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生活大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佳芳
訴訟代理人 袁致中
劉明紅
被 告 張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4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FYEV-113-豐小-1224-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