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朱郁程
相 對 人 林侃育
關 係 人 許世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許世賢於㈠民國111年3月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4,1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41年2月28日,㈡民國111年3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5,66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2月28日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
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人許世賢於民國111年3月
7日邀同案外人蔡晴雯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1,0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
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關係人許世賢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大順 244 1,607.07 10000之578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98 大順段2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9層樓房 一層:62.95 二層:121.07 騎樓:63.33 地下層:149.01 合計:396.36 陽台:3.75 平台:3.19 全部 覺民路553號 備註:共有部分:大順段1546建號,面積2,18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拍-44-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