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宗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3年度易字第1107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0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
: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被告僅就原判決量刑
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49頁),是本件審判範圍僅及於原
判決量刑部分,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部分
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論罪及
沒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持有大量且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
品,但僅供自己施用,且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罪
,並無隱瞞狡辯之意。又被告之父親因膝蓋開刀而不良於行
,全家經濟重擔少了被告之分擔,使被告之母親獨自承擔。
本件被告已自我反省,悔恨自己因一時迷惘而觸法,更對不
起父、母之期待,請求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之機會等語。
三、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明
顯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下級
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本件原審以被告雖年僅20歲,然持有大量且不同種類之第三
級毒品,對社會秩序之潛在危害甚深,雖其犯後坦承犯行,
然仍不應輕縱,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
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係
於法定刑度內妥為裁量,並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量刑尚屬
允當。
㈢被告雖以前揭情詞提起上訴,惟,本院考量被告所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包含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二種,種類非僅
單一,其中愷他命有29包,純質淨重共34.51公克(計算方
式,係將原判決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檢驗前純質淨
重加總,詳如附錄所示),而4-甲基甲基卡西酮則共達92包
(計算式:原判決附件之附表二所示90包+原判決附件之附
表三所示2包=92包),純質淨重共計17.97公克(計算式:
原判決附件之附表二所示驗前總純質淨重17.61公克+原判決
附件之附表三所示驗前總純質淨重0.36公克=17.97公克),
是其所持有之上述二種第三級毒品加總之純質淨重即共約52
.48公克(計算式:34.51+17.97=52.48),重量不少;且以
其持有上開分裝包數之第三級毒品而言,對社會秩序及國民
健康之潛藏危害實屬非輕。是以,原審對其量處上述刑度,
應與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相合,而無過重之情事。再者
,上訴意旨所指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生活
狀況等節,業經原審於量刑時併予考量,並無漏未審酌對其
有利量刑因子之情形。承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難認
有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錄(以下編號係原判決附件之附表一編號):
0.668(編號1)+0.707(編號2)+0.649(編號3)+0.637(編號4)+0.682(編號5)+0.633(編號6)+0.561(編號7)+0.666(編號8)+0.554(編號9)+0.677(編號10)+2.195(編號11)+0.707(編號12)+0.661(編號13)+0.573(編號14)+0.644(編號15)+2.397(編號16)+0.605(編號17)+0.603(編號18)+0.708(編號19)+1.351(編號20)+1.343(編號21)+1.368(編號22)+1.524(編號23)+1.297(編號24)+1.353(編號25)+1.511(編號26)+1.587(編號27)+3.772(編號28)+3.877(編號29)=34.51
TNHM-114-上易-51-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