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靖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8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郭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
4年1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惟
被告本案所涉法律問題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詳予分析,而
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
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
費,並求妥適判決,以維當事人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KSDM-113-訴-148-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