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08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陳黃香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黃香蘭遺產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黃香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86
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黃香蘭(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4月18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目前管理之職務包含:聲請遺產清
單及金融遺產、聯徵中心資料、鈞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113年度司執字第55300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113年度抗字第10號、聲請公示催告等事項,現因前
開執行事件已完成鑑價,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管理
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
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
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
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
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及訴訟之應訴,此有
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
,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
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
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部分新臺幣35,000元,應屬適當。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TNDV-113-司繼-4408-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