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8,000 元(計算式:
1,990,000+5,118,000=7,10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PTDV-112-重家繼訴-9-20250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