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號
原 告 許芳瑜
被 告 許為竣
許洋誠
許翠玲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之應繼
分比例爲6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爲新臺幣(下同)3,268,898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4,816元(3,268,898×1/6
=544,816),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7,3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PTDV-114-家補-18-20250113-1