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396號
原 告 趙文禎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8日北
市監基裁字第25-AV1219286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遭民眾檢舉於112年12月16日13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內湖區
星雲街與康寧路1段106巷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有「駕駛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下稱舉發機關)於113年1月10日舉發(本院卷第81頁)。
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卷第93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
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95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
(被告已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本院卷第15、101頁)。
原告不服,主張當天下雨視線不良,且該名行人(下稱系爭
行人)還穿深色衣服更難辦識,加上馬路很小,旁邊還停有
汽機車遮擋視線,以致看見行人時距離剩下不足5米,但距
離太近,實在無法及時在斑馬線前完全煞停,事實上原告最
後也有完全停下,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卷第9至13頁
)。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
院卷第73至75頁)。
三、本院判斷:
經查,依據採證光碟畫面呈現內容,可以確認:系爭車輛在
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有剎車約3秒,有略減速,但未煞停;然
後又未煞車行駛約1秒,此時已可見系爭行人持雨傘站立於
第1根枕木紋位置,系爭行人附近雖有停放機車及汽車,但
未阻擋視線而可看見系爭行人;然後系爭車輛前懸約抵達行
人穿越道時,系爭車輛才又剎車,但未明顯減速而通過行人
穿越道,此時距離系爭行人約1黑1白枕木紋即1.2公尺(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參照);系
爭車輛一通過行人穿越道後,在不到1秒時間內,立刻於網
狀線上煞停,隨後系爭行人起步自系爭車輛後方穿越,至於
系爭車輛後方之檢舉人車輛在上開過程中均與系爭車輛保持
約相同的距離與速度,則有在行人穿越道前煞停(本院卷第
111至119頁)。據上可知,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
,與系爭行人的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但系爭車
輛並未停讓,符合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之取
締認定基準,堪認原告確實有系爭違規行為。且觀上開過程
,系爭車輛第1次煞車時未明顯減速,且在行近行人穿越道
而可看見系爭行人時反而未再煞車,直至系爭車輛前懸約抵
達行人穿越道時,才再煞車,但又無明顯減速,直到通過行
人穿越道後,不到1秒內立刻於網狀線上煞停,又檢舉人車
輛均與系爭車輛保持約相同的距離與速度,檢舉人車輛卻可
在行人穿越道前煞停,堪認並無原告所稱無法及時煞停以禮
讓系爭行人之情形。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
失。又原告爭執被告未依限提出證據(本院卷第127頁),
但被告已在本院判決前提出證據而得明瞭上開事實,不影響
前開認定。原告另爭執視線受限、須注意車前狀況而不及發
現系爭行人等語(本院卷第137頁),亦不影響其過失之認
定。綜上,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
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
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
下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
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裁罰6,000元。
TPTA-113-交-1396-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