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者,聲請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
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限期命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聲請狀
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廖心慧業已死亡,非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院乃於114年2月24日限期命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
同年3月3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對相對人沁嵐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4-司票-1497-2025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