊名翔
莊宣玲
兼 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怡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紀雅茹
徐嘉欣
被 上 訴人 莊蔡秀亮
莊芳琪
莊芳琬
莊惠雯
莊嘉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