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天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流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44號裁定核定
上訴人華震公司、吳天銘、聖諄公司、紘映公司為新臺幣(下同
)937萬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793元;上訴人順麟公
司為361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另上訴人銘流
公司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與上訴人順麟公司相同,是上訴
人銘流公司之上訴利益亦為361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
,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TYDV-112-訴-1676-202503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