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吳聲正
陳錦花
吳成威
吳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吳聲興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面積及其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9,21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
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價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70元/m²×405.7m²×1/3)+(670元/m²×405.7m²×1/3)=181,213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80元/m²×5957.72m²×1/3)+(480元/m²×5957.72m²×1/3)=1,906,470元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80元/m²×4754.79m²×1/3)+(480元/m²×4754.79m²×1/3)=1,521,533元 合計:181,213元+1,906,470元+1,521,533元=3,609,2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