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4號
原 告 蕭惠月
被 告 曾忠義
彭家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
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TPDM-113-附民-1534-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