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林家溱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林秀美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1
3年8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9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針對本院113年8月1日所
為之裁定提出異議,但未自行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
月4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2日
送達異議人,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
人逾期未補正,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3-司促-4238-20241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