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再開準備程序

共找到 89 筆結果(第 61-70 筆)

臺灣高等法院

給付簽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黃煌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薏瑄律師 上 訴 人 王建民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簽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2024-12-09

TPHV-113-上-435-20241209-1

簡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孫千瓴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健成 訴訟代理人 葉俊寬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調取之另案 卷宗須再予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2024-12-04

CTDV-113-簡上-170-20241204-1

簡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方莉萍 莊雅亘 莊名翔 莊宣玲 兼 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怡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紀雅茹 徐嘉欣 被 上 訴人 莊蔡秀亮 莊芳琪 莊芳琬 莊惠雯 莊嘉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2024-11-29

SCDV-112-簡上-3-20241129-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政弘 黃宇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1 月8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不得抗告。

2024-11-26

ULDM-112-訴-326-20241126-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吳添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甫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吉弘(兼吳菊女之承受訴訟人) 吳勝旭 吳碩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律師 參加訴訟人 暨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參加訴訟人 林靜如 林淑惠 林郁翎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受告知訴訟 江正學 人 江哲武 江育仁 江育祥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為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第2項所明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甚明。 二、茲因被上訴人吳勝旭、吳碩恩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又具狀減縮 及擴張訴之聲明(但擴張部分真意似為附帶上訴),並追加 備位之訴含追加被告,亟待闡明釐清之;上訴人亦具狀聲請 調查新證據,本院爰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2024-11-25

TCDV-112-簡上-246-20241125-2

交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伊珊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日113年度 審交簡字第17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 第52727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並 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代理人要求再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 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YDM-113-交簡上-171-20241122-1

重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宏勳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曾陳鳳嬌 陳安喜即陳秋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國 被 告 陳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 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2024-11-19

MLDV-113-重訴-39-20241119-2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李宇軒律師 戴榮聖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2024-11-18

KSHV-111-上易-401-20241118-1

重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劉峯志(江明傳兼劉丁厚繼承人) 江仁傑(江明傳繼承人) 詹蕙亘(詹德河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上 訴 人 江政達(江明傳及劉丁厚繼承人) 劉美妙(江明傳及劉丁厚繼承人) 許峻華(江明傳繼承人) 許賀惟(江明傳繼承人) 許瀞文(江明傳繼承人) 許馨予(江明傳繼承人) 陳宗賢(江明傳繼承人) 陳倖妙(江明傳繼承人) 兼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瀞云(江明傳繼承人) 上 訴 人 詹益進(詹德河繼承人) 羅秀丹(詹德河繼承人) 詹晴雯(詹德河繼承人) 詹雅雯(詹德河繼承人) 詹秀卿(詹德河繼承人) 詹秀菊(詹德河繼承人) 詹秀隨(詹德河繼承人) 被上訴人 郭劉昭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 3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 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㈠本件是否屬租佃爭議?㈡系爭○○ 字第00號(含嗣後變更○○字第00號、第00-0號)三七五耕地租賃 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之出租人為何人?㈢本件兩造爭執系爭租 約是否因未自任耕作而失效,是否對系爭租約之出租人告知訴訟 ?另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誠信原則,如為新防禦方法,併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予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HV-113-重上-10-20241114-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卓金枝 被 告 陳浩鳴 邱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2024-11-13

KSDV-113-訴-1202-2024111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