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T00000000S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CT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3月1
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相對人CT00000000S為非婚生子女,該案於民
國111年12月13日接獲警政通報,相對人母酒後認為相對人
姊姊態度不佳,賞其巴掌並將相對人姊妹趕出家門,警政撥
打相對人母手機關機,無其他親屬可供協助,經了解,相對
人母曾多次攜同相對人姊妹外出飲酒,並經常酒後情緒失控
,故由新北市政府當日進行緊急安置,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
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目前相對人母搬遷至苗栗縣居
住,聲請人於113年1月續處該案。
二、處遇期間相對人母聯繫不易,工作、生活及居住地址變動性
大,且仍持續飲酒及服用安眠藥物,身心狀況不穩定,尚不
適任照顧兒童,亦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相對人母於113年11
月28日因妨害公務及傷害案入監服刑50天,相對人母於114
年1月14日與聲請人社工聯繫,其表示已出監一週,與男友
居住員工宿舍,會陪同男友至工地上班,但自己尚未找到工
作。另前陣子因破壞朋友檳榔攤,須賠償數萬元,計畫由相
對人母之男友協助清償,或先向男友老闆預支薪水。聲請人
社工於114年1月6日聯繫相對人父,其僅表示有意願定期探
視,然無實際行動。聲請人父向社工表示自己外遇生下相對
人,考量其配偶想法,暫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綜上,相對人
母自身狀態不佳,相對人亦無適切親屬可協助,是聲請人爰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定,向本院聲請延長安
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
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
向社工表示,其會努力找工作,希望可先跟相對人見面,
待穩定後再接返相對人。相對人則向社工表示想念媽媽,
希望能跟媽媽見面;相對人及其母均同意本件安置,不須
見法官,亦無須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現仍有安置的
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
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