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孟甄
受 刑 人 SRIJUM KITTIKON
登記住居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2樓、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已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3762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孟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完整矯正簡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已行
方不明,當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TYDM-114-聲-39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