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97號
原 告 吳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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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被 告 許馨勻
鍾合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3項求為確
認被告許馨勻持有如執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8、16806
號支付命令所示支票(如附表一)及許馨勻不得執該等支付命令
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而聲明第2、4項則求為確認被告鍾合昌持有
如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支付命令所示支票(如附表二)
及鍾合昌不得執該支付命令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可知原告聲明第
1、3項與第2、4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均為排除票據債權以阻卻強制執行程序,不超出終局
標的範圍,互為競合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至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11
月26日,分別為附表三「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計為新臺幣(
下同)11,172,819元(計算式:8,955,206+2,217,613=11,172,8
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及退票日 ㈠ 0000000 614,000 111年4月15日 ㈡ 0000000 628,000 111年4月22日 ㈢ 0000000 586,000 111年4月29日 ㈣ 0000000 590,000 111年5月6日 ㈤ 0000000 632,000 111年5月13日 ㈥ 0000000 559,000 111年5月17日 ㈦ 0000000 1,440,000 111年7月12日 ㈧ 0000000 1,338,000 111年7月26日 ㈨ 0000000 1,420,000 111年8月2日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及退票日 ㈠ 0000000 578,000 111年5月24日 ㈡ 0000000 1,360,000 111年7月19日
附表三(幣別:新臺幣,小數點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被告許馨勻部分 ㈠ 本金 614,000 614,000元 利息 614,000 111/4/15 113/11/26 (2+226/365) 6% 96,490元 ㈡ 本金 628,000 628,000元 利息 628,000 111/4/22 113/11/26 (2+219/365) 6% 97,968元 ㈢ 本金 586,000 586,000元 利息 586,000 111/4/29 113/11/26 (2+212/365) 6% 90,741元 ㈣ 本金 590,000 590,000元 利息 590,000 111/5/6 113/11/26 (2+205/365) 6% 90,682元 ㈤ 本金 632,000 632,000元 利息 632,000 111/5/13 113/11/26 (2+198/365) 6% 96,410元 ㈥ 本金 559,000 559,000元 利息 559,000 111/5/17 113/11/26 (2+194/365) 6% 84,906元 ㈦ 本金 1,440,000 1,440,000元 利息 1,440,000 111/7/12 113/11/26 (2+138/365) 6% 205,466元 ㈧ 本金 1,338,000 1,338,000元 利息 1,338,000 111/7/26 113/11/26 (2+124/365) 6% 187,833元 ㈨ 本金 1,420,000 1,420,000元 利息 1,420,000 111/8/2 113/11/26 (2+117/365) 6% 197,710元 訴訟標的金額欄 8,955,206元 被告鍾合昌部分 ㈩ 本金 578,000 578,000元 利息 578,000 111/5/24 113/11/26 (2+187/365) 6% 87,127元 本金 1,360,000 1,360,000元 利息 1,360,000 111/7/19 113/11/26 (2+131/365) 6% 192,486元 訴訟標的金額欄 2,217,613元
KSEV-113-雄補-2997-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