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仲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3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仲騏犯如附表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西班牙生火腿2包、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附表
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應更正為
「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仲騏於偵訊時之自白(偵卷第83
至84頁)」、「遭竊物品明細(偵卷第61頁)」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㈣部分,均接續竊
取「CITY SUPER 超市」內商品,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
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
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
。
㈢被告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並審酌其另有多次竊盜
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
,並斟酌告訴代理人表示被告預謀犯案,請從重量刑之意見
(簡字卷第21頁);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
訴人尤惠瑀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
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之西班牙生火腿2包、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
、附表2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
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3所示之物,已發還告訴代
理人,有113年4月1日贓物認領保管單(甲聯)附卷可稽(
偵卷第57至5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
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 周仲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 周仲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 周仲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㈣ 周仲騏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653號
被 告 周仲騏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仲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3月17日21時26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地下3樓之「SOGO CITY SUPER 超市 」內,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販售之西班牙生火腿2包(價
值共新臺幣(下同)1060元),得手隨即離開;
㈡、於113年3月18日21時20分許,在上址「SOGO CITY SUPER超市
」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販售如附表1所
示物品,得手後隨即離開;
㈢、於113年3月23日20時35分許,在上址「SOGO CITY SUPER超市
」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販售如附表2所
示物品,得手後隨即離開;
㈣、於113年4月1日19時32分許,在上址「SOGO CITY SUPER超市
」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販售如附表3所
示物品,得手後於離開之際,為該店主任黃至暉發現而報警
查獲,並當場扣得附表3所示物品。
二、案經尤惠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仲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黃至暉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
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仲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
4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分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瑜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1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法國煙燻鮭魚 2包 970 2 西班牙生火腿 2包 1,060 3 氣泡飲 2罐 122 4 蒸氣乳霜 2盒 1,280 5 獅王日本進口牙刷 2支 200 6 惠百施日本進口牙刷 2支 258 7 tepe 牙刷 1支 130 8 惠百施日本進口牙刷 1支 129 9 不鏽鋼甘皮剪 1支 580 10 指甲剪 1支 480 11 不鏽鋼指甲剪 1支 149 12 cosmos 指甲剪 1支 150 13 弧形指甲銼刀 1支 400
附表2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壽司便當 2盒 360 2 藍莓 1盒 88 3 手工火腿 2包 336 4 魚子醬 3罐 1,317 5 西班牙生火腿 3包 1,020 6 水果風味汽泡飲 3罐 105 7 嬰兒迷你蛋酥 1包 110 8 琥珀紅糖 2盒 600 9 單柄小湯鍋 1支 2,680 10 惠百施日本進口牙刷 2支 318 11 tepe 牙刷 2支 260 12 寶可夢兒童牙刷3入組 1組 210 13 兒童牙膏 1條 139 14 拋光棒 1支 120 15 不鏽鋼甘皮剪 1支 580 16 cosmos 指甲剪 1支 120 17 指甲剪 1支 180 18 白米灑水器 1個 110 19 日清杯麵 1個 135
附表3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AZUAGA 風乾伊比利黑豬火腿切片(後腿)100G 2盒 1,060 2 西班牙赫爾塔多伊比利經典臘腸切片包 100G 1盒 280 3 赫爾塔多伊比利火腿切片包 100G 1盒 580 4 法國 LABEYRIE 野生煙燻鮭魚切片 75G 2盒 970 5 西班牙 AZUAGA 風乾伊比利豬紅椒香腸切片 100G 1盒 305 6 壽司 2盒 490 7 壽司 1盒 225 8 德國EMBORG 黑魚子醬 100G 1罐 439 9 山本海苔罐(浮世繪)-芥末芝麻風味 20G 1罐 280 10 山本海苔罐(浮世繪)-明太子風味 20G 1罐 280 11 A&W 麥根沙士 355ML 1罐 59 12 蘋果風味氣泡水 330ML 1罐 35 13 橘子風味氣泡水 330ML 1罐 35 14 法國總統牌曼達拉蒜味抹醬 125G 1罐 280 15 ALBERT MENES 櫸木煙燻鱈魚肝 110G 1盒 560 16 ALBERT MENES 山毛櫸木煙燻頂級沙丁魚 110G 1盒 560 17 ALBERT MENES 特級初榨橄欖油白金槍魚 160G 1罐 660 18 西班牙 CARMENCITA 卡門 馬芹粉 47G 1罐 135 19 味好美蒙特婁牛排用香料 95G 1罐 188 20 瑞吉諾 黑胡椒粒研磨罐 100G 1罐 490 21 法郎鑄鐵鍋 24CM 1個 4,900
TPDM-113-簡-3976-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